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项目验收容不得马马虎虎

2014-10-24 03:52
中国扶贫 2014年15期
关键词:崔某财政局杨某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是渎职犯罪中的一类。根据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近年来,扶贫领域的项目管理问题时有发生,玩忽职守罪也并不鲜见,下面的案例为扶贫从业人员敲响了警钟。

被告人李某某,男,大学文化,2002年5月至2013年10月在北方某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工作,任副主任。被告人刘某某,女,大专文化,1994年开始在该县财政局工作,任某股副股长。被告人梁某某,男,大专文化,2012年1月开始在该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工作。三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7月30日被该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该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检察机关指控,三被告人曾在以下四项扶贫项目中负责考核验收。

一、2011年该县A村扶贫项目经审批计划养蜂200箱,该村实际购蜂100箱,通过该县某养蜂专业合作社开具了购买200箱蜂的票据。2012年7月24日,李某某等三人在对该项目验收时,在A村村委会主任李某的带领下,到存放蜂箱地——小天池风景区卖票口处当场清点了蜂箱数200箱,并进行了现场拍照,随后三人签发了项目验收合格报告。2012年8月17日,该县财政局根据票据将94000元扶贫资金通过某养蜂合作社账户支付给A村,致使44000元国家扶贫资金被套取。案发后,有关人员向县人民检察院退缴5万元。

证人李某证言证明,扶贫办给A村下达的养蜂任务是10万元养200箱,他和养蜂合作社负责人联系,让其购买100箱蜂,余下的100箱蜂折成现金5万元,合作社负责人拿走1万元,剩余4万元归他。他们签订了订购200箱蜂的协议,并从外省开具了200箱蜂的发票。蜂拉回来后直接放在了小天池风景区卖票口处。2012年7月,县扶贫办的李某某和另外两人来验收时,李某在场,并把别人的100箱蜂和他们的100箱蜂放一起进行了验收,验收时三人并没有到村进行入户调查。大约是8、9月份,合作社负责人按约定给了李某余下的资金。

二、2011年,该县三个村的养猪扶贫项目经审批后,均未实际实施。2012年11月,在乡、村干部的带领下,李某某等三人对上述三个项目进行了验收,村干部带三人到本村的养殖小区,三被告人当场清点了猪的数量,认为达到了要求的数量,并进行了现场拍照。2012年11月21日,三人为三个村填发了项目验收合格报告。经检察机关调查,在没有发生购买行为的情况下,三个村分别与某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签订了虚假购猪合同,该合作社为三个村委会出具了购猪发票。2012年12月17日,县财政局根据项目村提供的票据将三个村的65000元、46000元和46000元共157000元资金通过养殖合作社账户支付给三个村,造成157000元国家扶贫资金被套取。案发后,有关人员向检察机关退缴170000.4元。

证人杨某甲证言证明,2012年他们村获得扶贫养猪项目资金7万元,其他两村各5万元。三个村都没有买猪,都是找村内已有的养猪户通过验收的。证人杨某乙证言证明,他从2009年开始养猪,在本村建有一个养殖场,大概养了170-180头猪。2012年11月,村支书杨某甲领着几个人来看了看养的猪,并拍了照。当时杨某甲说,县里来验收猪,验收后给他点补助。快到年底时,杨某甲给了杨某乙5000元的养猪补助金。

三、2012年该县某养猪专业合作社养猪扶贫项目经审批后未实施。2013年元旦前后,李某某等三人对该项目进行了验收,在该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郝某带领下,入户对养猪情况进行了验收,清查了养猪数量,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2013年1月9日,三人填发了项目验收合格报告。在没有发生购买行为情况下,该养猪专业合作社与某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签订了虚假购猪合同,后者为该养猪合作社出具了购猪发票。2013年2月1日,县财政局根据票据扣除5000元质量保证金,将95000元资金通过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账户支付给该养猪专业合作社,造成95000元国家扶贫资金被套取。案发后,郝某已经退缴套取的扶持资金60000元。

四、2012年该县B村扶贫项目经审批,计划种植核桃800亩。2013年3月16日,县扶贫办出具36000棵核桃树苗(价格9元/棵)发放通知书,该村党支部书记崔某到某公司领取19000棵树苗,其中项目栽植11000棵,项目外农户领取及补栽3723棵,剩余4277棵屯埋在崔某家院墙外西边,实际在项目区完成500亩任务。由于已经没有合格的树苗,B村拒绝领取不合格树苗,未领取的17000棵树苗由某公司的孙某出具欠条。2013年4月10日,李某某等三人到该村对项目进行验收时,三人在崔某的带领下,把周边两个村的一片500亩和另一片300亩左右的核桃树作为了B村的核桃树进行了验收,验收过程中三人既没有对实际种植面积进行测量,也没有入户调查核实就填发了项目验收合格报告。2013年4月29日,县财政局根据虚假票据将324000元树苗款拨付给该公司。同年5月6日,县财政局根据虚假协议将整地打坑费150000元支付给工程施工方刘某,刘某分两次共给崔某99400元。除支付栽树工人工资7765元,浇树款11000元外,余下的80635元扶贫资金被套取。案发后,崔某向检察院退缴现金9593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共同对上述四个扶贫项目考核验收,共造成国家经济损失376635元,已追回341635元。此外,三个项目中涉案人员多退回资金34302.4元。三人在扶贫项目验收过程中,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套取的扶贫资金绝大部分被追回,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依法酌情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梁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退缴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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