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家庭农场经营机制的思考

2014-11-25 08:56段秀萍
吉林农业·下半月 2014年11期
关键词:经营机制对策与建议

摘要:家庭农场机制是针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农村基本经营的一种完善制度,是对农村经营体制的一种创新。家庭农场的概念首次在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出,现已成为当前发展农业的必然选择。本文通过分析家庭农场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家庭农场经营机制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农家庭农场;经营机制;对策与建议

中图分类号: F324.1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j.cnki.jlny.2014.22.0012

家庭农场机制是在我国农业转型过程中应运而生的,是针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一种完善,是在保证现行土地制度基本不变前提下,对农村经营体制的一种创新。它不同于以往传统意义上的农户家庭经营,它融入了资金、技术、市场等现代化农业生产的新型要素,是一种集约性强,而又富有活力的一种经营机制。

家庭农场的发展,有效地解决农村家庭承包存在的分散经营、资源浪费、效益低下等问题,是我国农业走向现代化的重要新组织形式。对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促进我国农业转型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家庭农场经营的现实意义

1.1 丰富了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家庭农场可以更大程度地发展农业生产力,促进生产方式变革,使农户分散的小规模的个体生产变为集中的、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实现了小规模的农民家庭经营的组织化,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需要。它有效解决了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是小农户适应大市场客观必然,也是我国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家庭农场可以优化劳动组合,科学配置生产力要素, 使生产资料流通、组合和消费更加合理。提升了农业生产者的人均耕种面积,降低了生产成本投入,提升人均产出。

1.2 促进农业生产力的快速提高

为了实现农村土地生产率与劳动生产率之间的最优配置,家庭农场经营的规模都是以适度为基础,并且与家庭农场成员的劳动能力和管理能力相匹配。我国家庭农场的成员几乎就是其农业生产剩余价值的获取者,同时也是利润获得者,从这角度来看,家庭农场的每一个成员都是为了自身利益而努力工作。也就是说,成员的所有投入及产出都呈正相关的关系。这种正相关无形的激发了家庭农场所有成员的生产源动力,不仅节省了很大部分的管理费用、监督成本,也促进了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1.3 农业生产中占绝对优势的经营形式

经过多年的摸索,实践证明家庭农场经营模式是最可靠、最有效的经营模式,值得推广和发展。家庭农场经营模式有利于调动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便于合理安排劳动和消费,有利于农业生产的有效推进。

1.4 农业生产经营的最佳组织形式

家庭农场以农户为主体,产权明晰等,具有劳动监督成本低、激励相容的特点,既保持了传统农业的精华,又能有效地采用现代农业技术,可有效发挥家庭经营和规模经营两个优势,解决了农业生产中的合作、监督、激励,以及农产品追溯等问题,还能够避免土地非农化的风险,较好地兼顾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等多重目标。

2 家庭农场经营的难点

2.1 认定标准有待完善和细化

目前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主要以经营规模为主。而就家庭农场的经营主体(是否必须是农民)、法人地位、有无雇工等问题还没有详细规定,并且因各地情况差异,对家庭农场进行认定也十分复杂。因此,家庭农场要想得到相应的政策扶持,任重道远。

2.2 经营规模尚未有具体的标准

适度扩大农业经营规模,可以提高经营效益,但经营规模也并不是越大越好。作为农业的基本经营主体,在一定的投入水平、技术水平、生产条件下,农户的经营规模会受到多方面的限制。经营规模超自身经营能力后,资源利用率、土地产出率和经济效益都可能下降。

2.3 发展资金严重不足

中国家庭农场的基本特征是租地农场,农户承包耕地数量少,其大部分土地资源必须依靠租赁的方式获得。由于近年来土地流转价格上涨较快,家庭农场租金负担重,特别对从事粮、棉、油等产业的农场而言更是不堪重压。除了土地租金的上涨,家庭农场用于生产的种子、化肥也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从家庭农场的自身特性讲,家庭农场的资本积累主要依靠经营农业收入的剩余,其资本筹集主要依靠家庭关系,再加上可用于抵押的固定资产并不多。所以,家庭农场很难获得银行的信贷支持。

2.4 土地流转还不规范

完善的法律法规是推进土地流转的重要保障。而当前有关农地流转的规范性法律、法规较少,许多流转操作的细节问题和特殊情况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在流转过程中、过程后都可能带来许多争议,又无法裁定解决,这为流转带来了许多潜在的成本和难度,这必将影响了农场主的生产积极性,不利于家庭农场的发展。

2.5 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

相对于其他规模经营主体,家庭农场的主要优势是能够在种养环节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生产效率。而在面对市场进行农资购买、农产品销售等交易时,家庭农场必须依托合作社、专业协会等社会化服务组织,才能获得较高的市场交易地位,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但是,当前中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并不充分,家庭农场在专业生产中迫切需要的农机、植保、购销等服务供给不足,成为其发展壮大的重要制约因素。围绕家庭农场的一系列农业社会化服务,在金融、信贷、保险、产品信息、销售等方面急待出台相关的扶持政策。

3 完善家庭农场经营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要提高家庭经营的规模和水平,即有赖于家庭农场自身的不懈努力, 也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有效管理。充分发挥大农场统一经营的功能和产业化经营的优势,通过组织、指导、协调、服务、管理、监督、调控等多种手段,为家庭农场经营创造优越的发展条件和环境。

3.1 加强家庭农场的规范化管理

由于家庭农场具有其独特性和优势,因而也应该像我国的农民合作组织一样,有较明确的涵义解读,也需要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保障。明确家庭农场经济地位,家庭农场的性质属于农业企业,因此是需要工商注册的,这样才可以与市场之间互相约束管理,按照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来经营。同时应该有决策自主权,可以自主决定自身的发展方向;与此同时,我国应该加强对家庭农场的规范化管理。家庭农场的培育发展还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当务之急是着手研究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基本原则和实现途径,开展家庭农场统计工作,指导地方稳步培育推进。

3.2 加快土地的合理流转

要改变目前家庭农场承包土地零星分散状态,对不连片、不平整的地块要采取措施,加大对土地的整治和调整力度,为发展规模经营和提高机械化水平创造条件。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严重交叉的地方,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采取相互置换的办法把土地调整连片。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坚持“积小步,为大步”,因地制宜扩大经营面积,逐步实现土地向拥有较高生产技术能力和水平的家庭集中,形成“少数人种多数人田”的良好格局。完善土地流转相关政策,通过政策来规范土地流转的制度和法规,落实好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土地流转双方的正当权益,促进我国家庭农场机制的提升。要明确土地流转对象及流转时间。

3.3 强化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家庭农场要实现规模经营,离不开一定的条件和环境;国有农场对家庭经营的管理,更需要在服务中来实现。因此,作为大农场这个层面,必须强化服务功能。农业生产是一个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过程,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存在于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也牵连到众多事项。家庭农场的场主或家庭成员精力主要还是用于家庭农场的生产活动,很难单靠自身投入大量精力来从事其他事情。我国政府应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通过设立专门的家庭农场农业服务部门来为农业生产实现种类更加齐全的服务,不仅可以使得化肥、种子等及时供应,同时也可以促进农业生产资料及时到位,同时健全的服务体系可以促进农业信息的获得,促进家庭农场的农产品销售额的增加。政府在健全社会化公共服务的同时,还应大力扶持社会中介机构积极参与到农业生产的各个领域,在政策、财政上给予农业社会服务业更多的支持,以确立农业社会服务业的地位。

3.4 优化家庭农场发展资金环境

针对我国家庭农场的资金不足问题,我国政府也应该加大政策和资金投入力度,投入一定数量的经营流动资金,促进家庭农场的资金畅通。在财政补贴上,将新增农业补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向家庭农场倾斜。建议给家庭农场实行贴息或无息贷款。优先安排家庭农场承担各类农业项目,优先给予安排国家各类支农补贴和市、县区级财政。在资金投入渠道上,要不断探索新的农业投入渠道,逐步形成农民为主、政府投入为辅、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多元化新型投入机制。在信贷方面,要加快制定出农村金融制度的改革方案,努力形成商业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以及小额贷款等组织相互补充、功能完备的农村金融体系。同时,要积极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农业风险担保机制,不断加大农业保险品种的数量及参保面,以减少家庭农场的经营风险。

3.5 控制“适度”的家庭农场经营规模

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每个国家都有区别,一般西方国家的家庭农场规模都较大。而我国是一个地大物博、人多地少的国家,从现实情况来看,短时间之内很难让大量的农民都转移出来,这涉及到社会保障、就业岗位等一系列问题,在这些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的情况之下,家庭农场的规模是要有一个综合的考虑。从当前形势来看,我国家庭农场的规模应该不会太大,发展也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考虑到多方面的因素,我国平原地区大田作物的家庭农场规模不宜超过300亩,蔬菜家庭农场规模不宜超过30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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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段秀萍,本科学历,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研究方向:农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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