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村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探微

2014-12-12 08:12寇慧丽
决策与信息 2014年30期
关键词:拆迁户征地房屋

寇慧丽

宁夏彭阳县白阳镇人民政府 756500

当前农村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探微

寇慧丽

宁夏彭阳县白阳镇人民政府 756500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农村征地大量增加,随之而来的是在征地中产生的一系列矛盾,笔者通过长期观察和实际工作,发现征地拆迁工作存在的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准备工作不足、部分干部对工作认识不到位、保障措施不完善、征地法律法规缺陷多等等。

农村;征地拆迁;问题

十八大报告将推进城镇化建设作为发展中国经济重点措施之一,全面加快城镇化步伐,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关键环节之一,这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基础。伴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快速推进以及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征地拆迁项目不断增多,大量的农村土地被征用,众多的房屋被拆迁,随之而来的征地拆迁纠纷也不断增多。出现许多一时难以解决的矛盾和问题,引起许多群众上访或出现一些群体性事件,这不仅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极其不利,也极大地影响了我国社会的稳定。笔者长期在基层乡镇一线工作,亲自参与了有关于征地拆迁工作,发现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一、征地拆迁的准备工作不足

征地拆迁工作本身就是一项极为艰巨的工作,只要有一个环节做不到位,拆迁工作就很难正常进行,而拆迁前的准备工作是整个拆迁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但这一环节常常被有关部门淡化。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正是因为准备的不足,致使拆迁工作举步维艰,政府和群众矛盾激化。如拆迁前的宣传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但由于宣传的不到位,许多群众只知道拆迁,不清楚拆迁对他们有什么好处,因而常采用消极抵抗的措施,能拖则拖,不能拖则漫天要价,甚至还采取一些过激的措施,使拆迁工作陷入被动。还如对拆迁涉及的农户不了解,不能针对性地提出遇阻时解决预案,因而拆迁工作常被一些所谓的“钉子户”钉住,使工作不能顺利进行。

二、拆迁补尝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第一,资金不能按时到位。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基,当他们失去了土地,但却没及时拿到补尝金时,他们心中会产生恐慌心理,毕竟空头支票难比看得见的钞票。第二,利益分配的巨大差异让拆迁户心理严重失衡。在补尝金的分配上,拆迁户与拆迁户、拆迁户与政府之间常因利益分配的巨大差异而产生严重的矛盾冲突。补偿费标准偏低,使本已非常有限的征地补偿费用成为当事人争夺的目标。排挤他人的分配额,使自己获得更多的补偿金,是造成基层群众间矛盾重重的主要原因。一些商业性用地,政府以低价征收,以高于征价几倍甚至十多倍的价格卖给开发商,这使很多拆迁户心理失衡,产生严重的不满情绪,很难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从而导致群体上访事件,甚至越级上访的发生。

三、部分干部对拆迁工作认识不足,工作方法简单、责任意识还不强

拆迁工作不仅仅是经济问题,同时还是民生问题、稳定问题,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但是,目前仍存在少数干部和职能部门对拆迁工作重视不够,工作方法简单、责任意识不强等问题,导致工作推进不积极,工作落实不到位。本来正常的征地拆迁工作是发展经济、重塑城市形象、改善人民群众工作和居住环境的好事,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但是涉及到广大被征地的农民的切身利益,特别是有相当数量的弱势群体存在一定的困难。但是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有的地方工作方法简单,如在拆迁之前不作必要的宣传,不进行必要的公示,不签拆迁协议就停水断电、上房揭瓦,严重影响拆迁户的正常生活,同时加深了农民对政府的积怨,影响了干群关系,影响了党和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四、对被征地农民配套政策的保障措施不够完善

农民土地和房屋的被征,就意味着从此失去了在这块土地上劳动耕作的权利,赖以遮风挡雨的房子将不复存在,由于他们文化程度相对较低,务工技能较差,面对既得利益的丧失,他们担心失地后的生活。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种田无地、上班无岗、社保无份的“三无”农民。农民拿到征地补偿款之后,有的坐吃山空,有的大手大脚吃喝玩乐,有的买彩票耍赌博,手中的补偿款很快挥霍一空。而政府又没有有力的措施处理失地农民今后的生存、发展、建房问题,这为今后社会的不稳定埋下了隐患。

五、征地的法律法规存在严重缺陷

首先,我国现行征地制度同土地所有制存在着二律背反现象。即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拥有城市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拥有农村土地所有权。不管是基于公共利益还是商业需求,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新增的用地需求都要靠国家征地来达成,但宪法又重申只有基于国家公共利益需要才能征收或征用农村土地。这样在执行过程中满足前者需求就会违背后者规定,坚持后者规定又难以满足前者需求。其次,长期以来,农村房屋拆迁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对农民房屋的私有财产权,一直采取忽略或放任态度,在可见的法律法规中,房屋仅被包含在“附着物”之中,严重混淆了农民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和房屋的私有性质。地方政府在办理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事宜时主要参照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进行,有的甚至连参照的资格都没有,农民公平受偿权利在法律上受到了不当的限制,把本该由上位法保护的农民的合法财产权,移位于下位法,由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擅自处分农民的私有房屋财产,这种法律的移位,不能不说是我国法律的一大缺憾,也导致拆迁中出现许多暴力。再次,农民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也是许多村民接受不了,许多村民认为,土地是自己私有的或承包的,国家无权征收或得由自己定价,这些都导致征地难。

征地拆迁工作事关农民的生产生活,也关系社会的稳定,只有清醒认识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才能在具体工作中有的放矢,对症下药,才能得到广大农户的理解和支持,使征地拆迁工作成为我国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剂。

[1]刘瑾瑜.农村征地拆迁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J].福建农业科技,2012年第2期.

[2]王锋,赵凌云.浙江省农村征地拆迁政策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农业考古,2010年第3期.

[3]李中.我国征地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J].经济学文摘,201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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