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学的实践性创新

2014-10-17 02:53吴美娜
教书育人·高教论坛 2014年8期
关键词:法学专业实践性法学

吴美娜

在我国当前的法律教学中,依旧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现状,这种形势的作用下,不仅给法学专业学生整体的学习水平造成影响,还会一定程度地增加学生今后的就业难度,进而也会给我国法律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阻碍。基于这种现状考虑,当务之急,我们应该反思我国法学教学的现状,并针对其中存在的主要教学问题进行深入性分析,才能具体问题具体解决。再于此基础上,将“实践性教学”这一理念充分地融入进去,使法学教学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能够完美融入,均衡发展,从而为学生整体素质能力的培养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当前法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法学教学课程过度流于形式

其实法学教学是一项实践性比较强的专业,但是,在实际的法学教学过程中,却存在着实践性课程无法落到实处,课程教学过度流于形式的状况。例如,教师采取模拟法庭审判模式进行实践性教学时,教师不重视对学生随机应变、临场发挥能力的培养,只是一味地要求学生死记硬背大量的法律知识与法律单词。这种情况长期存在时,将会一点点磨灭学生对学习的激情,最终使实践性教学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导致学生实践能力无法得到提高[1]。

2法学教学配套设施不够完善

法学教学配套设施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法学专业的师资队伍不齐,与学校的硬件设施不齐两大方面。一些高校的法学专业教师并没有法律执业经历,以及学校没有设置实践性教学的环境与场地,将会导致实践性教学无法顺利的实施。

3法学教学的范围界定较为模糊

第一,人才培养方面的模糊。从法学的教学的实际情况来看,其教学类型主要是指学术研究性教学以及职业技能性教学两大方面,这种形势下,对于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也自然就会有学术型人才与实践型人才两种。但是,当前我们在法学人才的培养中,却不能真正、正确地界定到底该怎样培养人才,是以单一型目标为主,还是以双重培养目标为主,这一重点无法确定,就会导致人才培养方面的模糊,最终无法充分地培养出社会所需要的人才。第二,教学内容方面的模糊。法学教学内容方面的界定模糊,主要是指将实践性教学与理论性教学概念的混淆。例如,将不属于实践性的法学内容归纳到实践性教学当中,导致学生在学习时摸不着头脑,无法有效地进行法律实物的操作与训练。再或者,将实践性法律知识归纳到了理论教学内容中来,学生只能得到对课程内容的片面性理解,无法了解其真正操作时的意义,最终会导致所学知识不切实际。

4法学教学的教育学制比较紧促

从国外一些国家法学教育的情况来看,英美等国家的法学教育均是建立在四年通识教育的基础上,由于学生在入学之前就对法律方面知识有着一定程度的理解,在入学之后便可很快地学到法律专业的精髓,为培养实践能力与理论知识打好基础,而学生法学专业的学习时间也大多在6、7年之间。但是,从我国法学教学的教育学制分析可见,其只有4年的学习时间,学生在4年期间,不仅要完成通识教育,而且还需要完成专业技术训练。这样一来,就显得时间比较紧促,导致很多法律知识,尤其是实践性法律知识无法深入的开展,最后给学生的整体学习水平带来影响。

5法学教学的理论知识过度泛滥

重理论而轻实践,一直是我国教学行业存在的通病,当然,在法学教学中也不例外。教师在实际的授课过程中,均是一味的给予学生,通篇大论地讲解,却未能给学生提供更多实践的机会。这种现象下,就会使学生很难记住那些生涩、难懂、枯燥的法律条文,其也无法与实践相结合,促进学习效率。当学生学习起来力不从心,长此以往,自然会打击其学习法学的积极性与主动性,给整体的学习水平带来负面作用[2]。

二法学教学的实践性创新策略

1加强对法学教学课程的优化

基于目前教师在法学教学中占据主导地位对教学效率带来影响,我们应该适度地改变和优化法学教学模式,使教学更加生动、有趣,能够充分地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不至于太过流于形式。例如,教师在教学中合理应用案例式教学法,通过丰富的教学内容的应用,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发散学生的思维,培养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教师利用各种案例,引导学生对诸多类型案件进行探索、分析、交流、讨论等一系列的学习,并在这一过程中,教会学生灵活地应用法律条例来解决实际案例,培养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逻辑分析能力以及实践探索能力,并以此来规避死记硬背带来的弊端,促进法学教学的效率。

2强化法学教学的配套设施

首先,加强法学专业师资队伍的建设,高校教师需在具备深厚的理论知识的同时,还需具有充分的实践经验,才能更加科学、充分地向学生传授法学技巧,使学生的理论与实践知识能够得到均衡培养。其次,加强对学校与法学相关硬件设施的完善,使学生在学习理论知识的同期,能够利用模拟法学环境以及场地,充分地开展模拟法庭、律师实务、法律援助等实践性法学活动。通过法学硬件设施的充分提供,使法学实践活动更加真实,进而增强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提高其法律职业技能。再次,学校还应该提供给学生校外实习的机会,使学生在学校学习过程中,便能拓宽学习渠道,得到实践性活动的机会,保证实践性效果的良好性,最终为学生今后就业打好基础。

3清楚界定法学教学的范围

针对具体的法学教学问题,我们应该采取具体的对策进行解决,而对当前法学教学范围界定比较模糊的现象,笔者建议主要通过以下两点实践性创新策略进行加强与解决:

第一,明确法学人才的培养方向。基于我国社会对法学专业人才的大力需求,笔者建议在法学人才培养方面,应该优先以实践与研究型双重的培养目标为主。例如,在本科阶段,可主要以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为目标,尽最大程度地将学生培养成为务实型人才,也就是指将学生培养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而当学生经过本科学习之后,想要更深一层学习法学时,便可主要以培养研究型法学人才为主。侧重对学生法律体系、规则、原理等方面的教学,使学生对法学知识有全面、充分的掌握与理解。当然,笔者以上所述,只是指于每个阶段主要侧重培养学生的某一方面能力,而另外一方面的培养目标也需顾及到,在不过度侧重另一培养目标同时,使两个培养目标能够互相结合,使学生在具备较高专业技术的同时,也能够拥有大量的法律实务知识,从而培养出能够满足社会需求的,具有“全方位工作能力的法律人才”[3-4]。

第二,增设实践性法律教学课程。由于在实际的教学中,容易出现将法律教学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弄混淆的现象,特别增设实践性的法律教学课程,便也显得尤其重要。例如,相关高校可以充分地借鉴我国清华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山大学、武汉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高校法学院所开设的法律诊所课程。此外,还可结合国外先进的教学理念,增设律师实务课程、模拟法庭课程等,给法学专业学生提供比较真实、严肃的法律学习环境,使学生能够在学习过程中,利用角色扮演、模拟审判等多种实践性手段,充分地应用与理解理论知识的深层含义,达到理论与实践有效融合,理论与实践不混淆的效果,进而对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打好基础。

4适当延长学制以促进实践性教学

通过对国外法学专业教学模式的分析发现,其之所以能够培养出更多的法学专业高水平人才,与学制有着重要的关系。例如,很多欧洲国家,先会对法学专业学生进行为期4年的法学教育,在学生毕业之后,还需于参加律师考试或正式执业之前,花费大约2~5年的时间进行实践能力培训,这样一来,学生实践所学时间就会在6~8年左右。再如,美国的法学教学模式,学生实践花费的学习时间平均在7年左右。而这长期的学习与实践训练,学生自然就会打好基础,使自己的综合能力得到提升。基于对国外先进、有效经验的分析,笔者建议,我国各高校的法学专业,也应该在考虑实际的基础上,适当地延长教育学制,才能促进实践性教学的有效开展。将目前由4年学制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的现状,可适当增加到6~7年,通过学制的延长,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使学生在充分消化、理解海量法律知识的同时,也能保证技能训练的有效性,最终能够满足社会发展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

5促进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的均衡发展

虽然法学教学中理论知识的教授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位置,但是,实践知识也是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因此,在当前法学理念知识教学过度泛滥的情况下,将实践知识充分的掺杂、融入进去,使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能得到均衡的发展,也是目前能够促进法学实践性创新教学的有效策略之一。例如,在当下法学理论教学的基础上,增加观摩审判、法律诊所、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等具有实践性特征的教学课程。在此基础上,也应根据学生学习阶段的不同,选择最适宜的实践性教学方法,才能确保学生对知识的理解程度。例如,针对高年级的学生,可将其所学的大量理论知识与模拟法庭等实践课程相结合,使学生能够在实践中灵活、充分地应用已经掌握的诸多法律知识,并在实践过程达到综合训练的效果。而针对低年级的学生,由于其对法律理论知识的掌握不充足,在进行实践课程教学时,则可优先应用观摩审判、案例教学法等实践教学模式,使学生在参与实践的同时,加深自己对相关法律内容的理解,并进一步消化所学的理论知识[5]。

总之,实践性创新策略已经成为我国当下法学教学中最重要的新兴途径,因此,我国各高校中相应的法学专业教师,应该意识到实践性教学对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带来的积极意义。此外,还应该针对当前法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应用实践性创新策略进行解决与加强,才能保证法学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的完美结合,并在促进法学专业教学效率的同时,为我国培养出更多的全能型法学人才。

参考文献

[1]陈永福,张继恒.“三位一体”教学法在商法学课程中的运用[J].南昌高专学报,2011,32(4):118-119.

[2]魏秀玲.情景教学法在民法学教学中的应用[J].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11(4):91-93.

[3]冯子轩.关于行政法学教学改革的分析[J].群文天地, 2012(12):215-217.

[4]包冰锋.法律诊所教育视角下的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的创新[J].经济研究导刊,2011(10):274-275.

[5]赵丽艳.实践性法律教学与法学教育目标反思[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21):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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