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

2014-11-10 13:48刘延强
黑龙江史志 2014年19期
关键词:保护

刘延强

[摘 要]不可移动文物是人类过去生活的象征,是人类活动的物质表现,是沟通人类与历史的桥梁。如果丧失了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其中记录的历史文化精神,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意味着人类丧失了文化传统,丧失了作为一个民族的自我特性。同时,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未定级别不可移动文物。在日常工作中,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更好的保护这些不可移动文物,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重要话题。

[关键词]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保护

我国留存至今的大量不可移动文物,形象地记载着我国历史的形成、发展的进程,它们不但是认识历史的证据,也是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民族文化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这些不可移动文物遍布于我国各地,反映着不同地域、不同时代的艺术和文化特色,它们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和旅游等产业的发展而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与重视。

一、“三普”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思考

(一)《文物保护法》得到了科学宣传与认真学习

文物工作者认真学习《文物保护法》,在思想上真正领会其实质,明确岗位、职责。《文物保护法》规定:“不可移动文物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三普”期间,有针对性、科学地进行宣传《文物保护法》,通过宣传引导,取得地方政府的支持,取得全社会的理解,更好的实施文物保护工作。一是向地方政府加大宣传,宣传不可移动文物在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改善民生方面的积极作用,使地方政府及时了解国家文物保护的方针、政策,同时也使地方政府更加支持文物保护工作;二是向不可移动文物的产权人进行宣传。“三普”期间调查、登录的祖屋、厅堂、祠堂等不可移动文物绝大多数是老百姓的私有财产,通过向居民宣传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和文物价值,使居民由被动参与保护转变为自觉主动参与保护,充分调动起居民保护不可移动文物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三是大力宣传和动员广大群众参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组织好每年“5·18国际博物馆日”和“文化遗产日”的宣传活动。

(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与开发建设的矛盾得到了正确的处理

当前,我们国家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快速推进的过程中,城镇人口已经超过50%,城乡建设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矛盾进入凸显期。特别是“三旧”改造、新农村建设过程中,除了建设性破坏之外,由于一些片面认识、错误观念以及管理不当致使不可移动文物被“维修性拆除”、“保护性拆除”等现象时有发生,尤其对于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重视程度和保护工作更是不够。如北京市“梁思成和林徽因故居”、重庆市“蒋介石行营”被拆,在社会上反映强烈、影响巨大。作为文物部门应该积极主动地将文物保护工作做在前,“三普”后应及时制定本地区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明确保护目标和工作措施。要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积极主动与相关单位洽接文物保护规划,将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到整体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并将三普期间调查、登录的不可移动文物基本情况送达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相关单位,让文物所在地政府及相关单位清楚不可移动文物数量、具体位置、坐标数据和简要介绍。同时,将行政区划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使广大群众及建设单位清楚保护对象,以便在城乡建设中做到合理规划,防止因建设导致文物遭受损毁,使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其环境风貌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控制。因此,正确处理好建设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矛盾,既让文物保护事业得以发展,又避免与地方经济发展发生冲突。

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和保护主体独立性不强

《文物保护法》办法规定:“发现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地下文物遗存和古文化遗址后,该遗存或者遗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实行就地保护,制定和落实相应的保护措施。”由于文物保护单位主要为经过核定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对象,因此文物保护单位的认定和保护环节是文物保护工作的核心。文物的认定主体主要为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然而在现行制度下,地方文物行政部门直接隶属于同级地方政府,在人力资源构成和资金来源上也依附于地方政府财政和人员配置,在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城市开发建设发生冲突时,由地方政府根据地方需要统筹管理。而在城市现代化和商业化飞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很多地方政府单纯追求地方经济效益,在公共基础建设方面投入较多,并且往往因此而忽略甚至牺牲文物保护这个公共利益,造成文物认定和保护主体的独立性不强,动力不足、权威性不高的局面。在平衡利益的过程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往往因为保护级别高而能“幸免于难”,未定级别不可移动文物就成了开发建设、经济发展的牺牲品,地方文物主管部门往往也“束手无策”。

(二)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和保护环节公民参与空间狭小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根据具体情况,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有关机构或者指定(聘请)专人负责管理。没有具体规定公民在认定和保护不可移动文物中参与的权利,这使得文物认定行政部门的独立性不强、动力不足的弊端无法得到弥补。大量不可移动文物属于私有的古建筑、古民居,所有人对财产物权保护的合理利用会形成对财产文物价值保护的有力支持。另外,随着人们文物欣赏能力和保护认识的不断提高,参与文物认定和保护的愿望也在加强,如能对其进行引导和利用,可以让他们成为完善文物认定和保护文物的主力军。同时,现行的以普查为主的认定方式限制了公民参与文物认定的空间。虽然《文物认定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公民推荐的认定形式,但是对于推荐程序的时效、行政机关的责任与义务等没有作出规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恐怕作用不大,另外文件法律效力也比较低,在文物认定最为活跃的地方行政,实施力度恐怕差强人意。

(三)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不清晰、可操作性不强

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登记公布,建立档案,制定并落实保护措施。只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没有规定具体的标准,文物认证比较模糊,文物认定标准的模糊限制了公民参与的空间甚至堵塞了公民参与的渠道。有的地方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与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的规定使得相对人对有关机关的评判标准并不知情,不但不利于建筑所有人根据所有物的情况及时申报审批文物保护单位,也不利于相对人监督文物部门的不作为。

(四)不可移动文物修护工程的质量监督和监理工作尚不完善

文物保护工程中的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和迁移工程,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和工程监理。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应当按照相应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进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文物保护工程竣工后,工程应当组织验收。近年来,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普遍受到各级政府和文物部门的重视,我国进行了大量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工作。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在修缮保护上往往经费比较到位,相关部门的重视程度也比较高,手续也比较齐全,最后达到的效果会比较好。而未定级的不可移动文物相对而言重视程度差一些,社会监督也介入较少,由于日常管理监督和专项资金的缺失,近年来使得很多未定级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自行将文物进行拆改,出现了很多对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性破坏”。

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探索

(一)健全文物保护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才

多次的文物普查及日常保护工作需求分析中指出,我国文物相关专业高素质人才严重缺乏是影响我国文物普查与保护工作开展的重要因素。由于文物普查与保护工作环境较差,工作性质及薪资福利与现代人的人生观与价值观分歧严重,造成了多数家长不愿学生报考文物相关专业。这一现状严重阻碍了我国文物事业高素质人才培养,进而影响了文物普查及保护工作的开展。

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大好形势下,我们要加快健全文物保护相关机构,合理配置人才。首先,可对外招聘具有高学历及专业技能的人才,要想方设法请得进留得住人才。其次,要让文物保护人员多走出去学习和交流,吸收先进的文物保护经验,努力提高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人员素质。再次,如果人员不足的情况下,文物主管部门可以抽调下属单位相关具有专业技能的人参与,争取把文物保护工作做得更好。总之,无论如何工作都取决于人的因素。要不断提高从事此项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发扬吃苦耐劳、艰苦奋斗的敬业精神,积极主动的开展此项工作。

(二)宣传文物保护意识,分享文物保护成果

文物是人类不可再生的财富。保护这些文物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利用文物,发挥其作用,实现其价值。根据这些文物的特点、历史内涵,整合利用现有丰富的文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政府投入制定保护和利用规划。

(三)强化科技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作用,提高保护效果

在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中,科技含量不足严重阻碍了我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而且,我国文物保护工作中缺乏标准化工作依据,往往造成了虽然保护目的强烈,但是实际保护工作效果不明显等问题的发生。目前在保护不可移动文物的工作中,还是以经验判断为主的工作作风占主导,未来要更多的运用的科技手段,对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日常监管、修缮、重建等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并且根据不同类型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需求及技术应用制定相应的保护标准,促进文物保护目的的实现。

(四)注重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与地域经济的和谐发展

受我国地域经济差异因素影响,在欠发达地区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开展并不理想。受经济发展、思想观念等因素影响,许多文物保护建筑并未受到应有保护,以经济建设为纲导致了很多不可移动文物遭到破坏。不可移动文物所在地的政府部门应开拓思路、创新思想,将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与当地经济发展相结合,制定新的政府部门考核标准,不能只以经济发展为纲,而忽略文物保护。在我国现代社会经济稳步发展的今天,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与经济协调发展应作统筹规划,和谐发展,以不可移动文物为载体发展旅游业等方式帮助经济增长,通过经济的发展更好的保护不可移动文物,实现二者科学发展。

(五)探索相对独立的文物保护行政工作

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与保护工作属于文物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若要改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效果和效率,就要保证文物主管部门的行政能力不受影响,就要探索相对独立的文物行政工作。在社会全面发展的今天,不能一味的将文物保护的责任让位于经济发展的需要,盲目的服从地方政府的经济发展规划而忽视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

结语

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明确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文物保护整体利益格局中达到一种平衡,更好地保障不可移动文物的事业健康发展,使不可移动文物成为一块真正闪光的金字招牌,在改善环境、展现城市品位、壮大第三产业、提高文明程度、营造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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