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之浅见

2014-12-20 15:14赵雅红
山东青年 2014年11期
关键词:救助检察机关

赵雅红

摘要:刑事被害人救助直接联系群众、服务群众,能彰显国家司法机关的人文关怀,促进社会和谐,保障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矛盾,提高司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是项有利于民众和社会的社会机制。然而实践中,该制度实施的效果未达到理想的状态,甚至造成该制度虚置的现象。笔者就检察实践中所发现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开展情况、不足和完善提出自己的一点浅见。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救助;检察机关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指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致伤或死亡,而无法从被告人处获得损害赔偿,使自己和其供养的的近亲属生活陷入严重困难时,由国家通过法律程序给予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一定救助的制度。2009年3月,中央八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其是一项旨在以解决刑事被害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和特殊困难,落实党和国家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凸显社会文明,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过渡性政策。紧接着,高检院下发《关于检察机关贯彻实施<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还明确规定救助工作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负责,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并建立统计报表和定期通报制度,以推动救助工作深入开展。救助工作对于保障检察机关公正执法,消除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涉法涉诉上访,提高我国人权保障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该意见和通知实施以来,相当多的检察机关已贯彻和落实,不仅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实施了救助,同时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救助实施办法和制度。如无锡市检察院制定出台了《无锡市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工作的意见》、广东省珠江市检察院《关于对部分刑事案件被害人实施经济救助的若干规定》以及湖北省武昌区检察院制定出台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等诸多的地方性意见和规定。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开展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如2010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向刑事被害人发放救助金4875万余元。而在2009年,这一数字是666万余元。[1]2010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救助刑事被害人24149人,发放救助金17650万元。[2]刑事被害人在检察机关的开展,增强了人民群众对检察正义的认同感和向心力,在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从几年来的检察工作中,笔者发现在刑事被害人救助开展方面存在着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

1、认识不到位。有的检察院对于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是不积极不主动。一是与相关部门、单位之间沟通、联系少;二是未积极主动告知符合救助条件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实情往往为多数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申请救助,有的干警缺少主动告知有关此项制度的意识观念和人文关怀;三是未积极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宣传此项制度,无论是带案宣传还是单独宣传都不到位。

2、救助情况欠佳。一是各个检察院开展救助情况不平衡。有的检察院几年仍为空白院;二是开展的质量不高。表现在救助金额和生活困苦程度不成正比。生活非常困难、条件异常艰苦的刑事被害人得到的救助金额往往只是杯水车薪,难以保障其长久的生活来源。

3、缺乏救助跟踪机制。救助方式应当包括物质帮助与精神安慰两个方面。实践中大多数检察院只是一次性救助和小额救助(2000或3000元人民币),发放给刑事被害人救助金额后就不再跟踪其生活和心理、精神等其他进展情况,导致有的刑事被害人在救助金额使用完后再次陷入生活窘困之中的同时,心理和精神也没有实现彻底的救助。

4、救助对象范围过于狭窄。当前,检察机关刑事救助对象仅限于不起诉案件中因严重暴力犯罪造成重伤、死亡、无法通过诉讼即时获得赔偿的被害人或无法通过诉讼即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近亲属。而在实际工作中,在一些起诉案件中,如一些重特大安全事故尤其是交通事故中的被害人以及一些特定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家庭生活困难、民事赔偿无法落实的案件等案件。

另外,救助审批的时间长短不一。在笔者所在的市辖区检察院,多数检察院从提起或申请之日起至将救助金额的发放,均要历时至少一个月,甚至两个月或更长时间。这无疑让需要救助的对象在遭受困苦生活中,渐渐失去了一份等待的耐心和对检察机关的信任,使救助的效果大打折扣。

当前,在全党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实践教育活动刚结束。检察机关也应顺应时代发展要求,以人为本,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切实开展好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紧紧围绕群众路线做好检察工作。

1、增强认识。检察干警应该树立以人为本、为民务实的思想观念,在执法实践中积极、主动告知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获得救助权利和相关程序,并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使更多的民众得知此项制度的知情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拓宽救助范围。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不应是一项短期

的,为救助而救助的制度,而应该将其长效化、常态化。一方面不仅应在经济上救助,还应从心理和精神上加以疏导、鼓励和调理,使其内心从受伤的状态中强大起来,这样才有助于真正实现救助的真正目的和宗旨。各检察院可以对已发放救助金额的对象建立跟踪台账,定期或不定期对其生活和精神状态进行跟踪,并在适当时候给予其后期的经济救助和心理、精神抚慰和劝导;另一方面扩大救助对象,使更多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能得到救助。

法制经纬

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纲领

3、建立救助小组和设立专项救助基金。检察实践中,救助金额从提起或申请到最后发放往往时间漫长,一方面源于各单位沟通不够,另一方面也因为救助金额缺乏。建议检察机关加强政法委、财政局的协调、沟通,可以定期开展联席会议,互通刑事救助的相关开展情况;另外,可以由政法委、财政局和检察院以及相关的一些单位抽调一些人员组成救助小组,同时成立救助专项资金,由救助小组成员专司救助相关事宜。如此在加快救助程序的同时也能尽可能保障救助金额的落实。

[参考文献]

[1]《检察日报》2011年2月28日《4875万元救助金“雪中送炭”》

[2]《中国长安网》2013年8月29日公众版法治建设《全国检察机关3年救助24149刑事被害人》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检察院,江西 吉安 343000)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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