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案件评查”机制探讨

2014-10-09 21:57黄煜华
湘潮 2014年8期
关键词:评查文书办案

黄煜华

摘 要:本文提,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线后,案件评查工作已由线下评查转换为网上评查,成为创新案件管理的重要环节。

关键词:“网上案件评查”;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14)-08-0063-01

一、传统案件评查方式的弊端

一是评查标准的随意性,二是评查过程的主观性,三是时间和空间上的局限性,四是评查结果缺乏监督。

二、“网上案件评查”的考评重点内容

一是案件办理过程中案卡填写是否完整、正确;二是根据流程监控模块确定案件是否超期,凡超期案件均为直接扣分点;三是根据考评标准对系统内文书、环节进行评查。检查重点:文书卷宗区,审查相关审批表是否齐备,领导签字是否完整,签批是否为U-KEY签批;是否将文书扫描入卷,无文书扫描入卷的为扣分点;根据执法状况考评的要求对系统内案件文书进行评查,发现错误登记在案,在评查中发现案件质量瑕疵,确有必要调阅实物案卷的,可调取实物案卷进行审查;四是对于部分特殊案件或者案件的特殊环节重点检查。特殊案件考评,如:未成年人案件,异地羁押案件,扣押款物案件,不捕、不诉、撤案案件;特殊环节考评,如:风险评估环节、律师接待和听取意见环节。

三、“网上案件评查”对比现行考评机制的优点

一是评价标准的详细性。根据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流程步骤对案件进行评查,我们可以将评价标准划分为实体部分、程序部分和其他问题三个大项,并细化为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规范、实体处理、文书完整、装订规范等九个子项,子项又对共计40余项的具体问题扣分标准加以说明,尽可能保证评价标准的详细性和完整性,减少评查的主观因素。

二是评查过程的灵活性。可以充分利用电子卷宗的可共享性,打破传统案件质量评查模式对时间、空间及案卷唯一性的限制。一是可以实现跨时段评查,将七天到十天时间设为一个评查时段,在此时段中,评查人可在任意时间登录系统进行评查,随时保存评查进度和结果;二是可以实现跨部门评查,不受集中评查地点限制,既可实现本院自查,也可实现上下级院互查;三是可以实现多人查一案、一人查多案,多人查一案,进一步增强了评查结果的准确性。

三是评查人员的可监督性。克服传统案件评查模式中评查人员缺乏监督的弊端,对评查结果增加上层监督,并对各个院、各个评查人评查出的问题数进行公示,减少“人情关系评查”、“老好人评查”的现象发生。

四是评查结果的可参考性。以往的评查活动相互独立,前期评查结果难以与后来的评查结果作比较。可以实现不同时间段评查结果的对比查询,以此作为日常考核的重要标准和依据,核算一定的分值比例纳入年终考核范围之中。

四、应用“网上案件评查”需要达到的目的

一是提高了内部监督水平。一方面,评查的电子卷宗一旦上传就无法更改,客观的存在于系统中,有什么问题一目了然,那个评委能评查出问题,那个评委不能,最后总结的时候网上都能看到,所以评委都很认真,评查过程都比较严格。另一方面,系统内为院领导设置了审核人角色,通过专用账号和权限登陆,就能查看所有评查过的电子卷宗,及时了解评查过程,对于评查过程敷衍了事,不认真评查的可以退回重评,评查过程透明、公正。

二是提高了案件质量。依托系统开展“案案评查”,对“案案评查”结果进行反馈,评查结果作为案件质量高低的原始记录,经审核无误后,存入个人电子执法档案,长久保存。执法档案情况与绩效考核结果、评先树优、晋级晋职挂钩。所以承办人对于案件的质量非常重视,案件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大大减少,案件质量大幅提高。

五、完善“网上案件评查”建议和意见

一是建议着力完善奖惩评价机制,激起办案人员办案积极性和工作责任心。同时,每年定期举行案件办理质量评优活动,评出本院的办案质量能手、办案快手等,激发办案人员的工作热情。对于在评查中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的,及时移交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二是建议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评查标准中对应增设案件实际办理过程的对应评价。案管部门可以按照流程节点,对每个环节的案件办理质量进行评价。实行办案质量评价全程参与制,在网上流程监督的同时,案管部门对案件的整个办理过程进行严格的监督,完善案件质量常态评查。重点对案件的实际办理过程进行跟踪调查监督,包括承办人的实际执法行为、廉洁自律情况、社会反响等多个方面量化标准,作为网上案件评查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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