主持人:
你好!我公司超声波岗位脉冲噪声监测有100~110dB(A),职业危害效果控制评价报告内没有关于职业危害噪声的描述,请问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规定,公司要不要给这样的岗位员工进行职业病体检?
上海读者 李志兵
李志兵先生:
你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据此,只要工作场所存在职业危害因素,就应当为职工进行体检,与职业危害效果控制评价报告没有因果联系。应以实际情况确定,而非以职业危害效果控制评价报告内容确定。
施倚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