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誠協議效力存疑7個金融工具 捍衛財產權益

2014-11-03 13:06陳薜薇
台商 2014年8期
关键词:受益人婚姻法女方

陳薜薇

大陸改革開放以來,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改變了人們的經濟生活,同時也改變了人們的婚姻觀念。在經濟高速增長、人們的物質生活越來越豐富的同時,隨之而來的卻是離婚率的高增長。

近期隨著娛樂圈出軌事件、商界巨賈離婚事件等的此起彼伏,引起了人們對現代婚姻關係維繫的重要思考。為避免和預防婚外情的發生,越來越多的夫妻選擇在婚前或者婚後以訂立「忠誠協議」來維護夫妻之間的相互忠誠。

但是,執子之手,與子偕老,兩個人因愛走到一起,攜手走向婚姻的殿堂,是否需要一紙「忠誠協議」來保鮮愛情,讓婚姻天長地久呢?忠誠協議在法律方面果真有效嗎?而一旦夫妻一方背離忠誠,另一方又如何來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財產權益?

忠誠協議法律效力爭辯

當單純的道德調整無法滿足當事人對於夫妻忠實的要求,夫妻忠誠協議應運而生,這也折射出現代男女保護自己婚姻權益的意識明顯增強。但是至今為止,對於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問題,學術界仍然沒有達成一致的意見;法院對此類案件的處理也是有的案件支持,有的案件不支持,迄今為止尚未形成一致的見解。

無效說即否認「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理由是:《婚姻法》第四條規定的「夫妻應當互相忠實」,只是價值提倡,只是屬於道德領域調整。所以,除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的請求損害賠償情形(如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外,「夫妻忠誠協議」中不忠賠償的約定是無效的,否則,法律就過於侵犯了人們的私生活,調整了本應由道德調整的領域。

有效說則承認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認為:忠誠協議屬於契約,因為婚姻事實上可以推定為特定男女當事人之間存在的一種契約,互相忠誠則屬於雙方當事人之間當然的義務。婚姻法是私法,應當貫徹私法自治原則,法不禁止即自由。既然《婚姻法》沒有明確禁止夫妻就忠誠問題進行約定,那麼當事人做出的基於平等真實意願又未損害他人利益、否定破壞善良風俗的約定就應當是被法律所接受的。

但不論爭辯結果如何,都是為了維護守忠一方的權益,「從更現實的角度考慮,何不更好利用金融工具呢?」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全國律協民委婚姻家庭法論壇主任王芳律師表示。

忠誠協議不如金融工具

黃女士是北京一家民營企業老闆的夫人,為了家庭和丈夫的事業,她5年前辭職做了全職太太。可近期她卻發現了丈夫「外面有人」,其丈夫甚至乾脆地承認,稱外面的都是應酬,並希望黃女士原諒。為此,黃女士的丈夫還寫下保證書,保證以後不再犯,若再犯家中財產都歸黃女士。王芳建議,與其雙方簽訂「忠誠協議」,還不如簽訂一份「夫妻財產約定」。這種約定,不以對方是否違反忠誠義務為前提,沒有任何理由,不附加任何條件,直接約定雙方的財產和債務歸屬。

「夫妻財產約定」簽訂後可能有兩個後果。第一後果是婚姻和平時期,就實行分別財產制,你的是你的,我的是我的,夫妻雙方都可以單獨處置自己名下的財產;第二個後果是婚姻和平時期財產繼續混同,如果離婚,就按協議上的約定來分割財產,男女任何一方都不能反悔。

多種金融工具維護家庭公平

普通家庭還可以通過「財富提前傳承」、「資產代持」及「不動產按比例共有」等方式,使婚姻中出軌的一方獲得更少的收益。

比如,男方「出軌」後,女方想要讓自己和孩子多獲得財產,就可以把家庭財產(不動產、公司股權和金融資產)提前傳承給子女。不動產、公司股權可登記過戶在子女名下,金融資產通過人壽保險傳承。這樣一來,離婚時,這部分財產就不再作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也讓女方和子女獲得更多財產。

「資產代持」就是夫妻中某一方,購買房產或汽車等不動產時,登記在自己近親屬名下,這樣可隱匿一部分財產,離婚時也不納入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對於房屋等不動產,王芳表示,「如果一方擔心另一方將來再出軌,就可以在不動產產權登記時,登記為按比例共有。按比例共有,就是妻子跟丈夫約定房屋產權的共有比例,比如三七開、二八開。一旦雙方約定並登記了按比例共有,就破除了婚姻法的法定原則。即使原房產證上登記為兩人名字,沒有其他約定,後來也可以去變更為按比例共有的登記。」

富人家庭可規劃保險信託

對於富裕家庭來說,家族信託和人壽保險是更好的方式。目前家族信託門檻較高,一般是3000萬元(人民幣,下同)。不過有信託公司人士表示,正研究起點為1000萬元的家族信託。

家族信託計畫架構可設置為,男方作為信託計畫的委託人,以一定金融資產作為信託資產,把妻子或孩子(也可以是妻子和孩子一起)設為信託受益人。「最好在信託計畫設立時,就設置成不可撤銷之信託。這樣無論夫妻雙方離婚與否,都不影響信託架構的受益人。只要信託合同裏約定,信託收益是屬於受益人的個人資產,那麼一旦離婚,男方既不能對信託財產進行分割,也不能分割受益權。」王芳提醒。

更複雜的方式是一種新型金融工具——「保險信託」。王芳介紹,這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女方父母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購買大額壽險,但保險受益人指定為信託公司。同時,女方父母和信託公司簽訂一份信託合同,委託人是女方父母,但受益人是女方和孩子。

「保險信託」的第二種方式是信託設置時以女方為信託計畫的委託人,同時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這種架構一般商務人士比較喜歡,如果女方發生人身意外,孩子就可以得到一大筆收益。

家庭是社會組成的最小單元,每一個家庭的和睦影響著社會大家庭的發展。而婚姻中的公平,更是影響社會和諧發展的重要因素,如果不能維繫美滿,至少也要盡量好散。當然,但願人長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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