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保险制度的模式选择和性质

2014-09-27 03:14杨绸绸
企业技术开发·中旬刊 2014年6期

杨绸绸

摘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益成为影响中国经济发展的社会问题。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自产生以来,就以其独特的优势从环境损害风险社会分担机制中脱颖而出,迅速盛行于各主要发达工业国家。对于环境责任保险保险的模式选择和性质,我国应依据本国国情予以选择和确定。

关键词:环境责任保险;强制性责任保险;任意性责任保险;政策性保险

中图分类号:F8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8937(2014)17-0143-02

伴随着环境污染的加重,生态破坏加剧,环境侵权案件时有发生,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缓慢发展。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我国又将确立何种环境责任保险模式与性质?本文对此展开叙述。

1环境责任保险的模式

环境责任保险的实施模式主要是指将按照不同险种设计的要求将使多种类型的被保险人包含于环境责任保险的体系,环境责任保险的实施模式主要是根据保险险种的设计要求。综观西方各国环境立法,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1.1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强制责任保险,也称为法定保险,无需考虑保险当事人的意愿,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强制建立保险关系的业务。

在强制保险的的情形下,保险关系建立的基础是法律法规要求,投保人与保险人只有遵守的义务,没有选择的权利。

1.2任意保险制度

以法国和英国为典型。任意性保险,即保险关系建立的决定权交由保险人与投保人,法律不做硬性规定。是否投保或承保、保险金额水平、保险条件,都由双方自愿选择、协商确定。

1.3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与财务保证或担保制度相结合

该保险制度有利于实现环境侵权受害人的有效赔偿。这便需要数额巨大的保险资金作为保障,以致力于建立较好的保险赔付资金保证机制。这种模式有效结合了效益性与公益性,值得我国参考借鉴。

2国外环境责任保险发展趋势

从国际经验上看,环境责任保险总体呈以下发展趋势。

2.1更倾向于实行强制责任保险

对国内环境风险较大的企业或设备等领域,实施强制性责任保险有利于有效预防环境事故,保证污染受害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为此,多数国家更倾向于实行强制责任保险。

2.2承保范围逐渐扩大,突发性的环境事故扩展到可承

保渐进性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害

从国外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历程可知,伴随着保险制度的发展和企业的环境责任保险投保经验的增加,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逐渐扩大。很多以前的除外责任逐渐被纳入保险责任范围。

2.3环境责任保险与环境救济基金相结合

环境侵害的赔偿数额往往企业的承受能力,没有上限的环境损害赔偿,很难保证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保险人作为市场活动的主体,为了维护自身的經济权益,在承保环境责任保险时往往会踌躇再三。环境救济基金是建立在保险的基础上的一种救济方式。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时,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环境救济基金最先赔付,保险人负担余下部分。因此,缓解了投保人赔偿压力,有效赔偿环境侵权受害人。

2.4立法有效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

各国多采用立法的方式确定环境责任保险的各项具体内容和规则,赋予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上的强制力,加快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发展的步伐。

3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

3.1环境事故的发生风险

环境事故发生的风险,即环境事故发生与否、所带来危害程度大小的风险。该种风险主要来源于环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活动本身,与各国经济发展程度息息相关。由于各国国情的差异,实事求是地依据本国的环境事故发生的风险选择环境责任保险模式。

3.2环境立法的完善程度

各国环境立法的完善程度体现了各国治理环境风险所采取的方式,严重影响环境责任保险模式的选择。环境责任保险选择,必须与各国法律的体系和司法状况相适应。

3.3市场条件

环境责任保险模式与某国的国情是否适合,很大程度上与环境责任保险所具备的市场条件进相关联。国民经济发展状况、保险产业发展状况、市场主体接纳程度、市场经济的发展状况严重影响环境责任保险模式选择。以上四个要件与开展任意性责任保险呈正相关关系。换言之,市场价值规律、供求关系将有效影响保险模式的选择。

4我国的模式选择

保险合同本质上属于射幸合同。着眼于长久利益,环境责任保险对企业是有利的,避免其将来因为天价的赔偿金而陷入企业危机,着眼于短期利益,环境责任保险对企业是不利的,每年的保险费的支出,使企业收入减少,很有可能阻碍了企业的短期迅速发展。为了规避环境责任保险的风险,我国又将如何选择环境责任保险模式。

采取任意性责任保险模式,由企业自主选择投保,很有可能导致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缓慢,难以适应我们环境保护的现状。任意性责任保险模式容易引发逆向选择行为。一般来说,出于环境污染损害责任、赔偿金数额和企业短期发展与盈利的考虑,环境污染风险较高的企业,往往会积极投保,与此相反环境污染风险较低企业,则会拒绝购买环境责任保险。“高投低据”的局面,极大地提高了环境保险市场的整体风险水平,降低了保险人投保的积极性,容易形成恶性循环,不利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市场秩序的稳定。

若实行单一的强制责任保险,从投保人方面看,会受到投保人投保积极性较低的阻碍,也剥夺了污染较轻企业的选择权,加重了企业负担;从保险机构方面看,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晚,保险环节的各种配套制度尚未健全,我国保险机构还不具备在全国普遍承保这项高风险业务的实力;从道德风险上看,则有引发道德风险危机的可能。在被保险人投保后,从当前我国企业的环保意识来看,企业有可能会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蓄意引发环境风险,以提高保险费率,造成社会不必要的损失。这不仅使保险人损失巨大,影响其企业声誉,也不利于环境保险业的良好发展。

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在保险模式的选择上我们不能“一刀切”,采取单一的强制性保险模式或单一的任意性模式,都是不利于我国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险模式选择应该是将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模式与任意性环境责任保险模式相结合,以前者为主,后者为辅。即在不同的地区和行业实行不同的模式,但在主要行业实行强制性责任保险。这样才能更好地适应我国国情。

5环境责任保险的性质

根据保险的性质,可将保险分为商业性保险和政策性保险。商业性保险多为任意性的,政策性保险多为强制性的。商业性保险是指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独立承保,公司以营利为目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政策性保险是在一些特定行业,企业投保后,政府给予投保人一定的税收等财政或政策上的优惠。当今,我国除了一部分在对外贸易有政策性保险外,其余的多是商业性保险。判断某种风险是由商业性保险承保还是作为政策性保险承保,取决于引发该种风险的经济活动对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程度,以及在正常商业环境下承保该种风险的可盈利程度。

环境侵权责任保险依照承保事故类型,可以分为突发性环境责任保险与累积性环境责任保险。突发性的环境侵权事故,往往事发突然,事发前民众难以察觉,事发后损害结果显现迅速,对损害程度、侵权主体的认定比较容易。累积性环境侵权事故多是由经久的渐进性的环境污染引起,偶尔也是由多种污染累加作用的结果,其损害后果往往更加严重、影响范围更加广泛,也难以确定侵权行为的主体、确定损害程度。目前我国累积性环境侵权事故较为普遍,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为了便于认定环境侵权事故,保证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我们应同将突发性环境责任保险和累积性性环境责任保险分别定位为商业性保险和政策性保险。这在一定程度上也确定了我们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性质以政策性保险为主。

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虽然都有着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是社会的安全网的作用。但政策性是从国家宏观经济利益出发,更加注重提高社会的整体效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政策性保险由法律严格规定,由政府直接实行,有着非盈利的性质,使商业保险难以比拟。

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应该是以非营利性即政策性保险为主。只有由政府资助建立雄厚的保险基金予以承保,把环境责任保险作为公益性、政策性保险,将会充分维护受害人的权益,真正地发挥环境责任保险的作用,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周嗣,刘红林.论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