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失业保险基金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2014-09-12 09:57邵盼
科技视界 2014年15期

邵盼

【摘要】据 2012 年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截至 2012 年末,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已达2929亿元。结余过多,严重影响了失业保险制度的功能发挥。本文通过对宏观数据的分析,深刻剖析了失业保险基金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基金支出

1从最新统计数据看我国失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家统计局于2013年公布《2012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失业保险存在的一些问题。

1.1覆盖面太窄。

《2012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2年末全国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为15225万人,相对于2012年末全国76704万的就业人员来说,仅有19.85%的人参加了失业保险。在所有社会保险项目中,是除生育保险之外覆盖面最窄的。 1.2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过少。

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末全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为204万人,比上年末增加7万人。同时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末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为917万人,也就是说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仅有22.25%的人领取到了失业保险基金。相对于全国76704万的总就业人数来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只占到总就业人数的0.27%。换言之,在全国7亿多的就业人员中,能够领取到失业保险基金的只是极少数的一部分。

1.3待遇水平偏低。

2012年失业保险基金总支出451亿元,这还包括基金的管理费用,用于促进就业的费用等,相对于276万的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一次性生活补助的人数来说,失业者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为每月600多元。这个数字远低于2012年的一些省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如北京市为1260元、上海市为1450元、广东省为1300元、山东省为1240元,江苏省为1370元。

1.4基金结余过多。

大量的结余基金没有发挥到失业保险应有的作用,基金运营效率亟待提高。2012年全国失业保险基金收入1139亿元,支出451亿元,收入是支出的2.5倍,年净收入为688亿元。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存2929亿元,是2012年支出总额的6.5倍。也就是说,按2012年的支出水平和规模,现有结存失业保险基金在无进项收入的情况下可以承担起6年多支付。

2失业保险基金大量结余的原因

2.1缴费人群与领取人群错位。

一方面,我国失业保险缴费主体是有稳定就业岗位的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这些群体基本不存在失业的风险。另一方面,农民工和大学生、自由职业者正是劳动关系和就业岗位都不固定的非正规就业群体,也就是失业保险金应该保障的主体人群。2012年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 2702 万人,而 2012 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 26261 万人,参保比例只占总量的 10.2%。大量农民工、自由职业者被排除在失业金之外。

2.2缴费率偏高。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单位职工分别按照工资总额的2%和1%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共缴纳工资 3%的失业保险。始料不及的是,庞大的职工基数让这不起眼的 3%累积成一笔巨额资金。仅以北京一地为例,截至 2012 年底,北京市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共计 1024 万人,基金年收入 46 亿元,累计结余超过131 亿元。偏高的缴费率,不仅增加了企业的负担,也带动了失业保险基金的持续增长。

2.3给付范围过窄。

失业保险支出的功能定位主要是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在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方面的支出相对不足。据测算,在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中,管理费占20%,用于失业救济的占40%~50%左右,而直接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费占30%左右。失业保险基金在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方面的作用不突出,大大削弱了失业保险基金实际应该产生的效益。

2.4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相对严格。

想要成功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关键有几条——“在离职公司缴满一年失业保险”、“必须由公司辞退”、“户籍人口”、“必须参加职业培训,接受职业指导”。即便个人努力满足了这些申领条件,失业保险对企业的要求也某种程度上限制失业人员成功领取保险金。因为政策要求用人单位在限定时间内向主管部门报备员工就业失业情况,以确定失业者的申领资格。严格的条件和繁琐的程序,使得许多失业者不愿意去领取失业保险金。

3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建议

3.1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

我国应该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就业政策和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失业保险制度。特别是将进城务工有雇主的的农民工群体和城镇有雇主的灵活就业群体以及毕业后找不到工作的大学生群体纳入失业保险体制内。

3.2实行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

失业保险应该按照“现收现付、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我国经济周期以及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的变化来合理调整缴费率。逐步探索浮动费率制度,可以根据参保单位与职工的失业风险情况、用人单位稳定就业情况、用人单位新增就业情况、用人单位的经营情况来分别实施有差别的浮动费率。通过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运用,一方面,鼓励用人单位减少裁员和增加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积极性,从而达到预防失业的目的;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平衡基金结余。

3.3多渠道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和再就业促进功能。

一是,增加对企业预防失业的补贴。利用失业保险基金对企业经营困难的员工进行转岗培训、失业人员发放转岗培训补贴、支付岗位补贴、社保补贴、求职补贴等相关措施来稳定就业、预防失业。二是,增加促进就业方面的补贴。通过对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岗位开发补贴、失业人员求职补贴、以及创业补贴等措施来促进就业。

3.4调整失业保险给付条件。

失业保险金待遇给付条件的高门槛限制了大批失业者享有的失业保障权益与福利。将“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的硬性规定进一步人性化,在尊重客观事实基础上判定失业者的失业及是否应享有失业保险的权益;将农民合同制工“连续工作满一年”改为“累计工作满一年”,由此可以保障农民工群体享受到失业保险待遇;逐步打破失业保险户籍地域限制,做好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

【参考文献】

[1]郑秉文,杨长汉.我国失业保险基金增长的政策选择[J].中国社会保障,2010(9).

[2]扈菲菲.浅谈失业保险与就业促进的健全和完善[J].企业导报,2009(1).

[3]席斌.关于失业人口过多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局面并存的思考[J].中外企业家,2009(10).

[责任编辑:孙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