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与农民关系研究的历史与现状

2014-11-10 22:32周芳名郑中华
黑龙江史志 2014年20期
关键词:经纪精英体制

周芳名+郑中华

对于中国政府与农民的关系问题进行探讨的历史,可以说跟这个问题存在的历史一样悠久。自古以来,“官民关系”一直是许多有识之士关注和思考的主题。近百年来,中国大陆国家与农民关系的历史与现状、未来发展方向一直是海内外研究中国农村问题的社会学家、政治学家、人类学家关注的焦点。他们的研究卓有成效,提出了许多富有创建和概括力、解释力的理论概念,虽然不同领域的学者的研究视角、方法有所不同,但是对其研究的内容和成果进行分析和概括,笔者认为已有的研究主要做了两方面尝试:一个是对国家与农民关系特点进行了多元化解读,另一个是对改善国家与农民关系的路径进行了有益探索。本文主要从这两方面对近百年来国家与农民关系研究的成果进行述评,并尝试提出未来进一步研究的努力方向。

一、国家与农民关系的基本特点

国家与农民关系的特点本质上表现为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对农民的治理,因而国家与农民关系的演变即是治理形式和治理结果的综合。通过梳理各个领域国家与农民关系的研究,虽然视角和切入点有所不同,但是我们可以从这些研究中发现国家与农民关系呈现出两个基本特点:

(一)国家通过地方权威实现对农民的间接控制

国家通过地方权威对农民的间接控制是社会正常发展时期国家对农民的治理形式。张静认为,国家总是通过地方权威,而不是企图取代他们治理地方社会。从历史的角度看,这种关系状态在三个时期以不同形态出现。

1.“乡绅社会“模式下的间接控制

19世纪60年代,有学者提出“乡绅社会”模式来解释传统社会国家与农村的关系,这种观点将封建文人视为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的中介。绅士具有双重身份:他们既是国家政权的后备军,又是乡村社会中的富豪。绅士起着平衡的作用,即封建王权强盛之时,绅士平衡着国家其乡村社会的利益,但在动乱和王朝衰落之时,绅士们便倾向于代表其自身的利益。费孝通指出:在传统中国乡村社会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双轨政治”构架下,士绅是一个连接点。“在乡村,政府除了利用官方的地方行政控制系统以外,更多的是依靠家族制度与地方绅士来实行间接统治,家族制度与地方士绅则构成非官方的地方控制。”(1)“皇权—士绅—小农”三层结构(2)也是对传统社会国家与农民关系的描述。杜赞奇认为权力的文化网络揭示了传统社会国家政权深入乡村社会的的途径和方式。“文化网络不仅沟通了乡村居民与外界的联系,而且成为封建国家深入乡村社会的渠道,通过这些渠道,封建国家使自己的权力披上合法的外衣。(3)

2.双重经纪体制控制

杜赞奇认为,到了七八十年代,“乡绅社会”理论已经不能广泛的解释很多问题,他提出经纪模式取代乡绅社会模式解释清末和民国期间国家与乡村的关系。“19世纪末,清朝政府通过双重经纪来征收赋税并实现其主要统治职能。”(4)他将经济学中的“经纪”概念运用到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治理当中,提出了国家经纪的概念,并区分了收取中介一定费用、通过职权谋取自身利益的“营利型经纪”和村社自愿组织起来负责征收赋税并完成国家指派的其他任务、以避免与营利型经纪打交道的“保护型经纪”。在杜赞奇看来,代表国家政权行使权力的“地方”(亦称地保或乡保)是典型的营利型国家经纪。“国家政权利用地方为其服役,但并不提供报酬,也无意将其纳入官僚机构。地方通过垄断国家与村庄之间的联系而获得了某种权力,利用其职权损公肥私,骚扰村民。“(5)而在杜赞奇前,围绕“地方”一职在连接国家与乡村社会的职能问题上,一些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见解,萧公权认为地方是乡村社会的代表(6),西方学者约翰·瓦特等人则认为,地方并不代表乡村社会,也不是乡村利益的保护者,而是县衙之下由知县任命并向知县负责的下层吏役。(7)左伯富则认为地方有双重职责,他既是乡村社会的代表,又是政府的联络员,不应该将地方的两种职能对立起来。(8)这些观点争论的焦点是“地方”的官僚属性、村庄属性还是双重属性决定了其属于哪一类型的经纪。经纪模式和乡绅社会模式的共同点在于两者都强调国家是通过地方队对乡村社会控制的,但是经纪模式突出了作为国家与农民中介的地方的性质有营利型和保护型的分化,而不是将乡绅看做一个整体。

杜赞奇还勾勒出了国家经纪体制的演变:19世纪时,保护型经纪被普遍应用,封建国家发现她是比营利型经纪体制更为优越的深入乡村社会的工具。而在20世纪的华北大地。当营利型经纪膨胀发展之时,他们必然侵入保护型经纪体制之中,从而使其保护功能渐失而逐步变质。到了民国时期,随着国家权力的加强,一大批营利型甚至掠夺型经纪被抛向社会,他们改头换面,继续控制着村庄与国家政权之间的联系,从而使得村庄不得不重建旧式的保护型经纪体制。(9)在杜赞奇之后,学术界一些学者对经纪体制的适用性做了研究,赵泉民认为,“经纪”体制是传统精英政治体制向现代官僚政治体制过渡的必然的阶段(10)。吴毅在对四川双村的研究中指出:20世纪上半世纪急剧的社会转型使得乡村社会权力结构发生了变异从而使得杜赞奇的经纪体制难以为继,四川双村的二重权力结构已经不是简单地用“保护型经纪”取代“营利型经纪”所能解释的。(11)但是,也有学者认为,杜赞奇的经纪模式依然很符合目前乡村社会的现实,楚亚成的研究发现,“乡政村治”模式主导下的乡村治理,给乡镇政府权力自我扩张和利益自我膨胀的空间,使乡镇政府步入“既非纯国家的,又非纯社会的”状态,引致新一轮“国家政权内卷化”和“经纪体制”的复活。(12)这些争论的焦点在于经纪体制模式是否能够用来解释变化了的国家与农民关系。

3.以基层政权为代理人的间接控制

这一关系模式的形成是由于近代以来的国家政权建设,基本内容就是国家行政权力从县级下沉到乡镇级,乡镇称为国家的基层政权组织。杜赞奇认为:“当国家政权确认政府和乡村社会之间联系的中介人是区公所职员和村庄领袖们之后,原来作为国家和乡村中介人的“地方”职权大为削弱了。原先那种村庄间形成的保护型经纪体制控制“地方”的作用也消失了。”他的观点表明,随着国家政权建设不断深入农村,清朝末期形成的连接国家和农民的双重经纪体制也在逐步消失,取代其作用的是基层政权。在此背景下,学术界兴起了对基层政权研究的热潮,研究的主要焦点在基层政权的性质。张静认为,基层政权是国家在基层名义上的代理人,国家的主要影响区域主要在城市或者县镇,基层政权实际管制着乡村。(13)他还通过对比改革开放前后基层政权的性质提出了“政权经营”的概念,指出乡(镇)村基层政权在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之后(尤其是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之后)所逐渐发展出的“政权经营者”的基本特征。(14)由此,杨善华区分了人民公社时期的“代理型政权经营者”和20世纪80年代财政体制改革后的“谋利型政权经营者”。(15)周飞舟认为基层政权经历了传统社会的“汲取型”到税费改革之前的“半汲取型”再到之后的“悬浮型”性质的转变(16)。有学者认为,改革开放之后,基层政权尤其是发达地区的基层政权可能是一个自利的理性人,一个具有自我利益的实体,它可能既不会代表国家利益,也不代表普通农民的利益,而是从国家的制度安排中谋求自身的利益。(17)这些对近代以来国家基层政权性质的探讨向我们提供了认识国家通过地方权威控制农民的形式的转变:基层政权与乡绅和乡村经纪人的差别在于虽然它活动的场域在地方社会,但是它是隶属于国家官僚体系的,在国家政权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他始终充当地方权威连接国家与农民的中介,其代表性作用在人民公社时期发挥得淋漓尽致。

4.利用乡村精英的间接控制

基层政权在连接国家和农民的中介作用并没有在部分学者那里得到认同,由此一些学者将目标转向乡村精英,和传统社会对乡村精英的研究不同,近期对乡村精英的研究区分了体制内精英即村干部和体制外精英两类。对体制内精英的研究的焦点着眼于国家、村政精英、农民三者的关系,讨论中间一环—村干部在国家与农民之间的中介作用。虽然这方面的研究颇多,但是学者们争议的焦点在于体制内精英的三种偏向:一种是国家偏向,罗泽尔、李建光认为国家是委托人,村干部作为国家的代理人进行管理,而村干部则从这种委托—代理行为中获得利益(罗泽尔、李建光,1992)。另一种是村庄偏向,Oi提出了“庇护”关系理论,认为村队干部是农民与国家、农民与市场之间的中间人,村民通过充当其庇护人的村队干部作为中介与国家发生联系,国家被地方层的代理人——村队干部所代表,而地方干部代表他所在集体及本人的利益(Oi,1989);马明洁提出了“社区经纪人”理论,认为村干部的权力由乡里赋予或认可,而其实际运作则以社区利益为基础,在完成国家要求或实现社区利益的过程中收益(马明洁,1996)。再一种是无偏向性,徐勇认为体制内精英扮演着既要代表乡政,又要代表本村群众的双重角色(18),这是这一状况最理想的状况。但是有学者则认为体制内精英的无偏向性则主要表现为其演化为一个自利的实体:宿胜军提出“承包人”的概念,指出村庄精英集团具有“承包人”的角色,是有组织的利益实体(宿胜军,1997);吴毅则认为村干部面临的村庄环境驱使其越来越成为国家与村庄双重边缘化的群体(19);王思斌提出“边际人”理论,认为村干部处于官方系统与民间系统之间的“边际地位”。就体制内精英的偏向性,有学者从历史角度和区域环境角度分析了这种偏向性。

对体制外精英的研究着眼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体制外精英的生成机理,仝志辉、贺雪峰认为是村民的政治无力感及其与体制精英的“代理矛盾”,导致体制外精英有可能成为他们不可多得的利益代言人;(20)金太军认为体制外精英的崛起与人民公社解体后村庄分化的加剧密切联系,农村改革促成了各类精英的崛起;(21)程为敏认为体制外精英是体制内精英无力代表农民利益的背景下村民的一种选择。另一方面是体制外精英的角色和地位的讨论,孙立平提出“国家—民间统治精英—民众”的互动关系模式(孙立平,1994)。金太军则通过分析体制外精英与体制内精英的互动讨论了其对村级治理的影响。“如果体制外精英以其在村民中的影响力来挑战体制内的精英的权威,村级权力的合法性便有可能大为削弱;如果体制外精英愿意与体制内精英合作,他们就可能凭借在普通村民中的影响力来提高村级权力的合法性,治理精英的权力和效能大为提高。(22)张静提出的“行政吸纳政治”(张静,2001)的概念,如果体制外精英被行政体制吸纳,则会影响其权威的来源从而导致其代表村庄的倾向性发生转变。

(二)直接控制目的与断裂结果的悖论

通过分析已有的国家与农民关系的研究还可以发现一个现实:国家总是试图通过各种方式深入农村社会以实现全面、深入控制农村的目的,但是现实的结果却是国家与农民关系的断裂。

1.中央集权体制下国家与农民关系的断裂

有学者指出:中国从国家于社会之中产生之日起便反过来侵吞了社会,以皇权为核心的中央集权的政治系统与一盘散沙的弱小社会并存,表现出强国家、弱社会的基本特征。(23)政府行政权力自上而下是一贯之的,乡村社会不存在完全游离于行政权力之外、可以与强大的行政权力相抗衡的社会性或自治性权力。但实际上,传统中国国家自上而下的权力没有也不可能深度介入到农民的日常生活之中。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传统国家与基层社会是相互隔离的。(24)一方面,传统中央集权国家有着严密的自上而下的控制体系,“家族以族权的方式演化成为一种超个人、超家庭的巨大力量,而且与渗透进村落社区的行政组织结合称为政治力量。”(25)“我国历史上大部分时期,血缘共同体并不能提供—或者说不允许被提供有效的乡村自治资源,更谈不上以这些资源抗衡皇权”。(26)有学者指出:中国长期实行的保甲制度对基层社会有着十分严密的控制功能,(27)保甲体系带来的是自上而下的政治轨道,它可以直达每家每户,事实上,这个体系可以说是把警察体系引进了每家每户。(28)另一方面,传统国家与农民关系的断裂却是一个事实。马克斯韦伯指出:“正式的皇权统辖只实行于都市地区和次都市地区,出了城墙之外,统辖权威的有效性便大大减弱乃至消失。”(29)吉登斯认为,在任何形式的传统国家中,政府对社会的控制都被限制在城市之内,同时国家象征体系和宗教与一般人民的“民俗”保持相当大的距离,这便导致监视力的软弱。(30)王先明指出:“传统中国的治理结构有两个不同部分,它的上层是中央政府,并设置了一个自上而下的管制系统,它的底层是地方性的管制单位,由族长、乡绅或地方名流掌握。(31)张静进一步分析:“这种治理结构的基本特点是两种情况的结合;文化、意识形态的统一与管辖区域实际治理权的“分离”。(32)

2.国家政权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国家与农民关系的断裂

杜赞奇认为国家政权的现代化建设深入乡村的过程破坏了乡村的权力文化网络从而导致近代国家政权深入乡村的失败。“20世纪时,国家政权在竭尽全力放弃甚至摧毁文化网络之时,其建立新的沟通乡村社会的渠道又进展甚微,这只能削弱国家政权本身的力量。(33)金太军分别分析了晚清政府的现代化建设、民国的保甲制和新中国成立后的人民公社体制建设、乡政村治模式背景下国家与农民关系隔离的状况。“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晚清政府推进现代化的努力加速了晚清政府的覆没。构成晚清政府现代化努力失败的重要原因,是农村基层组织无法为晚清政府提供渗透带农村社会的能力。”“民国政府虽然可以借报价制度来达到摊丁派款的目的,却日益丧失了农民的信任,正因为一般农民对保甲组织信任程度很低,因此它不能成为动员农民的有效力量,导致南京政府难以真正渗透到乡村社会。”(34)在人民公社的“政社合一”的凝固化结构中,村社组织的行政化使公共权力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和深度直接深入乡村社会的各个角落。(35)但是,人民公社体制下的权力机构是严重失衡的、一边倒的,甚至是单一的,它使国家配置社会资源的成本急剧升高,国家面临着向社会渗透的财政制约,社会发展潜能受到极度抑制。(36)改革开放后形成的“乡政村治”模式下,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均衡造成乡村政治出现发展型、维持型、瘫痪型(37)三种形态差异。“瘫痪型社区是因为国家政权退出后,未能建立起相应的整合机制,乡村基本上处于无组织状态,国家的政治输出渠道受阻,国家对社会、社会对个体处于失控状态。”(38)张静认为:近代以来基层政权的各种变迁,其外部动因在于试图加强国家的控制能力,而实际上,这种意图并没有取得真正的成效,“近代地方权威的官僚化使地方权威‘公共身份的授权来源转移至官府系统,而其与地方社会政治利益的关联性逐渐弱化,使得地方权威的中介角色—传达、保护共同体利益的角色随之弱化;地方权威的官化过程,并没有在社会和国家之间建立新的联系。国家已经意识到,相当部分乡村基层组织的作用,不是连接国家体制和社会,而是起着离间他们的作用,从而影响着基层的稳定。”(39)

二、改善国家与农民关系的路径探索

已有研究从各个视角勾勒出了国家与农民关系变迁过程中呈现的基本特点:国家总是试图通过地方权威而不是绕过它实现对乡村社会的控制是国家与农民关系的基本状态,但是近代以来国家政权建设在试图加强对农村直接控制力度的过程中一定程度上破坏国家与农民的连接中介,造成了直接控制目的与断裂现实的悖论,于是学者们大体从以下几个方向对改善国家与农民关系作了有益的探索。

基层政权授权来源转向:张静认为近代以来国家政权建设将基层政权的授权从地方社会转向官方系统,从而造成了地方权威隔离国家与农民的现实。所以他指出:“社会授权关系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是防止权威和社会的脱机乃至对立,因为它能够避免脱节积累引致的政治冲突和治理困难。因此,以制度化的方法确立权威的社会性来源,强化权威的社会基础,是基层长治久安的根本。”(40)众多学者寄予厚望的“村民自治”基本上是遵循这一逻辑的。张静认为村民自治实质是国家通过动员村民共同监督基层政权的方式,通过乡村的选举保证了权威和社会利益的制度化连接。不少学者认为村民自治是从上而下推动中国民主发展的突破口。(41)程为敏认为村民直接选举是“弱者的强武器”(42),是在村庄政治格局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凭借其在人数上的优势从体制外选择自己利益代言人的制度保证。

共同利益空间建构:樊志认为:公共利益空间的建构提供了一种可以逾越国家、基层政权、农民之固有界限而铸造新纽带的有效途径,改组了三者之间的原有格局,并在他们之间重新塑造新的关系和结构。(43)他通过解读山西一个村委会的选举分析了村庄精英建构公共利益空间的技术:“在村庄内部分化严重的情况下,运用微观的技术造成精英与村民之间的利益联结,建构了共同的私人利益;在国家成为村庄政治‘不退场配角时,努力取得国家的认可和支持,并使用微观技术将这种认同和支持作为资本来赢得村民的信任,从整体上建构共同利益空间。这一建构过程模糊了村庄中国家与社会的边界,在一定程度上整合了国家、基层政权和农民的分立,建构出了共同的利益空间。这一方式突出了村庄精英在建构国家和农民关系中的重心作用。

民间权威复兴:一些学者认为,近代以来国家政权现代化建设摧毁了传统的以家族、士绅为代表的传统的民间权威,从而使得国家政权在基层的合法性受到挑战。鉴于传统的民间权威在连接国家与农民关系、整合乡村社会中的突出作用,部分学者提出民间权威的复兴是改善乡村秩序的一种途径。杜赞奇提出通过重新整合遭到破坏的乡村文化网络来抵制营利型体制的膨胀引发的国家政权内卷化。王铭铭的研究发现了中国东南沿海地区“民间权威”复兴的现实,并对这一现象给予了高度评价:“从历史的角度观之,民间权威中心的起源,是对现代国家政权向地方渗透的文化反应。从社会角度看,民间权威中心在地方社会中扮演着不可缺失的中介角色。”(44)

合作组织兴起:改革开放后,发达地区乡村社会兴起的各类经济合作组织在整合乡村社会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于是合作组织在许多学者那里成为整合乡村关系的方式。王立胜认为发展农村合作组织是农村现代化社会基础再造的重要路径。“在国家的力量无法到达每一个农村的“神经末梢”的情况下,农村生产力水平低下与生产生活复杂性之间的矛盾必须依靠农民合作来解决。”(45)他还指出了解决中国农民合作化困境的路径:村庄“外人”的介入是农民合作的催化剂,他组织应成为中国农民合作化建设的主要手段。有学者研究发现企业化组织是公社体制解体后一种新型的乡村整合方式,“在这种组织里,政党是领导机构某企业化组织则是连接个人的中介,国家通过中介组织管理社会。国家权力进入社会的途径如下:国家政治输出给企业化组织,再由企业化组织中介传递给个人”。(46)

三、未来研究的努力方向

综上所述,近百年来国内外对于中国大陆国家与农民关系的研究成果一方面为我们从多元化视角解读了国家与农民关系的特点,并清晰勾勒出了二者关系发展的脉络,这对于我们认识、研究国家与农民关系的历史和现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另一方面,众多领域学者对改善当前我国国家与农民关系的路径进行了孜孜不倦地探索,这不仅切实解决了一些实际问题,并且为我们更进一步探索不断变化的形势下改善国家与农民关系和乡村整合的方向提供了一定指导。尽管如此,笔者认为,在新形势下,国家与农民关系的研究还可以在以下两个方面进一步延伸:

一是继续探究阐释国家与农民关系状态的新视角。已有的研究对不同历史时期国家农民的连接方式进行了详细的研究,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地区差异的日益凸显和多元化,无论是解释历史的还是现状的视角都不能一劳永逸地解读我国当下各个地区国家与农民关系出现的新变化;再者,已有的解读国家与农民关系的方式基本是属于从正面直接入手的,这种方式可能会造成对一些表面现象的误解,因此,我们应该通过侧面现象入手,解读一些农村现象背后隐藏的国家与农民关系的本质。

二是改善国家与农民关系的路径尚需进一步探索。学术界对于改善国家与农民关系的路径分别按照理论和经验两条思路进行了探索,笔者认为,已有的探索基本上把握住了改变的方向,但是在具体路径适用性问题尚存在质疑,比如村民自治在重构国家与农民关系当面被置于非常重要的地位,但是,近年来我国各地进行村民自治的实践其实并不是很理想,张静指出一些地区的自治仍然是传统的“权威性自治”而不是理想的“代表性自治”,村民自治的效果由此在学术界引起了众多争议;再者,一些地区成功的经验本身具有很强的地域性特色,推广的可能性极小,比如民间权威复兴。这些都要求我们通过深入调查研究不同地区的情况继续探索改善国家与农民关系的方向。

注释:

(1)朱庆葆:《危机中的政治嬗变》,《中国现代化史》第1卷,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28页。

(2)孙立平:《改革前后中国大陆国家民间统治精英及民众间互动关系的演变》,《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4年春季号。

(3)[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0页页。

(4)[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4页。

(5)[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6页,45页。

(6)萧公权:《中国乡村》。

(7)瓦特:《晚清之地方官》,第190页。

(8)佐伯富:《清代的相约和地保》,第90-91页。

(9)[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3页页。

(10)赵泉民:《“经纪”体制与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绩效———20世纪前半期中国乡村社会权力格局对合作社影响分析》,《江海学刊》,2009年第2期。

(11)吴毅:《宗族权威的变异与经纪模式的消解——20世纪上半叶四川双村二重化权力形态变迁的个案研究》,《文史哲》,2003年第4期。

(12)楚成亚:《乡镇政府自我利益的扩张与矫治》,《中国政治》,2000年第2期。

(13)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增订本)》,第310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14)杨善华,苏红:《从“代理型政权经营者”到“谋利型政权经营者”—市场经济转型背景下的乡镇政权》,《社会学研究》,2002年第1期。

(15)杨善华,苏红:《从“代理型政权经营者”到“谋利型政权经营者”——市场经济转型背景下的乡镇政权》,《社会学研究》,2002年第1期。

(16)周飞舟:《从汲取型政权到“悬浮型”政权———税费改革对国家与农民关系之影响》,《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1期。

(17)王道勇:《国家与农民关系的变迁—以实地农民为例》,第33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18)徐勇:《村干部的双重角色:代理人与当家人》,《二十一世纪》(香港)1997年8月号。

(19)吴毅:《双重边缘化:村干部角色与行为的类型学分析》,《管理世界》,2002年第11期。

(20)仝志辉、贺雪峰:《村庄权力结构的三层分析-兼论选举后村级权力的合法性》,《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

(21)金太军:《村庄治理与权力结构》,广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93页。

(22)金太军:《村庄治理与权力结构》,广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09页。

(23)李略:《市民社会和社团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9年春季号。

(24)金太军:《村庄治理与权力结构》,广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7-28页。

(25)王立胜:《中国农村现代化基础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73页。

(26)秦晖:《传统中国帝国的乡村基层控制:汉唐间的乡村组织》,黄宗旨主编《中国乡村研究》第一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30页。

(27)王立胜:《中国农村现代化基础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74页。

(28)费孝通:《中国绅士》,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4页。

(29)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江苏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10页。

(30)王铭铭,王斯福:《乡村社会的公正、秩序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24页。

(31)王先明:《近代绅士》,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1页。

(32)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增订本)》,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7页。

(33)[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页。

(34)金太军:《村庄治理与权力结构》,广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7、40页。

(35)[美]费正清:《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1949-1956)》,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72页。

(36)金太军:《村庄治理与权力结构》,广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47页。

(37)张厚安:《中国乡镇政权建设》,四川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85页。

(38)金太军,施从美:《乡村关系与村民自治》,广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09页。

(39)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增订本)》,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47、29-31、4页。

(40)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增订本)》,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46页

(41)徐勇:《村民自治:中国宪政制度的创新》,《中共党史研究》,2003年第1期。

(42)杨善华,程为敏:《当代中国农村的社会生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9页。

(43)杨善华,程为敏:《当代中国农村的社会生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0页。

(44)王铭铭,王斯福:《乡村社会的公正、秩序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93页。

(45)王立胜:《中国农村现代化基础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33页。

(46)金太军,施从美:《乡村关系与村民自治》,广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07页。

作者简介:周芳名,1985年9月生人,女,重庆铜梁人,汉族,硕士研究生,万州区委党校科社党建教研部副主任,研究方向:社会学,社会分层。郑中华,1983年6月生人,男,湖北省恩施人,土家族,硕士研究生,万州区委党校教务处副主任,研究方向:管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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