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明确协商内容。无论是各级党委、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还是社会组织,都要依据各自职责,明确协商内容和程序。二要明确协商主体。按照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和社会协商五种形式的内在要求,确定相对稳定并充分代表各利益相关方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协商主体,确保协商的客观与公正。三要明确协商结果运用。对多数人赞成的协商议题,要进一步充实完善;对部分人认识不正确或理解不全面的议题,要加强引导、增进共识;对多数人不赞成的议题,要进一步调研论证,不能急于提交决策。
(摘自《辽宁日报》)
党的生活(黑龙江)2014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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