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儒、法、道权力制约思想及其现代启示

2014-09-18 22:24宋清员蒋永甫
关键词:法家道家儒家

宋清员+蒋永甫

摘要:权力制约思想在以儒、法、道为代表的先秦政治思想中有大量经典论述。儒家从“人性善”出发,基于“民”的视角,主张运用“天”、“仁”、“礼”对君主的德行加以规范,进而使其在使用权力、治理国家中施行“仁政”;法家从“人性恶”出发,基于“君”的视角,主张君处“势”并以“法”、“术”为手段对“臣民”进行严密控制;道家则从“百姓”的角度出发,主张君王应遵循“道”的原则,以“无为”、“自然”的方式使用权力、治理国家,强调人之淳朴本性的保存。三家关于权力制约的不同论述在权力制约路径、政策合理制定、政府职能边界和能、权、责一致的指标要求方面对我国现代权力使用和权力规范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权力制约;儒家;法家;道家

中图分类号:D69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0X(2014)04-0061-0610

权力制约是西方政治学研究中的一个经典议题。无论是古希腊时期的亚里士多德、西塞罗,还是文艺复兴时期的洛克、孟德斯鸠,或是18世纪以汉密尔顿、麦迪逊为代表的联邦党人,权力的来源及制约一直是他们关注的焦点。在西方国家社会多元化趋势日益明显的背景下,托克维尔和达尔认识到以权力制约权力有着局限性,认为以社会力量来强化对权力的制约是当务之急。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完成,欧美各国基本上完成了权力制约机制的构建。但是,关于权力制约的研究并非是西方人的专利,我国的先秦哲人早就意识到要想有效地使用权力,就要对权力进行约束和限制。以儒、法、道为代表的先秦政治思想中蕴含大量的关于权力制约思想的经典论述。在我国先秦时代,虽然没有实现权力制约的制度化实践,但是关于权力制约的思想论述各有侧重点,而且就其讨论的不同视角、不同立场来说,可谓交相辉映,开拓了关于权力制约研究的视野。对儒、法、道①权力制约思想进行比较分析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同时可以就我国当前进行的有限政府构建、完善的制度建设以及完善政府官员道德等方面提供有价值的启示。

一、儒、法、道:权力制约思想面面观

(一)儒家权力制约:合法性、仁德、礼制

在儒家的政治思想中,君主的权力来源于“天”,权力的行使自然要受到“天”的制约。除此之外,儒家权力制约思想还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其注重仁德对统治者的内在约束以施行仁政,进而关注民众的利益;另一方面主张恢复周礼,以形成对统治者的外在约束。在具体执行上,内修“君子之道”以求“仁”,外用“正名”之术以“复礼”。

1“天与之,人与之”的权力合法性标准

孟子发展了夏商周的统治者及其孔子所一致认同的“君权神授”理念,提出了“天与之,人与之”的权力合法性的双重标准:“使之主祭,而百神享之,是天受之;使之主事,而事治, 百姓安之,是民受之也。天与之,人与之,故曰,天子不能以天下与人”。181在“君权神授”和“天人合一”的理念之下,“天子”奉天之命以代天治理万民,即“天子”的权力为“天与之”;为了保证政权和权力合理地延续,孟子进一步提出“人与之”的主张,即在统治者获取政权以后的治理过程中,要通过民众的同意,注重赢得民众的支持,关注和满足民众的利益,施行“仁政”,使“百姓安之”,防止民众以“革命”的手段推翻政权。这样,其完成了由君权神授的权力合法性单一标准向君权神授和君权民授的权力合法性双重标准的转变。自然地,“天子”的权力要受到“天”与“人”的制约。

2仁、德制权

孔子认为,“仁者,爱人”10,强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142,并认为“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78孟子发展了孔子“仁”的学说,其推崇“以德服人”、“以德治国”,圣德之人居天子之位的“王道”政治。可见,仁德是君王及其当政“君子”的个人内在自我约束,是对行使权力的当政者的伦理控制,其通过规范当政者的行为,从而推己及人,做到权力合乎人性地行使,要求当政者不可以违背自己的良心对民众施行暴政。同时,孔子认为“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1,这就强调了仁德在权力行使中的教化作用,要求当政者在一项决策下达和实施之前,应反躬自问是否可以承受,“以不忍人之心”为始,从而“发为不忍人之政”9,以达到好的治理效果。

3礼制制权

礼制制权主要集中在孔子的“正名”思想之中。所谓“正名”就是重申礼制名分,重建礼制秩序,恢复礼治;礼制的主要内容就是回归到东周那种“君君、臣臣、父父、子子”146的宗法制度,强调礼制的社会规范功能,并以此作为权力制约的标准。“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1,这就将行为的合理性限制在“名”之下,从而为规范君、臣、民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尤其是对当政者而言,孔子进一步提出“不在其位,不谋其政”176的权力制约主张,即权力的使用要与“名位”相符,不可以“越位”使用权力,这就把当政者该不该使用权力以及权力使用的范围和程度框定在礼制之下。

(二)法家权力制约:法制、权术、威势

韩非为先秦法家的集大成者,其主张运用“法”的威严、“术”的变幻莫测和绝对的“势”以达到对“臣民”的严密控制,进而完成国家的治理。通过建立以“法”为标准的制度性机制,明确“法”的强制作用,君主“处势以用术”以取得对权力的绝对控制。

1以“法”为制度以制权

韩非认为“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87,而且其所称的“法”由君主独操,“法”因此成为代表君主自身利益的符号,并以国家武力作后盾,成为君主宰制群臣、治理万民的工具,而君主则置身“法”之外,不受其制约。这样,在制度的层面,就形成了君主对臣民的绝对性制约。在韩非看来,“法”具体指的是“刑德”二柄: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2并且他主张“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式的律法执行标准。一旦“臣民”没有遵循“法”,必定会受到君主以“法”为手段的制裁。这样的话,“臣民”对“君主”所定之“法”的态度就直接关乎自己的生死存亡,更不待说,“君权”对“臣权”的制约了。

2以“术”为手段以制权

所谓“术”是指:

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87

相对于“法”的普遍作用范围和明确性来说,“术”是一种君御群臣的专有方法,具有隐秘阴暗的特点。而且,韩非还具体指出“五奸”、“七术”,即五种奸佞之臣的类型和七种治奸之术。其功用大致是防止臣下窥测君主的心思,以防被臣下所控制利用,是保持君主权势的权术。

另外,“术”还有另外一层意思,即:

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620

“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从官员的选拔和考核上明确了官员的职权范围和职责所在。这样就把官员的才能、职权和职责统一起来,便于君主的制约。在才能和职权不相一致或者职权和职责不相一致时,君主都可以依靠“刑德”的手段以“明法”。

3以“势”为基础以制权

韩非认为单单具有“法”之制度和“术”之手段是不充分的,充其量这只是治理国家、驾驭群臣的两种手段,并不能保证其顺利实施。“法”的有效运行需要依靠权力的强制作用,“术”之作用的发挥也要有权位的保证,而这两者都离不开权“势”的获得。简言之,“势”是君主所处之权位及其君临臣下的威势和能力。韩非以夏之暴君桀和圣人尧作对比指出“势”的基础性:桀之所以能够君临天下,并不是因为他的贤能,而是因为其势重;尧在没有成为君主的时候,没有治理三家的权力,不是因为其才能而是因为他没有势位。因此,韩非总结说,“得势位,则不推进而名成”、“夫有材而无势,虽贤不能制不肖”。309

(三)道家权力制约:天道、无为、百姓心

道家的权力制约思想集中体现在《老子》一书中。老子以“道”为核心概念,运用“反者,道之动”的辩证法思维,主张“道法自然”的治理模式,强调“无为则无不为”、“无为而治”的方法论,以“圣人无常心,以百姓心为心”的民治思想基础达到“我无为而民自化”的治理境界,最终实现“小国寡民”的理想社会状态。具体到权力制约,其遵循相同的逻辑。

1以“道”制权

道的定义和特点是:

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169

因此,“道”就成为万事万物(包含权力)的客观标准。那么,“道”是如何规范和制约权力的呢?

故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而王居其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169

道常无为而无不为。侯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化。212

作为当权者的“王”只是“道”、“天”、“地”、“人”中的之一,按照“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的逻辑,“王”是要受到“地”、“天”、“道”和“自然”的约束。对于“道”,“侯王”若能“守之”,就会达到“万物将自宾”和“万物将自化”的状态。毫无疑问,老子认为权力的使用应当遵循“道”的原则。

2“无为”以制权

“无为而治”的制权思想基于老子辩证法式的思维方法:

反者,道之动;弱者,道之用。226

其政闷闷,其民淳淳;其政察察,其民缺缺。284

老子的这种思维方法,使得其对权力单向运作的功用发生了怀疑:权力本身的使用并不是权力运作的目的,权力的有效运用是达到“治”的效果;并且,随着权力使用频率的加大和范围的扩大,出现了“其政察察,其民缺缺”的有悖于权力使用者初衷的结果。那么,按照“反者,道之动”式的“道”的运行规律,“无为”的权力使用方法可以到达“治”的效果,即“无为而治”。

3以“百姓心”制权

近代的人民主权论认为人民拥有主权,国家的主权源于人民权利的让渡,这就从权力的来源上说明了人民的主体地位。那么,权力的使用就应当符合人民的利益,满足人民的需求。《老子》中虽然没有关于人民主权的明确表述,却提出了“圣人无常心,以百姓心为心”23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君王在行使权力时,要抱以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之心,以百姓心处之。进而,老子认为在“圣人”和“民”的利益有冲突的时候,“圣人”应当处下,不应该与“民”争利。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天下莫能与之争”的治理境界。308

二、基于“王道”、“霸道”和“天道”的权力制约思想

虽然儒、法、道三家都对权力制约有所关注,但其主张却各有侧重,究其原因,主要与三家所处的社会政治背景和历史现实相关。在“礼崩乐坏”的背景下,孔子主张从周正名,以仁德礼制的软制约来规范权力从而回归到旧的秩序当中。韩非目睹了战国的无情征战和血腥杀戮以后,以性恶和趋利避害的人之本性为出发点,主张君臣异心、互为争利,从而以威势和权位的强制约来取得对臣民的绝对控制,以法术为手段,执刑德二柄取得显著的治理效果。然而,道家的老子则“深信世乱之由,不在制度之不良,而在制度本身之不足为治”110,主张重新架构新的秩序,减少政治和威权的使用,保全人的淳朴本性。简言之,儒家以保守主义自居,行“王道”以收和谐稳定之秩序;法家与时俱进,行“霸道”以坐收立竿见影之功利;道家则主张重新思考权力的功效,行“天道”以保持人的自然本性。

(一)“民”、“君”、“人”的权力视角

儒家政治思想继承和发展了自东周以来的“敬天保民”、“以德配天”的重民思想,站在了“民”的角度来审视权力。虽然没有明确提出“民权”概念,但就当时的社会背景来说,其“尊君重民”的价值判断和民本态度是对“民”之地位的极大重视。孔子认为:“百姓不足,君孰与足?”因此统治者应当“因民之所利而利之”。238孟子进而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289的民本思想,认为民心向背是君主得天下的关键,“得其民,斯得天下矣”。136以致后来其提出“天与之,人与之”的权力来源标准,民的地位无以复加。总之,孔孟认为君应通过权力的行使以满足民的利益,民是权力运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和儒家以“民”为出发点的权力观不同,法家坚决地站到了君主和国家的一边,是君权的绝对拥护者。法家几乎没有关于民之利益的直接表达,韩非甚至认为统治者无需“得民之心”,而且“民智之不可用,犹婴儿之心也”。737可以肯定地说:法家的君民态度是“崇君贱民”。韩非认为人性本恶,加之趋利避害是人的天性,认为君的利益与臣民的利益是相对的,所以法家的权力视野集中在君权对臣权(含民)的制约上,君主总揽一切权力,以权位和威势进行统治。

道家则从“天”、“道”的宏观视野上看待权力和人(民)的关系,其认为不应因权力的运用而导致人之天然本性的泯灭。道家认为,统治者在权力的运用过程中应该守“道”,重视民的淳朴本性的保存,减少权力副作用的产生。正如《老子》第五十七章所言:“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民多利器国家滋昏,人多伎巧奇物泫起,法令滋彰盗贼多有。故圣人云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280在对民的态度上,道家主张“侯王”应当守“道”并以之为“天下正”,否则的话,如果君王忽视“贵以贱为本,高以下为基”的原则,而轻视民的基础作用的话,后果只能是“侯王无以正,将恐蹶。”221

(二)“天人”、“势”、“道”的权力来源

儒家政治思想中的权力来自于“天”和“人”,即孟子所说的“天与之,人与之”;而法家并没有关于权力合法性来源的明确论述,其强调“势”的获得,权势和权位是君王制约群臣、统御万民、治理天下的基础;道家则认为“道”是权力的天然合法性来源,同时“道”也是权力运行的合理方式。 自然地,不同的权力来源决定了权力制约的主体和客体也就不同。儒家权力制约的主体是“天”和“人”,制约的对象涵盖君、臣、民;法家强调的是“上对下”,即君主对“臣民”的权力制约,尤其是君权对臣权的制约;道家则主张“道”对万事万物的制约,并且其对权力的运作方式做出了规范,有了方法论的实质。

(三)权力制约的一致性和不对称性

这主要表现为儒、道权力制约对象的整体一致性和法家权力制约对象的不对称性。儒家的“天”、“仁德”和“礼”与道家的“道”是对包含君、臣、民的全体成员及其权力的行使有着规范和限制作用的,只是其更强调了对君权的限制和规范作用。既然是共同的规范,那么,君可以以之制约臣民,臣民也可以依据仁德和道的要求来制约君主进而限制君权。这样的话,权力制约是双向的,是对等的。以儒家权力制约的设想为例,只要“君”、“臣”、“民”都能按照“礼”的要求来做,一个规范的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就会出现,否则的话就会出现“礼坏乐崩”的社会失范和无序状态。

至于法家,君权完全没有任何边界,俨然权力就是君主的天生所属,只是一味地强调君对“臣民”的限制,权力制约是单向的,不对等的。这样的权力制约方式不利于民心的获得,也就不会像儒家的仁德和道家的“道”那样易于做到人心思服,便于实施。如此,“法”的施行必然会要求权力和强制力的参与,加之这种不对称性的存在,很容易激起人性中恶的一面,以致引起臣民对君的反抗和民对臣的反抗;相比之下,儒家的“仁德”和道家的“无为”的权力制约方式则显得温和得多。

(四)权力制约的方式和手段差异

儒家权力制约思想以“人性善”为基本假设,主张以仁德礼制的方式来规范和约束人的行为,进而规范权力的行使,把权力的使用范围限制在“名位”之下。其功用的发挥是通过具有仁德之人这一媒介来实现的,对人有很大的依赖性,而且其是内向型的权力制约,难以察觉这种权力制约方式的有效性,只能通过外在的权力行为表现加以判断。其功用的有效发挥除了需要一个秩序严密的差序层级格局以明确不同“名位”群体的“分”和“职”之外,一个强大的宗法制式的社会伦理管理方式不可或缺。

法家权力制约思想以“人性恶”为基本假设,主张以“法”的制度,“术”的手段,“势”的绝对地位实现君对臣民,上对下的权力制约。其功用的有效发挥以公布一套逻辑严密的律法为起点,以“刑德”为具体手段,通过近乎苛刻的律法执行把臣民的权力和行为控制在律法之下。它以权力的威严和国家的武力为后盾,具有浓烈的强制性特征,是一种外向型的权力制约,功效的发挥易于察见。

道家看来,仁德礼法都是人们强加给自己的规范,属于权力运用中的“为”。相对于权力的“为”来说,老子认为应当遵循“道”的原则,以“无为”的方式运用权力。“无为”的意义在于使君王要以正确、有效的方式使用权力。那种对权力的功用盲目崇拜,认为权力可以解决一切问题的观点本身就是关于权力作用的一种错误认识——这就把权力的作用限制在一个有效范围之内。

此外,相对儒法“尊君崇上”的权力思想不同,道家主张解构社会,减少政治功用,收缩权力作用的范围。其宣扬解构主义,主张以“无为”、“自然”的方式管理国家,更是与儒法两家所强调的对“礼法”规范的盲目崇拜所不同。从这个角度来看,儒法政治权力思想“皆接近君主专制之观点,而老子独倾向于‘虚君民治”。114

综上所述,儒、法、道权力制约思想的出发点和角度有所不同,但是在权力制约方面,三者是一致要求要限制权力的。儒家以“人性善”为假设,以人民的观点为视角,主张运用“天”和“仁礼”对君主本身的德行进行规范,进而在使用权力、治理国家中可以施行有利于人民的“仁政”;法家以“人性恶”为假设,从君主的角度出发,主张君主处“势”以“法”、“术”为手段对“臣民”进行严密控制;道家则从“百姓”的角度出发,主张君主应遵循“道”的原则,以“无为”、“自然”的方式使用权力、治理国家,强调人之淳朴本性的保存。

另外,三家权力制约思想都对统治者有着“圣贤”式的不同要求。儒家理想中的统治者是尧、舜一样的德才兼备、“内圣外王”式的圣人;法家所谓“中主”,“就其论法术诸端察之,殆亦为具有非常才智之人”167;道家也认为只有“上士”、“圣人”才可以“闻道勤而行之”。229法家似乎是有了“法”之制度的雏形,然而这种“依法而治”的实现与否和统治者本人的才智息息相关,其权力制约并不对统治者形成限制规范,那么在“人性恶”的前提假设下,只会造成恶这一方面的无限扩大,假使“人性善”可以为用的话,也只是一治一乱的循环模式而已,并不能发挥制度连贯一致的稳定作用。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儒、法、道权力制约思想中对“圣贤”的一致性要求有利于“人治”的形成,而与“法治”的道路渐行渐远。

三、三家权力制约思想的现代启示

儒、法、道权力制约思想不仅开阔了权力制约的研究视角,丰富了权力制约的研究内容,而且对我国现代的权力运用和权力规范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一)“德”、“法”结合的权力制约路径

儒家所强调的“仁德”对统治者的自我约束和法家所重视的“明法”这一制度路径选择是对权力制约的两个方面,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儒家从“人性善”的角度出发,认为应当推己及人的发挥这种善,却忽视了人性自私的天然本性和善的作用边界;法家从“人性恶”的角度出发,以“刑德”为手段对人民进行严密控制,当这种高压恐怖状态为人所不忍,“法”的作用半径超出了其应有的范围时,最终导致了人的反抗。如何使以“德”为代表的伦理约束和以“法”为代表的法律约束的权力制约作用边界达成天然的契合,使之既不超出其作用范围,同时又不会造成权力制约的空隙,是我们值得思考的问题。

目前,在我国,官员腐败和官员素质低下问题层出不穷,除了加强官员自身素质之外,一个良好的权力制约制度是必不可少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才能使权力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儒、法权力制约思想给我们提供的一个有意义的思路是,是“德”、“法”两种权力制约途径之间有了缝隙或者是两种制约权力手段的执行上出了问题,造成了目前的这种状况。

(二)中央与地方政策的合理制定

道、法两家都主张因自然、法天地的权力制约和权力使用思路。老子主张“自然”式地使用权利,韩非也注意到在制定法令的时候要遵循“因自然”、“因人情”的原则。这就启示我们在制定规范制度的同时,要考虑到所在地的风土人情、气候人文对人性的塑造,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制度。这就使得政策在中央和地方存在着特殊性和差异性的特点易于理解。我国的政策一般为从上而下地制定,但在实施的过程中,却要求下级按照上级的政策指示行事,这就很容易产生政策对下级的不适应,进而导致政策的无效。

同时,法家主张因时而益地制定“法”的原则,道家注意到“反者,道之动”的运动规律,这启示我们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制定政策、法规的时候,要注意政策的功用随着时间、环境的变化走向当时制定政策者初衷的对面,这对有效地使用权力极具意义。

(三)政府职权的边界问题

相对于儒、法两家“为”的权力制约思想,道家主张“无为”,从权力解构的角度审视权力的应用,这对权力的作用边界提出了要求,即哪些领域是权力作用所不应触及或无效触及的?道家主张“我无为而民自化”和“我无欲而民自朴”的治理境界,以较少的权力使用达到较好的治理效果,并且在此过程中注意保持“民”的天然本性。这样的权力使用思路和权力作用效果对于我国正在计划实施的有限政府构建和实现公民自由具有重大的启示意义:政府权力的作用范围是有边界的,其边界之一就是不应该妨碍作为一个自然人基本权利的行使,保证公民的基本自由。

进一步讲,在权力作用所不应触及或无效触及的领域,又该如何地弥补权力作用的空缺或者更好地使用权力呢?在我国地方政府的综合治理过程中,一方面要求各地方政府让渡出部分权力;另一方面又要对这些权力进行整合以协同治理依靠单一地方政府无法解决的问题。除此之外,有没有比权力的使用更好地解决协同综合治理的手段和方式呢?这其中,都会涉及政府职权的边界问题。道家思想中的“为”(权力使用)和“无为”(不使用权力)的手段选择和“治”的目标的达成对此有重要借鉴意义。

(四)能、权、责一致的指标要求

儒家权力制约思想讲求礼制名分,统治者的权力行使和行为规范应和“名位”相符,否则就是“越位”行为;法家也提出“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的考核官员的标准,一旦名实不符,即将受到“法”的惩罚。按照同样的思路,在官员的选拔过程中应当遵循能、权、责一致的挑选标准,以官员的能力为基础赋予其相应的职权及其对应的责任。在此后的官员考核过程中,也应以此为标准进行考核,一定职位的官员没有能力承担相应责任或者具有所在职位无法施展的才能,应该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以致罢免或者提升,贯彻人力资源的能级匹配原则,做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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