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现状及困境探究

2014-12-11 21:45戴海云
吉林农业 2014年12期

摘要:流浪儿童救助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各地在救助保护以及能力建设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全国初步建立了以机构救助为核心的保护网络。文章从三个层面概括当前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现状,在理清流浪儿童救助脉络的基础上,分析救助工作面临的困境,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推动流浪儿童救助工作的发展。

关键词:流浪儿童;机构救助;救助方式

中图分类号: D632.1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j.cnki.jlny.2014.23.0078

1流浪儿童救助工作现状分析

自20世纪60年代至今,我国流浪儿童救助工作在政府的主持与引导下,取得了不少的成就,流浪儿童这一社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有效控制。综合而言,当前我国流浪儿童救助现状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加以概述,即制度层面、救助机构层面以及信息化运用层面。

1.1.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制度现状

纵观整个流浪儿童的救助发展历程,可以将流浪儿童救助领域的制度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建国初期到1982年,这一阶段的救助制度旨在减少流动人口的数量。早在20世纪60年代,因为三年自然灾害,导致大规模的人口迁徙,给社会治安带来了巨大考验。为了抑制日益上升的犯罪率,实现社会稳定,中央批准了《关于制止人口自由流动》的报告,决定在各个大中城市成立“收容护送站”,收留流动人口,并专门成立“孤儿院”,收治流落街头的孩童。

第二阶段是1982年至2003年,这一阶段的救助工作主要依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展开。收容遣送工作主要由公安等各部门合理分工,采取强制性措施,治理流浪乞讨现象,这其中就包括流浪儿童。1995年,针对流浪儿童救助,国务院要求在各大中心城市成立“未保中心”,以机构为依托,专门收容流浪儿童。

第三阶段是2003年至今,这一时期是我国流浪儿童救助工作的转折点。中央颁布《救助管理办法》,即要求当前的救助工作转变为人性化关怀,摆脱收容遣送时期的强制性护送。救助工作由公安部门转交给民政部,走专业化的救助道路。2011年,为了更好地促进流浪儿童救助事业的发展,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意见》(简称39号文件),该文件对以往流浪儿童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要求流出地政府做好回归儿童的家庭回访,落实相关的监督机制。

1.2 建立以机构救助为核心的救助网络

1995年,中央决定建立流浪儿童保护中心,致力于为儿童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同时,为这些失去正常社会化场所的流浪儿童采取保护性措施,如护送返乡、行为矫正等,这些工作的开展由教育部门、铁道部、民政部等多个部门协同完成,最初保护中心试点工作只在郑州、福州等几个大城市,随后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截止2010年,全国针对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已达到三百多个。经过多年实践,全国范围内已经建立起流浪儿童救助网络体系,初步形成以救助中心为依托的机构救助模式,为众多流浪儿童提供满足基本生活所需的服务,这种以政府主导模式展开的流浪儿童救助工作在我国取得较为显著的效果,流浪儿童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得到了保障。

1.3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

民政部颁发《救助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之后,为了更好、更高效地完成救助管理中的各项工作,国家民政部开发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其中流浪乞讨儿童占有专门的一个子系统,这个信息系统完成了全国救助信息资源的共享,曾经在救助站内接受救助的流浪儿童,其基本信息、受助情况等都会在信息系统内显示。信息系统的联网,实现了以民政部为中心,省级民政和救助管理站中心的资源链接。各地救助管理站可以通过网络交流,沟通救助过程中存在的难题,分享经验,探寻有效的解决途径。救助管理站还可以通过这一系统查询、统计、分析流浪儿童基本信息及这一群体的救助现状,流出地域特征等,为流浪儿童救助提供了科学化的决策依据,为提高救助效率奠定了基础。该系统的研发标志着我国流浪儿童救助工作步入了信息化、网络化的管理阶段,是救助领域发展的重要标志。

2流浪儿童救助工作面临的困境

通过上述分析,可见目前以机构为载体的救助网络,由于力度大、见效快,使得救助工作取得了不小的成效。但是,我们也应意识到,在新形势下,救助工作仅由政府实施,已经很难满足当前的救助需求,流浪儿童救助工作面临一定的困境。

2.1救助手段单一,工作过于程序化

目前流浪儿童救助工作依据《救助管理办法》组织实施,但在实际工作中,机构救助理念仍停留在收容遣送时代,救助工作不能依据儿童需求、身心特点定制。当前流浪儿童救助中心工作仍局限于满足儿童的基本生活需求,包括食物、住宿等。流浪儿童进站以后,由工作人员负责登记个人信息,流浪儿童接受讯问,站内工作人员得出家庭住址,然后与户口所在地的政府取得联系,工作人员将其送户口所在地进行安置,这样的救助流程过于程序化,内容单一,不能满足流浪儿童生理及心理上的需求。

2.2 “自愿救助”还是“强制救助”的困扰

《救助管理办法》强调了救助工作的自愿性原则,这意味着公安等部门发现流浪儿童后,只可以建议其接受救助,而不能采取强制手段,而在实际工作中,儿童是否适用自愿救助原则呢?流浪儿童尚处在明辨是非能力差、自我保护能力弱、现实判断能力差的阶段,仅凭自己的经验,判断是否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对于部分儿童来说是一件超出能力范围的事情;而且流浪儿童由于心智发展不成熟,所做的行为有探索性和盲目性,很容易受群体效益的影响,如流浪同伴的诱惑,为了更“自由”的环境而放弃机构救助,这样盲目的选择往往会将他们推向越轨行为的边缘。

2.3救助经费紧张,资金支持不足

当前很多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是在原有遣送站基础上建立的,设施陈旧、空间不足,条件较为简陋,加之儿童流动有很大随意性,外籍户口的儿童越多,救助、安置、统筹等工作越为复杂,所需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也越多,救助机构普遍面临资金紧张问题。而针对儿童的医疗、教育等专项救助也缺乏相应的资金支持,严重制约了机构救助能力和水平的提升。endprint

2.4 救助工作缺少监督

当前,我国救助工作由救助管理中心负责,政府部门既是政策的制定者,又是政策付诸实施的执行者。由于缺乏监督,没有相应的考核指标,机构内工作人员的工资不与救助的数量和质量挂钩,工作人员对于救助工作不积极。在儿童来站之后,工作人员除了负责接站登记、安置流浪儿童的住宿外,剩余的时间基本上与儿童无交流,而流浪儿童则呆在救助站内自由活动,这样的工作方式,使得救助工作安于现状,导致救助工作不作为。

3流浪儿童救助管理工作的对策建议

3.1鼓励多元主体参与救助

政府要通过制度安排,调动多元主体参与救助工作,建构社会化的救助体系,尤其是要发挥NGO在救助工作中的作用,并运用公私伙伴关系理论,妥善处理双方关系,实现利益互补,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政府要通过制度化安排,整合各种资源,鼓励多元主体参与救助,减少各类资源的无序状态,营造有利于开展社会化救助的环境。

3.2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

救助工作有序进行的前提是有充分的资金注入。当前,我国救助领域的各种费用,都是由政府承担的,但是从整体的救助现状来看,政府的资金投入与实际救助所需的费用相比,缺口仍较大,资金的短缺在一定程度上已经限制了救助工作的开展。而且,从社会宏观角度分析,近几年,政府主要的精力都放在了经济领域的发展,而对于社会福利方面的支出,一直处于较低水平。因此,要确保救助工作有效地运行,就需要政府加大对流浪儿童救助领域的资金投入。

3.3完善相关法律,为维护流浪儿童权益提供法律保护

目前现有的法律对于流浪儿童来说,适用性较差,这就导致在实际工作中,流浪儿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维护,尤其是那些长期滞留在救助保护中心的儿童。因此,建立健全流浪儿童救助领域的法律法规,使得救助工作的开展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将维护流浪儿童的合法权益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切实地为他们提供保障,真正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为儿童权益的保护、发展、回归家庭社会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3.4引入专业社会工作者参与救助

社会工作作为专业的助人方法,它所具备的价值理念、工作方法能够更容易与流浪儿童建立关系、提供专业服务,它在救助工作中的运用,可以有效地解决当前我国救助模式中因简单、程序化的救助方法而带来的“重复流浪”、资源浪费等问题。将社会工作的专业手法引入救助工作,创新流浪儿童救助管理的方法,对于改进我国当前的救助管理工作大有裨益。专业社会工作者可以从机构内以及外展服务开展工作,运用个案、小组等工作方法为流浪儿童提供专项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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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戴海云,研究生学历,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连云港财经分院,助理讲师,研究方向:儿童社会工作,社会工作实务与方法。

网络出版时间:2014-11-17 13:55:42

网络出版地址:http://www.cnki.net/kcms/doi/10.14025/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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