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农民合作组织发展中的职责

2014-10-30 19:17米瑛王书军等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2014年6期
关键词:农业现代化龙头企业

米瑛+王书军等

摘要:河北省农民合作组织经过20多年的发展,在农民增收、农业增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受农民管理人才短缺、融资困难和优惠政策不配套等因素的制约,影响了农民合作组织的进一步发展。为此,应强化政府的职责,培养农民优秀带头人,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体系,优化融资环境,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组织,培育综合性农业合作社。

关键词:农民合作组织;农业现代化;政府职责;龙头企业;农产品市场化;投融资组织;综合性农业合作社

中图分类号:F321.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4)06-0093-03

国外现代农业发展的经验表明,在农户家庭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发展农民合作组织,使得分散的农民在市场经济中处于主动地位,已经成为培育新型农村经营主体、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矛盾的有效途径,也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的集约化和现代化的现实选择。我国近年来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也证明了这一点,中央一号文件连续第十年聚焦“三农”,在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通过“大力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来助推农业现代化。本文主要是在分析河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现状的基础上,进一步解析制约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因素,在此基础上重点论述政府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方面所负有的职责。

一、河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情况

河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1980年底初兴起,经过20多年的建设得以迅速发展,并涌现出故城县三豆产业化经营合作社、邱县棉农专业合作社等一批优秀的农民合作组织。总体来看,河北省农民合作组织的总数量、参社农民的数量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并形成了专业协会、联合会、联合社、合作社等多种组织形式。这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统一提供信息、生产资料和技术服务,进行农业推广,同时规范组织成员生产和经营品种,统一经营模式,并提供统一的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不断完善生产、批发、零售为一条龙的产、供、销系统,显著降低了农户的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的交易费用,取得了一定程度的规模收益,有些还实现了标准化生产和品牌销售,实现了农产品品种和品质的统一,甚至是品牌和价格的统一,有些产品还打入了国际市场。

对于河北省的农业现代化建设而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一种新型的农村经营主体,提高了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同时在有效解决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我们也应看到在本省合作组织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合作组织虽然数量庞大,但是省内区域间发展不均衡;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模比较小,发展水平不高,服务层次低;加入组织的农户比率不高,组织化程度较低,会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的紧密程度不高,缺乏抗风险能力;合作组织之间缺乏沟通、合作、信息共享,不能形成利益共享的链状系统。

二、河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制约因素

综合来看制约我省农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1. 农民对相关知识缺乏了解,管理人才短缺。农民有较强的合作愿望,但很多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相关知识缺乏了解,影响了其加入合作组织的积极性;合作社成员整体素质不高,大部分农民对新型的合作组织缺乏正确的认识,农民合作意识不足。同时,能人大户以及龙头企业在合作组织建设中越来越发挥重要的作用,而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的短缺已经成为农业组织运行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2. 法规建设滞后,优惠政策不配套。河北省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后,先后制定了一些促进本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政策和法规,但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着财政、税收、金融、信息、服务等配套政策不够完善、产权责任不够明确、具体措施不好操作等问题,影响了合作组织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的发展。

3. 融资困难。合作社的制度缺陷之一就是资金实力较弱,筹资难,影响了其纵深发展。首先合作组织融资渠道单一,农业合作组织获得贷款较难,且农业贷款比例偏低。同时农户可抵押物少且农业收益率低,导致社会资金向非农产业转移,很少愿意投入农业领域。此外虽然政府出台政策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给予项目、金融支持和税收优惠,但相应配套资金和政策的落实还有待加强,并且这些资金和项目的支持主要是针对一些规模较大的农民合作组织,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难以获得,因此,资金困难成为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面临的问题。

4. 内部运行不规范。从目前发展情况看,大多数农民合作组织内部管理制度和章程不健全或者流于形式,产权模糊,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管理机制不规范,民主制度不健全,不能真正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保护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5. 政府角色定位不当,出现缺位、错位、越位情况。农民合作组织由于自身特性,发展过程中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帮助,但政府在介入过程中要遵循合作组织的“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明确自己的角色定位。我省农民合作组织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优惠政策不明晰、不配套的情况,或者由于各部门之间权责界定不明确且缺乏有效监督等问题,导致优惠政策无法落实;此外还存在农民合作组织运行中政府不能及时放手,过度干涉的情况,这些都影响了农民合作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

6. 合作组织面临严峻的市场环境。农业合作组织通过构建产供销系统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农民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但由于目前多数合作组织的功能单一、业务范围有限,其防范市场风险的能力还是较弱,很多地区的农民合作组织产品质量标准化程度低,深加工能力弱,物流系统不完善,市场信息不完全,市场开拓能力不强,大多数合作组织面对千变万化的市场,显得势单力薄。尤其是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农产品面临来自世界范围内的市场风险,对农产品市场化提出了更加严峻的挑战。

三、政府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中的职责

根据我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状况,政府应做好以下工作。

1. 加强培训,提高社员素质,培养优秀的带头人。政府要制订培训规划,设立培训专项基金,根据市场和合作组织的要求,通过网络、媒体、举办相关培训班等多途径多种方式普及合作组织的知识,增强合作意识,提高农民的农业知识和市场知识。此外政府还应为农民合作组织搭建平台,鼓励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建立长期的技术协作关系,取得稳定的技术支持;鼓励与相关行业的龙头企业或大型零售企业建立长期的经济协作关系,在构建稳定的市场需求的同时,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同时还应通过组织培训,来提高农民合作社领导管理人员的能力和素质。

2. 完善与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河北省政府亟需出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配套的实施办法,根据本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特点,不断健全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相应法律和法规体系,确保农民合作组织发展有法可依,促其健康快速发展。同时要保证各级政府给予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财政支持、税收优惠、金融服务、信息服务、用地保障、运输便捷等各方面的优惠政策能落到实处。

3. 优化农民合作组织的融资环境。第一,制定促进农村信用社等正规农村金融组织发展的相应补贴和税费减免政策,使其能够有效发挥服务于农业发展的功能,并注意引导民间资金对农民合作组织的投入,培育农村投融资组织,不断拓宽农业投融资渠道。第二,政府应加大对农业合作组织财政支持的力度。要保证市、县级财政对农业投入的稳定增长和资金到位;同时各级政府要通过增加配套贴息等财政或金融手段支持农业合作组织向银行或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融资。此外,鼓励创新支农方式,如尝试出资组建担保公司或设立风险补偿基金,为农民合作组织提供信用担保服务;在建设农合组织发展过程中还应提高金融机构对农业合作组织信贷投入的积极性,大力推广各类农业保险,以增强农合组织抵御自然风险和市场的能力。还可以学习日韩等发达国家的经验,通过建立政府农合组织发展基金、采取申请项目制度等方式支持农合组织的发展。鼓励农合组织自身进行融资尝试,探索合作组织内部资金互助新形式。

4. 优化政府服务功能,提高各职能部门的服务水平,完善市场环境,增强农业合作组织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健全农村信息服务体系,通过多种渠道加强相关政策法规、市场供求信息、科技信息等方面的服务,为各合作经济组织建立自己的网站提供技术支持,实现各类合作组织之间的联网,搭建通畅的农村服务网络体系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整顿和规范市场交易秩序,建设安全、诚信的农业生产资料供应体系;积极尝试电子商务、期货交易等新兴的交易方式,构建有利于广大农民直接参与的各类农产品的交易流通新兴市场体系;建立严格的农产品质量检测准入和质量追溯机制,制定全面完整的农业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质量标准,建立较强的监督和惩罚机制,约束合作社成员行为,激励农户生产安全农产品,从而保证农产品的质量。

推进各种形式的土地流传,积极扶持农村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有效发展,推动农业合作组织整合延伸上下游产业链,加强农业合作组织的市场参与度和话语权,推动产业化经营由外部的松散联合扩张,向一体化利益机制延伸。

5. 培养和扶植龙头企业,鼓励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自己的实体,鼓励农合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实现生产标准化、经营实体化、组织民办化、机制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的发展目标,实施优势农产品、特色农产品基地项目建设,形成“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农户”“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基地+农户”等多种形式的合作组织类型,实现产业链与利益链密切结合的良性机制,把农户分散经营的小生产转变为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一体化的大生产,进一步促进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指导农民合作组织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健全内部各种规章制度,建立利益保护和分配机制,充分实现成员之间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促进合作组织健康、可持续发展。

6. 政府帮助和扶持各专业合作社联合起来,培育综合性农业合作社。它将在继续发挥专业农业合作社作用的基础上发挥其特有的优势,实现农业规模化、现代化,为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发挥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易绵阳,等.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在促进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作用分析[J].经济界,2011,(4):55-58.

[2]崔雪冬.产销衔接视域下的农业专业化合作组织发展思考[J].农业经济,2012,(4):122-123.

[3]何传新.国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启示[J].中国农村科技,2011,(11):49-514.

[4]王利荣.基于互联网的虚拟农业合作组织探索[J].电子商务,2011,(11):4-6.

责任编辑、校对:秦学诗

Abstract: Farmer cooperative organization in Hebei province after more than 20 years of development has been rapid development, has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aspects of increasing farmers' income, agricultural efficiency. But due to the constraints of farmers' management talent shortage, financing difficulty and the preferential policy has not been well coordinated with each other, etc supporting factors, have affected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farmer cooperative organization. Therefore, we should strengthen the government's responsibilities, train excellent leader farmers, improve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system, optimize the financing environment, develop various forms of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 and cultivate the comprehensive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

Key words: farmer cooperative organization, agricultural modernization, government responsibility, leading enterprises; the marketization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investment and financing organizations, comprehensive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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