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州县的独立财政与地方社会

2014-10-20 12:53岁有生
中州学刊 2014年9期
关键词:田赋县官财政

摘要:在清代,由于行政经费的匮乏,在州县一级始终存在着一种由州县官所支配的独立财政。它的存在弥补了州县行政经费的不足,也有利于州县官履行自己的职责,因而清廷对此由痛诋转为默认。但州县独立财政毕竟是一种税外之税,加重了百姓负担。清代田赋税率名义上较低,但实际负担远远高于百姓的承受能力。清廷徒拥轻徭薄赋之虚名,不肯正视财政问题,听任非正式财政正式化,显示了清代财政体制的病态和因循。

关键词:清代;州县独立财政;地方社会

中图分类号:K2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4)09-0140-04

有清一代,由于行政经费的匮乏,州县一级始终存在着一种由州县官所支配的独立财政①。它的存在虽然弥补了州县行政经费的不足,也便于州县官履行自己的职责,但毕竟是一种附加,加重了民众的负担,导致民众与国家的对立,削弱了清代社会统治的基础。

一、政多费少:清代州县财政的实际

在清代,州县官员责任綦重,位卑而事繁。处于国家行政系统末端的清代州县,是各种具体政务的实际执行者。方大湜说:“兴利除弊,不特藩臬司道能说不能行,即督抚亦托空言,惟州县则实见诸行事,故造福莫如州县。”②“天下者,州县之所积也。自州县上至督抚大吏为国家布治者,职孔庶矣。然亲民之治,实惟州县。州县而上皆以整饬州县之治为治而已。”③州县官作为“亲民之官”,掌管田赋、地丁、粮米、田功、粮价、垦殖、物产、仓储、社谷、生计、钱法、杂税、食盐、街市、桥路、河海、城垣、官署、防兵、坛庙、文风、民俗、乡约、氏族、命盗、词讼、军流、匪类、邪教等近三十多项事务④。所谓“州县虽小,与治天下之法政无不备具”⑤。

与事务繁巨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州县经费的支绌。有清一代,州县“官吏之薄俸,公费之奇廉,直等儿戏”⑥。州县官履行自己的职责,必须仰仗一定的经费。但清代州县的行政经费——存留非常微薄,与实际花销之间有很大的差距。如东明县衙门经费经制部分为1925两,而每年实际所需大约为5253两,⑦仅此一项,就短缺3328两。清代,祭祀为化民要政,每年支出约需1081,而东安、临朐、潮阳、宣平四县存留中的祭祀支出每年分别为166、125、164、220两左右。⑧1889年以前,湘潭县坐支银2983两,其中祭祀银130.2两,驿站银1379.9两,典史的养廉银180两,优免及役食银1189.7两,以上属于法定支出。而不可报销者亦有万余金,分别为新定公文提解道府公费银2000两,门包316.8两,道府漕规并门包1464两,通判粮库厅150两,上司首领官节礼700余两,各处漕馆500两,委员及上司书吏例差700余两,驿站两号每月各发钱300千(一年合计为7200千,折银4800两⑨),应补坐支不敷银约3000两,屯、户、粮三房书吏办漕工食银1000两。⑩

后者属于法外支出,不入国家奏销,需州县官自行解决,共计14630.8两,是法定支出的5倍,足见州县财政缺口之大。

清代州县财政收支的支绌有其深层的制度原因。由于定额化赋役制度的实施,国家财政收入特别是田赋收入相对固定。虽然田赋收入在国家财政中所占的比重到清末有所下降,由1753年的73.5%下降到1908年的35.1%。但国家常例支出,基本上依赖田赋收入。在收入分成上,中央又以自身利益为指归,给地方以较低的存留。因此,地方的经费项目设置极不合理,最主要的表现就是官吏薪俸的低微、地方公费的缺乏。而且在国家财力需费孔亟的情况下,又加强了对作为地方财政主要来源存留的争夺。如此,则地方经费更形拮据。

二、多方罗掘:州县财政收入的制度外解决

就州县的财政状况而言,州县官是无法履行职责的。为完成自己的使命,遂利用征税之权,附征于民,于是在州县一级,出现了一种不受制于中央监管的财政系统,是为州县独立财政。中央通过奏销制度对地方财政实行严密的监督和管理。州县衙门主要负责田赋、杂税和地租的征收。但它们全部属于国家财政收入,由户部制定具体的、统一的税目、税额和减免政策加以集中管理。对于田赋各项,通过定期修订《赋役全书》,将定额落实到每个州县以至每块土地;对于杂税则分别制定具体项目,附于各州县《赋役全书》之后,规定“尽征尽解”。州县虽然以存留的形式分润一部分国家财政收入,但是这部分财政的用途及其管理,皆有严格的奏销,州县官员不能任意支配。独立财政自不同于清代中央集权的财政制度,它是州县官凭借个人权势的一种私征。在一定程度上,它是一种不受中央所左右、由州县官员所主宰的一种财政。但实际上,由于州县官征税之权是国家所赋予,不可能溢出国家权力体系之外。也就是说,州县官擅自征税的权力,实际上背后有强大的国家机器作为后盾。而州县的私行征税确也解决了州县政务经费的短绌,亦成了国家机器有效运转的润滑剂。

当时,州县官员巧立名目、擅自附征主要手段是田赋浮征、杂税盈余、差徭等。州县官浮征田赋所用手段五花八门,有火耗、操纵银钱比例、奇零折算、串票费、遇闰加征、上下忙之别、开征前后之别等。如银钱折算,众多小户大都有以钱抵银的惯习,而银钱折价往往由官府操纵。州县官员为了获取额外的收入,一般折价远远高于市价。如清苑县在光绪二十四年(1898)以前,粮银每两折征制钱2吊470文,而当时市价银价在每两1吊100文上下。每粮银1两,可得盈余1吊370文上下。庆云县每征正银1两,折收京钱5600文。除去各项开支外,每征正银1两,约得平余9钱2分。除此之外,亦有采用直接附加的形式,1854年江苏扬州、通州两府举办“亩捐”,照地丁银数加抽,大致每亩20—80文不等。其后江南各州仿行。

清代不太重视杂税,税率很小,但州县官员却恃此为利薮。如田房税契每两征银3分3厘,其中3分上解,3厘为地方办公经费。但州县获取的盈余远多于此。定县每年仅杂税一项,可得盈余银五、六千两。涞水县“税契一项,年可得数千金,而向只报一百两,布政使廷杰欲悉数入官,县官苦之。使人询天津之成法,某乃往津说直督裕制军曰:‘天津每年收税契三万,而报销只列数百两,以津地之冲繁,公私各费皆取给于此,庈若悉归官,将以何给费?裕曰:‘藩司欲如是,吾亦莫能争,今略增旧额何如?某曰:‘愿增为八百,可乎?裕曰:‘可矣。于是涞水亦援例只增二三百金云。”

除此之外,差徭也成为州县官筹措经费的一种手段。有借征收差徭之际浮收,有则编造名目,巧为征敛。交河县差徭有号草、号豆、麸子等名目,草差每季制钱275136文,豆差每月制钱104625文,麸差每月制钱13750文,全部归做公署开支之用。广宗县知县俸银45两,养廉银800两,因不足以自赡,则获取火耗、平余、差徭、陋规为挹注,年约数千两。山西各州县,每县所派差钱大县制钱五六万缗,小县亦万缗至数千缗不等。河南各县署养马所需谷草料豆,来往官吏委员车马、狱墙枣刺、考试棚席、祭祀贡品均按地方分摊支应,各乡均于冬季预为摊派,按亩收款,赴城完纳,以免临时勒讹,名曰捆牌甲,大概用一取十,利归中饱,习非成是,亦无人过问。宣统年间,河南谘议局议决一律豁免,虽经上峰公布,各县均阳奉阴违。正阳差徭,“除修凿城池,兵差多年一遇外,惟道府学院过境,供给大批车马及临时委员车马,最为繁重。县署常设车马专员,每供一差,即出票征发车马本色若干,以应实用,并冒加百数十倍。”

对于州县官员擅自加税,补苴地方经费的做法,清廷由痛诋到默认。康熙曾对州县征收火耗严加申斥,“设官原以养民,民足然后国裕。近闻守令,贪婪者多。征收钱粮加添火耗,或指公费科派,或向行户强取,借端肥已,献媚上官。下至户书里长等役,恣行妄派。小民困苦,无所伸告”。但随后又改变态度,“所谓廉吏者,亦非一文不取之谓。若纤毫无所资给,则居官日用,及家人胥役,何以为生。如州县官止取一分火耗,此外不取,便称好官”。雍正实行火耗归公制度,化私为公,并约束州县官员浮征。但该项政策在乾隆时期逐渐废弛,浮征再度涌现。道光即位后,有感于“箕敛溢取之风日甚一日,而闾阎之盖藏既耗于官司之脧削,民生困敝职此之由。与其私以取之,何如明以与之”。但此议遭到礼部尚书汪廷珍、两江总督孙玉廷、四川总督蒋攸銛等人的强烈反对,最终无疾而终。光绪在朱批奏折中也不得不承认这种现实,“州县办公,均有应用之款,亦不能不留给平余,倘厘剔过严,绝无余地,其贤者相率亏累,不肖者别有应求,转恐别滋流弊”。州县的浮收虽是制度外解决财政缺口之道,但在改革无果的情况下,却获取半合法地位,直至清朝灭亡。

三、病国朘民:清代州县财政与地方社会

州县官员利用征税之权擅自附征的做法不仅为清廷所默认,甚至一些廉吏也支持这种做法。汪辉祖是清代一个不可多得的为民请命的官员,在宁远知县任内,关心民间疾苦,鼓励发展生产,教化民风,崇尚节俭,兴修水利,创办学院;处理民间纠纷和诉讼案件,力主审慎公允,有“廉明听正”之称。当其回乡经宁远时,人们夹道相送,有人送至长沙仍依依不舍。在用财方面,他指出每个州县官应该有四种簿记来管理州县的财政开支:一为正入簿,记银谷应征之数及税契、杂税耗羡等项;一为正出簿,记银谷之应解、应支、应放、应垫之数及廉俸、幕修等项;一为杂入簿,记银之平余、谷之斛面及每岁额有之陋规等项;一为杂出簿,记应捐、应赠及日用应费各项。前两项是法定支出,而后两项则是额外的支出,实际上是州县独立财政。对于裁革陋规,他提出了不同的见解,“裁陋规,美举也。然官中公事,廉俸不敷,是以因俗制宜,取赢应用。轻于汰革,目前自获廉名,迨用无所出,势复取给于民。且有变本而加厉者,长贪风,开讼衅,害将滋甚极之”。

清代州县独立财政有助于弥补州县财政支出缺口,可以使州县行政有条不紊,从而获取官方的认可,实际上是将非正式制度制度化。但州县独立财政毕竟是一种税外之税,加重了民众负担,特别是在晚清,民众赋税日重一日。如贵州于1861年开征厘谷,名义税率为10%,实际征收往往“私加至十之四五”。直隶通州、三和、平谷、密云、顺义等县,当地银价每两值钱二千七八百文,官府征田赋时,“浮增折价,每银一两,竞加至值钱四千七八百文者”。山西钱粮,额征银一两,“几完至四五两”。清末,田赋加重尤为突出。“名目之多至此,中国之田赋,不当名为一种租税,当名为十种租税矣。”结果,农民负担大幅度增长。据统计,1877年,四川各大县每地丁银一两,实际负担10.5两,增加了900%;各小县每丁银一两,实征5.6两,增加了400%—500%。1908年,上海县每亩征钱13文,实际负担70文,负担增加438%;河南新乡县每亩征银0.054两,实际负担0.216两,负担增加300%。

百姓负担的加重,必然激起民众对国家的仇视,削弱对国家的向心力,最终又会危及政权的稳定。汪士铎在《乙丙日记》卷二中写道:“夫民皆不识字,而又仇恨官长。问官长贪赃乎,枉法乎?曰,不知也。曰,何以恨之?曰,纳钱粮。”当时,州县官作为基层官员,直接和百姓打交道,因此,便成为民众发泄不满的对象。如肥乡县在道光二十一年(1841)议定征收地粮章程,每正银1两加耗银1钱3分,补加平色火耗解费银1钱4分。当时,花户有衿户、民户之分,衿户系以实银完纳,民户系按钱行报价,每两较平时时价多加京钱400—500文,官民相安已久,并无异言。知县周尔昌于光绪二十三年到任,于次年下忙改订章程,将钱行改除,令花户自封投柜,银钱两便。完银者每正银一两除照章加耗费等项二钱七分外,衿户每两又加火耗银四分七厘,折色银二三分不等;完钱者按照牌示定价,不加火耗折色银,其价较旧章稍减,而核诸市价,仍多加京钱三四百文。此举遭到民众的反对,该县文生王锡爵等以附收钱粮为名控告,广平知府请旨将周尔昌即行革职,以示惩戒。

清末推行地方自治,“以地方之财政办地方之事”,新政经费最终都由老百姓负担。除此之外,民众还得分摊部分赔款,百姓的负担远远超过他们的承受能力,因税收增加而引起的民变此起彼伏,动摇了清代社会的统治基础。如密县知县徐某,自宣统元年(1909)到任,即以筹款办理新政为要务,颇为绅民所不悦。次年因开办地方自治筹办处,需添设亩捐钱一百二十文。三月初一,复出谕催缴,大滋绅民之怒。于初四日早,纠聚一千七百余人,一拥入城,拥至县署,徐知县即带印单骑赴省,民众遂将大堂全行拆毁。宣统二年,河南长葛县知县江湘,因办乡村巡警,出示晓谕各乡,随缴粮款,每粮银一两,饬加巡警经费300文。“讵料该县乡民,因江知县藉口新政,设法敛钱,不止一次,向已恨之切骨。今见此谕,立即鸣锣四乡,传告此事……时各乡民已到五千七百余人……排队入城,追江知县至县署……及至入署,内中怨毒深者,一齐动手毁物。闻自大堂起,至宅门内上房为止,所有各物,均被毁尽……江知县此时一无计柄,仅牵其妻子至厕内藏匿。”宣统二年三月,“武康县因办理警察,抽收捐款,贩户不从,即请官惩办,民间积怨已久。是日,又因细故激动公愤,聚集多人,拥入县署,将大堂捣毁,知县洪某,被众抱出门外,欲投诸河,经众夺回,被众人戳伤数处”。

清代州县独立财政大多被冠以“中饱”或“陋规”。人们在论及该项收入时,大多数是和吏治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州县独立财政的存在虽然有利于州县官员履行自己的职责,但它毕竟是一种税外之税,增加了百姓的负担,病国朘民是毋庸置疑的。清代名义上的田赋税率较低,但在种种附加之下,实际税率远远高于百姓的承受能力。清廷徒拥轻徭薄赋之虚名,不肯正视财政问题,听任非正式财政正式化,显示了清代财政体制的病态和因循。州县独立财政纵可弥补正式财政的不足,但也难保不成为贪渎之员削民之由。如果不是建立在发展经济、培养税源的基础上,它最终只能是一种饮鸩止渴的选择。

注释

①州县独立财政是一种非制度化的财政系统,它是在中央集权财政框架之外,州县官为了解决州县行政经费的短绌,凭借自身的权力私行征收一部分费用。地方财政则指近代由于国家职能的扩展,中央将一部分地方事务的管理权交由州县,并让渡一部分财政收支权而形成的一种财政。二者是有所差别的。②方大湜:《造福莫如州县》,《平平言》卷一,官箴书集成编纂委员会编《官箴书集成》(第7册),黄山书社,1997年,第596页。③汪辉祖:《学治臆说·自序》,官箴书集成编纂委员会编《官箴书集成》(第5册),黄山书社,1997年,第267页。④陈宏谋:《咨询民情土俗谕》,贺长龄、魏源等编,《清经世文编》,中华书局,1992年,第506页。⑤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79年,第461页。⑥《政典志》,《定县志》卷六,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6年,第399页。⑦岁有生:《清代州县衙门经费》,《安徽史学》2009年第5期。⑧岁有生:《清代州县的祭祀经费》,《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9年第3期。⑨时白银1两,折钱1500文左右。黄冕堂:《中国历代物价问题考述》,齐鲁书社,2008年,第12页。⑩《湘潭县志》卷六,《赋役》,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6年,第15—16页。王业建著,高王凌等译《清代田赋刍论(1750—1911)》,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06页。何平:《清代赋税政策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118页。魏光奇:《清代州县财政探析》,《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0年第6期。《广西财政沿革利弊说明书》卷二,《各论》(上),《国税部》第四章,《丁米征收惯例》,经济学会1915年,第87—94页。《清苑县黄令国璋禀折征粮租赔累过巨文并批》,国家图书馆藏历史档案文献丛刊《北洋公牍类纂(正续编)》第5册,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2004年,总第2335页。《庆云县李令泽宸禀银价腾涨赔累难支文并批》,国家图书馆藏历史档案文献丛刊,《北洋公牍类纂(正续编)》第5册,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2004年,总第2337页。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农民负担史》编辑委员会:《中国农民负担史》(第二卷),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4年,第54页。徐珂:《同光度支琐闻》,《清稗类钞》第二册,中华书局,1986年,第516页。《交河县志》卷二《田赋志》,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6年,第389-390页。《广宗县志》卷六《法制志》,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6年,第166页。张之洞:《奏减五路差徭情形片》,《光绪财政通纂》卷二九,北京图书馆出版社编《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第23册,第41页。《西华县续志》卷六,《财政志》,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6年,第347页。《正阳县志》卷二,《财务》,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6年,第225页。《清实录》第4册,中华书局影印本,1985年,第216页。《清实录》第6册,中华书局影印本,1985年,第383页。《清实录》第33册,中华书局影印本,1985年,第1241页。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光绪朝朱批奏折》(第六十八辑),《财政·田赋地丁》,中华书局1995年,第173页。汪辉祖:《陋规》,《牧令书》卷散,官箴书集成编纂委员会编《官箴书集成》(第七册),黄山书社,1997年,第75页。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农民负担史》编辑委员会:《中国农民负担史》(第二卷),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4年,第54页。清代钞档,咸丰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御史隆庆奏,转引自《中国农民负担史》(第二卷),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4年,第55页。《申报》光绪六年二月初九。《清朝续文献通考》卷四,《田赋四》,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7535页。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一辑),三联书店,1957年,第307页。陈登原:《地赋丛钞》,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第422页。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光绪朝朱批奏折》(第六十八辑),《财政·田赋地丁》,中华书局,1995年,第279页。中国史学会主编《辛亥革命》(第三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433、433—434、453页。韦庆远:《论清代官场的陋规》,《明清史新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第242—286页;李映发:《清代州县陋规》,《历史档案》1995年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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