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表人对公司的责任研究

2014-10-21 20:08戈伟杰
今日湖北·中旬刊 2014年11期
关键词:代表人民事责任代理人

戈伟杰

一、责任性质之分析

责任是“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指违反私法之义务,侵害或者损害他人之权利或法益,因致必须承担私法关系之不利益之谓。”为了更好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各国公司法都对表见代表人向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予以规定。就越权型表见代表而言,由于大陆法系中公司代表人与公司是委任关系,所以公司代表人的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在性质上属于契约义务,其违反该义务产生的责任则是契约责任。代表人违反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都应当属于债务不履行行为,即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公司代表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不仅仅构成债务之不履行,还可能同时对公司的其他权利造成损害,如财产权,这样就构成侵权行为,从而就形成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代表人对公司的民事责任不能简单的认为是契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而是两种责任的混合。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选择要求代表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在英美公司法中,公司法对董事、高级职员等代理人对外执行职务的权限进行了规定,或者来自于公司章程、董事会的授权,此时董事、高级职员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通常由代理法规范,并依据代理法的规定对公司承担义务。美国《代理法重述》(2006年第三版)第8.01条概括性规定了代理人的忠实义务,第8.08条则明确了代理人的注意、技巧及勤勉义务。从而,代理人违反代理契约义务产生的责任的可以认定是契约责任。与此同时,董事、高级职员与公司之间还被认为存在信义关系,并依信托契约承担信托义务。与大陆法不同,英美法学者对于董事、高级职员等代理人在代表公司对外行为时能否构成对公司的侵权并产生侵权责任几乎没有探讨,即使有探讨也集中在代理人违反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对公司造成损失时,在什么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英美代理法中,本人对于有偿代理人违反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的不同情形下,既可能追究其契约责任,也可能追究侵权责任。因此可以认为,英美公司法中,公司代理人违反义务对公司承担的责任既可能构成违约责任,但也可能构成侵权责任。就无权型或终止型表见代表行为而言,由于行为人(或表见代表人)与公司之间并无委任关系,故对其并不发生忠实义务、注意义务。此时,无论是契约法上还是公司法意义上的义务均不可能对其发生效力,故此时其与公司之间只能归入侵权法范畴。公司只能依据侵权法对其追究责任。

二、对公司责任之构成

综合世界各国公司法及相关的民法原理认为,公司表见代表人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应当符合以下要件:一是存在违反义务的事实。表见代表人对公司承担义务指的是公司法或侵权法上的义务,如注意义务、者忠实义务等。违反公司法或侵权法上的义务给公司带来损害,因此存在违反义务之事实是代表人承担责任的首要条件。二是损害事实的发生。损害事实是责任发生的事实前提,否则,即无法律责任发生之必要。损害包括现实财物和权利的损害以及期待利益的损害。三是因果关系。公司受损害是由行为人违反义务造成的,即代表人违反义务与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责任发生之情形

就越权型表见代表行为而言,因为公司代表人是从公司董事、经理中委任的,所以公司代表人也应该遵守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的注意和忠实义务。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做出各种意思表示,并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出决定。所以代表人对公司承担责任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代表行為超越权限给公司造成损害。代表人应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出各种行为。大陆法系各国公法通常规定,公司对代表人权限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代表人超越权限的行为被认为是公司的行为,应该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

2、代表行为对第三人造成侵害时,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向表见代表人追偿。在表见代表人为行为时,其行为给第三人造成财产或者人身伤害,虽实质上并无代表权,但因其此时代表人是以公司机关的身份对外出现,则其行为构成代表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应由公司对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也承认了代表人侵权应由公司承担责任。但许多国家明确规定,表见代表人对其行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司享有追偿权。

3、利用原有的代表人身份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代表人代表权结束后,以原有的代表人身份实施的侵害公司利益的表见代表行为,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原公司代表人在代表权结束后,仍然以代表人的名义要求客户与其亲属等关系密切之人订立合同,即构成对公司利益之侵害。

4、懈怠履行代表职责对公司造成损害。公司代表人的主要职责是代表公司实施对外行为,如果他懈怠履行职责给公司带来损害,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例如第三人与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没有按照约定期限支付货款,经催告后仍然没有支付。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公司工作人员多次建议代表人提起诉讼追索货款,但公司代表人一直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导致诉讼时效期满后第三人拒绝支付货款,对公司造成损失。此种情形下,公司就可以以违反注意义务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然,公司代表人懈怠履行职责的行为存在多种形态,无法一一列举,但总的来看,其体现为注意义务之违反,而且这些事项专属于公司代表人的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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