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灵:《证券法》顺利修订需要多方面取得共识

2014-10-23 12:02
金融博览 2014年10期
关键词:证券法投资人证券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表示,《证券法》修订应在证券定义扩展、给市场主体以投融资自主权、按照共同原则规范融资工具的行为、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界定资本市场的责权利等方面取得共识。

吴晓灵指出,此次《证券法》修订应扩大证券定义,给市场以更大的创新空间,否则对解放金融市场投资方和融资方都是不利的。证券定义的扩展意在按照共同原则规范融资工具的行为。不管何种金融品种,一定要按照面对少数人还是多数人的划分来规定行为准则,规范信息披露的要求和监管的准则。扩展这样一个定义,可以为金融创新奠定广阔空间,如所有权利都可被证券化,加大资产流动性。同时扩展证券的定义内涵,也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过去资本市场在配置资金的效率方面做得不够好,关键问题是资本市场不能在正常利益指引下引导资金的投向。针对很多企业不以对股东回报赢得资金为目标,而是过多进行炒作的情况,在未来《证券法》修改中,要特别强调上市公司及筹资企业对股东应负的经济责任。《证券法》修订需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界定资本市场的责权利,对投资人进行分类管理是基于投资人对信息判断的不同而监管权力介入就不同。面对普通投资者,监管应当介入,实行监管。面对少数人群或合格投资人、专业投资人,就监管介入可以适度少一些对证券经营机构行为的规范,应适应综合经营发展趋势。基本行为规则统一是资本市场创新发展、稳健有序发展的基础,也是《证券法》顺利修订的基础。□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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