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二世而亡原因新论

2014-11-10 18:19马建东
黑龙江史志 2014年19期
关键词:法家制度

马建东

[摘 要]秦于二世而亡,其速亡之因素一直被探讨,原因诸多。而秦的暴政之探讨在柳宗元的封建论中已有概详。中国历史认识对于秦朝速亡的考察基本上还停留在这个层面。但实际上,秦二世而亡在暴政的表象下隐藏诸多线索给后人以警示,而制度层面上的失败是探讨其深层原因的重点。

[关键词]秦朝;速亡;制度;法家

一、从沙丘政变看秦朝的君臣关系

沙丘政变后始皇遗诏被改,朝政的混乱,恐怕是之前就已存在的问题,只是在始皇的威信下一直被禁闭着,这也是秦亡的一个入口。始皇一死,一个国家支柱的威信暂且消失了,能够连接地方与政府的威信也土崩瓦解了。致使秦在始皇之后不能建一个很好的连接。这个需要威信所支撑的国度终因权利的极度膨胀而将其终结。沙丘政变这一事件是极其重要的,他暴露出秦帝国一直被隐藏起来的诸多问题,其一李斯赵高在威信继承上的阻断,另从陈胜吴广以及项羽刘邦的起义中也可看出旧贵族地方势力的强大,这种势力色彩从封邦建国开始到东汉地方豪强都颇为浓重,不可不讲统一与分裂的趋势之间一直暗暗的做着斗争。秦发展之短,从这两种强力的相互作用上自然而然的演变出诸多原因与理由。

从君臣关系看,在拥有朝廷重权李斯的身上积聚了法家士人的某些特征。法家学士与其他学士的政治思想是很不一样的。法家学士讲究的是与当权者的相互利益。以李斯为代表的老鼠哲学就深刻地反映其对国家,个人,当权者的微妙关系。李斯的各种建言献策大多都是顺着皇帝的意思去做的,所以说李斯是侍人而不是侍国家。其哲学思想是落后于儒墨道的。论语中曾子述“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仁以为己任,不亦重乎,死而后已,不亦远乎?”(《论语·泰伯》)这是有别于法家在跟人探讨思想中的缺陷。

这也只是想李斯作为法家文化发展着中存在人格上的种种不足。也为其沙丘政变中提供了先决条件,另一点就是君臣关系在春秋战国时期长期形成的交互习惯,但却在一统后受到了不可调和的冲击。“帝者与师处,王者与友处,霸者与臣处,亡国与役处。”(《燕策》)魏文侯对卜子夏,田子方,段干木三人拜其师,对吴起,李悝,乐羊,西门豹屈侯鲋五人皆臣之③(见《史记·魏世家》)这都可体现当时士和君主的关系,师,友,臣(《中国知识人的考察》)而到了秦,这种关系产生了巨变。可这仅是形式,在当时士人的思想中,忠君的思想仍不严密的。在春秋战国时期除了师、友、臣的关系以外,贤士在各国之间寻找精神寄托在秦时仍留有遗存,叔孙通皆二世投怀王之事就是一很好的典型。可见这种士文化在当时的政治体现的大多是一种离心力。

二、秦朝与法家文化

秦之所以能统一六国,其法家文化在秦国大兴其盛是一重要原因。始皇重用李斯,对韩非子的法、术、势相结合的理论深信不疑。其政策中无不暗含着他在统治中那唯我独尊,规制与自我的思想。皇帝制度就暗含着他对韩非子中强“势”观点的赞同。“尧为匹夫,不能正三家”,“桀纣为天子,能制天下”(《韩非子》功名)对政治权势的强调而后便阐述了“以田连,成窍之巧,共琴而不能成曲,忍住又安能与其臣共势以成功乎?”(《韩非子》外储说右下)在人臣中他确立了不能同并之的制度,在民与君之间的关系处理上也可从韩非子中得到引证“威势可以禁暴,而德厚之不是以止乱也”他过于强调强权而忽视抚慰众生中本生就存在的平等与极权之间的斗争性。林剑鸣先生在他的《秦史稿》中有言曰:“秦始皇统一中国以后,秦始皇实行的统治方法,就是韩非子主张的法、术、势并用的统治术,而这种统治术在秦始皇死后,二世当政时,李斯又将他发展为督责之术”,“这又是韩非子理论的进一步发展,成为封建独裁和暴君统治的理论基础”李斯的督责之术引用韩非子,申不害,商君的言论为自己的理论奠定了基础,而事实其督责之术是其救命之术,且大多也只是抄袭前人之作。他所求的督责只一味为二世的暴君统治找到一个寄托。法家文化也在此完全失去了生命力,其包容性越来越差,似乎完全走到了一个死胡同内。

三、郡县制的实施

复辟的贵族旧势力从“项梁、项籍于吴起兵,田澹、田荣、张良起于留,周市立魏公子咎为魏王,张耳立赵歇为赵王,燕贵人立韩广为燕王。”后“羽使率三万人从汉王,楚子、诸侯人之慕从者数万人”(《汉书·高帝纪上》),这些都可看到复国势力之壮大,不仅人数众多,我们能从起义时的几个势力和重要人物中就可找到地方旧贵族阶级在起义中的号召力和智慧,他们显得更有纪律、组织和坚定的信念。例如张良狙击秦始皇于博浪沙,高渐离以击筑袭击余始皇。而在秦初始对待这些复国势力、地方豪滑以“徙三万家丽邑;五万家云阳”的做法(《史记·秦始皇本纪》),想通过移民政策来控制地方势力是失败的,集地方旧贵族于都城周围加强控制也不能全之。

汉初豪宗强族多为古代封建势力之遗,故汉廷对付他们的政策,除迁徙之外,便是严厉的打击,甚至不惜加以夷灭。(《士与中国文化》)这一点上是与秦朝对付旧贵族很相似的。而且我们也知道汉初那种严厉方式下的打击也很为失败。因为它并不能真正的消弭社会危机。所以以后便对此采取软化的方法,也就是西汉循吏常常推行的教化政治。我们暂且不谈教化政治后西汉的豪强又是个什么样子,但这可以对秦朝得到一个很好的借鉴。

而在提及郡县制问题上,柳宗元在封建论中论及秦朝灭亡认为是“咎在人怨,非郡邑之制失也。”其中“时则有叛人而无叛吏,人怨下而吏畏于上”之语便认定秦之亡实自于秦苛政之事实,而无关乎吏治的解释。他也简单的将在此的制度一并推向吏治中去,即认为吏治之好坏决定其制度的好坏。吏治之严,体现国家制度的严谨。

秦统治者认为郡县制确确实实的解决了为自己树敌的风险,并以一种迁徙的方式作为影响郡县制的配套措施。殊不知这种过度放松地方的权利而加紧中央,只会使地方的种种问题的不到很好地解决。而后之“各地守令,据地死守者少,自谋出路者多”(《西汉初期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的演变》)并非无叛吏者。郡县的职责则成为微乎其微的守职罢了,遵从自上而下政策的实施,自主权便一尽全失。

猜你喜欢
法家制度
夏朝
小小书法家
小小书法家
小小书法家
小小书法家
小小书法家
小小书法家
某些单位的制度
论制度安排的后发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