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质量赔款可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4-12-04 13:08李祥
财会通讯 2014年6期
关键词:暂行条例赔款申报

9.质量赔款可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于2008年销售一批设备,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今年我公司销售的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对方将出现质量问题的设备退回给我公司,同时要求我公司赔偿因产品质量问题给对方造成的损失3000万元。请问,我公司的3000万质量赔款,可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如可以扣除,进行账务处理时后附什么原始凭证?需不需要对方给我公司开具发票?

德龙科技有限公司 李祥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根据上述规定,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的前提必须是纳税人发生了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行为。由于该质量赔款是由销售方支付购货方,不属于缴纳增值税征税范围,因此,不需要对方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在经济交易行为中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允许在税前扣除。但是入账并税前扣除应具备必要的证据以证明该经济行为的真实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规定: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林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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