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

2014-10-21 20:08李刘平
今日湖北·中旬刊 2014年11期
关键词:法律对策刑法规制网络犯罪

李刘平

摘 要 网络犯罪是计算机信息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采取积极有效的监管措施、完善网络立法、净化网络环境、打击网络犯罪已逐步成为现代社会的重大课题。反观网络犯罪愈演愈烈的现状背后,是其凸现的犯罪新特点与传统刑法理论冲突所造成的法律调整的空白及我国现有立法的不足,使得网络世界成为滋生犯罪的沃土,因而亟待我们去研究和探讨,以至于尽快完善立法,遏制或减少网络犯罪。

关键词 网络犯罪 刑法规制 法律对策

一、网络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关于网络犯罪的概念,存在较大的争议。赵秉志教授认为:“网络犯罪是利用计算机操作所实施的危害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包括内存数据及程序)安全的犯罪行为。”网络犯罪研究专家李双其认为:“网络犯罪是行为人利用网络专门知识,以计算机为工具对存在于网络空间里的信息进行侵犯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结合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网络犯罪是指以网络作为犯罪对象,即侵害目标或者以网络作为犯罪工具,利用网络而实施的严重危害网络安全或网络正常秩序的犯罪行为。网络犯罪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是将网络作为犯罪对象。即指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如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二是将网络作为犯罪工具,即指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比如利用计算机实施的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等。网络犯罪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刑法学概念,而是与青少年犯罪、暴力犯罪等类似,是在犯罪学领域内对网络犯罪的界定。而刑法学意义上的网络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利用其编程、加密、解码技术或工具、软件指令、产品加密技术以及法律规定上的漏洞或利用其居于网络提供者的特定地位在网络上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关于网络犯罪的特征,具体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网络犯罪的构成特征:(1)网络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是自然人或法人。一般来说,网络犯罪的主体是具有一定计算机知识水平的人。(2)网络犯罪的客体是为刑法所保护的网络犯罪所侵犯的一切社会关系。网络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正是信息交流与共享得以正常进行的公共秩序。(3)网络犯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犯罪行为人进入系统以前,需要通过输入设备打入指令或者技术手段突破系统的安全保护屏障,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破坏网络管理秩序。(4)网络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法律、法规,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系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数据及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破坏计算机系统软件、硬件设备等侵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行为以及利用计算机实施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诈骗、教唆犯罪,网络色情传播以及网络上的侮辱、诽谤与恐吓等犯罪。

二是网络犯罪的独特特征:(1)犯罪主体的多样性。通常网络犯罪属于所谓的“白领犯罪”,是少数计算机专家的专利。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网络普及,各种职业、年龄、身份的人都可能实施网络犯罪,这是由网络较差的可控性决定的。(2)犯罪主体的低龄化。据统计,网络犯罪人多数都在35岁以下,甚至很多是青少年,青少年正处在生长发育和世界观、人生观形成階段,思想认识上逐渐成熟,敏感好奇、喜欢模仿、涉世不深、法制观念淡薄、容易受外界不良因素影响,以至走上犯罪道路。(3)犯罪的广域性、变异性、快速性。网络黑客可以从任何地方向企业或政府机构的电脑信息系统进行网络攻击。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从国防、电力到银行和电话系统都是数字化、网络化,一旦这些部门遭到侵入和破坏,对国民经济的发展甚至对社会的安全稳定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后果将会不堪设想。(4)犯罪成本低、传播迅速和范围广。网络犯罪是典型的计算机犯罪。比较常见的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数据、信息的犯罪,散布破坏性病毒、逻辑炸弹或者放置后门程序的犯罪,就是以计算机为对象的犯罪,而网络色情传播犯罪、网络侮辱、诽谤与恐吓犯罪以及网络诈骗、教唆等犯罪,则是以计算机网络形成的虚拟空间作为犯罪工具、犯罪场所的犯罪。黑客只需要一台计算机、一条电话线、一个调制解调器就能够实施犯罪行为,从而达到其寻求心理刺激或追求金钱利益的犯罪目的。(5)犯罪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网络虚拟空间的特性,决定了网络犯罪的隐蔽性。从时间上来看,二十四小时均能作案;从空间上来看,网上犯罪嫌疑人可以在任何有联网的计算机实施犯罪,而且可以从头至尾不接触被害人。大多数网络犯罪是通过程序和数据等无形的操作来实现,作案的直接对象也通常是那些无形的电子数据和信息。同时,由于网络犯罪的证据主要存在于软件之中,也使得犯罪分子很容易转移或毁灭罪证,尤其是利用远程计算机通信网络实施的犯罪,罪犯往往难以迫寻。(6)巨大的社会危害性。网络犯罪的危害性远非一般传统犯罪所能相比,涉及财产的网络犯罪,往往造成百万、上千万甚至上亿元的损失。网络犯罪不仅会造成财产损失,而且也会危及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甚至会发动导致人类灭亡的核战争。这绝不是危言耸听,已经有数次黑客入侵使得美军进入临战状态,大批核弹蓄势待发。

二、我国现行网络犯罪刑法规制的现状与问题

(一)我国现行网络犯罪刑法规制的现状

(1)1997年刑法、全国人大发布的《刑法修正案(七)》和《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以及第二百八十六条,增设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即非法侵入国家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行为)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包括“故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故意制作、传播破坏性程序,故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三种类型的犯罪行为);(3)《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许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4)2000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列出了21种关于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行为;(5)在《刑法修正案(七)》中设定了两个网络犯罪的新罪名,包括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以及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二)我国网络犯罪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

1、网络犯罪的客体不够全面。我国现行的刑法关于网络犯罪所侵犯到的客体并不明确。因为网络犯罪行为各种各样,某一具体行为侵犯到的确切客体需视当时的实际情况而定,因此,若要对网络犯罪行为制订一个准确的界定存在着很大的难度。然而我国刑法并未将网络资源价值以及虚拟财产等纳入网络犯罪行为所侵犯到的客体,这就显然表明了网络犯罪的客体是不够全面的。

2、网络犯罪行为的相关立法存在漏洞。《刑法修正案(七)》新增设的“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以及非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这三个罪名并未对其范围进行明确的界定之间,使其存在有交叉之处。除此之外,刑法并未将国家机密、国防建设和科学技术等方面纳入到新设定的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非法获取計算机数据罪的保护对象中,然而这些“非法侵入、非法控制与非法获取”的行为,都需要法律更为全面的保护。更重要的是刑法在规制网络犯罪行为的刑罚种类上仍存在着较大的缺漏,且并未对单位网络犯罪、网络过失罪等有关网络犯罪的罪名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就明显的体现出刑法在网络犯罪的立法上存在着漏洞。

三、完善我国网络犯罪刑法规制的构想

1、扩大刑法对网络犯罪的保护对象。 扩大网络犯罪的种类,将利用网络非法获取其他网络用户储存的信息、非法截取网络传输的资料等违法行为加以刑法规制。扩大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对象范围,将涉及国计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的医疗、能源、金融等计算机信息系统纳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保护范围。

2、增设单位为网络犯罪的主体。可以借鉴国外立法例,在对网络犯罪的立法中增加单位犯罪,例如法国刑事立法和《网络犯罪公约》都明确规定法人可以成为计算机犯罪的主体。例如北京江民新技术公司在其产品“KV300L++”杀毒软件中加入破坏性程序“主动逻辑锁”等行为,某种程度上就是一种单位犯罪。对于单位所实施的网络犯罪,在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规范中并未将单位所实施的网络犯罪行为明确地规定为犯罪行为的前提下,仅会对直接主管人员、直接实施者以及参与者等以个人犯罪的形式来追究其法律责任,这也相当于放纵了单位实施网络犯罪。因此,在刑法的立法上增设单位为网络犯罪的主体已迫在眉睫。

3、增设刑法上的网络过失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所规定的网络犯罪行为从主观方面上来看均为故意的,而在实际上,由于个人的过失行为,比如滥用网络而造成重大危害的情况并非不存在,但是却无法对这些破坏网络信息系统的过失行为进行处罚。至少对于那些因严重过失导致某些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遭到破坏,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给予刑事制裁,否则达不到有效防止此类犯罪的目的。在合法使用计算机网络的过程中,由于人们的过失行为而对网络信息系统造成了破坏,也会带来严重后果,所以应当更注重网络过失犯罪行为所导致后果的严重危害性,而并非其主观恶性。因此,我们应当考虑增设刑法上网络过失罪。

4、增加网络犯罪的刑罚种类。现行的法律法规对网络犯罪的处罚较为简单,并没有起到有效制止这类犯罪行为的作用。依据网络犯罪的犯罪分子对其犯罪手段的迷恋性,对他们判处相应的资格刑(如长期或者短期剥夺他们从事此类与计算机网络有关的职业或活动的资格)是遏制网络犯罪行为最为有效的方法之一。所以,世界各国关于网络犯罪的立法不仅规定了对网络犯罪分子处以自由刑,同时,还对其辅处以资格刑及罚金刑。而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八十五、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对网络犯罪行为的处罚不仅未规定罚金刑,也未规定资格刑,这便是刑法对网络犯罪规制的一大缺陷。

5、网络犯罪治理的对策建议。(1)加强技术与管理方面的预防,大力开展高安全计算机的研制和生产,替换不安全的计算机,同时要建设安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重要部门的计算机管理应当有保卫干部和计算机专业人员共同管理;(2)制定一部完善的计算机网络法,建立配套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并对网络法的实施进行细化,确保可操作性;(3)加强执法办案人员网络司法水平,在司法领域实现对网络犯罪“以技制技”的目的,加强司法人员的网络技术培训;(4)强化国际间的司法合作,严厉打击网络犯罪。

总之,网络安全问题涉及生活的各个方面,大到国家的安全问题,小到网民的账户安全,始终困扰着公众的生活。它不但侵害了网络本身的信息资源,也对社会的繁荣稳定与国家的长治久安造成了极大威胁。完善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任务任重而道远,笔者坚信通过国家相关法律部门的协调与配合以及刑法体系的日益完善,我国的网络犯罪一定会像现在的一般犯罪一样得到有效的规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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