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佉卢文简牍所见鄯善国妇女法律地位考屑

2014-12-12 17:47文俊红
黑龙江史志 2014年21期
关键词:妇女法律

文俊红

[摘 要]20世纪初以来新疆地区出土的佉卢文文书中含有丰富的史料,可弥补史书记载之不足。其内容涉及魏晋时期鄯善国的妇女法律地位等诸多方面。鄯善国是一个人口不多的地方,所受到的禁锢思想也是非常淡薄的,因此,该地区妇女拥有朦胧的自我意识和洞察力、以及相对宽泛的社会活动的参与权利,并使妇女享有法律的权益保护。由此可见 ,鄯善国妇女在法律方面的状况,较汉朝有了很大改善 ,和希腊、罗马时代相比也不能同日而语。

[关键词]佉卢文;鄯善;妇女;法律

一、绪论

鄯善国本名楼兰,为西域诸国之一,楼兰王的都成泥城(今新疆若羌卡克里克)。西汉昭帝时更名为鄯善。西汉时,鄯善有“户千五百七十,口四万一百。胜兵二千九百十二人”,鄯善土地不利于种植。“地沙卤少田,寄田仰谷旁国”,“多苇、怪柳、胡桐、百草。民随畜牧逐水草,有驴、马、多它” 。东汉初期,鄯善相继吞并了小宛、精绝、戎卢、且末等国,成为塔里木盆地南部的地区大国。北魏太武帝太延三年(437)年、五年,鄯善王曾派使臣至北魏京都平城朝贡。北魏太平真君三年(442)年,北凉渠无讳就和北凉残余势力,自河西走廊退守高昌,途中攻陷了鄯善国。鄯善王比龙带领鄯善国人四千余家,西奔且末。北魏太武帝太平真君六年(445年),魏将万度归击鄯善,俘其王真达,以鄯善为镇,鄯善国遂亡。由于历史的原因,传统文献中关于鄯善国的史料非常有限。这些记载多是鄯善国与中原王朝的交往和联系,很少谈及该国内部的政治和社会经济情况。

20世纪初以来,国内外学者以这些出土文献为依据,以探求鄯善国的历史与文化,尤其是妇女问题,传统文献对两汉魏晋时期西域地区的妇女几乎没有提及,故而这些文书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具有弥足珍贵的价值现。今已发现的佉卢文文书至少有1103件,其中932件是由英国考古学家斯坦因发现的。斯坦因在中国境内发现的佉卢文文书数量庞大,且保存状况良好。欧洲学者拉普逊(E. J. Rapson)等人对斯坦因前3次中亚考察所发现的佉卢文文书进行了整理研究,共完成了764件文书的释读和拉丁文转写,编号为Kh.1~764。这些成果全部收在《斯坦因所获新疆出土佉卢文文书集校(Kharosthi Inscriptions discovered by Sir Aurel Stein in Chinese Turkestan)》一书中。由于贝罗是语言学家,对文书的取舍惟以语言学价值为标准,故只重视具有语言学价值的内容,而把文书开首、结尾等处许多具有历史学价值的内容省略未译,例如缺少对官号和籍账文书的译释。这一缺陷后由我国学者林梅村所著《沙海古卷》所弥补(1)。

二、妇女人身权利保护

妇女由于生理的原因以及古代社会对妇女的歧视很容易受到人身的侵害,若没有保护,其人身的安全就很难得到保障。从新疆出土的佉卢文文献记载中,可以发现有相关律法对妇女有所保护,在某些方面还是受到比较公平的对待的。鄯善国地处古代中国西域,是丝绸之路必经之地,中西文化在这里交融,相对于中国中原地区,这里的妇女社会地位较高。Kh. 569记载内容里看出妇女的人身权利得到保护。

摩希利耶陛下在位之13年2月10日,有一妇人,名叫齐没那阿。其幼子舍摩没内耶曾田鸠尼多过继为子。该妇人齐没那阿从鸠尼多处将舍摩没内耶带走。现彼等已提出控诉。Cozbo索没阇迦及探子莱钵多审讯此案。舍摩没内耶归鸠尼多所有,作为彼之嗣子。奶费现已付给。彼等现已作出判决……女孩凯笈及sadacida凯内耶。被嗣养之该舍摩没内罗不得作为奴隶,既不得出卖,也不得抵押。应待彼如同嗣养之人。此文件系由余,sothamga楼偷之子,司书耽伽凯奉执政官之命并根据鸠尼多、妇人齐没那阿及僧人菩地啰之请求所写。其权限为一百年”。(1)

可以看到,上面文书是一份关于妇女的法律诉讼文书。在今天所知佉卢文文书中,虽为孤例,但它表明鄯善国的妇女似乎拥有和男人一样的司法诉讼权。“此文件系由余,sothamga楼偷之子,司书耽伽凯奉执政官之命并根据鸠尼多、妇人齐没那阿及僧人菩地啰之请求所写。其权限为一百年”。我们还可以看出,这位妇女和男子及僧人一样,对这起事件拥有一样的权利。

Kh.331的记载,“女孩既不能由迦凯那出卖,也不能由迦凯那做抵押或从家中赶出去,并在家中对她不得虐待,应待如亲生女儿。今后关于该女孩,男人钵利耶钵多或母女不得提出异议。(该文件)系由余sramana莫遮菩提奉伟大国王之子kala布没那拔啰之命所写。该文件于各地均有效”。(2)我们从佉卢文文书中了解到,收养人不能随便出卖这些女孩。既不能把她们拿去抵押,也不能随便赶走。有学者认为该收养女孩得到了怜悯。我认为是该女孩是受到人身权利保护的,而且这种保护是得到国家的认可。否则文书怎么提到该文件在任何地方都有效?

在同一时期的中原地区,对于侵犯生命的犯罪行为,法律惩罚最为严厉。如《晋书·刑罚志》载:“正杀继母,与亲母同,防继假之隙也。除异子之科,使父子无异财也。殴兄妹加至五岁刑,以明教化也。”(3)这是当时对家庭暴力事件的惩罚规定。可见法律对继母的人身权利,同样予以保护;对殴打姐妹与殴打兄长的量刑标准也是一致的。

而在古希腊,父亲是一个家庭的领导。他可以代表妻子、子女和家中奴隶处理宗教和法律方面的相关事务。在早期古希腊时代,父亲可以将女儿出售,甚至作为监护人的兄弟都可以出卖他们的姐妹。这种权力直到梭伦(Solon)改革时被废除,只有一种例外:女性犯有不贞之罪(4)。

《罗马民法大全》非常注重对妇女的保护,切实维护其权益。《罗马民法大全》规定“如果女奴的主人迫使女奴卖身,那么该女奴立即成为自由人,而不受该奴隶主的控制。”(5)到后来它甚至更为严厉的规定,任何强迫妇女卖身的人将被逮捕法办,并将被判处死刑。(6)若法律不对此进行严厉的惩罚,妇女的人身保护就难以得到切实履行。可贵的是,《罗马民法大全》很好地做到这一点。

从Kh.420号文书中提到,这位女士后来在法庭上做了证人。(7)

但是《摩奴法典》在司法诉讼活动中,规定:“毫无贪心的男子一个人就可以作证,而女人再多也不行”。(8)可见,在印度时期,他们根本不把妇女当作人看待。否则,怎能再多的女人也不能作证。这和鄯善国时期的妇女的法律地位,有着明显的差别。

三、对妇女婚姻权益的维护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政权分裂、社会动荡、经济衰退的时代,却又是精神上极自由的一个时期。鄯善国与中原长期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和交往,鄯善国受到了一定的影响;由于外来文化的影响,促进了妇女人格的觉醒;对人生价值有了重新的认识,因此,她们为自己挣得一些权利,可以看出,鄯善国的妇女在经济、法律、文化各个领域都有一定的描写,有助于对鄯善国的社会活动有更深层次的认识。从佉卢文文书可以看出,鄯善国妇女敢于追求自己中意的对象,追求平等的夫妻关系;佉卢文书还表明;这个时期离婚现象也出现。侧面证明婚姻是自由的,否则怎能随意离婚呢?

1.在Kh.621文书记载说,一个僧侣的女儿与非僧侣阶层的男人建立了婚姻关系。后来,该女子在未和前夫离婚的情况下与一个陶工的儿子私奔了。(9)女子可以大胆的追求自己所爱的男子,话虽然有些夸张,但文书中所描内容,却不会毫无根源,否则怎能敢于与一个陶工的儿子私奔。虽然不是普遍现象,但是可以见得妇女地位有所提高,婚姻自由的一种现象。他和另一个女人私奔后离开了自己的妻子和儿女,随之失去了对妻子的全部权利。

《摩奴法典》要求妻子绝对忠诚于丈夫,从一而终,恪守宗教和道德世界的一切规范,而不能擅越一步。她们必须“逆来顺受,意念清静,守节居贞”,打扮得容光焕发以取悦丈夫之心,服永无休止的“家庭劳役”,而绝无自作主张的可能。妻子的世界来源于丈夫,她们永远应该敬夫若神,即使他们沾染恶习,行为淫乱或毫无优点,也决不能有所背叛,否则,将生以受“养汉婆”的诟辱,死而得“投生在豹狼胎内”,得“恶病”的报果。(10)

在查士丁尼时代,“有夫权婚姻”已完全消亡,而且法律也不再承认这种婚姻形式。此时罗马的已婚妇女实际上已独立于其父,而夫也很少能够或已完全不能控制其妻行为了,特别是此时的妻可以自由地、很容易地同丈夫离婚。查士丁尼时代的罗马妇女在婚姻中基本上与夫处于平等的地位,这从其时婚姻的缔结方式及离婚制度中可明显地体现出来。可见,在《罗马民法大全》时代,妻在婚姻中的主动性已有很大程度的提高,这与早期罗马婚姻制度中妇女完全处于被动地位相比,显然是大大进步了,从而维护了妇女婚姻方面的权益。

印度受到非议的协议离婚方式从封建时代起就被中国人接受了。在埃及,妻子凭借遗嘱可以对财产拥有完全的权利。她们也可以凭婚前协议捍卫自己的权利,并反对单方面的离婚要求。从Kh.621号文书中我们可以知道,成年男女离婚和再婚都是被允许的。

四、结论

通过以上论述,可以得到如下几点启示:

从鄯善国妇女充当的法律角色(如原告、证人)来看,以及有权参社会事务,包括司法、经济等,活动空间绝不局限于家庭,并且在某些方面其社会地位高于希腊和印度的妇女,这是因为鄯善国受到了中原文化的影响。虽说鄯善国妇女在法律地位比罗马和希腊地区的妇女有所提高,但是其社会主导观念仍然是男尊女卑。这在鄯善生活中有所体现,这是私有制社会中不可避免的现象。鄯善国妇女承受着统治阶级和男权制度的双重压迫,这是毋庸置疑的,也是特殊的历史时代所造成的。

参考文献:

[1]林梅村《沙海古卷——中国所出佉卢文书(初集)》,北京:文物出版社,1988年,第28页。以下简称《沙海古卷》

[2]Kharosthī Inscriptions, pp.120-121; Translation,pp. 62-63.

[3]房玄龄,晋书。北京:中华书局,1974 第925页

[4]《社会科学百科全书(Encyclopaedia of Social Sciences)》第15卷,纽约,1935年,第443页。

[5]S. P. Scott, The civil law, Vo1. 17, The lawbook Exchange, Ltd, 2001, p. 14.

[6]S.P.Scott.The civil law ,Vo1.16,The lawbook Exchange,Ltd,2001.p78.

[7]Kharosthī Inscriptions, p. 150; Translation, p. 85.

[8][法]选郎普译,马香雪译:《摩奴法典》第八章77条,北京:商务印书錧,1982年,第175页。

[9]第621号文书提到了一个关于爱情与婚姻的案件。门第和教条在这个案子里没有成为爱情的障碍。

[10][法]选郎普译,马香雪译:《摩奴法典》第五章163条,北京:商务印书錧,1982年,第131页。

注释:

(1)林梅村《沙海古卷——中国所出佉卢文书(初集)》,北京:文物出版社,1988年,第28页。以下简称《沙海古卷》

(2)Kharosthī Inscriptions, pp.120-121; Translation,pp. 62-63.

(3)房玄龄,晋书。北京:中华书局,1974 第925页

(4)《社会科学百科全书(Encyclopaedia of Social Sciences)》第15卷,纽约,1935年,第443页。

(5)S. P. Scott, The civil law, Vo1. 17, The lawbook Exchange, Ltd, 2001, p. 14.

(6)S.P.Scott.The civil law ,Vo1.16,The lawbook Exchange,Ltd,2001.p78.

(7)Kharosthī Inscriptions, p. 150; Translation, p. 85.

(8)[法]选郎普译,马香雪译:《摩奴法典》第八章77条,北京:商务印书錧,1982年,第175页。

(9)第621号文书提到了一个关于爱情与婚姻的案件。门第和教条在这个案子里没有成为爱情的障碍。

(10)[法]选郎普译,马香雪译:《摩奴法典》第五章163条,北京:商务印书錧,1982年,第1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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