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社会工作视域下村规民约的介入制度思考

2014-11-18 11:55张会莹
青年与社会 2014年23期
关键词:村规民约社会工作

【摘 要】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村规民约作为群众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是法律的补充手段,可以实现对村民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从社会工作角度而言,村规民约作为一种村民集体制定的行为规范,不仅有效约束了人们的行为,它的制定和实施也是体现民主、参与、自治的“自助”过程。因此,文章研究了村规民约的性质和地位,探讨了村规民约存在的现实问题,探讨运用社会工作方法介入村规民约建设的意义。

【关键词】社会工作;村规民约;介入制度

在新农村建设以来,村规民约对促进村民团结,推动农村和谐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我国发展过程中,村规民约是农村开展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开展村民风俗、社会公德、公共秩序、治安管理的重要规范,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村规民约是由村民自主制定的行为规范,对制约人们的行为,推动社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工作视域下村规民约的作用

社会工作来源于西方,尊重人权平等、强调民主参与、主张助人自助等是其基本理念,在此基础上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社会福祉的宏观目标。从社会工作视角下观察村规民约,我们发现村规民约是一种由村民集体制定的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村规民约的内容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其内容包含十分广泛。村规民约鼓励支持群众之间互帮互助,村集体内相互协助,团结村集体的力量,共同化解村内矛盾,帮助解决纠纷困难。而且村规民约一般都比较重视帮助村内贫困家庭、老弱家庭、身心残疾者等。通过村规民约,可以解决农村中的各类问题,它符合社会工作的价值追求,也提高了社会的服务能力。

在社会建设过程中,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推动村规民约的建设意义重大。从社会工作角度而言,村规民约可以调整和指导人们积极开展新农村建设,而且村规民约可以实现对人民群众的教育作用,从而推动我国农村建设。随着我国现代法治教育的不断深入,法治观念已经逐渐渗透进人们的心中,但是,老百姓心中仍有一定的厌讼心理,而村规民约是村民之间约定俗成的行为规范,是比法律更柔性的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弥补了法律的局限性,也节约了司法资源。社会工作以提高社会福利,改善社会生活质量,实现个人与社会的和谐为目标,从一定程度而言,村规民约与社会工作有着异曲同工的社会价值。

二、社会工作视域下村规民约的特点及建议

村规民约包含了农村建设的指导方向,它可以有效提高我国村民建设规范质量,从而规范人们的行为。在社会建设过程中,村规民约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它可以使农民实现最基本、最普遍的民主,可以让农民按自己熟悉的方式生活和工作。村规民约是指导乡土社会人们生活的社会规范,在社会管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乡土基层社会与国家的距离遥远也导致了其对于国家法的疏于了解。这种代表了民间基层的村规民约与国家规范之间的冲突因此无法避免,而在国家法的语境下就表现为村规民约的违法性。因此,需要有社工和法律专家的配合,共同指导村民完成村规民约的建设,保证村民集体利益的同时,符合法律的规定。作为法律的补充手段,它增进村风、民风建设,从而促进社会和谐。

在村规民约的实施过程中,可以弥补法律存在的不足。法律调整的内容和范围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法律范围之外,仍有许多行为不符合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影响社会和谐。而村规民约的应用可以弥补法律调整的不足,调整法律不调整的行为,从而提高社会治理效果。由于村规民约的应用是在实践中对不良行为进行调整制裁,而且村规民约具有轻奖励、轻保护、轻教育的特点,因此,在使用村规民约过程中,要坚持平等、公开、公正的标准,调整人们的行为。在社会管理中,实施村规民约理应遵循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反对农村中残存的等级、宗法、私法等封建观念和遗风。

在现代社会管理中,由于法律不能完全适用于社会各个角落,它在调整内容和调整范围方面也具有一定的漏洞。在社会管理过程中,农村的文化水平不高,而且农村的社会建设又比较缺乏物质资源支持,村民对法律的认识程度不高,接触机会有限,反而村规民约对他们来讲是简单而熟悉的。因此,社工需要协助做好宣传工作,确保人人知规,人人守规,倡导文明健康的社会环境。

三、社会工作介入对促进村规民约建设的意义

单纯从法律的视角研究村规民约的建设,大多只着眼于设计程序的合法性和建设内容的规范性,然而忽略了其制定过程的民主性和范围的适用性。我国社会现正处于全面快速转型阶段,人们需要面对的事务不再单纯以村居为主,老百姓与外界交流的需求日益增长。此外,流动人口的加剧也促使村民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复杂和多样化。因此,村规民约的建设如只简单考虑法律程序和内容合法性,显然不能满足不同村民群体对于社会参与的渴望,也不符合当今多元化的社会发展需求。此外,传统的村规民约大多受到权威的影响,其建设过程中乡镇级政府或者村中有声望的人往往起到主导作用,草根百姓没有机会,也没有意识为自己发声。由于农村资源的匮乏,村规民约较多以政府或者专家拟定的模板为蓝图,根据本村特点稍加修改,但其范围的适用性和修订的及时性还亟待加强。

社会工作作为一种介入的手法,通过个案、小组、社区三大基本方法,针对不同村落的人群特点,在深入了解和熟悉本村环境的基础上,强调人人平等、村民参与,在政策和法律的指导下,由村民共同商讨制定体现全体村民意志的村规民约,最终达到维护村落社会正义、保障和提高村民福祉的目的。

面对社会经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结合我国社会经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抓住法治建设的重要性,推动农村的发展。同时,在经济建设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农村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注重培养和提高群众的认识和觉悟,提高村民的综合水平。社会工作介入村规民约建设,通过自下而上的方法倡导自治,有助于培养村民的民主意识,增强自我管理能力,实现“助人自助”。

在农村社会建设中,农民是社会的主体,也是社会的常见单位,他们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村民自治尚不健全,行为规范也存在很大的问题。因此,在村规民约建设过程中运用社会工作方法,推动村民自治,不仅可以让村民正确认识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也是增强村民社会参与,树立社会角色从而增强自信的过程。

随着社会的变化,要求村规民约也要做到与时俱进,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村规民约改革发展中,社会工作的介入是在法律和政策的指导下,根据社会发展趋势,秉持以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将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约束社会上存在的不良行为,从而推动村规民约的改革。村规民约在制定时,社工坚持民主的原则,鼓励、引导更多的群众参与到村规民约的制定中,了解大众的价值取向和发展意图,在民主的基础上制定村规民约,并由群众进行相互监督,共同完成村规民约的内容。因此,相比民间自发组织的方式,作为第三方社工的介入,通过整合社会资源,保证了村规民约的合法性、适用性、及时性。

四、结语

伴随着社会改革,人们的生活环境、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农村原有的村规民约由于其内容的僵化性,在一定程度上不能满足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工作的介入为新形势下村规民约的建设提供了有利的帮助。因此,为提高农村社会福祉,我们应当正确认识现有村规民约中存在的问题,结合社会工作的开展,提出村规民约改革的新方向,推动农村社会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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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会莹,北京城市学院助教,香港城市大学硕士研究生。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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