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农科院副院长高某受贿10万元获刑10年

2014-12-09 14:46钟欣衫
当代陕西 2014年11期
关键词:高某农科院实验区

文∕钟欣衫

榆林农科院副院长高某受贿10万元获刑10年

文∕钟欣衫

榆林市农业科学院副院长高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从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

据法院调查,2011年3月,榆林某公司项目经理李某某得知榆林市农科院有大量工程,便找到农科院副院长高某,提出想承揽农科院的护坡工程,高某答应给他帮忙,因为该工程具体由副院长封某某负责,高某便让李某某去找封某某,同时给封某某打了电话。

为了确保工程的顺利承揽,2011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李某某用黑色塑料袋装了10万元现金去高某家拜访。再次谈及了承揽农科院护坡工程的想法,希望高某帮个忙。李某某在离开时把黑色塑料袋放在茶几上,说是给高某的一点心意。李某某走后,高某打开塑料袋发现里面装了人民币10万元。

据副院长封某某的证词证明,高某是负责主管实验区的整体工作,他则负责实验区防护坡工程,该工程隶属于高某管理。2011年3月份,也就是招投标前,高某给他说李某某想要争取竞标实验区防护工程,他想是李某某在高某那表达过想要争取防护工程了,给他打个招呼。高某没有直接参与工程的招投标工作,但他曾过问实验区防护工程的招投标进展情况。

法庭出示的李某某证词显示,他用封某某提供的设计图纸提前做好了工程的预算和设计,并在工程招投标报名时,借用了六家建筑公司的资质共同投标,最终以某建筑公司的名义中标。

2012年12月25日,高某因涉嫌受贿罪被榆阳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2013年1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以被告人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

判决后,高某不服,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二审审理查明其犯罪事实确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花千万建办公楼白河县一镇党委书记被免

白河县麻虎镇政府,被媒体曝光花千万建11层5800平方米办公楼,而麻虎镇仅有6个行政村13000人,镇政府只有43名干部,竣工大楼的各项手续也都未办理。

白河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在县政府网站回复称:白河县麻虎镇综合服务楼项目属省市重点项目——汉江白河(夹河)水电站建设实际需要而实施的搬迁重建项目。按照移民规划大纲的批复和麻虎移民新镇整体规划,麻虎镇政府机关作为先期搬迁对象,在移民安置区择址新建麻虎镇综合服务楼。鉴于项目建设所需和用地供需矛盾的实际,为集约节约用地,将镇机关办公用房、便民服务大厅、驻镇单位和站所业务用房及干部周转房、新型社区用房等合并建设,与移民安置同步实施。该项目于2012年6月开工建设,并于当年12月底主体完工。

按照国家水电开发“先移民、后建设”的方针,汉江白河(夹河)水电站建设必须搬迁安置先行,由于该项目尚未获得国家正式核准(已报国家发改委待批),土地审批尚未完成,与之相关的电站移民安置工程所需的土地审批手续无法取得,致使枢纽施工区先期启动的搬迁群众安置房、镇政府及有关机关等搬迁复建项目处于实质上的未批先建状态。此外,综合服务楼项目室外局部装修玻璃幕墙,违反了办公用房装修相关规定。

白河县委、县政府依据调查结果和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免去麻虎镇党委书记蔡成礼职务,给予党内警告处分;给予麻虎镇镇长江长军行政警告处分。

(稿件来源:中国新闻社陕西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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