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电子文件法规建设

2014-11-25 01:58颜世忠
黑龙江史志 2014年9期
关键词:电子文件立法

颜世忠

[摘 要]电子文件信息安全管理法规是确保电子文件信息安全的重要保障。以现有法规为基础,加快信息安全管理法规建设步伐,构建科学系统、实用有效的电子文件信息安全管理法规体系,是电子文件安全管理实践的迫切需要。

[关键词]电子文件;立法;法规建设

伴随计算机网络的使用和信息的普及,电子文件应运而生并普遍发展起来。一方面,电子文件的广泛应用使我们的生活变得便捷和高效,另一方面,电子文件在管理和利用中的问题越来越凸现,进而引发的法律纠纷也在不断增多。因此,电子文件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和标准予以规范,以确保电子文件的完整、准确、安全及管理的高效和科学。

一、电子文件法规建设情况

上个世纪90年代初,伴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出现和普及,我国电子文件管理和研究工作开始起步。1999年6月,《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正式颁布,该办法细致地规定了电子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检验、利用等诸多流程,因而被誉为我国第一部档案信息规章。2000年12月,“全国档案事业发展‘十五计划”把电子文件管理作为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并选择北京、上海等地的档案馆开展试点。在国家政策的推动下,各地方档案部门也积极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自此,我国从中央到地方电子文件的立法工作逐步开展起来。2003年8月出台的《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是对我国电子文件立法工作的进一步延伸。2005年4月1日《电子签名法≯正式实施,确立了电子文件的法律地位,是日后电子文件法律效力予以认可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2006年,国家档案局将“建立一批电子文件中心和数字档案馆,实现档案信息资源社会共享”列为“全国‘十一五时期档案事业发展规划”的总体目标之一,并将“规范电子文件归档、管理与接收工作,建立健全电子档案接收机制和相关规章制度”作为下一步发展的总体任务之一。这一系列的举措适应了我国信息时代电子文件快速发展的需求,为日后电子文件的立法工作奠定了基石。

二、电子文件立法可行性

(一)技术保障提供了立法支撑。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馆长杨冬权“在全国档案安全体系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把“认真管好电子文件,确保电子文件安全”作为我国未来档案安全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较好的技术保障,已成为电子文件立法的最关键因素。目前,我国可采用的技术主要有元数据披术、系统防火墙检测技术、长期可存取技术、信息数据加密、信息认证技术、对电子文件的追踪技术等等。这些技术能确保电子文件真实有效和完整可读,实现对电子文件生命周期全过程的有效控制,有效防范和降低电子文件管理的风险,解决电子文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二)《电子签名法》提供了立法基础。在《电子签名法》出台之前,法律对于身份的确认一般只是要求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然而对于电子商务活动中出现电子化形式的文本,是无法采取手写签名的,必须依靠信息技术来代替。2000年以后,在世界电予商务大发展的环境背景下,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但是,电子商务的立法却远远滞后,最突出的便是已在实践中为交易各方普遍认同和接受的电子签名严重缺乏法律规范。2005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电子签名法》可谓是我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文中明确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是我国首次赋予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是信息领域的一次创举。《电子签名法》还规定了电子签名认证体系,明确了电子签名者和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权力与责任,确认了认证机构的认证程序及法律地位,设置了认证机构市场准人和行政许可的条件,并授权信息产业部制定与之配套实施的《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这一系列措施为电子文件认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行以及档案部门参与和开展电子文件认证服务奠定了基础,对于制定、增补相关档案法律法规也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三)我国基本法对电子文件的认同。《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视听资料为证据种类的一种,并将计算机产生和存储的数据和文件归入此类证据中。《合同法》规定:“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可见,我国多部基本法中都已涉及并认可电子文件存在的价值。

三、《档案法》支持电子文件法规建设

(一)《档案法》中的电子文件的基本概念应与相关标准和规范保持一致。各种标准规范以及国内外专家学者对电子文件下的定义多至几十种,虽然大体相同或相似,但是细小的差别都容易造成在法律慨念上的混淆和认定的困难。因此,《档案法》中电子文件的基本概念应与相关标准和规范保持一致,《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对电子文件的定义等概念界定得精准规范,不失为有益参照。

(二)电子文件管理纳入《档案法》须参照《电子签名法》。迄今为止,《电子签名法》是实现电子文件管理法制化和认可电子文件法律效力最基本的依据和最重要的法律保障。它为现行《档案法》的修订,添加电子文件部分提供了基础,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电子文件的法律证据性。

(三)赋予电子文件具有同纸质档案相同的法律效力。《档案法》只有在法律上认可那些根据纸质档案原件扫描、与纸质文件原件内容相同的双套保存的电子文件和真实可靠的电子文件归档转换而形成的电子档案具有与纸质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才能全面认可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

参考文献:

[1]吴江华;论我国档案法规体系的建设[J];档案学通讯;2002年02期

[2]安小米;电子文件管理标准建设的国际经验及借鉴研究[J];电子政务;2010年06期

[3]高建军;蒋知瑞;中美电子文件保护法律法规比较[J];黑龙江档案;2010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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