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江土地买卖文书档案书写程式探析

2014-11-10 16:31朱永强
黑龙江史志 2014年19期
关键词:程式书写

朱永强

[摘 要]清至民国时期,土地私有权确立,土地买卖文书的书写程式形成固定的程式。清水江文书的书写程式形成了独有的特色,成为文书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对于更好的了解与使用文书史料具有重要的意义。以清水江土地买卖文书档案为主线,概要介绍清代以来清水江流域土地买卖契约文书的书写格式的特点。

[关键词]清水江文书;土地买卖;书写;程式

清水江文书是广泛遗存于贵州省东南部清水江流域台江、三穗、剑河、锦屏、黎平、天柱等县的以林契和地契为主体的民间性文书。贵州大学中国文化书院和天柱县档案馆合作整理的天柱文书中,以土地买卖契约为主。土地契约是土地权利关系的法律文书,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一个重要书证。清代和近代各种土地契约的格式,大体上都是在宋至明中叶一段时期内奠定的。土地买卖在古代封建地主所有制的社会形态下是一直延续的,那么不同的时间形成不同的契约档案,但这些连续性的文书在写作格式上都有一定的范式。清水文书与敦煌文书和徽州文书不同之处在于,其为清水江流域侗族和苗族等少数民族地区的民间文献,土地买卖文书在写作格式上有其自身特点,故笔者拟以天柱县土地转让文书为中心,分析文书写作程序及其写作过程所体现的特点。

民间的土地转让,是订立地契,然后到政府部门投税印契,最后进行推收过割的一个过程,而文书的写作又为订立契约的重要形式和步骤。从清朝至民国年间,土地转让文书在书写程式上大同小异,土地买卖契约一般包括业主(亦称契首、立卖人)、出卖产业缘由、土地的来源、土地坐落、土地面积或土地字号、钱主(买主)、价格,以及买卖双方享有的权利和需履行的义务等,文书正文之后有凭中人(中保人)和买主的署名或者画押(就清水江文书而言,业主画押的情况较少见),末尾多要写明立契的时间。为了更好的说明问题,不妨试以《乾隆二十年三月初三日潘穂成賣田契》为例,先出其原文,然后再作解释:

立卖田契人潘穂成,今因家下帖小时礼艮(银),无从得处,自己商议,将到马路冲田,四不等形下田壹丘,计禾贰拾三边,载粮一升三合七勺四囗零七主四立二粟八黍,欲行出卖,无人承就。自己请中在内,问到房侄潘进林名下壹面承买为业,凭中议定卖价纹银贰拾柒两整。其旧潘进林兄弟子孙永远耕管为业,如有后囗房族人等言论,在于卖主上前理落,不干买主之事。一卖一了,父买子休。今幸有凭,立此卖契存照。

代笔潘赞成

凭中潘尔科

卖主潘德成

乾隆二十年三月初三日立契

又如民国文书《民國三十二年六月十三日蔣泰藻賣田契》

立契卖田字人蒋泰藻。今因家下要钱使用,无从得处。夫妻謪议自愿将到土名斋公冲水田壹连三坵,计谷肆运,计开四至,上抵路下抵豪,左抵泰彬,右抵祖树田坎,却共载税照派,四至分明,要行出卖。自己请中上门,招到叔父蒋景梁名下承买为业。当日三面议定卖价钱壹佰陆拾元捌角正。即日钱契两交,无欠分文,领不另立,其有酒席画字一概包护在内。如有来历不明,账项不清,卖主向前理落,不关买主之事。此系两相意愿,并无压逼等情。自卖之后,任从买主子孙永远耕管,卖主不得异言。恐口无凭,立卖字为据。

凭中蒋景田

自请蒋景台代笔

民国叁拾年辛巳岁六月十三日立卖

跨度近二百年的时间两份文书包含的基本信息,如开头格式、售卖土地原因、土地价值、买卖双方的义务、笔录者、中人、立契时间等,是很少变化的。

一、文书档案的开头

田地转让契约一般都是冠以“立卖田契人”或“立卖田契字人”的文字,这种文书书写形式也是旱地与水田、油田、山地等相区别的一个重要部分。这也是文书的一般特点,一目了然可以知道这是以土地中的旱地作为标的物的。通常情况下的格式是不会有很大出入和变化的,书写的不同仅仅是在卖土地者住址、土地位置或人数有所区别。

“立卖田契地人地[良]寨汤口王氏三妹,今[因要]钱使用,无所出处。”“立卖田契字人羊角溪杨门张民晚妈,今因家下要钱用度,无从得处。”“立賣田契人求富村龍炳祥,今因要錢使用,無所出處。”“立賣田契人地良寨龍清榮,今因要錢使用,無所出處。”这几份文书中出现的是卖地人的家庭住地,再有“立卖墦冲地契人潘光浦,今因家下要钱用度,无从得处,自己夫妻商议……”“立卖墦坪地契人潘通耀,今因要钱用度,无从得处......”文书出现的则是土地所在的地“潘冲”和“墦坪”。

一般而言,在多人卖地的文书都是兄弟几人或者父子或者至亲一起卖共有地要把所有人的名字都要写在契约开头,这样也就消除了族内亲人不承认土地买卖的情况,如“立賣田契人龍建榮祥兄第(弟)二人,今因要錢使用,無從得處。”“立賣契田契人潘成宇同侄潘仁明”“立賣田契字人吳燦謨熙、燦績明兄弟四人,兹因家下要錢應用,無所出處”等。

二、文书档案内容

(一)出卖土地原因

天柱县买卖土地文书,大都未写明了出卖的原因,且多数冠以“家下要钱(要银、要洋)使用(应用),无所出处(得处)”或“家下缺少用度”等类似的套话。如:“立賣田契字人吳元林,今因家下要錢應用,無所出處。自願將到土名承富田大小三坵出賣。”又如“立賣田契人吳沛林,今因家下要錢用度,無處所出。自願將到土名成富田大小二坵,要錢出賣。”真正写明“缺少用度”原因的文书则较少。

在天柱侗、苗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出卖土地的原因不乏有:丧葬费用、宗族开销、嫁娶经费、官司开支、偿还债务、贸易成本、移居资金、建房造价等其他原因。

(二)土地来源、价值

土地来源也是土地的所有权的一个重要证据,写明来源的土地也是为了避免以后出现纠纷时所用到的凭证。由于地权转移出现争端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民间买卖契约文书才有必要详细注明原主地权来历,以禁止收赎、找补等事项。所以在文书中注明土地来源是文书中一个重要信息,也是谨防以后发生争端时必要的凭证。

“立賣墦冲人潘德成,今因家下要銀用度,無從得處,自分上祖業,情願將到土名到冲墦一个,”这份文书明显的指出了土地是祖上分得。也有自己买进如“”在个别文书中可见是由故人、亲友、亲族等赠送的如“”

买卖双方在衡量土地的价值时,根据土地的大小确定价钱,出现在文书上则是钱、银或土地上的收入,不再出现土地的面积。

(三)买卖双方关系

根据现有文书所载,土地买卖文书有“本族(本寨)某某承买”如“先问房族(本寨),无人承买,请中上门问到……承买”这样的字眼出现,很明确地发现买卖双方的关系。卖土地为了不使本族或本寨的土地有所流失,先在本族或本寨中询问则成为一个必需性问题。如下面一份文书:

宣统二年十二月十二日龙灿金卖田契

立卖田契人龙灿金,今因家下要钱应用,无所出处。自愿将到土名冲夏田大小四坵出卖。上二坵上抵山,左右抵山,下抵荣海田。下二坵上抵荣海田,下抵王瑞森田。左抵坎,右抵会田。四至分明,要钱出卖。先问房族,无钱承买。请中上门问到吴泽坤、林、长兄弟叁人承买为业。当日三面议定价钱八仟六百文正。其钱卖主领足,其田卖与买主,耕管为业。自卖之后,不得异言。恐口无凭,立有卖字为据。

代笔龙兆璠

凭中吴林珍

宣统贰年拾二月十二日立

这是贵州少数民族的通俗。凡出卖土地,必须先通过房族或亲族,由近及远的形式,即从近亲到远亲(也即“内六房”到“外六房”),看本族是否有人想承买,本族内无人承买则问本屯(寨),若屯(寨)内无人承买,方可卖给外屯(寨)的人。若是“六房”和屯(寨)内有人想买,却卖给外人,足以已发族与族之间的矛盾或冲突。

但是,其中有编号为GT—040—058的《光绪三十三年三月龙东本、龙东玖卖田契》出现“……弟兄二人商量卖与堂侄龙喜魁承买,当日议定田价壹拾捌仟零捌拾文正……”的表述,土地是卖与本族“堂侄”,即土地在本族内转让就无须再问本族承买。

(四)买卖双方的义务

在清水江流域的土地买卖文书中,卖者的土地不能存在任何争议,出现争议时要承担一切后果。所以,文书档案中都会出现“若出现来历不明,由卖着上前理落”。

三、档案契约契尾

1、中人

中人既是土地买卖过程的见证者又是保证交易公平的主持者,“请中”,又称中照,在契纸上一般写作“凭中”,指介绍人,中间人。汉刘向《说苑·尊贤》:“士不中而见,女无媒而嫁,君子不行也。”明徐咸《西园杂记》卷下:“陆挽出一无赖作中假写卖券。”此处指土地买卖过程中所请居间介绍或作证的人,以保证契约的公正和有效。

土地买卖一定要有房亲在场,房亲是宗族势力的代表,只有征得他们的同意,土地交易才能说得上是真正的交易成功,否则,以一个宗族的势力要抢回所卖之土地并非难事。所以在天柱文书“中人”“凭中”等大部分是由房族、族亲来充当的。但是有的文书也是“中人”和“房亲(亲房)”同时出现的,

如下面的文书由“代笔”作为“凭中”:

立卖田契人龙东本玖,今因前光绪癸邜年内设修道场,缺少用度。自愿将土名高阳山坝三家所共之田乙坵,收花四十二边,上抵求泰,下抵任开云,左抵应昌共,右抵承广,四至分明。弟兄三人商量卖与堂侄龙喜魁承买,当日议定田价壹拾捌仟零捌拾文正。其钱交清,将田付与买主为业。自卖之,不得异言。恐口无凭,立有卖字为据。

代笔凭中文科

光绪卅三年三月日立

或者直接出现代笔而不出现“凭中”“中人”字样,“代笔”自然而然的充当了“凭中”的角色:

立卖园地契字人吴月畆,今因要钱应用,无所出处。自愿将到土名上杨七寨园地壹团出卖,上抵吴喜庆园,左右抵吴朝伟园,下抵大路为界,四至分名(明)。自己上门问到吴清祥明(名)下承买。当日言定作价钱壹仟六百八十文整。其钱付与卖手应用,其园地交与买主,永远耕管为业。自卖之后,不得异言。恐口无凭,立有卖字为据。

代笔吴现周

光绪廿年十二(月)十四日立卖

2、卖主

苗、侗少数民族人口为主的天柱地区,卖主的姓名一般是不会在文书的契尾出现的,但是一些文书出现了立卖主。

康熙四十九年三月十三日潘福汉、潘孝川侄计生卖荒地契

立卖慌(荒)地人潘福汉、潘孝川侄计生,今因家下要银使用,无从得处,兄弟商议,将到荒地土名元头路赀,欲行出卖,四方招主,凭中问到潘贵明一面承当为业,当日三面凭中议作卖价纹银伍钱伍分正,其亲领入手用度,其荒地付与贵明子孙永远耕管,在后二家不得憣悔,如有房亲言论,在与主向前理落,今欲有凭,立卖契存照。

卖主潘福汉、潘孝川共三分

引进中人潘文瑞二分

代笔明卿

康熙四十九年囗囗囗岁三月十三日

3、立契时间

土地买卖契约时间写明的是立契时间或买卖时间,是一直为业主和钱主双方所重视的。在一般情况下立契时间和买卖时间是一致的。两汉时期的田宅契约,时间更明确具体。汉武以降,各朝代已均用皇帝年号纪年,清代的天柱文书绝大部分都是有具体时间可考的,几乎所有的文书绝大部分都是以“皇帝年号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立(契、约)”。极个别的文书中出现“黄帝纪年”或者“大汉纪年”。

四、结语

因土地的不可移动性,故而土地买卖只能在狭小空间内流通,多山少地的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地买卖更加具有地域特点,文书书写程式也独具特色,通过对土地买卖文书档案写作程式的分析,不难得出土地转让文书的基本范式:

立卖田契人某人,今因家下要钱应用,无所出(得)处。自愿将到土名某地面积出卖。上抵地点,左抵地点,右抵地点,下抵地点。四至分明,要钱(洋、银)出卖。先问房族,无钱承买。请中上门问到买着姓名,承买为业。当日三面议定价钱(洋、银)钱数。其钱(洋、银)卖主亲手(亲自)领足,其田卖与买主,永远耕管为业。自卖之后,不得异言。恐口无凭,立有卖字为据是实。

(卖主)XXX

中人XXX

皇帝年号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立(契、约)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清水江文书整理与研究[项目批号:11&ZD096]”;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近500年清水江流域文明发展史研究”(10BZS002)研究成果之一;复旦大学985工程三期项目“贵州清水江文书研究”(2011RWXKYB045)阶段性前期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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