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农村工作机制 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含山县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践思考

2014-12-12 05:48方春华
决策 2014年4期
关键词:培育经营主体

■方春华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核心和基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含山县作为安徽省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县之一,县委、县政府在培育更多、更大、更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上狠下功夫,不断激活农村发展活力,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步伐。

建立健全“五个机制”

一是创新土地流转机制。首先要做好土地承包权确权登记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政策、程序、步骤、要求等做好土地承包权确权发证工作,力争2015年底前完成确权登记发证任务,达到定地、定权、定心的目的,消除农民尤其是外出务工农民的顾虑,激发转变农业经营生产方式的原生动力。其次要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机制。规范土地流转程序,使土地流转信息登记发布、土地价格评估、法律政策咨询、合同签订鉴定、档案资料保管、纠纷调处仲裁等各项具体操作有章可循、有制可依。完善县、镇、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强化对土地流转的指导、监管和仲裁,为土地流转提供权威、高效的管理与服务。第三是创新土地流转方式。重点探索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定权不定地、定股不定田,推行“土地股金+劳务收入+分红”分配方式,着力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促进流转关系稳定和集中连片流转。

二是创新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机制。着力培养新型职业农民。拓宽培养途径,明确培养重点,优化培养方式,重点培养种养能手、家庭农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等,切实解决“谁来种地”和“怎么种地”的难题。着力培育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鼓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农村致富带头人通过土地依法流转等方式扩大生产规模,成为种养大户,并在此基础上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着力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结合各地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和市场需求,引导农户按照产业链、产品和品牌成立专业合作社,发展生产、加工、销售等农业合作组织。根据“统一农资供应、统一标准生产、统一品牌包装、统一市场营销、统一技术培训服务”的原则,组织合作社生产和经营。加强规范化建设,规范财务管理、规范运行机制、规范利益分配,增强服务功能,提升合作社运行质量和发展水平。着力做大做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做大做强,提升对农业产业化的带动力。支持龙头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以科技创新提升企业素质、发展质量和经济效益。健全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完善订单农业,规模合同内容,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户形成稳定的购销关系。

三是创新农业社会化服务机制。强化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打造农业信息服务平台,以最快捷、最直接、低成本的方式把产品供求、农业技术和法律政策等信息传递给农业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帮助他们适应变化多端的市场。强化农业公益服务体系建设。高度重视县镇农技队伍建设,改善工作条件,完善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能力,使公益性农业服务做到全覆盖、有保障。强化经营性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引导和支持专业化服务组织开展病虫害统防统治、农机作业、农资供应、农产品流通等服务。制定支持经营性服务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按照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竞争充分的原则,引导各类服务组织发挥更大作用。强化农产品流通服务体系建设。以企业为主,筹建专业农产品交易市场,配套相应的物流、保鲜、储备、检验检疫设施。创建网上农贸市场、农产品交易市场,加强品牌创建,加强安全监管,真正解决农产品“销售难”和“谷贱伤农”等问题。

四是创新支撑农业发展机制。建立金融支撑机制。要提高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幅度,并纳入预算,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张逐年增加额度。创新农村信贷担保方式,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培育资金互助社等农村“内生”金融合作组织,着力破解融资难题。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和覆盖面,提高财政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保费补贴比例。支持商业性保险机构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量身定做保险业务,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御风险的能力。建立农业用地支撑机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机示范推广用地和设施农业用地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照农业用地管理;进行农产品加工、仓储所需的非农建设用地,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建立项目支撑机制。进一步加大农业项目扶持力度,在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高标准农田建设、中低产田改造、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等项目安排上,向规模经营主体倾斜,特别是在基本农田上实施灌溉排水、土壤改良、道路整治等工程建设,使其具备规模生产条件。建立社会保障支撑机制。扎实做好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劳动就业保险及社会救济工作,使农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业或工伤有保险,逐步弱化土地的福利性和社会保险功能,解除土地流转后的后顾之忧。

五是创新推进机制。首先规划先行,要着眼长远,认真制定符合本地特点的产业规划和经营主体培育规划,做到长远目标和阶段性任务结合起来,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有序发展。其次招商引资,通过多种方法开展招商引资活动,重点是一些国家、省、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热衷投资农业的工商企业,以及本地在外务工经商的成功人士“凤还巢”,建立农业招商项目库,制定农业产业招商一系列优惠政策,为企业提供精细化、“保姆式”的服务,促进项目早落户、早动工、早投产。第三典型示范,扎实开展创建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产业化示范区、产业化龙头企业、示范合作社、示范农场、示范大户等活动,以点带面,抓好典型,加强宣传,科学引导,促进农民自愿发展、主动联合,做到引导不强迫、支持不包办、服务不干预。第四严格考核,建立完善调度、督查、考核等各项工作机制,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体系,确保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作顺畅推进。

必须注意把握四个问题

一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定要掌握“度”。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注意与实际情况相适应,充分考虑到农业生产力发展的现状、趋势和农民的承受能力,既要在“统”的层次上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又要在“分”的层次上坚持和深化集约化的家庭生产经营。圩区、丘陵、山区土地规模经营的条件不一,产业不一,发展的方式、速度不一,不能搞大跃进,不能搞一刀切,不能搞行政命令、瞎指挥,一切要按规律办事。

二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定要保证“质”。现代农业建设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要做长期的探索和实践,培育经营主体,不但要求数量与规模,更要求质量与效益,不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层次和水平。在土地确权登记、流转工作中,一定要严格按政策、按程序、按要求办事,坚决防止政府缺位越位、图形式走过场、马年马虎等,夯实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基础。

三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定要注重“配”。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注意与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相匹配,要兼顾农产品的工业及能源用途拓展,以及工业化、城镇化带来的、不断提升的全社会对农产品及质量安全的需求,既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又引导和规范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农村,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同时防止土地“非粮化”、禁止“非农化”。

四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定要突出“利”。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注意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充分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实际,考虑农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生计,在一定时期内依法依规保留其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的分配权利,实现农业经营体系创新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平稳过渡,从而形成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尊重和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局面。

(作者系中共含山县委常委、县委办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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