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字性质研究方法论

2014-12-04 13:46王卫兵
江淮论坛 2014年4期
关键词:方法论

王卫兵

摘要:如何界定汉字性质既是值得重视的课题也是具有挑战性的课题。根据方法重于知识的原理,围绕汉字性质界定的立论基础单位问题,以及与此有关的两种观察角度问题,作方法上的考量,藉此可阐发对于汉字性质的认识。

关键词:汉字性质;立论基础单位;两种观察角度;方法论

中图分类号:H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4)04-0172-007

汉字性质问题是汉字学以及普通文字学的核心课题。现代汉字学诞生伊始,有关研究即被提上议事日程。1908年,章太炎发表《驳中国用万国新语说》,以“象形”与“合音”区分中西文字论析彼此短长[1],实际上已涉及对于汉字性质的考量。上世纪20年代,沈兼士在北京大学讲授《文字形义学》,认为汉字中“象形、指事、会意各字”皆属“意字”即意符文字,汉字中“形声字”皆为“音字”即音符文字[2],则直接表达了对于汉字性质的研判。以下事例说明,该课题百年来一直备受关注:其一,自从现代汉字学诞生,我国文字学和语言学著作大多都要论及汉字性质;其二,在中国知网上,1959年以来含有“汉字性质”字眼的期刊文章多达954篇,1989年迄今含有同样字眼的硕博论文多达482篇。汉字性质问题之所以始终保持“相当炽热的状态”[3],全因为它不仅涉及汉字的历史描述和教学设计,涉及汉字的功能评价和政策制定,而且涉及文字类型学理论建设和文字演进规律探讨,涉及文字与语言、文字与文化关系的诠释。经过学界百年来的不懈努力,尽管歧见依然存在,但有关研究不断深化则是应予肯定且令人欣慰的事实。在以往的有关研究中,学人大多将精力集中于知识性讨论,对于方法论(methodology)则关注不够。唯物辩证法认为方法重于知识:方法错了,即便侥幸获得正确知识,这知识亦缺乏足够的学术含量和应有的社会影响;方法对头,即便暂时与正确知识失之交臂,但终会走向成功,并将充分发挥所获知识的积极作用。笔者认为从事学术研究应当重视方法论。本文有关汉字性质的讨论将以此为指导。汉字性质研究涉及的方法论问题甚多,限于篇幅,本文只谈两点:(1)汉字性质研究的立论基础单位;(2)立论基础单位内部关系的两种观察角度。本文所谓方法论主要指对于汉字性质研究方法的审视、阐释和评析。

一、汉字性质研究的立论基础单位

对于汉字性质研究来说,以何种文字单位作为立论基础乃是需要首先明确的问题。索绪尔认为汉字属于“表意文字”[4],布龙菲尔德认为汉字属于“表词文字”[5],赵元任认为汉字属于“词素文字”(亦即后文所谓“语素文字”)[6]142,三位学界泰斗虽然看法有别,但都是通过对“记录一定的语言单位时不能再分析的……独立符号”[7]的考察而立论。王伯熙明确表示,不同“独立符号”记录不同语言单位,由此显示出不同“符号系统的性质”,汉字性质研究应当以此为基础。苏培成亦曾就汉字性质研究的立论基础单位多次发表意见。他说:“确定一种文字的性质,要根据这种文字的基本单位记录的是什么样的语言单位。”[8]“文字的基本单位指的是文字体系中能和语言成分相对应的最小的单位”,“根据文字基本单位的理论,汉字里的基本单位是一个个的单字,而用来和它对比的拼音文字的基本单位应该是一个个的字母,而不是一个个单词。”[9]王伯熙和苏培成的说法不尽一致,基本观点则如出一辙。

王伯熙所谓“独立符号”、苏培成所谓“文字基本单位”,其实早已有了相应术语,即“字符”。维基百科指出:“字符(Character)是一个信息单位。……简单来讲就是一个汉字、日文字、韩文字……或是一个英文、其他西方语言的字母。”[10]笔者以为,既然已经有了相应术语,就不应让它闲置。何况与“独立符号”、“文字基本单位”等表述相比,“字符”说法更便于理解和使用,在汉字性质研究中,学界应充分利用“字符”术语的优长。

有比较才有鉴别,文字性质的研究离不开比较法的运用。一直以来不仅在中国而且在整个世界,有关比较都是以字符为基础。但近年来不断有人质疑,认为将字符作为比较基础有问题,因为中文汉字与西文字母缺乏可比性。他们主张比较应坚持对等原则,鉴于形音义俱全乃一切文字共同特征,他们认为比较应以形音义结合体为基础。据此他们提出:汉字属于语素文字,英文属于表词文字。[11]对于以上新说,笔者颇为怀疑。这不仅因为“从来不会错”(Chao can never be wrong)的赵元任明确指出,在目前通行的成熟文字中,就所标记的语言单位尺寸看,语素文字乃为上限[6];以及因为以拉丁字母为构字元素的英文已有上千年历史,其间从无英文使用者认为自己使用的是表词文字;更因为根据“对等原则”,被比较文字除了必须所指层次相同,亦即或者都是以语音为所指,或者都是以音义结合体为所指,同时必须所指等级相同,亦即或者都是以音素为所指,或者都是以音节为所指,或者都是以语素为所指,或者都是以单词为所指;而上述新说是基于标记语素的中文形式与标记单词的英文形式的对照,亦即基于不对等比较而提出;更因为接受新说则须认为中文能够标记语素不能标记单词,英文能够标记单词不能标记语素,这样的新说实在难以让人心悦诚服。为什么有的学者将“对等原则”视为圭臬而实践中却不能坚持?这一方面因为在汉语中语素是最重要且最显眼的语法结构单位,在英语中单词是最关键且最醒目的语法结构单位;另一方面,因为前述现象不仅为新说提出者所注意而且强烈左右着他们的知和行,于是为考察文字性质而进行不同文字比较时,鬼使神差地将记录汉语语素的中文形式与记录英语单词的英文形式等量齐观,以致偏离了自定的“对等原则”。

前面谈到不少学者认为植根字符的文字比较不合逻辑;而在笔者看来,以上批评缺乏根据。比较确实是有条件的,《墨子》所谓“异类不比”便是就此而言。同类与否如何鉴别?《墨子》云:“有以同,类同也。不有同,不类也。”意思是鉴别是否同类主要看有无共同点。这可谓中肯之论。惠施曰:“万物毕同毕异。”仲尼曰:“自其异者视之,肝胆楚越也;自其同者视之,万物皆一也。”(《庄子》)以上说法亦为学界普遍认同。缘上以观,同类与否并非由客观现实——包括客观上的对等不对等——所决定,而是由主观认知所决定;因为基于特定观察方式可以在任意两个事物之间找到共同点并可据此将其视为同类,从逻辑上讲在语言文字范畴中可以任取两方并将它们作为同类成员看待。我们已经知道,赵元任等学术大师关于汉字性质的观点是通过对中文汉字、日文假名、英文字母等不同字符的比较而形成,上述字符均属“记录一定的语言单位时不能再分析的……独立符号”,既然具有共同点自然可以视为同类,也就自然可以拿来相互比较。所谓前述比较“不对等”(郑振峰语),“存在着严重的层面错位问题”(胡华语)等等,有关质疑失之偏颇。endprint

前面我们说语言文字范畴中任意两个实体都可视为同类,在这里我们还要说,在此基础上的任何比较都不无裨益,因为横看成岭侧成峰,无论何种比较都会有所发现。但这不是说可以乱点鸳鸯谱、随意拉郎配,就意在认识文字性质的比较来说,有关操作必须有助目标的实现。不同文字有同有异:都是书面交际工具,都可以记录语言中各级音义结合体,乃其共同点;与语音层面的联系存在远近之分,对于语义信息的传递存在直接间接之别,乃其不同点。因为建立在形音义结合体基础上的文字比较显示出的共同性大于差异性,建立在字符基础上的文字比较显示出的差异性大于共同性,以及因为文字性质为不同文字类型差异之所在(详见后文),作为旨在认识文字性质的比较,不以形音义结合体而以字符为基础,从方法论立场看,名正而言顺。

二、立论基础单位内部关系的两种观察角度

对于立论基础单位的考察可以有多种角度,如一面看还是两面看,向下看还是向上看,孤立地看还是系统地看,解释学地看还是发生学地看,巨细无遗地看还是抓大放小地看,等等。涉及前述角度的方法论以后谈,这里有关方法论的考量只涉及两种角度,即在字符内部的能指与所指之间,是对应地看还是联系地看。当下学界所谓语素文字、音节文字、音素文字、语素-音节文字等概念均通过“对应地看”而形成,所谓表意文字、表音文字、意音文字等概念均通过“联系地看”而提出。“对应地看”是指在对字符进行内部考察时,侧重审视字符形式与何种语言单位相对应;“联系地看”是指在对字符进行内部考察时,侧重审视字符形式同语言单位的哪个层面直接挂钩。前者的通常说法是看对应关系以及从对应关系加以观察,后者的习惯表述是看联系方式以及从联系方式进行观照。为了措辞的通俗化,以下行文将尽量向学界通行的表述方式靠拢。

从“对应关系”和“联系方式”的角度考察文字类型都已有不短的年头,同时都具有不小的影响。不过它们并未赢得广泛认同,以上做法在我国分别受到裘锡圭和尹斌庸的抵制和批评。

裘锡圭之所以反对从对应关系的角度考察文字类型,主要理由是:形音义三者兼备乃文字基本特征,作为语言单位书面载体使用乃文字基本功能,从对应关系出发,揭示的乃是文字在特征和功能方面的共性;而文字性质考察旨在发掘文字个性:可见对于文字性质考察来说不宜从前述角度出发,同时可见由此形成的“语素文字”名称不能成立——如果想要继续使用“语素文字”术语,则必须放弃本来定义,赋予新的内涵。[12]

尹斌庸之所以不赞成从联系方式的角度考察文字类型,主要理由是:任何文字都是形音义统一体,且都与语言的音和义建立了稳定的社会联系。因为并不存在只与语音而不与语义相联系的文字,同时也并不存在只与语义而不与语音相联系的文字,可见,无论从事实上还是从理论上看,“表音文字”或“表意文字”之类说法都是有问题的,它们不仅近似废话,而且容易造成误导。[13]

裘锡圭、尹斌庸是威望很高的文字学家,鉴于前述观点在我国学界有着较大影响,下面从方法论立场加以检视和评析。

先说裘先生的观点。从方法论立场看,该观点似乎存在以下缺憾。其一,误解“语素文字”概念形成的真正基础;其二,忽略言文关系表述上的复杂性和情境性;其三,没有注意到文字性质考察的多维互补性。裘先生认为:考察文字性质绝不能以“文字”功能为基础,因为由此看到的乃是文字的共性而非个性;因为“语素文字”概念的提出恰恰建立在对于“文字”功能考察的基础上,故殊不可取。在此裘先生表达了一个极具指导价值的学术观点,即考察文字性质不能将“文字”功能作为立足点。但他误解了“语素文字”概念的形成途径。因为前述概念其实并不是来自对于“文字”功能的考察,而是来自对于“字符”与语言单位对应关系的审视。而裘先生之所以会千虑一失,除了因为“语素文字”形音义俱全,而这被普遍认为乃文字特点之所在;还因为考察“语素文字”与语言单位对应关系可以说也就是考察其文字功能,道理在于,文字功能的实现需以言文对应为前提,而言文对应是通过文字功能的实现得以反映。总之,正是因为上述原因,使裘先生误以为“语素文字”概念乃是建立在“文字”功能考察基础上,并使他将功能考察与对应关系考察并为一谈,由反对前者扩大到反对后者。前面说裘先生的观点存在忽略言文关系表述上的复杂性和情境性的缺憾,这主要是指,他只注意到形音义俱全乃“文字”特征之所在,而没有注意到形音义兼备的文字单位亦每每以“字符”身份出现。试看下表:

这张表上下两行,每行各分五格。下行第一格为标目,说明其右边四格列入的是作为文字单位所指的语言单位;上行第一格亦为标目,说明其右边四格列入的是作为语言单位能指的文字单位。下行表格列入的语言单位分别为“音素”、“音节”、“语素”、“词”。因为有学者认为目前通行的文字中存在“表词文字”这样的类型[12],以及因为迄今尚未有人认为现行文字中还有尺度更大的单位,所以下行表格以“词”为上限。下行列入的语言单位,其名称均引自教科书。上行列入的文字单位,有的引自教科书,如“字母”、“字符”、“字(文字)”;有的引自学术论文和论著,如“字母组”、“字符组”、“字组”。我们之所以将未被教科书收入的学术用语列入表格,除了因为它们已有较高的使用频率,还因为它们具有存在的合理性。那些被教科书收入的名称看似无可置疑且已成定论,其实不然。例如有人认为只有形音义兼备的书写单位才可称之为字或文字,“字母不是字”[14],“表音文字中的字母只记录了语音,不具有意义,因而不能称之为文字”。[15]但吕叔湘曾说:“汉字以外的文字都只是形和音的结合,只有汉字是形、音、义三结合。”[16]由此可见,在他看来表音文字中的字母亦属“文字”范畴。(1)又如有人认为,外文单词的书写形式只能称之为字母组或字组,而不能称之为“字”[17],但根据调查,赵元任、吕叔湘、季羡林等语言学大师都曾以“字”称谓外文单词书写形式——

○现在多数英、美人看见了e.g.,根本不知道是exampli gratia.的简写,是“举例”的意思,可是英文里头碰到‘e.g.这两个字么,根本就念它“for example”,没有别的念法了,很少人知道原来是怎么两个字。[6]147endprint

○你别欺负我乡下人,我不信英美的孩子见了climb,foreigner这些字也会一读就对,就知道是什么字。(吕叔湘《汉字和拼音字的比较》(1946),《吕叔湘语文论集》,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79页)

○他们不了解,制糖为什么要加灰。因此对charikam这个字的翻译就五花八门。(季羡林《一张有关印度制糖法传入中国的敦煌残卷》,《历史研究》1982年第1期)

另外,“字符”术语虽已写入教材,如《文字学概要》(1988)、《现代汉字学参考资料》(2001)等等,但编著者所下定义与维基百科给出的解释,以及与中国国家标准总局制定《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时赋予的内涵,往往相去甚远。通过前面的表格可以看出,在语言文字论著中,字母、字母组、字符、字符组、字(文字)、字组等术语既可以指称音素也可以指称音节,既可以指称语素也可以指称单词,也就是说它们同所指对象之间乃是一对多关系。在同一作者文章中术语有别所指对象大多亦有所区别,而在不同作者笔下术语不同所指对象则未必不同。选择不同术语称谓同一对象往往反映着眼点的区分。以“字符”称谓汉字实际上是将汉字与英文字母、日文假名作为同类对象加以观照;以“文字”称谓汉字实际上是将汉字与其他文字中的形音义结合体纳入同一范畴进行逐级对等比较。吕叔湘曾告诫说:“在人们的语言活动中出现的意义是很复杂的。……听话的人的了解和说话的人的意思不完全相符,甚至完全不相符的情形是常常会发生的。语言的地面上是坎坷不平的,‘过往行人,小心在意。”[18]以上告诫理当谨记,因为这不仅可以避免许多误会,而且可以减少许多无谓争论。

裘先生在《汉字的性质》一文中说:“一种文字的性质就是由这种文字所使用的符号的性质决定的”[12],言下之意,考察文字性质只能从构件入手而别无他途。这观点似乎过于绝对了。什么是文字性质?在我们看来,所谓文字性质就是通过不同文字比较所揭示的为某类文字特有的符号性,就是不同文字类型差异之所在。对语言类型学有所了解的学人都知道,语言类型的划分既可以从语义的语音表现着眼,也可以从语义的构成理据切入;既可以从词法的形态变化出发,也可以从句法的成分排序起步,其操作并无固定模式,只要有助于揭示语言类型特征,怎么做都行。我们以为文字类型划分亦当如此,不必预先设定非此不可的范式。就言文联系方式看,有的文字的字符只与语音相呼应(如英文、阿拉伯文);有的文字的字符主要与语义相交通(如中文);有的文字的字符部分与语音相呼应,部分与语义相交通(如日文),这联系方式上的区别实际上反映了不同文字系统特色所在,既然如此,划分文字类型理当将联系方式作为重要途径。就言文对应关系看,有的文字的字符通常与音素相匹配(如英文);有的文字的字符一般与音节相契合(如阿拉伯文);有的文字的字符绝大多数与语素相合拍(如中文);有的文字的字符部分与语素相对当,部分与音节相谐和(如日文)。这对应关系上的区别事实上同样反映了不同文字系统个性之所在,既然如此,划分文字类型理当将对应关系作为又一渠道。概言之,文字类型的划分可以双管齐下,而因为这两种角度的划分具有互补性。[19]兼收并取对于深刻认识汉字性质以及其他文字性质大有助益。

接下来说尹先生的观点。这里首先需要指出的是该观点无论在国外还是国内都有着强大后盾。美国语言学家布龙菲尔德、我国文字学家王伯熙、刘又辛等,此前此后都曾表达过类似意见。有兴趣者可查阅布氏《语言论》第十七章、王氏《文字的分类和汉字的性质》,以及刘氏《论汉字的性质》。[20]因为篇幅所限此处不予详介。

尹先生的观点为多位名家唱和,可见该观点在学界颇得共鸣,但这并不意味它无可挑剔。下面让我们先对以“表意文字”称谓汉字的源起以及缘故加以必要的探寻和梳理,以方便后文的商榷性讨论。

或许因为给文字定性发轫于西方,以“表意文字”称谓汉字为欧洲人所开源。1916年索绪尔的法文版《语言学教程》(Cours de linguistique générale)面世,该著率先将汉字称作“表意文字”(Les écritures idéographiques)。[4]1923年,高本汉的英文版《中国语与中国文》(Sound and Symbol in Chinese)出版,作者亦认为汉字属于“表意文字”(The ideographic writing)。[21]在我国学者中,率先以“表意文字”指称汉字的是张世禄。 他1930年发表的《中国语的演化和文言白话的分叉点》,明确表示汉字为“表意文字”。[22]上述做法显然是受索、高二氏影响。从张先生该年推出的《语言学原理》[23],以及同年完成的对前述Sound and Symbol in Chinese的翻译[24],可知他了解索绪尔的观点,同时也清楚高本汉关于汉字的看法。

将汉字视为“表意文字”的学人为数甚多,但为何以此名之,解释林林总总,而其中影响较大可以视为代表的说法大致有四种:

其一,之所以说汉字属于“表意文字”,是因为汉字通常对应于词或语素,其字形主要受制于语义而非语音。(索绪尔,1916[4];王宁,2002[25])

其二,之所以将汉字定位为“表意文字”,是因为其字形总是随着语义的变化而变化,而很少随着语音的变化而变化。(张世禄,1930)

其三,之所以将汉字纳入“表意文字”范畴,是因为其字形主要起别义而非别音作用。(王力,1980[26];曹先擢,1988[27])

其四,之所以讲汉字是“表意文字”,是因为其构形部件几乎全是基于表意需要而设计。(陈宗明,2001[28];黄伯荣等,2011[29])

平心而论,这四种说法均得到客观事实的有力支撑;如果评论者头脑中具有“原型范畴”(prototype category)的理论意识,考察任何语言文字类聚能够把握好分寸,不是巨细无遗地看而是抓大放小地看,相信对于以上表述都会持认可态度。endprint

为什么对于“表意文字”说法具有较大影响的解释并无硬伤而批评者仍不肯放过?主要原因在于他们认为“表意文字”说法容易造成误导。我们以为因此将其根本否定似乎过于较真。通过前面的回顾大家已经知道,“表意文字”是个国际通行且使用有年的学术用语。吕叔湘曾就术语问题作过专门论析,指出新旧术语各有利弊,取舍上并无非此不可的道理。[30]萨丕尔亦曾告诫说,语言并不是“一部完善的表达概念的机器”,要求它没有“漏洞”那是不现实的。[31]众所周知,语言运用离不开语境,任何语义必须借助语境帮助才能实现。语境乃制约语义传释的各种因素的集合。接受者对于语义的理解需遵守“合作原则”(Cooperative Principle),注意表达者所处语境,领会其意指所在。综上所述,尽管尹斌庸等先生的有关批评未尝无助“表意文字”理论的完善化,但因为担心误导而欲将其打入冷宫实属矫枉过正。(2)

在审视对于字符内部关系的两种观察角度时,我们将不赞成“语素文字”和“表意文字”说法的观点拿来讨论,其实是“言在此意在彼”,因为它主要不是为了维护前述术语的称谓方式,而是旨在说明“对应地看”和“联系地看”这两种观察角度都不可或缺。根据语言类型学理论,某些文字类型之间存在着双向“蕴含共性”(Implicational universals):基于对应关系建立的“语素文字”、“音节文字”、“音素文字”、“语素-音节文字”等文字类型,其中的“语素文字”必定同时属于“表意文字”,其中的“音节文字”、“音素文字”必定同时属于“表音文字”,其中的“语素-音节文字”必定同时属于“意音文字”;而基于联系方式建立的“表意文字”、“表音文字”、“意音文字”等文字类型,其中的“表意文字”必定同时属于“语素文字”,其中的“表音文字”必定同时属于“音节文字”或“音素文字”,其中的“意音文字”必定同时属于“语素-音节文字”。这是否意味从两种角度说明文字性质并无必要?不是!道理首先在于:我们是通过两种观察角度的研究,方才发现基于对应关系和基于联系方式建立的两种文字类型之间的蕴含共性;而不是根据蕴含共性,由基于对应关系建立的文字类型推导出基于联系方式建立的文字类型,或者相反。道理其次在于:前述蕴含关系并非一对一,以致我们有时并不能根据蕴含共性而由此知彼,例如由于“音节文字”和“音素文字”均属“表音文字”,在已知某种文字属于“表音文字”的情况下,我们并不能推知它究竟属于“音节文字”还是“音素文字”。道理还在于:前述蕴含共性高度抽象,管粗不管细。例如它只能告诉你,如果某种文字属于“语素文字”那么必定同时属于“表意文字”。但它并不能进而告诉你,这种“表意文字”的字符是出于何种动因和通过何种方式完成自身构形。弄清字符构造理据乃是认识文字性质的重要途径(详见另文),而蕴含共性并不能在这方面提供具体帮助。总之,对于汉字以及其他文字的性质研究来说,“对应地看”和“联系地看”这两种角度无法彼此替代,必须同时加以利用。

三、结束语

虽然对于科学研究来说方法与知识为互动性因果关系,但多数场合是方法决定知识。正确的方法决定正确的知识,错误的方法决定错误的知识。在正确方法与错误方法同在的情况下,所获知识也就自然是鱼龙混杂。对其加以清理不可就知识说知识,而应当从清理方法入手。汉字性质是一种客观存在,尽管因为汉字性质研究可以多角度切入因而可以允许多种判断并存,但在角度相同的情况下出现两种甚至三种、四种结论,则不能认为是正常现象。根据抓纲带目的原则,本文从方法论入手进行方法上的清理。在前面的讨论中,对于主张在“对等”基础上进行不同文字比较的做法,对于否定汉字性质研究可以从不同角度切入的做法,对于追求汉字性质表述天衣无缝的做法,给予了证伪,从而支持了曾为不当方法贬损的正确结论,动摇了建立在不当方法之上的似是而非意见。在以上讨论过程中,笔者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对于认为汉字属于语素文字和表意文字的判断给予了肯定。但仅仅根据以上论析,要让前述判断稳稳站住,显然不够。在有关汉字性质研究方法论的新稿中,我们拟通过更为全面深入的讨论证明前述判断的合理性。但愿有关尝试对于化解汉字性质研判异说纷呈局面,对于推动汉字学乃至文字学理论建设,多多少少有所贡献。

注释:

(1)显然在吕先生看来,具有“形”和“音”乃“字”或“文字”决定性特征。笔者高度服膺这观点。因为如果确定只有形音义俱全的字符方可称为“字”或“文字”,那么中文用于记录连绵词和音译词的没有独立意义的单字将被连带地排除于“字”或“文字”范围之外。相信任何汉字使用者都不会认可这做法。

(2)当然,还有人不赞成“表意文字”说法乃是看重汉字字形中的表音成分,认为应当将它定位为“意音文字”。因为有关讨论并非三言两语可以打住,更因为有关讨论涉及汉字性质研究的其他方法论,具体地说涉及对于立论基础单位其他观察角度的方法论,笔者拟另文回应。

参考文献:

[1]章太炎.章太炎全集(四)[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338.

[2]沈兼士.沈兼士学术论文集[M].葛信益,启功,整理.北京:中华书局,1986:386-387.

[3]詹鄞鑫.20世纪汉字性质问题研究评述[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04,(3).

[4]Saussure,F.Cours De Linguistique Générale(5e edition)[M].Publié par C.Bally & A.Sechehaye.Paris:Payot,1949:47.

[5][美]布龙菲尔德.语言论[M].袁家骅等据1933年英文本翻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0:360.

[6]赵元任.语言问题[M].据1959年台湾本重印.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7]王伯熙.文字的分类和汉字的性质[J].中国语文,1984,(2).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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