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体育法的社会法属性
——基于黑格尔法哲学的体育法本质解读

2014-12-05 10:31胡旭忠汤卫东
成都体育学院学报 2014年11期
关键词:黑格尔市民权利

胡旭忠,汤卫东

(1.南京师范大学体育科学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2.晋中学院体育学院,山西 晋中 030619)

论体育法的社会法属性
——基于黑格尔法哲学的体育法本质解读

胡旭忠1,2,汤卫东1

(1.南京师范大学体育科学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2.晋中学院体育学院,山西 晋中 030619)

体育法本身就是存在的,并不是因为体育法典的产生而产生。体育法本质属性的解读是体育法研究的前提和基础,体育的社会性奠定了体育法的社会性基础。我们从社会法的调整对象和社会法的本位观、利益观和公平观来对社会法的特征进行定位,然后运用黑格尔法哲学的市民社会理论来论证体育法的社会法属性:体育法的本位观是保障体育权利;体育法的利益观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体育法的价值观是实现公平。

体育法;社会法;本质;体育权利;市民社会

马克思说过:“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是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1]182。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颁布至今已近20年,但学界关于《体育法》的讨论却愈来愈热烈。一个现实的问题摆在了人们的面前:即《体育法》的条文过于原则,不便于实际操作,甚至鲜有在司法实践中引用《体育法》条文解决体育领域中的法律纠纷的判例,不少条款已沦为悬置的“死法”。实际上,体育领域中更多的是运用其它部门的法律来解决体育运动中发生的法律问题,因此,《体育法》亟需修订。

为什么《体育法》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体育法》应该发生什么样的作用?我们认为,欲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要先回答清楚《体育法》的属性问题。根据马克思的观点,法的存在并非以法典的产生而产生,即法本身就是存在的[2],现行《体育法》只是进行表述。那么,这个本身就存在的体育法应该是什么呢?这就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在此,我们试图运用黑格尔法哲学的相关理论,从社会法特点出发,对体育法的本质属性进行解读,以期为体育法学的基础理论研究抛砖引玉。

1 体育的社会性奠定了体育法的社会性基础

体育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内的体育关系,因此,研究体育法的属性必然要直面体育的本质属性。毛泽东曾经说过:“体育者,人类自养其生之道,使身体平均发达,而有规则次序之可言者也。”[3]可见,毛泽东言下的体育,既是有规则秩序的身体活动,又是养生发达的身体需求。这也在许多学者的研究中得到印证。

从1762年法国著名政治哲学家、思想家让-雅克·卢梭的《爱弥儿》中首次提出“体育”(Physical Education),至今已经250多年的历史,关于体育本质的研究,中西方学者从不同的视角也做了大量的论证。例如:美国学者麦克乐(Mccoly,C.H.)、威廉姆斯(Williams,J.L.)认为体育的本质是身体教育。而勃郎纳尔(Brown,C.L)和前苏联马特维耶夫则认为体育可以促进人的社会化[4]。国内的研究也基本是这样,包括以增强体质为本,以教育为本,以社会文化现象为根本属性,以身体活动为根本表现形态的体育本质的单质论;以及集上述多种属性为一身的体育本质的多质论”[5]。可见,体育离不开有规则次序的身体活动。

另外,根据马斯洛的需求理论,体育应属于人的基本需求之一,即人的动物性本能需要身体活动。而以养生发达为目的的身体需求,则可以促进人的社会化。我们在这里只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这些观点的碰撞和交融进行后现代性的范式分析,强调体育是由人的需要而产生,这种需要表现在人类发展的不同时期,初始表现为个体需要,最后体现的是社会需要,这也正是东西方体育发展的殊途同归,最终走向社会性的统一[6]。

我们认为,体育首先是个人的自由,人们可以自由的发展自己的身体,满足身体的需求,享受体育的乐趣,由此体育便发展成为人人享有的基本人权。作为个人自由的体育权利完全由个人意愿自愿行使,国家和社会的作用是不主动干预个人的自由,故我国《体育法》表述为“国家提倡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增进身心健康。”即体育权利首先表现为第一代的人权特征。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自由的竞争性特征必然会造成弱势群体的产生,而作为社会成员的弱势群体在实现其体育权利时很难依靠自身的力量,于是国家和社会的保障义务就应运而生,也就是说,国家和社会必须对于保障人们(尤其是弱势群体)的体育权利有所作为。当下中国最主要的体育矛盾就是普通大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与社会体育资源的供给匮乏的矛盾。因此,体育权利也有了第二代人权的烙印。另外,国家和社会在客观上也需要人们具有良好的身心素质和健康状态,显然,现代体育已不仅仅是个人性的问题,更是社会性的问题。体育的社会性为体育法的属性研究提供了基础和保障,体育法的属性最终也将会走向社会法属性。

2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市民社会理论的体育法解读

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德文版最早出版于1821年,目前国内有很多不同的译本,我们所参考是由范杨和张企泰于1961年据莱比锡费利克斯·迈纳出版社1921年版译出的版本[7]。该著作中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论述是多维度的,他认为市民社会为成员满足个人需要提供了条件,市民社会是社会成员为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而实现的联合。市民社会不同于国家,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阶段,只是一个需要体系。我们认为,黑格尔的理论正好符合现代体育既是个人需要,又是社会团体发展的需要,也能满足国家政治稳定的需求。而体育法保障体育权利(个人)、维护体育公平秩序(社会)、均衡体育资源(国家)等三个层次也完全适应了市民社会理论。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将伦理篇分为三个部分: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他指出市民社会是家庭和国家的中介,与国家有本质的区别,显示出了质性差异,具有自身独立的领域。对于这一点,马克思认为,“黑格尔把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分离看作是一种矛盾,这是他比较深刻的地方”。也有人把黑格尔看作现代早期市民社会理论的代表人物,是“西方市民社会理论传统的分水岭,是新传统与旧传统终结者和新传统开启者”[8]。马克思在后来的著作和论述中直接继承了黑格尔的这一观点,承认国家与市民社会是有区别的,再次肯定市民社会的特殊性原则。在黑格尔看到的市民社会中,社会成员的利益得到一定程度的体现,也即个人拥有了某种主观上的自由,如果无限制的发展下去,必将带来利益的不平等和互相追逐私利的最大化,从而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8]。这种思想体现了黑格尔强调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威的辩证统一,这是公私的全面考虑,同时也启示我们现代体育法既要保护基本人权,又要保证体育资源均衡发展,还有维护国家地位的综合体现。

3 社会法的特征定位:本位观、利益观、公平观

社会法最早产生于19世纪末的德国,这远远晚于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提出。虽然学界关于社会法是公、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还是将社会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尚存争议,但是他们都不否认社会法的存在,并且达成相对一致的共识:社会法以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为目标,以保护公民生存的基本人权为自己的价值追求[9]。这里我们主要从社会法的调整对象和社会法的本位观、利益观和公平观来阐述社会法的特征。

3.1 社会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社会法是对近现代民法完全贯彻平等自由理念的修正与补充[10]。民法是强调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从完全自由和抽象的人格出发,不考虑人与人之间的差异,以尊重私有财产权为基本法理,而社会法中“人”的概念则是一种具体的、经验的实体人类,必须要充分考虑其生理条件、经济实力、社会地位等方面的差异。例如社会保险法关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的规定,显然是为弱视群体提供帮助,保障他们基本生活的权利。而在民法中的“欠债还钱”不会考虑债务人的特殊情况。所以社会法是在市民社会背景中产生的,它更尊重人权,重视人权,调整对象相对于民法中的平等主体具有特殊性。

3.2 社会法具有从部分社会向全体社会发展的本位观

上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了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社会法随之而出,最初表现为保障经济性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条件,经过演化对人的发展和人格维护越来越突出,即由单一的生存权到发展权和人格权的延伸[9]。社会法是保障部分社会和全体社会的权利义务关系,前者倾向于某个群体的利益,比如残障人士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后者主要是促进社会发展的所有社会成员,出发点是立足于全体社会,比如教育法、环境保护法等。近几年社会法的发展,逐渐表现为保障部分社会权利向全体社会权利发展的趋势。

3.3 社会法具有从个人利益向社会利益发展的利益观

从法理上讲,法律的重要价值是保护公民基本人权,法的价值取向就是要解决社会问题[11]。传统认为私法是规范市民社会生活秩序的法,保护个人利益。比如:民法、商法。公法是规范政治国家生活秩序的法,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比如宪法、行政法、刑法等都是最典型的公法。而社会法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规范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比如:劳动法、教育法、社会保障法、环境法、社区安全法等是典型社会法范畴。社会法的发展正是体现了从个人利益向社会利益转变的趋势,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由国家和社会来保护,这是整个社会文明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法利益观中实现社会普遍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充分体现[12]。这也适应了第一代人权向第二代人权的转变与发展。

3.4 社会法具有从交换正义向分配正义发展的公平观

社会正义是人类追求的目标,而公平是达到该目标的工具,在追求正义和公平的目标中,社会法就是一项重要的保障制度[13]。在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中,交换正义体现的是自由竞争时期和市场竞争领域的等价交换,而社会法的本质是确保国民收人进行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的实质正义,是国家社会安全运行的保障。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就需要建立相应的保障制度,来确保全体社会的公共利益得到公平的发展,使整个社会的每个成员能够得到公平的分配。那么社会法内容中的教育法、环境法、体育法就体现了分配正义的公平观。

4 体育法具有社会法的属性

4.1 体育法的本位观是保障人们的体育权利

权利是法学的核心概念,在很多哲人那里权利和法的混用是非常普遍的[14]。黑格尔的法哲学也经常被翻译成权利哲学,在他眼里,“权利就是法,即原来是自在的法,现在被制定为法律。”[7]227在黑格尔的哲学体系中,权利是自由实现的本质形态,是客观存在的,对于每一个自然人来说,这里的自由实现不是“有自由的现实性”,而是“是自由的现实性”[15]311。

1966年由联合国第21次大会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第一款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16];197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0次会议通过的《体育运动国际宪章》规定:“参加体育运动是所有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强调“要使参加体育运动的权利对所有人来说成为现实”[17]。因此,体育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国际、国内都已经达成共识,体育权利也成为体育法的核心内容。

依据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体育权利本身就是存在的,是个人的自由意志和精神的统一[18]。体育权利从少数人的精英体育发展到全民健身,是体育权利本位的彰显,这也符合社会法从部分社会到全部社会的本位观。

4.2 体育法的利益观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将市民社会界定为三个环节[7]203,第一个环节是通过个人的劳动以及通过其它一切人的劳动与需要的满足,使需要得到中介,个人得到满足——即需要的体系。这也正是体育符合人类发展需要的观点,将个人需要和社会需要有机的统一起来。第二个环节是包含在上列体系中的自由这一普遍物的现实性——即通过司法对所有权的保护。保障公民体育权利、提倡体育自由、均衡体育资源都是体育法的基本原则,法律是权利保护的最高层次,即体育法对体育权利的保护成为必然。第三个环节是通过警察和同业公会,来预防遗留在上列两体系中的偶然性,并把特殊利益作为共同利益予以关怀。体育作为公共服务系统,其发展会受到经济水平和区域环境的限制和影响,这必须由国家和政府出面管理,也就是体育法所要求的既要保护公民的个人利益,又要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这也是符合社会法的利益观,保障全体社会的公共利益实现。

4.3 体育法的价值观是实现公平

法的价值实际上就是法的本质和目的的问题,法不仅是实现一种目的的手段,同时它本身也有特定的价值。正如黑格尔所说,每个事物中都包含着普遍的东西,这个普遍的东西就是价值。研究法的价值主要是研究特殊性与普遍性的辩证统一关系,我们不仅要关注体育法的特殊性意义,更应该看到它的普遍性价值。普遍性价值为正义价值、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19]。自由代表了最本质的人性需要,是法的价值的顶端;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是自由之下制约其它价值的法律标准;秩序表现为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秩序是法的直接追求,没有秩序价值的存在,就没有法的其他价值。这是体育法应该具备的普遍性原则,而体育法的特殊性表现为:体育法是维护公民和社会组织应享有的权利,使个人的合法愿望、尊严、公平得以实现[20]。

5 结语

社会法具有公私法交集在一起的法律属性,体育法既包含个人利益关系的私法特征,也具有公共利益关系、缔造社会秩序的国家法特征。关于体育法本质属性的论证应基于各种学说的综合及对体育法发展的历史考察,体育法律关系具备保障体育权利、维护社会利益和实现体育公平的本质属性符合社会法的本位观、利益观和公平观的特征,因此,体育法的本质属性走向社会法。这样,在《体育法》的修订中,就可以明确《体育法》的基本原则,厘清《体育法》的基本内容,在实践中真正发挥出《体育法》的应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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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cial Law Attributes in Sports Law——Interpretation of the Sports Law Essence Based on Elements of Philosophy of Right by Hegel

HU Xu-Zhong1,2,TANGWei-Dong2
(1.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Nanjing Jiangsu,210023;2.Jinzhong University,Jinzhong Shanxi,030619)

Sports law doesn't come into being with the sports code because it does exist.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essential attributes of sports law constitutes the premise and foundation of the research of sports law.The sociality of sports lays the social foundation of Sports Law.After positioning the features of social law based on the adjustment object,standard concept,interestand fairness of social law,the paper uses the civil society theory in Hegel's philosophy to prove the social attributes of sports law.

sports law;social law;essence;sports right;civil society

G80-05

:A

:1001-9154(2014)11-0012-04

G80-05

:A

:1001-9154(2014)11-0012-04

胡旭忠(1979-),男,山西长治人,讲师,在读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体育法学。

201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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