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城镇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分析

2014-11-24 05:49赵鹏举殷燕郑静娴
价值工程 2014年33期

赵鹏举+殷燕+郑静娴

摘要: 在我国经济建设步伐加快,各级地方财政普遍吃紧的情况下,直接财政投资、土地储备制度等传统融资模式已不能满足城市基础设施融资的需求。继之出现的BOT、TOT、PFI、ABS和市政债券的投融资模式市场程度依次提高,共同的特点在于引入SPC作为桥梁将政府与市场在公共物品领域连接起来,这些融资模式合作形式各异,以公私合营和资本市场的力量为城建资金寻找到了更广泛的投资者。本文介绍了我国现行的城镇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如土地储备制度和市政债券等,依市场化程度的高低对这些融资进行了分类分析和比较,指出未来我国城建融资模式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 投融资模式;城镇基础设施;SPC;市政债券

中图分类号:F29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33-0009-05

1 我国城镇基础建设投融资概况

近些年,我国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跟不上经济增长和城镇人口增加对其的要求,已成为大城市圈发展的瓶颈。从建国至今我国城镇基建投融资模式以政府为主体,各级财政应付快速增长的巨大的城建资金缺口早已捉襟现肘。国家审计署公布的我国政府性债务负债指标如表1。

从负债率来看,截至2012年底,全国政府性债务的负债率为53.51%,已接近60%的国际警戒线。整体来看,按照全口径债务余额计算,全国政府负债率和地方政府债务率已处于较高水平。

从政府举债来源看,截止2013年6月,直接贷款、BOT、地方债券、TOT是地方政府举债的主要来源,分别为101,187.39亿元、14,763.51亿元、18,456.91亿元和14,252.33亿元,分别占债务总额的56.56%、8.25%、10.32%和7.97%。近年来,由于银监会不断加强商业银行对地方政府贷款的监管,与2010年相比,2013年的审计结果显示直接贷款占地方政府债务的比例大幅下降,但仍为地方政府进行城镇基建融资最主要的资金来源;得益于相对低的融资成本,市政债券在地方政府债务中的占比有所上升,较2010年底提高了3.26个百分点;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审计新增了BOT和TOT等投融资模式,显示地方政府进行城镇基建的资金来源更加多样化。具体融资方式变化如表2。

受2010年以来出台的一系列规范政府融资平台政策的影响,地方政府对部分融资平台相继注入准公益性或者经营性的资产,增强其经营和获现能力,提高了其自身经营性现金流对债务的保障程度。受此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地方政府的偿债压力。

但是,城建资金与各级财政的增长相比,缺口依然很大。若按联合国提出的城镇基建投入占GDP的低限比例3%、基数GDP以l0万亿元估算,每年我国城镇基础建设的需投入的资金为3000亿元。当然随GDP和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基础设施的投入还应增加。从我国政府的负债规模和城镇基础设施发展的预估来看,其投融资渠道还是相对狭窄。

2 我国城镇基建投融资模式的比较

长期以来,我国基础设施部门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政府几乎包揽了全部基础设施项目的全部投资和收益分配。从发展轨迹来看,我国基础设施投融资的模式主要有财政投资、土地储备制度融资、国内外贷款、BOT、TOT、PFI、ABS和市政债券。依其市场化的接近程度,本文将这些模式分为低、中、高三个市场化层次分组分析。

2.1 低市场化的投融资模式 财政投资主要指项目的建设资金来自政府的财政收入拨款,包括税收中的基础设施建设税以及某些专项资金。这种融资方式收支不一条线,公共物品的收入并不直接用于弥补投资成本。虽然它在现阶段城市建设中逐渐力不从心,但我国现阶段财政体制的状况决定了它依然是城市基础设施资金的重要来源。

土地储备制度融资指地方政府依法对通过收回、收购和征用等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开发整理、储存,以满足城市各类建设用地的需求,确保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一种管理制度。这也是比较重要、普遍的一种融资方式。

国内外贷款。指通过向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贷款筹措城建资金。这种融资方式手续较复杂,可行性论证和审批时间长,并且通常国际贷款机构会附加苛刻的条件,在实践中可执行性较差。[1]

财政投资、土地储备制度融资和国内外贷款这三种融资模式在整个90年代之前我国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融资中几乎占有完全的主导地位。共同特点是项目的投资和收益没有直接联系,在整个项目的筹资、建设和收益分配中,几乎没有或者市场参与度极低。后果是融资的低效率、财政收支不平衡的加剧、后续资金难以为继。

2.2 中度市场化的投融资模式 与以上三种我国城建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相比较,引入了SPC①的各种公私合营模式,主要是BOT、TOT和PFI,加入了更多市场化要素、降低了整个投融资过程和项目收益资金分配中的纯政府行为,为我国城镇化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BOT指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运营—移交”,TOT指Transfer-Operate-Transfer即“转让—经营—转让”,PFI指Private Finance Investment即“私人主动投资”,指政府通过招投标,由中标的SPC进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与运营,并在特许期结束时将所经营的项目完好地、无债务地归还政府,私营部门则从政府部门或接受服务方收取费用以回收成本的项目融资方式。PFI是对BOT的优化。

BOT、TOT和PFI作为引入SPC和市场的融资手段,在融资效率、项目收益资金配置的合理性方面均优于市场化程度较低的财政投资、土地储备制度融资和国内外贷款等我国传统的城市基建融资模式。它们之间也有一些不同,具体比较见表3。

风险方面,BOT投资者一般包括权益投资者和债务投资者两大类,其投资不能随便放弃和转让,每一个投资者承担的风险较大。同时由于投资大、周期长,在建设运营的过程中易受政府政策、市场环境等非金融因素影响,有较大风险。相对而言,TOT模式是购买已有存量基础设施的经营权,既避免了建设超支、工程停建或者不能正常运营、现金流量不足以偿还债务的风险,又能尽量取得项目运营的收益,从而使投资方回避了整个项目工程中可能遇到的大量风险。[2]虽然政府机构风险有所加大,但双方风险之和总的来说还是降低了。PFI模式主要以私有资本为资金来源,实现了政府与投资者的风险共担。endprint

适用范围方面,理论上凡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准经营类或经营类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都可以使用BOT模式进行融资,但BOT模式在实践过程中对政府的管理能力以及法律的环境要求相对较高,不是所有的基础设施项目都能适用于发展中国家。BOT模式适合于如煤矿、天然气、桥梁、机场、通讯系统、污水处理等技术成熟、投资回报率稳定的项目。BOT模式的本质是在特许经营期项目的民营化,所以这个模式也不适用于那些有关于国计民生的部门和即使预期有稳定收益的项目。TOT模式由于项目在建成使用后引入投资方,容易加强政府和投资商之间的合作,避开了BOT模式项目建设的风险和复杂性,不仅可以为拟建项目引入资金,而且又能够为转让的项目引进管理经验和技术,是一种适应中国国情的模式。[3]PFI模式适用于经营收益性的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项目,以及投资较大、有稳定收益的基础设施,如公路、特路建设等项目。

2.3 市场化程度最高的投融资模式 ABS和市政债券 ABS(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资产支撑证券化)是以项目所拥有的资产为基础,以项目资产可以带来的预期收益为保证,通过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来募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ABS由原始权益人将城市基础设施在未来一定时期内稳定的可预期收入转让给SPC,SPC通过一定的法律和融资手段,对项目资产中风险和收益进行分离、组合,将这部分可预期的收入证券化,在资本市场上进行销售融通到项目建设所需的资金。

ABS与BOT、TOT、PFI相比,政府通常是其原始权益人,与投资人直接联系的中间环节少,交易成本低。其在资本市场通常进行的是大规模的资金筹集或者追加筹资规模,信用的增级使其融资成本也较低。与国际银行直接信贷相比,在国际上高评级的资本市场上融资,市场化的债券利息率要比国际银行直接信贷的利息率低。同时克服了国外贷款和国外直接投资带来的外债压力与产业安全问题。ABS以SPC的引入阻断了项目原始权益人资金融通风险、工程建设风险和项目未来收益的风险, 与国际担保性融资比较,避免了追索风险,所发行证券在资本市场上由众多的投资者认购,分散了投资风险。其清偿债券本息的资金仅与项目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入有关,主要依靠市场的力量解决资金融通和债务偿还,比前述各模式更提高了融资效率。与国际间的政府贷款相比较,减少了评估时间和附加条件。ABS灵活性较高,对未建、在建、已建的基础设施项目均适用。[4]

ABS的重要特点在于政府为其原始权益人,因此不用担心项目是否关系国计民生,原因在于在ABS框架下项目基本没有被操控的可能。

市政债券(Municipal Bond)是指由地方政府或其授权机构代理发行,以地方政府信用为担保的有价证券,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纯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都适用。市政债券已有百余年的发展历史。市政债券大致可分为两种:债务债券(General Obligation Bonds)和收入债券(Revenue Bonds)。债务债券的特点是偿付通常以债券发行者——通常为各级地方政府——的税收权为担保,有些债务债券仅限部分税种支持。收入债券的特点是由资金所投项目产生的收益为担保,如机场收入债券、住宅抵押收入债券等。

市政债券一般有如下特征:发行人必须是地方政府及其授权的代理机构,所筹资金一般投向城市基础设施,偿债资金主要为地方税收和投资项目产生的收益,具有法定的免税待遇。基于以上特点,市政债权对于地方政府进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融资和对于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寻找新的投资途径都有较高的吸引力。

3 我国城镇基建投融资模式的发展方向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功能的完善,城镇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必然朝着高市场化的方向发展。

3.1 ABS的成本和风险分析 随着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ABS以较低的融资成本和风险、高效的市场化运作方式成为近20年来世界上各国家进行城市基础设施融资发展最快的基础设施融资工具,受到了越来越多的筹资者和投资者的重视。凡是可预见未来收益和持续现金流量的基础设施和公共工程开发项目,都可利用ABS融资。ABS以其涉及环节少、风险分散、筹资成本低、市场化融资的高效率等优势成为国际金融市场上为大型工程项目筹措资金的重要方式。但是,ABS在中国开始较晚,由于国内与ABS配套的法律法规、税收和会计政策的薄弱,以及债券二级流通市场的缺失、国内资本市场的欠发达、与国际资本市场的接轨不畅等原因,ABS近些年来在我国城市基础设施融资中发展速度不快。

1996年9月珠海市以交通工具注册费和高速公路过路费为基础分两批共发行了2亿美元的债券。1997年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以北美航运收入为基础发行了3亿美元的浮息票据。1997年5月,重庆市政府与亚洲担保及豪升ABS(中国)控股有限公司签订了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为基础的资产证券化协议。2006年6月南京城建污水处理收费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宣布国内首只以城市基础设施收费收益权为基础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诞生,该项目以南京城建未来4年的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为基础资产,发行规模为7.21亿元的专项计划受益凭证。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为受益凭证的本息偿付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并对专项计划的资产进行托管,东海证券是该产品的管理人,专项计划各期受益凭证获得了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给予的最高评级。[5]

决定能否采用ABS的关键在于市场是否能预期到该项目未来稳定的现金流收入。只要是非纯公共物品,不论是经营性还是准经营性的城市基础设施,凡是具有市场可以预见到的未来稳定的收益现金流的基础设施项目,经过结构重组都可以进行资产证券化,从而可以运用ABS。目前在我国运用ABS为城市基础设施融资有以下的有利条件和不足。

3.1.1 汇兑有较高保证 ABS预计到的现金流基本为本币,若ABS融通到的资金为外币,则汇兑成为资金融通和偿付的重要环节。及时、安全地进行ABS的汇兑是保证其充分发挥功能的重要前提,我国外汇储备充分有利于增加国际投资者对本国ABS产品的信心,是充分发挥ABS高效融资功能的有力条件。[6]endprint

3.1.2 SPC的主体资格欠缺 SPC是ABS的基本要素。SPV作为为政府出面融资的媒体中介,必须在业界具有良好的声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广泛的融资渠道。目前,国内金融机构鲜有能满足SPV应具备的所有要求。因此现阶段ABS融资所需的SPV主要来自国际著名的金融机构或与国际著名金融机构的合资合作。从长远看,我们要充分发挥ABS融资的优势必须从制度设计上给予SPC成长充分鼓励。

3.1.3 法律法规的制度支持仍然单薄 改革至今,我国已相继出台了《担保法》、《保险法》、《票据法》、《证券法》等法规,已初步具备了ABS融资所必备的法律框架。但由于ABS是一种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资金运作方式,各个环节都必须严格以契约的形式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完成,如确认SPV与原始权益人之间真实销售交易的具体标准,规定交易程序的透明度等。因此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仍显单薄。

3.2 市政债券的成本和风险分析 与ABS相似,市政债券作为一种融资途径,市场化程度较高,具有融资效率高、成本相对较低的优点。引入SPC——目前在我国市政债券的发展阶段中表现为城投公司,大大减少了城市基建中项目原始权益人、投资方、承建方联系的中间环节,降低了谈判、违约等交易成本。随着我国以利率市场化改革为旗帜的资本市场完善的步伐的加快,资本市场功能的日益健全,金融产品价格的逐渐合理,市政债券必然由于其高信用、低风险处于低融资成本的优势地位,可以预见其将会成为地方政府进行城市基建融资的重要手段。

市政债权的信用等级仅次于国债这种“金边债权”,被称为“银边债权”。由于其以各级地方政府的信用为担保,安全等级高,风险小,本金安全和利息偿付都较有保障。对于一级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以及二级市场的广大投资者都有较强的吸引力。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建设还远不能满足经济进一步增长的需要,收益性的准公共物品有巨大的市场空间,水利、电力、机场、环保等准公共物品行业市场潜力大、生产经营稳定、投资风险小,收益稳定,以这些项目为投资目标的市政债券对于投资者有较大的吸引力。经济的稳定发展使我国企业和居民的储蓄余额稳步增长、可支配收入增加,投资者群体实力不断增强,为市政债券提供了更多的投资主体。[7]

虽然《预算法》还规定禁止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发债,但是实际上我国市政债券发行的坚冰已经突破,市政债券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已进入试运行阶段。由于受到历史财政体制和法律框架的限制,市政债券作为一种基础设施融资模式,在我国资本市场上的发展分为体制内和体制外两条线索。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28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入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2008年11月,为了配合中央提出的高达4万亿的经济刺激计划,各级地方政府纷纷跟进,地方收支矛盾加大。2009年1月,中央本级财政收入2964.82亿元,下降28.4%。中央政府已无力对各级政府继续进行转移支付。然而当时地方政府自发自偿市政债券的机制和时机都不成熟,于是出台了中央代发代偿2000亿元的举措,2009年由中央财政部代宁等省市发行了总额为2000亿元的债券,由财政部代为偿还,迈出了市政债券在我国正式发行的第一步。2014年国务院批准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政府债券,期限为5年、7年和10年,比例为4:3:3。[7]此次市政债券的发行突破了中央政府的直接介入和干预,为市政债券在我国资本市场全面展开进行了有益探索。

另一方面,市政债券在正式制度安排之外的表现形式是城投债,至今城投债依然在各地城市基础设施融资起着重要的作用。2009年我国共发行地方债券共1971.33亿元,其中大部分是作为“准市政债”存在的城投债。这个规模和2009年中央财政代发的2000亿地方债券规模相当。城投债在我国最初起源于上海浦东新区的建设,1992-1995年中央允许上海每年发行5亿元浦东新区建设债券。我国经济进一步增速发展对基础城建要求越来越高,各级地方财政普遍吃紧,城投债负债规模急剧扩大。各级地方政府在2005-2008年四年间发行的城投债的总量为585亿元,仅2009年前8个月,各地城投债的规模总量就已达到5.5亿元。央行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全国有3800多家地方融资机构,管理的城投债资产达8万亿元。对于项目原始权益人——通常是各级地方政府——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风险,市政债券即使是城投债也低于直接负债。从我国地方财政收支的普遍状况来看,城投债未必是地方债务中最具风险的部分,真正令人担忧的是地方政府的直接信贷负债风险,地方政府过度信贷举债的财政风险有可能迅速转化为金融系统的非系统风险。

目前我国市政债券作为一种城建基础设施的融资途径,已积累了一定的正式发行和偿还经验,同时城投债作为一种隐性市政债券,当前巨大的资金存量带来了潜伏在地方经济发展中的不少隐患。这都要求我国在适当时机下尽早推出地方债券。

3.3 ABS和市政债券的对比 ABS和市政债券作为我国城市基建发展历程中市场化程度最高的融资方式,在理论上有着最高的融资效率。但是它们之间也有一些差异,如表4所示。

4 结论

通过分析低、中、高三个层次市场化对应的基础设施融资模式,我们可以看到,不同层次市场化背景下,基础设施融资渠道也会随之不同,对应的融资需求也不同。针对我国现阶段城镇化快速发展的特点,可以总结出以下三点结论。

4.1 基础设施融资模式需要因地制宜 我国经济总量大,经济资源分布存在差异,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存在高低,每个地区呈现的市场化层次水平不同。例如我国东部地区市场化水平较高,而我国西南、西北地区市场化水平较低。所以,对应的基础设施融资模式不能一成不变,而是应该因地制宜。例如我国东部地区更适合市政债券、ABS融资模式或者BOT、TOT和PFI融资模式;而我国西南、西北地区则更适合财政投资、土地储备融资模式。endprint

4.2 基础设施融资模式需要横向比较 不同的融资模式具有各自的特点,比如财政投资、土地储备融资模式具有投资力度大、影响效果显著、操作简单的特点,但对应存在融资效率低、资金可持续性差的问题;再如ABS、市政债券融资模式具有灵活度高、融资效率高的特点,但对应存在法律制度薄弱、操作复杂等问题。所以,任何一种基础设施融资模式都需要进行横向对比,分析利弊。在对比的基础上,有选择的使用适合本地区的融资模式,有条件的还可以采取多种融资模式相结合使用的方式,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风险,实现融资模式多样化运作。

4.3 基础设施融资模式需实质重于形式 每一种基础设施融资模式的创新都是为了解决基础设施融资问题,新的融资问题是推动融资模式创新的动力。但如果只为了融资模式的创新,只为了生硬的套用某种融资模式,脱离解决基础设施融资过程中的实际问题,那任何形式的融资模式创新或使用都是失败的。我国正处在城镇化进程的快速发展阶段,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量大,面对多样化的融资模式,政府或项目当局应该充分分析建设项目融资的情况,结合项目特点和融资模式特点,选择最为适合的融资模式。

注释:

①SPC:Special Purpose Company是进行资产支撑证券化业务的载体,一般是由中标的建筑公司、服务经营公司或是对项目进行投资的第三方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它负责城市基础项目的筹资、建设及在特许期内的经营。

参考文献:

[1]郑春荣.城镇化进程中的市政基础设施融资困境与对策[J].税务研究,2013(9).

[2]邹慧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模式创新研究[J].武汉理工大学,2011.

[3]邹慧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模式的比较分析[J].科技创业月刊,2011(4).

[4]罗建华,尹娌娜.城市基础设施融资策略探讨[J].商业时代,2013(12).

[5]吴时舫.项目融资ABS模式与PPP模式在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运用[J].襄樊学院学报,2010.

[6]潘宏胜,黄明皓.部分发达国家基础设施投融资机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4(1).

[7]詹卉.基础设施生命周期理论与投融资PPP模式研究[J].地方财政研究,2014(1).endprint

4.2 基础设施融资模式需要横向比较 不同的融资模式具有各自的特点,比如财政投资、土地储备融资模式具有投资力度大、影响效果显著、操作简单的特点,但对应存在融资效率低、资金可持续性差的问题;再如ABS、市政债券融资模式具有灵活度高、融资效率高的特点,但对应存在法律制度薄弱、操作复杂等问题。所以,任何一种基础设施融资模式都需要进行横向对比,分析利弊。在对比的基础上,有选择的使用适合本地区的融资模式,有条件的还可以采取多种融资模式相结合使用的方式,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风险,实现融资模式多样化运作。

4.3 基础设施融资模式需实质重于形式 每一种基础设施融资模式的创新都是为了解决基础设施融资问题,新的融资问题是推动融资模式创新的动力。但如果只为了融资模式的创新,只为了生硬的套用某种融资模式,脱离解决基础设施融资过程中的实际问题,那任何形式的融资模式创新或使用都是失败的。我国正处在城镇化进程的快速发展阶段,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量大,面对多样化的融资模式,政府或项目当局应该充分分析建设项目融资的情况,结合项目特点和融资模式特点,选择最为适合的融资模式。

注释:

①SPC:Special Purpose Company是进行资产支撑证券化业务的载体,一般是由中标的建筑公司、服务经营公司或是对项目进行投资的第三方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它负责城市基础项目的筹资、建设及在特许期内的经营。

参考文献:

[1]郑春荣.城镇化进程中的市政基础设施融资困境与对策[J].税务研究,2013(9).

[2]邹慧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模式创新研究[J].武汉理工大学,2011.

[3]邹慧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模式的比较分析[J].科技创业月刊,2011(4).

[4]罗建华,尹娌娜.城市基础设施融资策略探讨[J].商业时代,2013(12).

[5]吴时舫.项目融资ABS模式与PPP模式在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运用[J].襄樊学院学报,2010.

[6]潘宏胜,黄明皓.部分发达国家基础设施投融资机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4(1).

[7]詹卉.基础设施生命周期理论与投融资PPP模式研究[J].地方财政研究,2014(1).endprint

4.2 基础设施融资模式需要横向比较 不同的融资模式具有各自的特点,比如财政投资、土地储备融资模式具有投资力度大、影响效果显著、操作简单的特点,但对应存在融资效率低、资金可持续性差的问题;再如ABS、市政债券融资模式具有灵活度高、融资效率高的特点,但对应存在法律制度薄弱、操作复杂等问题。所以,任何一种基础设施融资模式都需要进行横向对比,分析利弊。在对比的基础上,有选择的使用适合本地区的融资模式,有条件的还可以采取多种融资模式相结合使用的方式,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风险,实现融资模式多样化运作。

4.3 基础设施融资模式需实质重于形式 每一种基础设施融资模式的创新都是为了解决基础设施融资问题,新的融资问题是推动融资模式创新的动力。但如果只为了融资模式的创新,只为了生硬的套用某种融资模式,脱离解决基础设施融资过程中的实际问题,那任何形式的融资模式创新或使用都是失败的。我国正处在城镇化进程的快速发展阶段,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量大,面对多样化的融资模式,政府或项目当局应该充分分析建设项目融资的情况,结合项目特点和融资模式特点,选择最为适合的融资模式。

注释:

①SPC:Special Purpose Company是进行资产支撑证券化业务的载体,一般是由中标的建筑公司、服务经营公司或是对项目进行投资的第三方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它负责城市基础项目的筹资、建设及在特许期内的经营。

参考文献:

[1]郑春荣.城镇化进程中的市政基础设施融资困境与对策[J].税务研究,2013(9).

[2]邹慧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模式创新研究[J].武汉理工大学,2011.

[3]邹慧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模式的比较分析[J].科技创业月刊,2011(4).

[4]罗建华,尹娌娜.城市基础设施融资策略探讨[J].商业时代,2013(12).

[5]吴时舫.项目融资ABS模式与PPP模式在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运用[J].襄樊学院学报,2010.

[6]潘宏胜,黄明皓.部分发达国家基础设施投融资机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4(1).

[7]詹卉.基础设施生命周期理论与投融资PPP模式研究[J].地方财政研究,2014(1).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