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职务行为规范的法经济学思考

2014-12-05 06:17朱伟峰
中国出版 2014年11期
关键词:职务行为执法者新闻媒体

文/朱伟峰

当前媒体活动中存在不少新闻敲诈的现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今年1月印发《开展打击新闻敲诈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1]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为期一年的打击新闻敲诈的专项行动。随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开展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的专项治理。

这里我们对媒体记者职务行为还要进行一个概念的界定,一般认为职务行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职务行为是指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广义的职务行为则是指除包括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以及一些对社会或他人具有一定制约、支配或影响能力的行业从业者的职业行为外,还包括受雇人执行雇主委托之事务时的行为[3]。从中不难看出,媒体记者职务行为则是指媒体中的记者代表某个新闻媒介进行的活动的行为,包括采访、报道、评论文章等。

通过打击新闻敲诈,规范媒体记者的职务行为,肃清新闻媒体中的害群之马,有利于新闻媒体树立名誉、权威,更好地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一、记者职务行为规范的重要性

正常的舆论监督和新闻记者恶意编造事实、新闻敲诈本身就是一对矛盾,2010年7月《经济观察报》的仇子明事件,2013年的《新快报》记者陈永洲事件,无不说明了这一点。

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的重要社会功能,是社会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重要形式,记者作为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其采访、报道、文章是其一种正常的职务行为。但无论正面报道还是负面报道都要以事实为依据,当然新闻报道也会有失误的时候。但是我们主张行业自律,对新闻记者恶意编造事实、利用职务敲诈勒索等行为进行打击,其理应接受法律的制裁。

媒体记者通过其职务行为,往往会放大事情的影响力。受访对象如果存在某些不正当行为时,很容易受到一些不法媒体记者的胁迫,从而产生新闻敲诈等案件。而新闻敲诈现象也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媒体记者的整体形象,无法形成社会公信力,扩大其舆论监督的正效应。例如陈永洲事件,《新快报》记者陈永洲没有对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直接采访,却先后发表近10 篇与中联重科事实不符的报道,造成中联重科名誉受损、股价大跌。事后陈永洲承认自己收受他人钱财,进行虚假报道,当然当事人最后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二、记者职务行为规范的法经济学思考

此处的法经济学分析我们将通过博弈论来进行,首先假设博弈的双方是媒体记者专项整治活动中的执法者和可能实施敲诈的新闻媒体记者。对于执法者来说,存在执法有力和执法不力两种选择(设执法的概率为P1,有效率为r,这就意味着记者有敲诈活动时,虽然执法者可能对其执法,但不一定能成功),对于记者来说有实施敲诈和不实施敲诈两种策略(设敲诈的概率为P2)。

假设执法者执法有力时的成本为C1,执法成果可以改善媒体环境,社会收益为R1,记者敲诈被发现后的惩罚为C2,执法不力收益为R2,记者敲诈所带来的超额收益为R3。

由此我们可以得到五种结果:一是记者实施敲诈,而执法者执法有力且发现了敲诈活动,执法者和记者的收益分别为R1-C1、R3-C2;二是记者实施敲诈,执法者执法有力但仍未发现敲诈活动,执法者和记者的收益分别是R2-C1、R3;三是记者实施新闻敲诈,但执法者执法不力,执法者和记者的收益分别是R2、R3;四是记者没有实施新闻敲诈,执法者执法有力,双方的收益分别是R1-C1、0;五是记者没有实施新闻敲诈,执法者也没有进行执法,双方的收益分别是R2、0[4]。

此时就可以得到双方的博弈模型[5]。

表1 博弈模型

首先考虑执法者的效用最大化,执法有力时的效用U1,执法不力时的效用是U2。

当U1=U2时,即当执法者执法有力与执法不力的预期收益相等时,得到最优概率,此时P2=R2/ [r(2R1-R2-C1)+R2-R1]。

其次考察媒体记者进行新闻敲诈和不进行新闻敲诈的预期收益,设U*1 是进行新闻敲诈时的预期收益,U*

2 是未进行新闻敲诈时记者的预期收益。

使U*1= U*2,得到P1=R3/rC2。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均衡结果为P1=R3/rC2,P2=R2/[r(2R1-R2-C1)+R2-R1]。由此从法经济学角度来看,新闻敲诈的治理取决于监督的效益和成本的对比,也取决于敲诈的非法所得,2014年以来的针对新闻敲诈等的专项治理就体现了这一法经济学思想。

三、政策建议

打击和杜绝新闻敲诈及假新闻,需要全方位的综合治理。随着形势的发展,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已不能满足现实监管的需要。需要有关部门加紧出台新闻记者职务行为规范准则,规范记者的职业行为,净化新闻媒体队伍;需要媒体记者,加强职业道德自律,从而真正恪守职业规范准则;负有舆论监督职责的新闻媒体,自身也要接受社会和广大群众的监督。

1.尽快出台规范媒体记者职务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

作为我国媒体监管的政府部门,原新闻出版总署在2009年修订了《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加强新闻从业人员监管提出具体细则,涉及记者自身、新闻机构、各级主管部门等,例如第19 条规定:“新闻记者使用新闻记者证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应遵守法律规定和新闻职业道德,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全面、客观、公正,不得编发虚假报道,不得刊播虚假新闻,不得徇私隐匿应报道的新闻事实。”第19 条还规定:“新闻采访活动是新闻记者的职务行为,新闻记者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者涂改,不得用于非职务活动。”[6]。目前我国新闻媒体纠纷主要依靠《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以及《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等,这些文件法规仍无法满足现实监管的需要。

建议有关部门加紧出台新闻记者职务行为规范准则,加强新闻媒体记者的自律,净化新闻媒体队伍。

2.加强新闻媒体记者的自律

整体上看,我国新闻媒体记者全体是合格的、优秀的,能够很好地履行社会赋予的社会监督等责任,当然每个行业都存在良莠不齐的现象。像本文所说的新闻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的行为,就是目前新闻传媒界存在的问题。这些局面的改观不能只靠政府部门的一纸规定或文件,还要坚持新闻职业道德规范,加强记者队伍的自律。比如我国每一名新闻媒体记者都应该遵守《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这样的自律性规矩。

自律的实现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儿,需要新闻媒体记者在新闻实践中汲取和积累新闻理论,需要认识到新闻道德自律的涵义、重要性、范围[7]等,规范自己的职务行为,才能在新闻报道、采访中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在媒体记者个人提升职业道德的同时,所在的媒体机构、主管单位也应该切实负起责任,起到教育、引导的作用。这样能有效地补充法律法规的漏洞或空白,避免新闻敲诈、勒索等新闻媒体记者的不端行为。

当然有不少报社已经展开了相关实践。例如南方日报报业集团很早就出台《南方日报报业集团预防新闻侵权的若干规定》,通过内部体制制止新闻诽谤、新闻敲诈的行径,这引起了同行业不错的反响,同时也扩大了自己的知名度、公信力,提高了报纸的发行量。

3.加强公众监督

负有舆论监督职责的新闻媒体,自身也要接受社会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一方面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办的中国记者网中有全国新闻记者管理及记者证核验网络系统,公众可通过网络查询、短信查询以及电话查询核验记者的真伪。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记协、国新办等部门都有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的举报电话。另一方面媒体也可以监督媒体记者,例如《新世纪周刊》就曾发表《IPO 有偿沉默》等报道对相关问题进行监督。当然我国新闻媒体监督媒体记者或媒体相对来说很少,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监督新闻媒体记者的作用是媒体界应该加强的一个重要方面。

监管主体中还有一类人就是普通大众,读者即是媒体记者作品的阅读者,也可以对新闻媒体记者职务行为的不端进行监督、检举。另外,新媒体的发展(例如微博等)也给公众监督新闻记者提供了较好的平台和基础。

总之,打击新闻敲诈、新闻勒索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事情,也不是相关管理部门一次专项行动就能彻底解决的,只有政府部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公众加强对新闻媒体的监督,有效规范媒体记者的职务行为,方能实现新闻领域的一方净土。

[1]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开展打击新闻敲诈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Z]. 2014年1月

[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中国经济时报》查处情况的通报[Z].新出厅字〔2013〕77 号

[3]陆小华.传媒人的职务行为区分规则与权利保护[J].新闻记者,2007(08)

[4]申蕾.新闻媒介寻租现象的博弈论分析[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6)

[5]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

[6]朱伟峰.新版《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解读[J].传媒,2009(11)

[7]李霞.打铁还需自身硬——新闻自律与记者的职业精神[J].记者摇篮,2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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