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制度变迁视角的中国农民合作行为分析

2014-10-20 23:46王庆罗芳鲍宏礼
湖北农业科学 2014年16期
关键词:制度变迁

王庆 罗芳 鲍宏礼

摘要: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农民所经历的两次合作,反映的是不同的利益诉求;从制度变迁的视角对两次合作行为进行对比分析,对于当前更好地指导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制度变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合作化运动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0439-8114(2014)16-3976-03

Abstract:Farmers have experienced two cooperations in China since 1949,which reflected the different interest demands. It had an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on guiding the development of cooperative economy organization of farmer. The two cooperative behaviors were comparatively analyze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stitutional transition.

Key words: institutional transition;farmer cooperative economy organization; agricultural cooperation movement

1949年至今,中国农村微观经济主体先后经历了20世纪50年代的农业合作化运动、20世纪70年代末期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及20世纪90年代末期兴起并盛行至今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从这样一个发展路径来看,中国农户在半个多世纪以来实现了从分散到联合,到再分散进而再联合的两次转变。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以制度变迁理论分析中国农村出现的两次合作行为产生的动因,对于指导当前中国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制度变迁的类型及其特点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或限制,由非正式约束(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政治规则、经济规则和契约等)和实施机制构成。作为一种社会行为规范,制度具有减少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创造实现合作的条件、提供激励和约束机制等功能,是经济绩效的决定性因素,同时也影响着社会收入分配和资源配置效率。

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如果改变现有的制度安排能够让制度变迁的主体获得在原有制度下得不到的利益,那么新的制度就可能被设计出来。因此,制度变迁可以被理解为一种效益更高的制度对现存制度的替代过程,这一过程受到技术发展水平和社会意识形态的影响和约束。按照制度变迁的主体不同,可以将制度变迁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指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个)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1],具有自发性、局部性和不规范性等特点。诱致性制度变迁必须由某种在原有制度安排下无法得到的获利机会引起,是否会发生则主要取决于创新者预期收益和预期成本的比较,因此对于创新者来说,制度变迁的过程也是一个“帕累托优化”或“帕累托改进”的过程。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主体是政府,主要凭借政府的权威性,通过实施公共政策、制定法律等方式来实现,具有强制性、规范性、持久性等特点。与诱致性制度变迁不同,强制性制度变迁可以纯粹因在不同选民集团之间对现有收入进行再分配而发生[2],也就是说,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发生有可能只是不同集团之间利益博弈的结果,其收益取决于利益集团之间相互力量的对比和需求偏好的特点。

从需求与供给的框架出发,新制度经济学对制度变迁进行了研究,分析了制度需求和供给的影响因素。在制度需求方面,新制度经济学认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单个行为主体总是力图在给定的制度约束条件下,谋求确定预期对自己最为有利的制度安排和权利界定,一旦行为人发现制度的不均衡和外在利润的存在,就会产生制度变迁(变更)的需求。影响对新的制度安排的需求因素,也就是使改变制度安排所产生的预期收益发生变化,正如诺思所言“相对价格的变化创造了一个建立更有效的制度的激励”[3]。这些因素主要包括相对产品和要素价格、宪法秩序、生产技术和市场规模。在制度供给方面,则主要取决于政治秩序提供新的制度安排的能力和意愿,这种能力和意愿又主要取决于制度变迁供给者对制度变迁的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分析。美国经济学家拉坦明确指出“重要的制度变迁的供给,必然包含政治企业家和创新者的诸多政治手段的动用,制度变迁的供给表是由面对政治企业家的边际成本表所决定的……由此可见,制度变迁的供给主要决定于一个社会的各既得利益集团的权力结构或力量对比[4]”。因此在影响制度变迁供给其他因素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制度变迁的供给与对应的社会上层决策者的预期净收益呈正比例变化[5]。

从对制度变迁的需求与供给的分析来看,制度变迁的均衡是在制度变迁的需求与制度变迁的供给的动态变化中实现的,只有当制度变迁需求者新的要求与上层决策者的收益预期趋于一致时,制度变迁的新均衡才会形成。从这样一个角度来看,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是一种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制约的关系,两者共同推动社会的制度变迁,虽然在制度变迁的主体、拥有的优势以及面临的问题方面存在一些差别,但是都是对制度不均衡的反映,都遵循成本—收益比较的基本原则。根据制度经济学原理,一项制度变迁的发生既取决于制度变迁的预期收益,也取决于制度变迁的成本。只有当预期的新制度能够带来更大的收益时,才有可能改变原有制度,实现制度的变迁。

2 强制性制度变迁中的农业合作化运动

新中国建立初期,特别是土地改革以后,中国共产党及时通过农业合作化,把农民个体经济改造成为合作经济,实现了从土地私有到公有的深刻变革,引导亿万农民走上了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同时,面对复杂严峻的国际政治形势,国家确定了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方针,并根据前苏联工业化的经验,依靠农业剩余的转移来支撑工业的发展。毛泽东指出,“为了完成国家工业化和农业技术改造所需要的大量资金,其中有一个相当大的部分是要从农业方面积累起来的。这除了直接的农业税以外,就是发展为农民所需要的大量生活资料的轻工业的生产,拿这些东西去同农民的商品粮食和轻工业原料相交换,既满足了农民和国家两方面的物资需要,又为国家积累了资金。这种经验,苏联也已经提供给我们了[6]”。为此,国家对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并通过控制农产品收购价格和工业品售价所产生的“剪刀差”,实现农业剩余向工业领域的转移,完成工业化资金的积累。在这一过程中,政府的统购统销在千万分散的农户面前存在着巨大的实施成本,“困难不单来自我们对于统购统销缺乏经验,主要的是对这样众多的农户,要估实产量,分清余缺及其数量,很不容易[7]”。为保证统购统销的顺利实施和工业化战略的顺利推进,从1949年到1958年,中国农户经济在短短10年间实现了从农业互助组、初级合作社、高级合作社到人民公社的跨越。事实表明,以国家为主体具有强制性制度变迁特征的农业合作化运动确实降低了国家收购难度,并确保在缺乏必要的价格刺激的情况下,继续维持农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在人民公社体制之下,国家收购农业剩余的难度也大大减小,分散的1.2亿个农户被组织到2.6万多个人民公社之中。向2.6万个组织严密的人民公社实行收购和积累,比同1.2亿户农户打交道要容易的多[8]。endprint

可见,新中国初期,中国农村的合作化运动是国家推行的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这一制度变迁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为了国家的工业化战略。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一时期的合作生产解决了中国农业生产中的诸多问题:一方面土地的利用效率提高,为工业化提供了大量原材料和劳动力,粮食生产的稳定也为城市的生产和建设提供了保障,国家工业化基础也因为农业的支持得以建立;另一方面,集体合作和集体主义产生的热情,使土地调整、道路建设、水利设施的兴建都变得容易得多,国家的强力介入,克服了几千年来农民的组织困境,从而在短短的20余年中建造起了无数的大大小小的水利工程,基本上实现了农田水利化[9]。

然而在国家的不断提取中,农业发展缓慢,加上管理过分集中,监督成本过高,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使“多劳多得”的效益看不见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受到挫伤,损害了农业的发展,影响到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特别是人民公社制度存在着缺乏激励、组织管理费用高、机会主义倾向盛行等内在缺陷,使得农业发展存在着集中过多,“统”得的太死,搞平均主义,造成“瞎指挥”、“一窝蜂”和“大锅饭”的弊病。多年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实践证明,集中劳动和工分制不符合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农民的积极性受到压制,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延缓了从自给性、半自给性的传统农业转向商业性、社会化的现代农业的历史进程,由另一种新的制度来代替这一旧的制度就成为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

3 诱致性制度变迁中的农民专业合作

1979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和推广正是替代人民公社制度的一种制度变迁,“交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的制度安排极大地解放了农业生产力,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而根据制度变迁理论的观点来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农村改革中典型的诱致性制度变迁,是广大农民在人民公社这一特定的制度下为了获得潜在的利益而自发创造的制度安排,符合农民的根本利益,因而也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与这一制度安排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然而,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实施,虽然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户的温饱问题,但随着农村生产力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小农的分散经营以及农业生产本身地域的分散性、生产的生物学特性以及经营规模的不均匀性等特点,使得小农经济的生产效率不断降低,广大农民在市场竞争中处于越来越不利的地位。这也意味着,在近30年农业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中,随着中国农业由传统的自给自足农业向商品化、市场化的现代农业转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塑造的以农户家庭为主要经营单位的组织形式,以其规模小、劳动生产率低、竞争能力弱等内在缺陷而越来越难以适应农业市场化改革的需要,迫切需要新的制度变迁来进一步解放社会生产力。

20世纪90年代末期,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兴起和发展正是基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带来的“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而由广大人民群众自发进行的又一次制度变迁。通过横向一体化实现的农业经营形式的创新,一方面是为了降低农户的交易费用、减少生产成本,另一方面则是为了提高农户的市场竞争能力,争取尽可能多的农业生产利益。按照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当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形成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发展的内在需求所引致的自发性行为,属于诱致性制度变迁,其创新的程度和速度取决于多数人对少数先行者创新行为的效仿程度和市场需求的增长速度。由于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诱致性制度变迁存在相互转化和依存的关系,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发展往往需要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介入。对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而言,由于搜寻合作意愿、促进组织发展等环节缺乏组织保证,其结果是由于组织所拥有的资源有限而使得相应的制度变迁程度较弱。这就需要拥有强大的社会组织资源的政府通过制度变迁来降低农民实现组织的成本,以强制性制度变迁来推动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发展。正是基于这一原理,中国政府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旨在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从现实情况来看,在政府的有力推动下,全国农民合作经济的确组织获得了快速的发展。截至2013年第三季度,全国依法登记的合作社91万家,实有入社成员超过6 838万户。也就是说,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26.3%的农户都加入了合作社[10]。而根据农业部的统计, 在2006年中国较为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仅为15万家,入社成员2 363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8%[11]。由此可见,在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推动下,源于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得到了更为快速的发展,并在中国的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4 结语

在家庭分散生产和经营基础上的横向合作,是广大农民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所进行的一项制度创新,是农业生产关系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客观需要。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历程来看,作为一种组织载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其具有的规模优势、组织优势和竞争优势,在增强农业整体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当前,在尊重农民自由选择权利的前提下,中国政府应进一步转变职能,落实和完善相关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引导、扶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为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为农村社会的制度变迁提供强大的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1] 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A]. COADSE R,ALCHAIN A,NORTH D,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C].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1.

[2] 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

[3] 道格拉斯·C·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刘守英,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

[4] 拉 坦.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A]. COADSE R,ALCHAIN A,NORTH D,等. 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C].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

[5] 黄新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J].理论学刊,2004(1):32-36.

[6] 毛泽东文集(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7] 陈云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8]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1册)[M]. 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5.

[9] 罗兴佐.治水:国家介入与农民合作[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6.

[10] 全面推进农民合作社发展[EB/OL].http://www.cfc.agri.gov.cn/cfc/html/141/2014/20140124092139596683957/20140124092139596683957_.html.2014-01-24.

[11] 徐红梅,李小花.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问题研究[J].陕西农业科学,2009(3):148-152.

(责任编辑 罗亚军)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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