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宋代妇女再嫁的社会态度由宽到严转变的认识

2014-11-10 22:13张玉亮
黑龙江史志 2014年19期
关键词:宋代妇女

张玉亮

[摘 要]宋代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妇女劳动地位的改变,妇女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也得到了相应的提高,这也决定了妇女再嫁的问题上社会态度的宽容。然而,综观宋代,在对妇女再嫁的问题上社会态度并不是一味的宽容,而是经历了一个由宽到严的转变。北宋时社会对妇女的改嫁并不忌讳,但随着理学的发展,南宋时,要求妇女守节,反对妇女再嫁的现象就日益增多。本文就对宋代妇女再嫁的社会态度由宽到严的转变提出一点认识。

[关键词]宋代;妇女;再嫁;社会态度

以前的学者有的认为妇女的地位随着历史的发展是在逐步的降低,与之相应的妇女的权利和社会对待寡妇再嫁的问题也是由宽到严。如朱瑞希、张邦炜等先生就认为妇女的社会地位在中国古代总体上是下降的,而且宋代也在继续下降。然而另外一下学者,如徐规、王墨和宋东侠则从经济地位和妇女在劳动中所扮演的角色进行论述,进而得出在宋代妇女的社会地位是处于一个上升的阶段,社会对待寡妇再嫁的问题也是比较宽容的。诚然,妇女的婚姻权利和在婚姻中扮演的角色确实是妇女社会地位的一个反应,然而事实上妇女的婚嫁和寡妇的再嫁又有其复杂的一面,如有的妇女再嫁是为了生活所迫,有的不嫁又是出于名节的考虑。本文拟从妇女再嫁社会态度的宽、严的表现,以及造成这种转变的内在原因入手进行探讨。

一、再嫁成为社会美谈

北宋时期,对妇女改嫁的问题并不忌讳,不论宗室、官僚之家,支持改嫁者比比皆是,有一些还传为美谈。究其原因:一是、法律对改嫁的限制比较宽松,二是、在社会上处于统治地位的士大夫也赞成妇女改嫁,三是、在北宋时社会贞节观还比较宽泛。

宋代法律对待妇女的婚姻上一向是比较宽松的,如《宋刑统》就明文规定:“夫妻不相安谐而合离者,不坐”。(1)这是国家法律对夫妻离婚的规定,这也就意味着宋代妇女享有离婚、再嫁的决定权和主动权。以上是从法律层面说明在宋代离婚是比较自由的,那么法律对离婚再嫁也是有明文规定的。真宗大中祥符七年诏:“诏不逞之民娶妻绐取其财而亡,妻不能自给者,自今即许改适”。(2)这些都是国家法律对妇女改嫁的认可和规定。因此从法律上来看,在北宋国家政策对妇女离婚和改嫁都是比较宽松的。

宋代的士大夫阶层对待妇女再嫁也是比较宽容的,他们甚至有时候也参与其中。如宰相王安石的儿子王雱,“素有心疾,娶同郡庞氏女为妻,逾年生一子,雱以貌不类己,百计欲杀之,竟以悸死,又与其妻日相斗拱。”(3)但是王安石知道庞氏无罪,又怕处理不好会使旁氏落骂名,于是“遂于择婿而嫁之”。理学创始人程颐的甥女丈夫死后,“公惧女兄之悲思,又娶甥女以归嫁之”(4),即便是宋英宗的女儿亦曾改嫁。所有这些都说明妇女再嫁在当时属于正常的社会现象,无论是皇亲国戚还是士大夫都极力的赞成并参与其中。

北宋对妇女再嫁的社会态度相对是比较宽松的,这和北宋比较宽松的社会贞节观是分不开的。贞节观历代就有,但是到宋代在新儒学的推崇下作用更加明显,它如一把枷锁,锁住了妇女的自由,锁住了整个社会的观念。然而,贞节观的强化并不是宋代一开始就出现的,他有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在二程和朱熹创立的新儒学之前贞节的观念并不太重,所以在北宋,以至于南宋早期对妇女再嫁的社会态度都是比较宽容的。贞节观的宽松自有其表现形式,首先是士大夫们主张生活的多元化,冲淡了人们的贞节观念,反过来人们贞节观念的淡薄有影响到封建政治,最终导致整个社会贞节观的淡化。其次,宋代贞节观的淡薄还表现在妇女本身对于再嫁同样表现出不忌讳的态度。

从以上可以发现,在北宋妇女改嫁和再嫁的现象十分普遍,社会上对妇女改嫁也是认可和赞同的。但是,有宋一代,对妇女再嫁的现象并不是一味的赞同的,在改嫁的妇女之外还存在很多终生未嫁或改嫁未成的。

二、一女不事二夫

宋代是一个急剧变革的时代,对妇女的婚姻政策和寡妇再嫁的社会态度也是在不断的变化。在北宋和南宋初年针对寡妇再嫁社会上都是比较支持和认同的,然而在二程和朱熹等理学家所创立的新儒学的支配下,在妇女贞节观的主导下,社会上对寡妇再嫁的态度也逐渐由宽容转向严厉。

伦理思想在汉儒中是薄弱点,尤其是男女伦理思想。留给宋代学者的重要课题就是社会伦理观,而且社会现实和儒学重建也迫使他们选择伦理作为建立思想体系的重点。在宋代儒学的代表人物程颐、程颢的伦理观中,关系到家庭安危的夫妇之论成为中心话题,为此,二程从孔孟思想中寻找理论依据,从汉儒中汲取营养,借鉴佛道养心学说,初步建立起了“女守贞,男灭欲”的男女贞节观。

二程倡导的夫妇伦理的理论依据一是《大学》,一是《周易》。“有天下国家者,未有不自齐家始。”(5)“推一家之道,可以及天下,故家正则天下定矣。”(6)这很明显的是对《大学》齐家治国平天下思想的继承和发扬。关于如何齐家,二程推出《周易》来证明夫妇之伦理的重要性“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天地万物之本,夫妇,人伦之始。”(7)可见二程关于夫妇关系的伦理要点是夫妇之伦是社会伦理的基础,夫妇关系稳固才可以齐家,齐家然后才可以平天下。

在稳固夫妇关系方面,一方面二程提倡夫妇关系中绝对服从关系:“男女有尊卑之序,夫妇有倡随之礼,此常理也。”(8)更重要的是,二程提出了终身夫妇的概念:“夫妇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以恒,恒,久也。”(9)“又问:再娶皆不合礼否?曰:大夫以上无再娶之礼。凡人为夫妇时,岂有一人先死,一人再娶,一人再嫁之约?只约终身夫妇也。”(10)与其相连,二程推出了女守节,男灭欲的贞节观。

在一女只能事一夫的贞节观的作用下社会对待妇女的再嫁态度也逐渐变得严厉起来,以至于很多妇女视贞洁重于幸福。如《宋史·列传》中所载“朱氏,开封民妇也。家贫,卖巾履簪珥以给其夫。夫日与侠少饮博,不以家为事,犯法徙武昌。父母欲夺而嫁之,朱曰:‘何迫我如是耶?”(11)。再如“崔氏,合淝包亿妻。亿枢密副使拯之子,早亡,惟一稚儿。拯夫妇意崔不能守也,使左右尝其心。崔蓬垢涕泣出堂下,见拯曰:‘翁,天下名公也。妇得齿贱获,执浣涤之事幸矣,况敢污家乎!生为包妇,死为包鬼,誓无它也。”(12)这两个故事都是讲妇女因丈夫不济事或早死而不改嫁,可见当时贞节观对人们影响的深远。

在宋代虽然妇女改嫁或再嫁的现象比较普遍,但是在夫妇贞节观的作用下仍然有很多妇女为了维护自己或是夫家的名誉而选择不再嫁。而这种改嫁与不改嫁既有外部原因,亦有内部原因,总的来说都是社会对妇女改嫁的一种态度。

三、转变的原因

宋代对于妇女再嫁社会态度转变的原因归结起来还是由于家庭伦理观念的深入和夫妇贞节观的影响。但是家庭伦理观念的形成直至影响社会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从二程提倡建立以家庭伦理为核心的新儒学开始到朱熹加以发挥和完善经过了漫长的岁月。

儒学在东汉佛教和道教思想的冲击之下,其体系已经支离破碎,并不能担当起解决社会问题的责任。而唐代虽有韩愈等人倡导的恢复传统儒教的运动,但终究不能留下理论性的东西供宋代的士大夫参考。所以,在经过了唐末动乱礼崩乐坏的时代,伦理问题成为复兴儒教的中心问题。在此背景之下张载和程颐、程颢打出了以家庭伦理观为核心的复兴儒教的旗号。而在家庭伦理观之下,他们对妇女改嫁持极严格的态度。如“又问:或有孤孀平穷无托者,可再嫁否?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13)他们的主张对于妇女是残酷的,但是对社会却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朱熹继承二程遗风,综括诸家之长,成为理学集大成的一代宗师,他对二程关于妇女贞节观的言论大加赞赏。淳熙八年,朱熹在至其友人的书信中,专门有涉及其女弟再嫁一事,“……朋友传说令女弟甚贤,必能养老抚孤,以全柏舟之节,此事更在丞相夫人奖劝扶植以成就之,使自明没为忠臣,而其家室生为节妇,斯亦人伦之美事。”(14)可见,朱熹不光是理论上主张妇女的贞节观,而且身体力行,强烈干预别人的再嫁。

程颐、程颢两兄弟和朱熹都是当时的大学者,他们的思想在当时的部分人看来“诚为迂阔”,但是却在社会上产生了不小的影响,并且也是人们对待妇女改嫁态度转变的关键因素。

综上所述,宋代妇女的命运是比较悲剧的,她们在现实与幸福之间背上了沉重的贞节包袱。北宋虽说思想不及南宋严厉,但作为男权主义的封建社会女子的命运又能好到哪里去呢?而南宋,在理学形成之后妇女的自由更加的被限制,实际上成了男人的附庸。至于北宋和南宋对妇女再嫁社会态度的不同,归结起来还是由于社会伦理观的影响。

注释:

(1)《宋刑统》卷一四,《户婚律.和娶人妻.七出义绝和离》第7页,中华民国七年国务院法制局重校天一阁本,1985年中国书店重印。

(2)《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八十二,大中祥符七年春正月壬辰条,第1861页,中华书局1985年版。

(3)《东轩笔录》卷七。

(4)《近思录》卷六,《家道》。

(5)《二程遗书》卷四。

(6)《周易.程氏传》,第208页,中华书局2011年版。

(7)《周易.程氏传》,第174页,中华书局2011年版。

(8)《周易.程氏传》,第311页,中华书局2011年版。

(9)《周易.程氏传》,第181页,中华书局2011年版。

(10)《二程遗书》卷二十二下。

(11)《宋史》卷四六O,《列传第二一九》.第13479页,中华书局1985年版。

(12)《宋史》卷四六O,《列传第二一九》.第13479页,中华书局1985年版。

(13)《二程遗书》卷二十二下。

(14)《朱文公文集》卷二六.第1173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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