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俗”文艺现象背后的观念与机制问题

2014-10-20 09:19赖大仁
中州学刊 2014年9期
关键词:生产管理大众文化

摘要:当今大众文化发展中出现的“三俗”文艺现象,既与人们思想观念的误区有关,也与文化生产、文艺批评等机制方面的薄弱或缺失有关。对于大众文化发展的认识误区,导致或者对文艺大众化根本否定,或者对“三俗”文艺现象滋生蔓延视而不见、听之任之。大众文化生产管理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使文艺生产成为缺乏自律约束完全市场化的“消费主导型”生产。当代文艺批评的评价引导功能缺失,丧失褒优贬劣、激浊扬清的作用,导致“三俗”文艺现象不能得到有效遏制。应当通过批判反思增强文化自觉性,走出认识误区,努力建构与加强大众文化生产的管理机制和当代文艺批评的引导机制,才能更有效地抵制这种不良文艺现象。

关键词:“三俗”文艺现象;大众文化;生产管理;文艺批评

中图分类号:I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4)09-0015-05

在当今大众文化的发展潮流和各种文艺现象中,存在着过于低俗没有底线的情况,由通常意义上的通俗化,滑向庸俗化、低俗化、媚俗化,有的或许还可归入粗俗、鄙俗、恶俗之类,丧失了基本的文化艺术品格,乃至成为一种社会文化“公害”,值得特别加以关注。对于当今的“三俗”文艺现象,也许无须多加描述,它的社会危害性也同样不言而喻。问题在于,对于这样的不良文化艺术现象,仅仅停留在一般性地发号召倡导反对抵制可能是不够的,出于道德义愤的批评指责也未必真正有效,重要的还是需要分析原因和找到症结,有针对性地加以批判抵制。笔者以为,“三俗”文艺现象的滋生蔓延,实际上既与人们思想认识方面存在的误区有关,同时也与文化生产、文艺批评等机制方面的缺失有关。对此有必要进行批判反思,从而增强应有的文化自觉性,更有效地抵制这种不良现象,净化文艺的生态环境,促进文艺事业的健康繁荣发展。

一、大众文化发展的认识误区问题

从思想观念方面来看,对当今“三俗”文艺现象,可能存在两种认识误区:一种观念认为,这种不良文艺现象的滋生蔓延,根源在于文艺生产的大众化、产业化,在于大众消费文化的泛滥,因此,要消除“三俗”文艺现象,就要采取严厉措施限制大众文化的发展;另一种观念则相反,认为文艺大众化、产业化发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趋势,满足群众需求是硬道理,文艺市场中出现一些低俗化现象在所难免,不必大惊小怪。

其中,前一种观念关涉对文艺大众化转型发展的基本认识。新时期以来,随着国家经济政治的改革发展,文化也不断转型。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同时也是它的必然产物,大众消费文化蓬勃兴起,极大地满足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生活需要。对于这种社会文化变革发展的现实,如果我们不是固守精英主义的文化立场,而是站在社会进步的立场来认识,那么就应当承认,大众消费文化的兴起本身并不是消极的东西,没有理由不加分析地对此做出否定性的价值评判。从历史的观点看,欧洲文艺复兴运动所标举的“人文主义”,便是反对神性和封建宗教道德对人性的束缚压抑,要求解放人性和情感,肯定人们追求世俗生活幸福的权利,文化艺术走向民间和大众,成为普通民众所乐意接受的东西。我国“五四”新文化运动同样以反封建专制和追求人的解放为主题,站在启蒙的立场上倡导文化艺术的大众化,开启了文化走向普罗大众的历史进程。历经大半个世纪之后,到了改革开放时代,文化艺术大众化才真正成为现实,人民大众应有的文化权利才得到更充分的实现,从这个角度来看,对于文艺大众化的意义,怎样估价都不算过高。

文艺大众化的基本前提及其特点,便是通俗化、世俗化、民间化等,就是用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反映他们所熟悉和关心的生活,表现与他们的人生体验相通的思想情感,满足他们的精神生活需求。这种大众化的文艺,不可能像文人雅士的趣味那样高雅,因此“俗化”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在我们的汉语词汇中,“俗”这个字本身就包含“大众的、普遍流行的”意思,并无贬义在内,通常所谓“风俗”“民俗”“通俗”等,也并不是贬义词,所指称的对象也并非不好的东西。即以通俗性的文学艺术而言,除了某些高雅之士会因趣味不合有些看不上之外,人们通常也是给予肯定和认同的。一般而言,“俗”不能等同于“坏”,“俗”的东西并非必然不好。尤其是在当今时代,对于通俗性的文艺,不能采取简单化的否定排斥态度,而应当秉持理性的批判态度,区分不同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应当是我们讨论有关大众文艺问题的基本前提和出发点。

当然,肯定大众文艺的发展趋势,并不意味着可以对混杂其中的消极现象视而不见、听之任之。实际上,在当今“三俗”文艺现象的背后,也存在着文艺观念上的种种认识误区,值得认真加以反思和克服。一是文艺特性与功能的观念误区。这种观念以为文艺是反映生活的镜子,有什么样的生活现象,便有什么样的文艺反映,生活是什么样的,当然文艺就是什么样的,于是不分美丑善恶照搬丑陋生活现象。如果要批评这种庸俗化现象,有人便会以“真实反映生活”为借口而推卸自己的责任。二是“文艺大众化”的观念误区。这种观念以为文艺大众化就是要无条件地服务大众和满足大众需求,完全把文艺看成是娱乐大众的工具,只要群众需要和喜欢,哪怕是低级趣味的东西,也一味地迎合满足,完全放弃精神坚守,以媚俗换取大众的“愚乐”。如果要批评这种媚俗现象,也会有人堂而皇之地把原因归结为服务群众和满足群众需要,从而为自己的媚俗行为掩饰和辩护。三是文艺“产业化”的观念误区。这种观念以为文化产业化就是市场化,而市场化就是按照市场规则和经济规律办事,就是市场需要什么,那就生产什么。如此一来,在发展文化产业的名义下,文艺生产就可以完全走向市场化,毫无顾忌地追求经济利益而不顾社会责任,如此等等。对于“三俗”文艺现象背后的这些观念误区,笔者曾专门著文进行过评析①,在此不拟详论。

应当说,一段时间以来“三俗”文艺现象的滋生蔓延,思想观念方面的认识误区是不容忽视的,因为观念决定行为,如果不能从思想观念的根源上批判反思提高认识,就难以真正引起对于这一社会文化现象的足够重视。当然,在此基础上,则还有必要进一步考察当今文艺实践中的有关问题,如大众消费文化生产与社会管理机制问题,当代文艺批评的机制问题,等等,下面分别略加探讨。

二、大众文化生产的管理机制问题

“三俗”文艺现象作为近期比较突出的社会文化现象,既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大众消费文化的勃兴有关,更与文化产业政策支持下大众消费文化的生产传播和社会管理机制中存在的某些问题有关。

国家倡导和鼓励发展文化产业,显然有文化和经济两个方面的原因,事实上也是两者的有机结合。从文化方面来说,是为了适应和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生活需求;从经济方面来说,文化产业可以成为新的经济生长点,而且随着社会现代化的推进,文化产业在整个经济结构中的比重将不断提升,从发展经济的角度看,文化产业的经济利益考量是不可忽视的因素。两者之间的结合点在于,按照社会现代化发展的规律性,人们的物质生活需求得到满足之后,便会更多转向精神生活需求,这也就意味着,社会物质生产达到一定限度后,也将更多转向精神文化产品的生产,而这种文化产业发展的经济潜力是不可限量的。此外,在全球化背景条件下,国外的文化产品输入和渗透形成的挑战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在此背景下,国家适时调整文化政策和文化发展战略,在保证文化事业发展的同时,大力倡导鼓励发展文化产业,这无疑具有合理性。

但发展文化产业就有一个如何处理经济利益与文化价值之间关系的问题。从理论上说,国家一直倡导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统一,要求把社会效益摆在第一位,防止消极文化滋生蔓延危害社会。但问题是这一目标如何才能得到落实和保障,这里就有大众消费文化产品的生产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两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从大众消费文化的生产机制方面而言,生产者要有自律约束机制。倡导发展文化产业,很容易让一些生产者形成这样的观念,以为文化产品的生产遵循市场规律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这显然是一种认识误区。文化产业的确有市场化生产运作的含义在内,它要面向大众文化消费市场,要按照市场要素配置资源,等等,这些都不言而喻。但文化生产的基本取向应该是公益性的,应当充分考虑社会效益,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不能过于市场化、过度商业化、过分追求经济利益。如果文化产品的生产者缺乏这种生产理念和自律约束机制,完全抛开社会效益的前提和庸俗低俗的底线,只强调市场需求,只追求经济利益,这种过于市场化和过度商业化的生产,其危害是不言自明的。

还有就是大众文化生产究竟是以消费为主导,还是以生产为主导的问题。一般物质生产多是“消费主导型”生产,即市场和消费者需要什么,生产者便按照这种需要进行生产,因此,市场经济理论中有“消费者是上帝”一说。而文化产品的生产,也许就不能随便套用这种口号,也不能简单套用“消费主导型”生产机制。相反,按照精神文化生产的特殊性要求,它更应该是一种“生产主导型”。正如仲呈祥先生在一个文化讲坛上所说:“说到艺术创作,我们必须强调,人类的物质生产,可以‘顾客是上帝,人类的精神生产,需要的是引领,不可以一味强调‘观众是上帝。一个民族要保持文化自觉和清醒,就要有引领。”②对于大众消费文化,即使不对它提出更高的思想艺术要求,至少也应保持健康品格,引领比较纯正的审美欣赏趣味。既然是要“引领”,也就不能像“消费主导型”生产那样一味地“顺应”乃至“迎合”。鲁迅先生在谈到文艺大众化问题时早就说过:“若文艺设法俯就,那就很容易流为迎合大众,媚悦大众。迎合和媚悦,是不会于大众有益的。”③之所以需要这样强调,是因为人的本性中存在着某些本能性的弱点,因此才需要以文化教育来提升人的素质和文明程度。如果只是强调消费的必要性而不顾它是否合理有益,只是按照“消费者是上帝”的逻辑,一味地顺应、迎合、满足消费需求,简单化地跟着消费走,那么在缺乏引导的情况下,就很容易沦为跟着本能欲望走,跟着低级趣味走,其结果可想而知。然而一段时间以来,在一些文化艺术生产中,往往放弃了理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以“群众喜欢”和满足群众需求为借口,以追逐经济利益为目的,完全顺应市场消费乃至迎合低级趣味生产,有的甚至专门瞄准人性的弱点,极力刺激开发人的本能欲望,以此刺激和绑架消费牟取更大的利益。这样的文化艺术生产观念和机制,就已经毫无市场伦理和生产自律性可言,不仅与文化的本性相背离,也与发展文化产业的初衷相背离。

其次,从文化生产的社会管理机制方面而言,有必要通过加强社会管理进行强制性约束,保证文化生产规范有序不至于沦落。比如,一方面应当健全文化生产(包括发行传播)的准入机制,文化生产也应当具有合法性资质,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从事的自由化生产;而且由于文化生产的特殊性,还理应像对待食品、药品生产那样,对其提出更严格的规范性要求,不能成为没有限制的随意化生产。另一方面,应当强化文化产品的质量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各种违法违规生产,以及庸俗有害的产品进行严厉查处和打击。当然,这里有一个前提性要求,即对于什么是不合格的文化产品,什么是庸俗、低俗、媚俗,等等,应当有比较明确的衡量和鉴定标准,使必要的查处和打击有据可依,否则,所谓质量检查和责任追究也就无法落到实处。

然而,从当今的现实情况来看,显然存在诸多问题和薄弱环节。在文化生产的准入机制方面,实际上就有不少非正规的经营者如个体书商之类,未必都有合法资质,却往往游走在灰色地带,活跃在文化市场之中,从事着各种各样的文化生产与传播活动。而且他们的生产经营活动显然更容易迎合市场需求,也更容易走向低俗化。如果不能把好文化生产这个市场准入关,显然就难以堵住“三俗”产品泛滥的源头。还有当今互联网上的文化生产与传播,可能是更加难以管控的领域,因而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这也许只有通过加强对网站经营者的准入限制和运营监管,才能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而在文化产品的质量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方面,看来也问题不少。比如,虽然我们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反对“三俗”的口号,但在具体的衡量鉴定标准上,对于究竟什么是“三俗”,却仍然缺少明确的标准,那就会导致在实践中失去应有的针对性,或是虚以应付,或是目标游移无的放矢。比如有关部门曾出台过电视节目“限娱”的举措,却受到公众的广泛质疑,原因即在于此。应当说娱乐消费本身并不是错,只有低俗有害的娱乐才需要反对和限制,因此,与其说是“限娱”,其实更应当是“限俗”(低俗)。将应有的“限俗”转换成了一般性的“限娱”,显然是错位和过于简单化了,其效果也就不能不令人怀疑。

与此相关,管理机制中的另一个问题是,没有形成文化市场管理的有效机制,总是在放任与限制之间徘徊:当希望文化产业繁荣发展时,便无限度地放任不管,结果一放就乱;当意识到不良现象危害很大问题严重时,便采取突然措施严加管控,结果一管就死,由此形成周期性的循环怪圈。面对这种现实困境,应有针对性地构建文化管理的长效机制,才有可能打破这种循环怪圈,既有利于振兴文化产业,又能有效抑制“三俗”现象滋生蔓延,从而促进大众文化健康繁荣发展。

三、当代文艺批评的评价引导机制问题

文化生产的社会管理机制不可缺少,但这毕竟是一种行政化的方式手段,是一种外部机制,仅有这样的机制显然是不够的。我们还需要在文艺活动系统内部,形成一种符合文艺本身规律的机制,通过文艺界自身的讨论和争鸣,褒优贬劣、激浊扬清,形成具有自我净化功能的文艺生态,这也许是一种更为有效的机制,这种机制就是文艺批评。

应当说,在国家文艺政策层面上,文艺批评历来具有重要地位,在各种重要文件和领导人讲话中,都无不强调文艺批评在文艺发展中的积极引导作用。然而到了文艺界自身,却似乎并没有真正确立文艺批评的这种地位,也没有真正承担起这样的责任。在许多情况下,文艺批评仍然只是评论者个人的随意言说,是一种零散微弱的发声,始终无法形成一种具有震撼力的声势,因此也就难以对文艺现实和社会现实产生多大的影响作用。一段时间以来,“三俗”文艺现象未能得到应有的批评抵制,则在一定程度上与文艺批评的疲软缺失有关。现在看来,如果要对“三俗”文艺现象形成有效的遏制,除了发挥社会管理的外部机制的作用外,还是应当进一步强化文艺批评的内部机制。对于这种机制的基本要素和功能,也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

一是加强文艺批评队伍建设。这有两个方面的含义,首先,应当重视文艺批评队伍的整体性构建。当今以各种方式从事或参与文艺批评的人并不少,但在通常情况下都是自发性的评论,缺乏有效的组织协调,显得过于松散,难以形成文艺批评的合力。对于“三俗”之类的文艺现象,如果确实认为它比较有害成为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那就有必要像集中“扫黄”那样,有组织地集中力量加以批判清理,这样才会有比较好的效果。然而在当今文艺批评界,却并没有这样一种组织评论队伍的机制。很多人都说文艺评论工作和评论家队伍建设如何重要,但长期以来,中国文联各种文艺家协会应有尽有,唯独文艺评论家协会迟迟没有建立起来,这是很令人困惑的事情。如今文艺评论家协会终于成立了,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发挥这个评论组织机构的作用,凝聚评论家队伍的群体性力量,使其在积极健康的文艺评论方面,尤其是在抵制“三俗”文艺现象这样具有全局性意义的评论活动方面,起到更重要更有效的积极作用,是值得人们期待的。其次,从文艺批评个体方面而言,也有一个加强自身的批评主体性建设的问题。从事文艺批评或许有不同的动机和境界,有的或许只是一种个人兴趣爱好,表达自己的感悟见解自娱自乐而已,这当然并无不可;但也可以成为一种自觉的责任担当,通过文艺批评来观照评判是非善恶美丑,以此“介入”文学现实和社会现实,起到激浊扬清、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作用,这应当说是一种更高的批评境界,也是一种更值得倡导的批评伦理精神。在文艺批评实践中,我们有可能遇到这样的两难处境:如果对某些大众文艺现象持批评态度,难免会被当做精英主义立场受到质疑;而如果对某些大众文艺现象持肯定态度,则又难免有迎合大众的媚俗之嫌。这里的关键问题是,作为文艺批评的主体,应当有一种自觉的批评主体性,站在当代知识分子应有的学理立场,把握当代社会和人的合理健全发展的方向与趋势,将现实人文关怀与理性批判精神统一起来,是其所是,非其所非,褒优贬劣,这才是当代文艺批评所需要的真正的主体精神。

二是强化文艺批评的价值评判和审美引导功能。实际上,当今各种媒体五花八门的评论并不少见,但人们仍然感到文艺批评“缺失”或“失语”,其原因主要在于“功能性缺失”。文艺批评虽有多方面的特性和功能,其中最重要的应当是意义阐释、价值评判和审美引导的功能,也就是对文艺作品好不好、为什么好或不好、有什么意义价值等进行评论阐释,对文艺创作和读者观众起到一定的引导作用。如果文艺批评不能作出这样的阐释评判,不能起到这样的审美引导作用,那就是根本功能的缺失。对于“三俗”文艺现象,恰恰需要更有力度的评论介入其中,一方面起到批判和抵制的作用,另一方面引导读者观众观赏与鉴别,使大众的审美趣味和鉴赏能力逐步得到培育和提高。文艺事业的使命是,既要服务群众也要引导群众,既要满足需求也要提高素养,这同样是文艺批评应尽的责任。当然,强化文艺批评的价值评判和审美引导功能,并不只是简单地批判否定作品,更重要的在于加强学理性评析,真正帮助读者观众有鉴别地解读作品。实际上,文艺作品的低俗也往往有各种不同的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对于那些总是在色情、暴力、黑色欲望的圈里打转,里外都低俗不堪充满低级趣味的现象,人们应当不难识别,问题只在于是否有克服人性弱点进行批判抵制的勇气。也有一类作品是表面上“看上去很美”,实际上低俗有害。比如有一部被当做“主旋律”作品播出的电视剧,以南方某城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背景,表面上看很像是“主旋律”的,但故事主线实际上是一个漂亮女人与三个成功男人之间的情感纠结,作品传达出来的是这样一种价值观:成功的男人“事业与爱情一个都不能少”;为了所爱即便抛弃事业和家庭也在所不惜,出轨丈夫面对远道而来的妻女不仅毫无愧色,反而振振有词理直气壮:“爱不是过错!”“爱不需要理由!”作品以赞赏的态度表现主人公这种扭曲的价值观,应当说是极为低俗有害的。对于此类外美内俗的作品,迫切需要文艺批评进行评析引导。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像《废都》《兄弟》这样的作品,整体上具有比较高的思想艺术价值,但其中也有某些低俗描写或品味不高之处,如果缺少必要的鉴赏能力和批判眼光,就很容易偏离作品主旨而导致误解误读,产生不好的效果。因此,也需要有力度的文艺批评介入,一方面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分析,另一方面也是对阅读接受的积极引导。

三是应当研究针对不同文艺对象的批评标准,建立应有的评价体系,解决文艺批评的适用性与有效性问题。要强化文艺批评的价值评判和审美引导作用,当然需要有比较明确适用的评价依据和标准尺度。过去的文艺批评教科书,差不多都有关于批评标准的专门论述,但往往过于原则和笼统,或过于政治化和高雅化,对于实际的文艺批评并不适用。后来到了文艺开放多元发展的时期,更是难以用统一的尺度进行衡量评价,于是文艺理论批评界就干脆放弃了对文艺批评标准的研究讨论,评论者只是依据个人的观念和认识判断进行评论。面对当今文艺批评这种准的无依、无所适从的状况,倡导建立适应当今文艺现实的批评标准和评价体系,应当是必要的。其中,尤其值得重视的是,针对大众娱乐消费类型文艺作品的评价应当找到比较切实的定位,从而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批评观念与评判标准。如果没有这样一种观念与标准的建构,在准的无依的情况下,就会像通常我们所看到的那样,用经典文学的标准去评价大众文艺,用艺术电影的标准去评价商业电影,这显然是“错位”和不合适的,也是缺乏有效性的。笔者以为,针对大众娱乐消费类型文艺作品的评价,不必着眼于“高限”,即未必要对它们提出太高的思想性和艺术性要求;而应主要着眼于“低限”,即注重它们是否能够守住基本底线,做到有益无害不沦落到“三俗”。就其内涵而言,除了政治原则的底线外,还有道德、人性、审美等基本价值观的底线要求在内。这里的是非美丑善恶的基本判断标准,应当是基于人的合乎人性的生活,以及社会的合理健全发展。其实,这并非需要多么高深的理论修养才能认知,而是稍有良知的人面对内心反思都能够有所感悟的,问题还在于我们每个人的内心,是否有对于基本道德的敬畏和人性价值的坚守。

总之,“三俗”文艺现象不是孤立的社会文化现象,不是仅靠哪一个方面或环节就能得到有效治理的,需要建立一定的联动系统才能形成合力发挥作用。其中既关乎我们的文艺观念,也关乎一定的实践运行机制,因为观念决定行动,机制关乎效益。

注释

①参见赖大仁:《低俗文艺,观念有误》,《人民日报》2010年10月28日;《文艺“三俗”现象背后的观念误区》,《创作评谭》2010年第6期。②仲呈祥:《美丽中国如何感动世界》,《光明日报》2014年1月13日。③鲁迅:《文艺的大众化》,《鲁迅全集》第7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58年,第5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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