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发帖造谣,是否构成诽谤罪?

2014-09-28 05:21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14年9期
关键词:发帖情节严重名誉

【来信】

我是一名乡镇干部。半年前,有人在网上发帖,不仅披露了我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等身份信息,还无中生有说我乱搞男女关系,引发大量网友转发跟帖。现在,很多朋友和同事为谣言所惑,背后议论纷纷,对我的名誉造成很大影响。请问,这种造谣行为是否构成诽谤罪?

(读者 庞国胜)

【答疑】

就庞国胜的疑问,本刊特邀黑龙江良治律师事务所邹元新律师解答如下:我国《刑法》规定的诽谤罪具有一个显著特点——只有“情节严重的”诽谤行为才构成诽谤罪,而对一般的诽谤行为只能依照民事侵权或行政违法行为处理。

2013年9月10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在入罪标准上,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广大网民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对待,负责地核实情况,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栏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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