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单位犯罪的共同犯罪形式

2014-12-20 02:54张红霞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2期
关键词:责任承担共同犯罪

摘 要 单位犯罪是否存在共同犯罪形式,是刑法学界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对于单位能否构成共同犯罪,成为单位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有人持肯定态度,也有人持相反观点,本文拟从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的联系、单位犯罪的共同犯罪基本形式及其认定等面提出一些浅薄之见。

关键词 共同犯罪 单位犯罪 责任承担

作者简介:张红霞,上海飞机制造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经济师。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018-02

一、基本概念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单位犯罪是指单位从业人员或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单位利益为目的而实施的刑法所规定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刑法》第30条对单位犯罪作了以下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具有一般犯罪的基本特征又具有特殊性,具有以下四个特征:(1)具有社会危害性,即它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这是社会属性。(2)具有依法应受惩罚性,即它必须是法律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这是法律属性。(3)具有犯罪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此处只讨论故意的形式);(4)犯罪主体须为单位形式,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二)共同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共同犯罪是相对于单个人犯罪或单独犯罪而言的。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1)共同犯罪主体在人数上必须是2个以上,共同犯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2)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行为人通过意思的相互联络、明知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并且犯罪主体明知此种行为会导致何种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3)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犯罪须为两个符合共同犯罪主体要件的主体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4)同一犯罪客体,共同犯罪主体实施的侵害行为必须是针对同一个犯罪客体。

二、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的联系

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应有实质的联系,简述如下:

第一,两者的主体都是“集体”,单位在法律中被视为行为主体,是一种拟制的存在。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方面与自然人有着很多共同点。故,因此单位也符合刑法意义上的共同犯罪的主体要求即2人以上,此处的人应包括法律上拟制的人。

第二,在单位故意犯罪的情况下。单位犯罪的犯罪故意是单位的整体意志和罪过,不同于自然人的意志和罪过。这种整体意志和罪过又是通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意志和罪过表现出来的。即单位的意志体现为决策集体的决定意志或者单位的负责人的决定,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以单位的名义并为单位利益去故意实施犯罪行为而实现。这种情况下,单位犯罪故意可成为共同犯罪的故意组成部分。

第三,单位共同犯罪并非仅是理论界的探讨,而是现实存在的,且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单位与单位,单位与自然人结成犯罪团体,相互利用,采取非法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这种情情况下的单位犯罪交单独的单位犯罪社会危害性更强, 并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反侦察能力。

三、单位共同犯罪的基本形式

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应有实质的联系,简述如下:

第一,两者的主体都是“集体”,单位在法律中被视为行为主体,是一种拟制的存在。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方面与自然人有着很多共同点。故,因此单位也符合刑法意义上的共同犯罪的主体要求即2人以上,此处的人应包括法律上拟制的人。

第二,在单位故意犯罪的情况下。单位犯罪的犯罪故意是单位的整体意志和罪过,不同于自然人的意志和罪过。这种整体意志和罪过又是通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意志和罪过表现出来的。即单位的意志体现为决策集体的决定意志或者单位的负责人的决定,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以单位的名义并为单位利益去故意实施犯罪行为而实现。这种情况下,单位犯罪故意可成为共同犯罪的故意组成部分。

第三,单位共同犯罪并非仅是理论界的探讨,而是现实存在的,且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单位与单位,单位与自然人结成犯罪团体,相互利用,采取非法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这种情情况下的单位犯罪交单独的单位犯罪社会危害性更强, 并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反侦察能力。

四、单位共同犯罪的特征及认定、处罚

(一)单位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

比较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件的一般特征,可以基本推断出单位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

1.犯罪主体方面,单位共同犯罪的主体也应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同时必须有单位即必须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相比于一般共同犯罪主体,单位共同犯罪具有特定性与复合性。

2.从主观方方面,应该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参与犯罪的主体包括单位或自然人相互串通、意思联络,认识因素以及意志因素达成一致。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

3.从客体和客观方面而言,表现为犯罪行为实施的共同性。犯罪目标的一致性保证了单位行为具有整体性,这种客观要件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联系。

4.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所有犯罪行为的定性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法无明文规定规定不为罪。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的形式已经被刑法明确,单位共同犯罪也应该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才能构成犯罪。

(二)单位共同犯罪的认定

单位共同犯罪理论笔者不做详述,根据之前分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

首先,查明认定单位故意犯罪。按照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和构成,首先要判定单位犯罪的故意,要满足单位犯罪的主体认定的相关要求,例如单位犯罪意志的一致性,也即单位的犯罪故意是由单位的决策集体决定或者是由单位负责人决定的。二是要具有共同犯意和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特点,即单位故意犯罪,在主观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在客观上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以上的条件都具备了才能构成单位犯罪。

其次,按照单位共同犯罪的基本构成和特征判定是否构成单位共同犯罪。

(三)单位共同犯罪的处罚

1.对于单位与单位共同犯罪的处罚。单位与单位的组合共同实施犯罪,应当参照刑法中共犯处罚的基本原则,根据各单位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来区分主犯和从犯,并依法确定刑事责任。单位负责人或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当根据其所在单位所犯罪行的大小以及本人在单位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依法量刑。

2.对于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的处罚。对于单位起主要作用、自然人起次要或帮助作用的情况,即单位是主犯,自然人为从犯,对单位及自然人均应该按照单位(主犯)所犯之罪处罚。参照一般共同犯罪的主从犯处罚原则,在处罚量刑上,进行权衡。

3.对于个人起主要作用、单位起次要或帮助作用的情况,即单位为从犯,对单位应按照自然人的所犯之罪(即主犯之罪)定罪处刑。但单位犯罪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而且限定非常严格,且很多自然人犯罪罪名及处罚不适用单位犯罪,这种情况下,应当对犯罪单位和个人分别适用各自的法定刑,单位犯罪部分达不到刑法认定标准的,可以提出其他司法建议。

五、单位共同犯罪其他几点思考

(一)关于单位共同犯罪中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责任承担问题

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判处刑法”。但在司法实践中,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认定存在一定难度,一般难以从中区分出真正的应对单位犯罪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单位共同犯罪本身的社会危害性比单纯的单位犯罪更强,一般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和破坏经济秩序,如果放弃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追究,不利于对单位犯罪的一般预防。因此既要严格按法律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主管责任,同时又要对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根据单位的犯罪罪过承担相应的责任,处罚方式可以考虑参照我国《公司法》第147条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有关限制性规定,可以将其作为该条款的限制性条件之一,即单位共同犯罪严重破坏经济秩序或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该犯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再任任何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能自证清白的除外。

(二)关于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中自然人的责任承担问题

单位的一般工作人员以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为目标,犯罪行为实施后又得到了单位负责人认可的,就应当认定为犯罪的故意具有集体性,应以单位犯罪论处;否则,应认定为个人犯罪并处罚。单位共同犯罪的内部自然人是否能成立该罪主体,要根据该自然人在整个犯罪行为中所表现出来的意志及在犯罪行为中的作用,无主观罪过的,不应承担刑事责任;若主观上是出于过失,则不构成单位共同犯罪,不应在该单位共同犯罪法定刑幅度内处罚;若该内部自然人既有单位犯罪的共同故意,又有个人犯罪故意的,则应按照单位共同犯罪处罚。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当中,对于一些自然人受到领导的指示而进行参与单位犯罪,属于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且并未起积极、主要或重大作用的,可以考虑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利于单位犯罪案件的侦破和证据的收集,建议从立法、司法角度进行相应规定。

(三)关于单位共同犯罪中有关联关系的一人公司的责任认定

单位与单位共同犯罪中可能涉及有关联关系的一人公司,关于其在单位共同犯罪中的责任如何认定和处罚是一个问题。我国《公司法》第58条肯定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虽然一人公司因其股东的单一性和结构的简单性,使得其意志的形成难以像传统的公司那样具有集合性或整体性特征,但并不因此欠缺独立性。在正常情况下,一人公司成为单位共同犯罪的主体不存在异议。问题在于,当单位和与之有关联关系的一人公司共同犯罪时,可能存在的对该一人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形,如股东为实施犯罪而设立一人公司的、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抽逃的情形,该种情形下有关联关系的一人公司的单位共同犯罪主体值得商榷,根据具体情况可对一人公司的“人格否认”,责任归于该一人公司的关联单位。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2]何泽宏:单位犯罪研究.刑法问题与争鸣(一) . 北京: 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

[3]李邦友:论单位犯罪的定义.刑法问题与研究(第1 卷).北京: 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

[4]何秉松.法人犯罪与刑事责任.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1991年版.

[5]张明楷.刑法学( 上) .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6]孙昌军.单位犯罪研究.长沙: 湖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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