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罗马杀婴传统考证

2014-11-24 15:51陈茜茜
黑龙江史志 2014年3期
关键词:古罗马法律

陈茜茜

[摘 要]据史料记载杀婴现象在古罗马十分普遍,古罗马人以法律形式默许、许可杀婴现象的合法存在。本文通过考证古罗马杀婴传统存在的史实,法律规定和原因分析试图还原古罗马杀婴传统的历史真貌。

[关键词]古罗马;杀婴;法律;原因

1.古罗马杀婴传统之史实

在古代,杀婴现象在许多国家普遍存在,在罗马亦是如此。罗马人会遗弃或杀死刚出生的婴儿,尤其是残疾、体弱、女性婴儿或私生子。罗马人因为宗教祭祀的原因会将婴儿杀害献祭给神明。[1]在家庭中也存在家长杀死婴儿的现象。根据路易斯记载,在公元1世纪一位罗马公民写信叮嘱他的姐妹,她生育的若是男婴就留下,若是女婴就抛弃。[2]到公元4世纪,在君士坦丁大帝的时期,十分流行的抛弃幼婴或杀害婴儿的做法在地方各省,特别是在意大利,一天比一天兴盛起来。[3]

2.古罗马杀婴传统之法律

罗马的法律更完整的反映了当时人们对杀婴的态度及行为方式。公元前8世纪,罗慕洛斯规定,每个公民抚养所有儿子和长女。[4]这表明了人们生育的第二胎的女婴就可以随意处置。尽管罗慕洛斯要求经邻居鉴定后人们才可抛弃婴儿,但婴儿一旦被抛弃,若不及时被收养,就会因为饥饿、寒冷、窒息等原因死去。对杀婴这一现象的消极态度,也意味着城邦默许了杀婴现象的合理存在。公元前5世纪,《十二铜表法》规定,婴儿[被识别出]为特别畸形者,得随意杀之。[5]《十二铜表法》则更为露骨的表明了罗马城邦对杀婴的许可。直到君士坦丁大帝时期,皇帝开始颁布法令改变杀婴这一现象,瓦伦提尼安皇帝时期(公元374年)才将杀婴作为犯罪行为追诉,直到狄奥多西二世颁布《狄奥多西法典》才正式废除杀婴的规定。

3.古罗马杀婴传统存在之原因分析

罗马之所以将许可杀婴作为一项法律条款加以规定,有着适应这一规定并存在千年的历史的宗教、哲学、文化等历史背景。而这些因素支配着罗马人对待婴儿的态度和行为方式。

3.1 杀婴传统存在的哲学背景

罗马人以武力征服了希腊,而希腊以其哲学、宗教思想浸透了整个罗马帝国。希腊的哲人们对杀婴表露了赞成的态度。柏拉图不仅要求残疾和体衰的孩子应该被遗弃在隐秘处;他指出,家长若是城邦的低阶层的人,抚养孩子是不明智之举。亚里士多德同意柏拉图的主张,也想通过立法禁止抚养体衰的孩子。[6]他也建议应当制定法律,规定禁止抚养任何畸形的婴儿。[7]以至于在罗马城的哲学家西塞罗也深受他们的影响,认为应当杀死残疾的婴孩。

3.2 希腊宗教藐视婴儿的地位

罗马的宗教深受希腊宗教的影响。罗马是一片敬神的土地,他们认为每座城市都有他们的庇护神,各地设有希腊神话中诸多神明的祭坛,诸神的行为和理念或多或少流淌在他们的血液里,影响着他们的行为。

在希腊神话里,众神藐视婴儿权利,为了报复、试探他人,获取利益都能利用和杀害自己的骨肉。坦塔罗斯(宙斯之子)杀害儿子煎烤烧煮成一桌菜肴款待诸神以测试诸神的本领。普洛克涅为了向丈夫报占有、虐待、伤害妹妹之仇杀死了亲生儿子。复仇女神美狄亚为了报复丈夫不贞行为,杀死了自己的孩子们。克瑞乌萨与未经父亲许可与太阳神结婚生子,由于害怕父亲,她将孩子锁在木箱里,遗弃在山洞里。安提俄珀未经父亲许可与他国国王结婚,生下一对双胞胎后将他们遗弃在山洞里。诸神可以因着种种原因遗弃杀害自己的孩子,对婴儿的地位并不重视。罗马人对孩子的藐视、遗弃和杀害的行为像是诸神行为的复制品一般呈现在历史之中。

3.3 罗马城邦至上的婴儿观

罗马公民以城邦为中心建立他们的生活方式,这也影响着他们对待婴儿的观念。亚里士多德认为,所有的共同体都有其目的,其中政治共同体的目的最为崇高。[8]共同体中城邦或政治共同体是最高层的,因为它真正体现了人的自然本性:对人来说,它是符合自然本性的,甚至说人就是天生的“政治动物”;它也是最重要的,因为它是人具有纯粹而又完美人生的先决条件。[9]而亚氏的整个《政治学》都是以城邦为中心而建立一套社会管理体系,这也影响着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关系都是以围绕城邦为中心的,根据城邦的需要而建立的,包括夫妻、子女、奴隶相互之间的关系。为了生出强健城邦公民,城邦立法者建议男女结婚年龄;为了限制家庭的规模,立法者就规定弃婴及堕胎这种方式。[10]

罗马的法律也表现了城邦极强的控制力,完全丧失了个人的自由。国家认为公民的思想和身体都属于国家,他的身体应献身于国家防御,他的财产可任由国家处置。教育上,父亲不能为孩子做出决定,因为是否受教育以及怎样受教育都已经由城邦做出决定。在杀婴的问题上,罗马法律规定城邦不必为婴儿的畸形承担任何义务,因此允许父亲将其杀死。[11]正如爱德华·吉本所说,之所以出现杀婴和弃婴是因为沉重的赋税和催缴赋税的官员对欠税人的百般凌逼和残酷迫害造成的。[12]而赋税和官员的跋扈都是国家利益至上的观念影响下产生的。

3.4 父权社会否定婴儿的价值

罗马的家庭处于父权之下,家长制的家庭结构也影响家人对待婴儿的方式。以拉丁词汇家庭familia为例,Familia是指家族长控制下的所有人和财产,包括妻子、子女、孙辈、奴隶和一切的财产。子女虽高于奴隶,但在家的地位等同于父亲的财产,并没有独立的人格尊严,其人身和财产由父亲随意处置。在儿子获得自由之前,他都在父权的统治下。即使他结婚或取得官职,他仍然在绝对的父权统治下,并且他的孩子也在他父亲的管理下。根据罗马的法律,父亲并不享有在法庭控诉儿子的权利,因为他还在父亲的管理之下,他们属于同一个体。在儿子获得自由人地位之前,他的财产都归父亲所有,包括他所有的收入。[13]而女性的地位更为低下,父亲对女儿的方式也更为任意。可以说,在孩子成为自由民之前,他的个人权利、尊严和价值完全从属于父亲。在罗马家长制的大家族中,当一个孩子出生后,孩子需要抱给家长,由家长决定孩子是留下养育还是抛弃。

在父权社会下,婴儿只能作为父亲的财产,而不是作为有理性、有意志和有情感的独立的人。否定婴儿的价值,肯定他们是从属于父亲的财产,就意味着婴儿可以如同财产一般可由父亲随意处分,包括生杀大权。

4.结语

古罗马杀婴现象在小亚细亚地区普遍存在,甚至法律都明文默许、许可其存在。这一现象的存在有其深刻的哲学、宗教、社会背景,但随着基督教的兴起、发展而后成为国教,逐一否定其社会价值基础,在公元374年瓦伦提安皇帝立法规定废除杀婴才最终终止了这一传统的延续。

参考文献:

[1]Hughes, Dennis D. (1991). Human Sacrifice in Ancient Greece. Routledge. p187.

[2]Naphtali, Lewis, ed. (1985). "Papyrus Oxyrhynchus 744". Life in Egypt Under Roman Rule.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 54.

[3](英)爱德华.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上).黄宜思,黄雨后译.北京市商务印书馆2011版.第241页。

[4](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许明龙泽.北京市:商务印书馆2012版.第513页。

[5] 江平主编.《十二铜表法》.北京市:法律出版社2000版.第13页。

[6]转引自Charles Schmidt The social results of early Christianity translated by Mrs. Thorpe with preliminary essay by R. W. Dale Published 1885 by Wm. Isbister in London . P51.

[7][8][9][10](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北京市: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版.第325页,第2页,第4页,第323页。

[12]Numa Denis Fustel de Coulanges,The Ancient City——A Study on the Religion, Laws,and Institutions of Greece and Rome,P184-185.

[13]Charles Schmidt The social results of early Christianity translated by Mrs. Thorpe with preliminary essay by R. W. Dale Published 1885 by Wm. Isbister in London . P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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