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下如何弥补亏损

2014-12-04 23:31全伟
财会通讯 2014年1期
关键词:特殊性限额亏损

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下如何弥补亏损

问:企业重组选择适用特殊税务处理方式的,对被受让企业未弥补的亏损是否允许全额在受让企业实现的应纳税所得中弥补?

潞芬克林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全伟

答: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下亏损弥补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企业合并情况下的亏损弥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第六条第四款规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通知》第六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由于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下,被合并企业并不视同清算,因此未弥补亏损应当得到弥补确认,但为了防止企业以盈补亏获取超额税收利益,《通知》规定了补亏的上限,即以合并的净资产为本金,以最长期限国债利率为净资产获利限额,超出此限额的亏损国家没有义务予以承担。因此无论是存续合并还是新设合并,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均应在此限额内按剩余结转年限由合并企业予以弥补。

2.企业分立情况下的亏损弥补。根据《通知》第六条第五款规定:“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3.股权收购的亏损弥补。股权收购只是投资人的变更,并不影响企业的持续经营。根据《通知》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也就是说,企业整体收购后,被收购企业仍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对未弥补的亏损继续在以后该企业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弥补。

4.资产收购的亏损弥补。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所称实质经营性资产,是指企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产生经营收入直接相关的资产,包括经营所用各类资产、企业拥有的商业信息和技术、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投资资产等。资产收购仅是收购企业的有效资产,被收购企业的亏损,不论被收购企业是否存续,均不能在收购企业弥补。

刘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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