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可否以“青春损失费”顶彩礼

2014-09-10 06:44
伴侣 2014年10期
关键词:花销彩礼婚姻法

问:

两年前,我与女友订婚时,当着介绍人的面,我家给付她彩礼3万元,以及其他财物。之后不久,我们一起去外地打工并同居。最近,因某种原因双方均同意终止同居关系,但当我提出要她返还彩礼时,她却说:“那点彩礼算什么,我这两年的青春损失费远远大于你家的彩礼。”她的说法对吗?可否以“青春损失费”顶彩礼?

答:

你要求她退还全部彩礼,她要求你“赔偿”青春损失费,均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你们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毕竟同居生活了近两年,而返还全部彩礼应该以双方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未共同生活为前提。未婚同居与已婚共同生活从“生活”的实质上看并无大的差别,在彩礼返还上当然也应一样。只要是共同生活的,彩礼并非全额返还,而是酌情返还,若有证据证明部分彩礼在你们同居期间已经花销,应当予以扣除。

又因为你们双方的订婚与同居均是自愿的,并不为法律所禁止,所以不存在赔偿“青春损失费”问题。对方要求你赔偿“青春损失费”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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