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鱼符考论

2014-11-10 22:10吴珊珊刘玲清
黑龙江史志 2014年19期

吴珊珊+刘玲清

巍巍盛世的大唐王朝,留下了许多瑰丽的珍宝,鱼符正是其中一个独具有鲜明特色的器物。根据现存的史料来看,鱼符最早的出处在隋时,开皇九年(589)闰四月,“丁丑颁木鱼符于总管刺史,雌一雄一”。(1)开皇十年(590)十月,“颁木鱼符于京官五品已上”。十五年(595)五月制:“京官五品已上佩铜鱼符”。(2)因而按史学界的一致看法,鱼符的源头应由隋开启。隋鱼符的作用主要表现在身份标识上,五品以上官员方可佩戴,但由于史料的匮乏,其具体形状已不可考。

唐朝对隋朝的继承涵括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多个方面,鱼符大抵也算是其中的一个继承与发展,对比隋时的鱼符,唐时鱼符的样式、形状、质地是否发生了改变,我们已很难考证。这也就给我们留下了许多谜题,以待研究。

一、唐鱼符的由来

按《旧唐书》云:“武德元年夏,四月辛卯,停竹使符,颁银菟符于诸郡。”、“九月乙已,亲录囚徒,改银菟符为铜鱼符。”(3)唐鱼符似乎由此发端,但如果细致推敲一下的话,就能发现其中的问题:唐承隋制,对于隋时五品以上佩铜鱼符的制度应该也一体继承了。如果继承了的话,那唐铜鱼符的源头应该直溯至隋了。且《旧唐书》中所指的铜鱼符是由隋发兵所用的竹使符渐进而来,与隋具有标识身份的铜鱼符立意相差甚远。清时瞿中溶秉持同样的怀疑:

“考鱼符之制,实起于隋。见《北史》隋文帝纪,《六典》又但言唐改鱼符,而不云承隋之制。可证其言多疏漏,今据此符是隋亦有铜虎符之证。又据《北史》言京官五品以上佩铜鱼符,则隋创铜鱼符之证也。盖铜鱼符乃佩符,亦即传符,而唐鱼符文所谓传佩者是也。其起军旅则仍用铜虎符耳。故《北史》并不言改虎符为鱼符。”(4)

里面就很明确的要把起军旅所用的铜鱼符跟隋的铜鱼符给区分开。另按《朝野佥载》记载:“汉发兵用铜虎符,及唐初为银菟符,以兔子为符瑞故也。又以鲤鱼为符瑞,为铜鱼符佩之。”(5)从中我们可知,唐改竹使符为银菟符是因为兔子有祥瑞的兆头,后改以铜鱼符,同样出于祥瑞的缘由——取意于鱼之众,又取意于鲤、李二字同音,所谓“鲤”强,则正是“李”强也。但如果仅以祥瑞推之,理由似也站不住脚,毕竟银菟符也是种祥瑞,不一定非改不可。且“十二兽方位寅为虎,而卯为兔。因避虎,乃改用其次之兽,以兔易虎耳。”(6)可知以兔易虎跟十二生肖的顺序也有关联,如此轻易地就把银菟符给替换成铜鱼符,实在很难说的过去。

笔者试究其意,当时铜鱼符的制定应该跟已经行世多年的隋铜鱼符有关。隋铜鱼符在唐建立后,可能并未断绝,反而被唐一并继承。随身鱼符或许就由隋时铜鱼符逐渐演化而来的,毕竟二者在标识身份上有同样的涵义。如果这种推断成立的话,在唐银菟符推行后不久,唐高祖与诸臣或觉时佩的铜鱼符亦颇有祥瑞,且造型成熟,深入人心,故又取铜鱼符替代银菟符。随着发兵所用铜鱼符的出现,唐朝的鱼符开始步入一个新的阶段,各式各样的鱼符纷纷涌现,其各自的作用亦不尽相同。

二、唐鱼符的种类和作用

唐鱼符的种类很多,使用范围也很广,就其用途来说,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一)铜鱼符

此鱼符指的就是唐高祖武德元年(618)由隋竹使符演变而来的铜鱼符。这种铜鱼符分左符和右符两个部分,两京留守、折冲府、守捉、镇、金吾卫、宫苑总监、牧监等,皆发给右符,左符藏于京师。“畿内三左一右,畿外五左一右。左者在内,右者付外。行用之日,从第一为首。后更有事须用,以次发之,周而复始。又条:‘应给鱼符及传符,皆长官执。长官无,次官执。此据元付在外之日,是为‘应给发兵符。”(7)

图1所示的新换蜀州第四鱼符则是畿外蜀州刺史所执的第四左符,藏于内府,有事时则发之与其外的右符勘验,勘验无误方允许发兵。勘合无误而不及时发兵,或左右符不相合而不迅速奏闻者,将面临很严的处罚,唐律规定:“及不以符合从事,或符不合不速以闻,各徒二年。”(8)唐律还规定,鱼符勘合后,必须将左符交使者带回,如使者另往别处,一时不能返回,而本地五日内又没有其他使者可以代为传送,必须派专人送回,“若违此令限,不即还符者,得徒一年”。(9)可见唐时对铜鱼符的管制颇为重视。

除了发兵外,铜鱼符还能用于地方官员任命与罢黜。新官上任,降下左鱼与右鱼相勘合,证明不伪,旧官即可交割卸职。唐代任官本有告身,即委任状,但由于地方州郡远离京师,为防止诈伪,故有此制度。重大人物变动,在降鱼符的同时,还要颁下敕书,如替换留守、军将、新授刺史、都督等。安史之乱时,一度罢废不行,唐德宗贞元三年(787),又重新恢复。

《唐律疏议》还记载:“应有差科征发,皆并敕符与铜鱼同封而下,勘符合,然后承用,故称‘铜鱼合符”。(10)这种可以差科征发的鱼符其实也是发兵所用铜鱼符的共种,因发兵之事最为重要,故“以发兵为文”。里面所谓的“敕”指敕书,大事则鱼符与敕书同时颁下,“小事但降符”。唐律里又云:“谓其符通杂征发人事及有所用度,若除授、替代州府长官及差行追禁,并用此符。”(11)可见此鱼符还有追捕逃犯,征发人事的作用。

(二)随身鱼符

“随身鱼符者,以明贵贱,应召命,左二右一,左者进内,右者随身。皇太子以玉契召,勘合乃赴。亲王以金,庶官以铜,皆题其位、姓名。官有贰者加左右,皆盛以鱼袋,三品以上饰以金,五品以上饰以银。刻姓名者,去官纳之,不刻者传佩相付。”(12)

随身鱼符指的是随身佩戴的鱼符,这种鱼符一般刻有官员姓名,如果某一机构同一官职只置一员,则不刻姓名,只刻官名;如果官名与官署名称相同,虽置一员,仍要刻上官员姓名。图2的鱼符即是随身鱼符,因是朗州刺史所佩戴,故上面不刻有姓名。不同品阶的官员,鱼符的质地不同,盛装鱼符的鱼袋装饰也不相同。因而唐代官员的品阶高低,只要看一下其佩带的鱼袋就可一目了然。这就是所谓“明贵贱”之义。随身鱼符也有左右之分,授予官员的只是右鱼。皇帝如有征召,则颁下左鱼,与右鱼相勘合者,证明确系天子征召,官员便须应召入内。这就是所谓“应征召”之义。

(三)交鱼符和巡鱼符

自古宫门、京师城门皆为历代王朝的要地,防范甚严,唐代时就有交鱼符(见图4)、巡鱼符(见图3)用来保障宫城安全,前者用于宫门出入,后者用于城门出入。出入者必须交验鱼符,待监门卫勘合无误后,方能出入。唐时制度,官员及命妇出入宫门皆有门籍,由监门卫掌管,可以验明身份。持鱼符除了防止诈伪外,也是证明受命而来。普通庶民不可能出入宫门,但可以出入城门,如果也要交验鱼符,实施起来未免难度太大,故这种制度的制定针对的是官员和军队。

除此之外,开城门与关城门也有相应的鱼符,“左厢给开门鱼一合。右厢给闭门鱼一合。左符付监门掌。交番巡察。每夜并非时开闭。则用之。”(13)开门鱼与关门鱼是为了在应对突发状况下,在非开关门时候所用的鱼符,可进一步巩固宫城的安全性。而与对于唐朝的藩属国,其使者入境也要交验鱼符。这种鱼符分为雌雄各十二个,上面铭刻着十二个月的月份和国名,雄符留京师,雌符给其国,“朝贡使各赍其同鱼而至,不合者劾奏”(14)。

三、唐鱼符的形制特征

唐鱼符一般分为左右两半,并在内侧刻有文字,文体以楷书居多,用以标明佩符人的身份或鱼符的使用范围。中间有“同”字形榫卯,可相契合。有些鱼符还会在中缝处刻上“合同”二字,以供验证。分开时,每半边符上只有半边字,合在一起后则能看出完整的“合同”两字。所以,这种鱼符又称为“合同”。如今我们签下协议,一式两份,中缝盖章,双方各执一份凭据,这种凭证我们也统称为“合同”,大抵就是由唐鱼符字里的“合同”二字而来。从笔者现有的图样资料看,唐鱼符的尺寸大小不一,最长的有二寸三分,短的只有一寸五分。长度差异较大,宽度却较为一致,大抵以五分宽为主,也有少部分六分宽的。鱼符的形式也各异,除表层的鱼鳞片有大有小外,鱼符的尾鳍形状也略有不同,有两片分开的尾鳍,也有合并的尾鳍,有些还有背鳍(多见于交鱼符和巡鱼符上)。形制不一的鱼符,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盗版的出现,提升了辨伪能力。

按当今考古学的文物和历史文献的记载来看,一般的鱼符通常为铜制品,考古中出土的鱼符亦多为铜鱼符。随身鱼符则比较特殊,“随身鱼符制,左二右一,太子以玉,亲王以金,庶官以铜,佩以为饰,刻姓名者,去官而纳呈。不刻者,传而佩之。”(15)故随身鱼符有严格的等级制度,太子用玉质鱼符,亲王用金质鱼符,庶官用铜质鱼符。

四、唐鱼符与鱼袋制度

说到唐鱼符,就不能不提唐时有名的鱼袋制度。所谓的鱼袋其实就是盛放鱼符的袋子。关于鱼袋的出处目前史学界大致认同的是源于唐高宗永徽二年(651),因据《唐会要》记载:“永徽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开府仪同三司,及京官文武职事四品五品,并给随身鱼袋。”(16)但据《旧唐书·舆服志》云:“自武德已来,皆正员带阙官始佩鱼袋。”鱼袋的源头貌似应该追溯到唐高祖武德年间。有学者就认为唐史中并无有关唐高祖赐随身鱼袋的记载,更未提及鱼袋之事,因而唐之随身鱼符,鱼袋之制始于高宗之时较为可信。(17)笔者窃以为如此轻率地就断定鱼袋始于高宗,《旧唐书》记载有误,颇不具有说明力。因为《旧唐书·舆服志》前文中仍有提言:“高宗永徽二年五月,开府仪同三司及京官文武职事四品、五品,并给随身鱼。”(18)前文刚说永徽二年并给随身鱼,后文就说武德已来始佩鱼袋。上下文之间如此巨大的矛盾,作者又怎能不会察觉到?根据《唐会要》另一处记载:“自永徽以来,正员官始佩鱼。其离任及致仕,即去鱼袋。”(19)好像鱼袋真的自永徽始,但我们要密切关注的是,《唐会要》前面所言的永徽二年是并给随身鱼袋,而后文所提的是正官始佩鱼,佩鱼并不一定是佩鱼袋,还有可能是随身鱼符。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矛盾?笔者揣测高祖时的鱼袋跟高宗时装随身鱼符的随身鱼袋可能并非同一种。随身鱼符确实始于高宗永徽二年,由随身鱼符一并赐予的还包括随身鱼袋,从而形成了后来的鱼袋制度。但高祖时的鱼袋跟随身鱼符没有关系,前面笔者已经论述过,隋时铜鱼符可能也一并传至唐,鱼袋的出现只是为了装饰和盛放鱼符而用,而鱼符是自隋以来就一直都有的物品,鱼袋不一定非得等随身鱼符出现后才出现,完全可以在此之前。不然也就很难解释为何随身鱼符一经出现,随身鱼袋也就随之共同出现,这两者间必须要经过前面的继承与发展,才能形成一套完整的鱼袋制度体系。故笔者推测,随身鱼符继承了隋鱼符,随身鱼袋则继承了唐高祖时的鱼袋。

五、总结

瞿中溶先生在《集古虎符鱼符考》中自言:“史家及前代纪载之书多阙略舛伪,赖金石之物留传,后世始得追寻其遗制,而补正之故。”(20)现下研究鱼符的文章多缺少对鱼符文物自身的研究与观察,导致了目前学界对唐鱼符的认识依旧很模糊。唐鱼符历经千年,浩劫频仍,如今现存下来的也不多,使得鱼符相关研究进展缓慢。期待未来随着唐鱼符的不断出土,后世能为我们解开这些纷繁复杂的谜。

参考文献:

[1][清]瞿中溶:集古虎符鱼符考[M],清同治十三年刻本;

[2]罗振玉:历代符牌图录[M],中国:中国书局,1998年版;

[3][唐]张说、张九龄等编:大唐六典[M],三秦出版社,1991年版;

[4][唐]张鷟:朝野佥载[M]中华书局,1979年版;

注释:

(1)《隋书》卷二《高祖纪下》。

(2)《玉海》卷八五《符节》。

(3)《旧唐书》卷一《高祖纪》。

(4)清·瞿中溶:《集古虎符鱼符考》,十七页。

(5)唐·张鷟:《朝野佥载》。

(6)清·瞿中溶:《集古虎符鱼符考》,十八页。

(7)《唐律疏议》卷十六《擅兴》。

(8)《唐律疏议》卷十六《擅兴》。

(9)《唐律疏议》卷十六《擅兴》。

(10)《唐律疏议》卷十六《擅兴》。

(11)《唐律疏议》卷十六《擅兴》。

(12)《新唐书》卷二十四《车服志》。

(13)《唐会要》卷三十。

(14)《新唐书》卷二十四《车服志》。

(15)《大唐六典》卷八。

(16)《唐会要》卷三十一。

(17)尚民杰:《唐朝的鱼符与鱼袋》,文博,1994年05期:。

(18)《旧唐书》卷四十五《舆服志》。

(19)《唐会要》卷三十一。

(20)清·瞿中溶:《集古虎符鱼符考》,十八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