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路径思考

2014-11-18 12:03钟勇
青年与社会 2014年23期

【摘 要】2013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选取了17个检察院作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试点院,渝北区检察院是其中之一。渝北区检察院在主任检察官权限、人员分类、监督机制、职业保障、人才选拔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创新,构建了“五大模式”,并解决了“三大矛盾”。

【关键词】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整合内设机构

2014年,经中央政法委同意,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选取了17个检察院试点“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是其中之一。其实,早在2005年,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的指导下,重庆市渝北区检察院就试行了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进行了内设机构整合,初步建立起了以检察官为责任主体的办案责任制。渝北区检察院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五种模式”,同时在实践过程中要注意解决好三大矛盾。

一、实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要立足五种模式

(一)机构设置模式

2005年4月,根据高检院和市检察院的要求,渝北区检察院在试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中,按照突出业务部门、精简综合部门的原则,将内设机构整合为职务犯罪侦查局、刑事检察局、诉讼监督局、政治部、检察长办公室、检察事务部,2011年按照重庆市检察院要求增设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局,并按规定设置了监察室,形成了目前的“四局两部两室”模式,符合高检院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的要求。同时,按规定在职务犯罪侦查局、刑事检察局、诉讼监督局、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局设立了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每个办案组配备主任检察官一名,检察官助手2-3名,检察官实行独立办案。

(二)权限分配模式

早在2005年,渝北区检察院试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时,就对检察官进行了大胆授权,如批捕权、起诉权等,从几年的实践看,效果是好的。2014年,借实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契机,渝北区院又对主任检察官的权限进行了进一步延伸,将一些属于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的权限赋予了主任检察官,如刑事案件不捕权,对职务犯罪案件中副科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的初查权、拘留权,民行案件提请抗诉或建议提请抗诉的决定权等,实现了权限分配、办案模式从“三级审批”到“一级审批”的转变,淡化了行政色彩,突出了检察官的主体地位。

(三)监督制约模式

权力的延伸有可能导致案件质量不高、执法不规范、执法不公正的问题,为加强对主任检察官的监督,渝北区检察院出台了《主任检察官执法办案监督办法》,设置了检委会监督、案件管理中心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办案组织之间监督、办案组织内部监督等监督措施,还在监察室安排了一名熟悉检察业务、办案经验丰富的资深检察官对主任检察官作出的案件处理决定进行监督,且直接对分管该业务工作的分管检察长或检察长负责;同时,每年随机抽取2-3名主任检察官向人大常委会作述职述廉报告,接受外部监督,形成了“内外结合”、“点线交叉”的全方位监督制约模式。

(四)机制保障模式

高检院试点方案规定,主任检察官享受本院内设部门正职或副职领导待遇。目前渝北区检察院31名主任检察官中,副调研员5名,实职正科26名,并且渝北区编委也明确渝北区检察院主任检察官均为实职正科级领导职位;另外渝北区检察院提出享受部门正职待遇的主任检察官应占总数的四分之一,因此副调研员的名额由原来的5名增加为8名。同时,渝北区委对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给予了大力支持,并特批了一笔检察改革试点工作经费,用于宣传、培训、设备购置、案件查办、绩效考核等,最大限度调动全院干警的积极性,形成“职务职级、经济待遇双保障机制”。

(五)人才选拔模式

按照高检院试点方案,结合渝北区检察院队伍建设实际,在选拔任命主任检察官方面,该院规定,新任主任检察官采取竞争上岗方式产生,主任检察官应具有检察员或助理检察员法律职称,从事检察工作四年以上或任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原担任主任检察官、副主任检察官、检察官的干警经院党组决定,可直接更名为主任检察官,形成了“竞争上岗与选拔任命相结合”的人才选拔模式。

二、实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要解决三大矛盾

在立足“五种模式”的前提下,在实践过程中,还必须要注意解决以下三个方面的矛盾:

(一)要着力解决权限过大与能力不适的矛盾

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对主任检察官进行了大胆放权,特别是将一些属于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的权限赋予了主任检察官。权力越大责任也就越大,一些主任检察官因担心被追责而不愿意接受一些权力。同时,一些年轻的主任检察官办案经验有限、能力不够强,还不能完全适应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要求。这些矛盾如果没有解决好,将直接影响到改革试点的成败。

(二)要着力解决权力过大与监督不全的矛盾

虽然对主任检察官实行了检委会监督、案件管理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办案组织之间和办案组织内部的互相监督等措施,监督程序、监督方法和监督后果还不够完善。同时,这些监督大多属于事后监督,同步监督手段还较为缺乏。另外,这些监督都属于体质内监督,如何有效引入体制外监督手段如人大监督,也值得思考。

(三)要着力解决对主任检察院给予待遇与调动大多数人积极性的矛盾

衡量一项改革成功与否就看它是否能调动大多数人的积极性。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对主任检察官在职级晋升、经济待遇上进行了倾斜,虽然激发了主任检察官的工作热情,但有可能挫伤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积极性,如何最大限度地调动这些人的积极性是亟待解决的一道难题。

作者简介:钟勇(1963.04- ),男,重庆垫江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