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宋初政治体系建立中的“制衡”原则

2014-11-10 10:21孟凡明
黑龙江史志 2014年19期

孟凡明

[摘 要]宋代初期在巩固政权的过程中,突出的在各方面运用了“制衡”的原则与手段,一方面突显了宋代朝廷加强中央集权维护皇权专制的需求,另一方面也显示了古代皇权统治对于各方面政治、军事力量的防备。

[关键词]宋初;政治体系;制衡

经历了唐末及五代十国近两百年的战乱,五代时期相继的五个王朝都是短命政权,皆由掌握兵权的武将建立,政治统治阶层显现出极度的不稳定性。脱胎于后周殿前都点检的赵匡胤,在陈桥黄袍加身,调转枪头班师回朝,从而建立了宋朝。宋初两代帝王,太祖匡胤和太宗光义,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坐稳了天下,结束了五代十国的纷乱局面,并取得历史上的正统地位。本文拟着眼于宋代开国建朝这段历史,分析宋代建国初期在官僚体系建立的过程中如何以“制衡”原则为核心要素,建立起一整套稳定、持续的官僚统治体系,成功完成了统治系统的重建。有宋一代,可以说将传统政治秩序中的“制衡”原则发挥到了极致。从文武官员的任命、官僚体系的建构、司法和财政体系的运转,无不体现了“制衡”的原则。最终形成了以“事为之防,曲为之制”为特征的“祖宗家法”。

一、新君与权臣之间的制衡

宋太祖出身于后周的武将,其对于武将不断夺取最高统治权力的情形再熟悉不过了。因此,宋朝建立之初,面对由来已久的“君弱臣强”的局面,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稳定皇权统治,削夺功臣旧将的权力。强化皇权,弱化开国功臣的权势,让君臣之间的实力重新恢复到一种“制衡”的局面,结束五代以来武将不断夺权的连环锁扣,是构建整个宋初政治体系的核心理念。加强统治核心权力是历朝历代建制之初重中之重的工作,但宋初加强中央统治权力则有自己的特点,这既是历史长久经验所致,也是统治者根据宋初政治、社会环境所作出的必然改变。宋太祖清楚的看到如不做改变他也难逃黄袍易主的命运。太祖曾问宰相赵普:“天下自唐季以来,数十年间,帝王凡易十姓,兵革不息,苍生涂地,其故何也?吾欲息天下之兵,为国家建长久之计,其道何如?”赵普回答太祖:“唐季以来,战斗不息,国家不安者,其故非他,节镇太重,君弱臣强而已今所以治之,无他奇巧也,惟稍夺其权、制其钱粮、收其精兵,天下自安矣”。语未毕,上曰:“卿勿复言,吾已喻矣。”上述材料,尤其是最后一句说明身处权力中心的太祖早已知晓其中的利弊关系。

“稍夺其权、制其钱粮、收其精兵”,这句话看似简单,实际上抓住了当时政治环境的关键所在。通过政治地位的打压,经济和军事力量上的控制,宋太祖成功解决了萦绕在统治者心头长达两百年有余的武将威胁问题,为接下来不断强化统治权力、维护皇权统治打下了基础。

二、文官与武将之间的制衡

宋初统治者充分利用文官系统,意图削弱武将对国家军事力量的控制。由于宋太祖自身出身武将,其在利用文官制约武将、防范危及其自身统治的同时,又不能完全相信文官系统,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宋初官制的混乱,“官人授受之别,有官、有职、有差遣。”。这一整套意在稳定皇权统治,缩小藩镇及武将权力的文官系统,经唐末五代以来的不断调整,到宋初终于总结并推行开“重文防武”的官制体系。这里的“重文防武”简单的说就是倚重文官,防备武将。“宋初政治领袖们对于任官制度的贡献,与其说是创造了一套全新的制度,不如说是在强化中央集权的大背景下,对于200年间不断变更的任官制度加以整理、改造;而且,当时的设官分职,绝非先规划出蓝图,再广泛推行,恰好相反,是在摸石头过河的过程中,陆续完成了这样一套体制。”在地方藩镇,渐次采取选任文官知州事,设置通判、转运使等方法,将地方政府的政权、财权从藩镇中剥离出来,又选拔藩镇军中的精锐补充中央禁军,不断削弱地方军实力。同时,宋太祖取消了原有的一些重要军事职位采取“三衙”统兵,即殿前司、侍卫亲军马军司、侍卫亲军步军司。但“三衙”没有发兵的权力。发兵权掌握在由皇帝直接控制的枢密院手中。而文臣在枢密院中占有绝对优势地位。据陈峰先生研究,北宋一代,文臣担任枢密使、副使的人数和时间都远远大于武臣,而从宋仁宗至和三年(1056年)到北宋灭亡,文官在枢密院中更是将武官排挤殆尽,完全执掌枢密院达71年之久,占北宋全部统治时间近一半之多。而在枢密院的建制方面,“一方面运用枢密院作为制衡机制,以分割宰相权力;另一方面又限制枢密院对行政体制的干扰,从而达到增强君主对朝政控制的力度。”在地方设立知州,全称“知军州事”,“宋太祖开基,革五季之患,召诸镇会于京师,赐地以留之。分命朝臣出守列郡,号‘权知军州事。军谓兵,州谓民政焉。其后文武官参为知州军事。”这段记载反应了宋太祖革除藩镇,重用文臣防备武将的策略,并将这个策略较为审慎地适用于全国范围。“知军州事”文武参用,而以文臣为主,当为不谬。宋太祖较之于五代统治者高明的地方,在于尤为严密地防备武将效仿其“黄袍加身”的同时,“出于维护政权稳定和运转各级行政组织的需要,充分关注武臣长期主导政局的严重问题,并通过一些列举措扭转这种格局;其整顿的要害在于令文臣、武将各司其职,对属于弱势的文官予以刻意倾斜扶植,而对拥有超强影响力的武将群体予以抑制,特别是剥离武官的民事职权。”

三、文官之间的制衡

宋代从立国之初就十分重视建立文官之间的互相牵制、互相监督,加强台谏的制度。宋代中央监察系统分为御史台和谏院两大部分。御史台分台院、殿院、察院,分设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由于宋初任官实行差遣制,上述三院官员多兼任其他职务,其他官员也往往兼任三院之职,以致三院的管理与检察权的履行都极为混乱。”这种情况直至宋神宗时期改制变法才有所改变。宋初,谏官组织沿袭唐制隶属于中书省和门下省,真宗年间才正式设立谏院。

“路”为宋代地方最高行政区划,宋代先后在“路”上设置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这些“监司”作为中央派出机构,除了负责地方某一方面重要的政务,起到中央收紧地方权限的作用外,同时也有权监察地方施政的职责。各司互不统领、各为其政,直接对朝廷负责。三司的设立是宋初贯彻中央集权,削夺地方藩镇权力,推行“制衡”原则的重要举措。

宋初,在朝廷立法层面上也加强了官员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规定。太宗时,开始将与御史台有关的敕令格式和例变为御史的专门法规。张晋藩先生在系统研究了宋代监察系统后得出结论“宋朝整个官僚系统都出于互相监督之中,唯恐其擅权而自用,这是宋朝皇帝驾驭大臣的统治权术,也是‘异论相搅理论的具体应用。”

四、司法体系中的制衡

第一,宋太宗淳化二年(991年)设置了审刑院,行驶一部分原属于刑部和大理寺的职权,目的在于制约刑部和大理寺的审判活动。宋初一度存在五个中央审判机关,导致管辖混乱,纷争屡起。皇帝意图通过新设立的机构掌握最高审判权,但改革施行的结果并不理想。到神宗元丰改制的时候,就将宋初的改革措施废除掉了。

第二,地方设置提点刑狱司,负责一路的审判。这是中央控制地方司法审判权的重要表现,充分体现了宋初中央收紧地方各项权力,是制衡地方的一个重要措施。

第三,创立“鞫谳分司”制度。所谓“鞫谳分司”简单的说就是将审和判分离开,由两个不同的机构分别履行审和判的职权,但宋代的“鞫谳分司”适用于县以上和中央的司法审判机构。

五、余论

宋代的建立,突出的体现出了政治运行中,“制衡”原则的重要作用。可以说,正是由于熟练而突出的运用了“制衡”这一有力的武器,才开创出有宋一代三百二十年的赵家王朝。正可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赵宋王朝依靠“制衡”稳固了政权,但因为过分“制衡”而不断将自己推向统治崩溃的边缘。试分析其因主要有:第一,宋代政治统治上的“制衡”可谓无处不在,其最终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推进行政管理的有效性,而是为了稳固皇权统治。这与近代以来现代国家宪政上的“制衡”原则有根本上的不同。现代意义上的“制衡”原则,是为了防止公权力的过度膨胀,有效促进行政管理的开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得以充分行使且不受公权力的侵蚀。当然,我们不能用现代的眼光去苛责宋代的“落后”。只是为了说明,为了巩固专制集权统治的制度策略,哪怕十分必要,也无法弥补制度本质上的缺陷,同样会给政治运行带来的危险。第二,宋代的“制衡”超出了自身经济社会发展所能承受的限度。虽然说我们并不能像研究自然科学一样,就一个社会政治良性运行所需的适度的“制衡”究竟该在怎样的限度内,给出一个完美的公式。但是有宋一代冗兵、冗官、冗费是导致其灭亡的重要原因,已经成为历史上的定论。当时宋人已有论及,叶适:“自古滥官,未有如此之多”,宋祁:“州县不广于前,而官五倍于旧”。宋代之所以出现如此严重的“冗兵、冗官、冗费”,与其政治制度体系中实行的“制衡”原则直接相关。

参考文献:

[1]邓小南著,宋代文官选任制度诸层面[M],河北教育出版社,1993。

[2]邓小南著,祖宗之法——北宋前期政治述略[M],三联书店,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