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缓解工作压力,微博“晒”同事隐私也属侵权

2014-11-11 20:39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4年10期
关键词:未婚夫名誉权名誉

编辑同志:

由于平时工作压力太大,又苦于无处宣泄,致使我常常感到精神紧张。三个月前,我无意中得知了一种叫“晒秘密”的减压方式,即将自己的苦水、所知道的秘密等发布在微博上,通过发泄、调侃、交流来缓解精神压力。鉴于该方式既不耽误工作,又能帮助自己减压,我很快情有独钟。可近日,同事顾某却突然指责我侵犯了她的名誉权,要我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原来,我在“晒秘密”时,将顾某脚踩多只船,同时与4名男性交往,曾数次堕胎的秘密发布到微博上后,虽未点名道姓,但其未婚夫还是从相关信息中确定是顾某,不但导致彼此剧烈争吵乃至打架,两人因而分手,甚至还闹得沸沸扬扬,使顾某身心受到严重打击。而我觉得自己并没有撒谎,也不存在恶意,并不构成侵权,对吗?

读者:马 悦

马悦读者:

你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方面,你侵犯了顾某的隐私权。隐私是指公民自身所拥有的与公众利益、群体利益无关且不愿意他人知悉的私人信息。个人曾经的交往经历,尤其是不愿他人知晓的个人私密,因为符合该特征无疑当属其列。与之对应,顾某曾同时与4名男性交往并数次堕胎的秘密,虽然客观存在,甚至有悖于一般的道德观念,但由于毕竟属于私生活范畴,因而也与之吻合。对于个人隐私,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未经法定程序,任何人均有不得公开的义务。而你未经顾某许可,擅自以微博“晒秘密”的方式公开宣扬其隐私,且相关信息直接指向顾某,使顾某的隐私难于受到尊重和保护,自然是对自身法定义务的违反。另一方面,你必须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虽然你并不希望顾某的名誉受到损害,但因你在“晒秘密”的过程中并没有省略相关信息,使他人能够从中推测到指向的对象是顾某,明显是对顾某的损害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即同样具有主观上的过错。更何况通过你的宣扬,不仅导致顾某与未婚夫争吵、打架、分手,甚至还闹得沸沸扬扬,已经使顾某身心受到严重打击。所有这些,都意味着你具备了承担侵犯名誉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颜东岳

邮编:342400 电话:13707022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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