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三起典型案例看错案的预防

2014-12-20 02:54马在鑫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2期
关键词:错案预防公安机关

摘 要 公平与正义是一个永恒的法律问题,但在某种意义上,它更是一个社会问题。从佘祥林案、杜培武案到近期的“张氏叔侄案”,每一起刑事错案的发现到纠正,都让人震惊和惋惜。我们要做的不应仅仅是简单的道歉、补偿,而是必须正视这一严酷的现实,认真分析和研究这些错案背后的问题,归纳和总结经验教训,要透过这些案件发现错案背后的成因,进而指导日后的刑事司法活动。

关键词 错案 预防 公安机关

作者简介:马在鑫,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讲师,法学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065-02

一、错案的基本特征和导致错案的原因

(一)错案的概念

错案又称冤狱(Miscarriage of justice),或称司法误判,或审判不公。指当被认为是嫌犯的人,实际上并没有犯下被指控的罪行,可是在司法判决中予以定罪与刑罚。有时候当冤狱的判决被推翻,已是数年之后,或是当事人已被处决或死于监狱之中。

(二)三起错案的特点

1.三起错案都是故意杀人案件,全部是重罪案件:依据2010年五部委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要求,办理死刑案件有着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但基于命案必破和限期破案的压力,案件都在疑点中被审结。

2.被告人职业遍及各种行业:无论任何职业的群体,在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时都是弱者并都“认罪伏法”。

3.经历了长时间的纠错,纠错难度增大:三案件都经历长时间乃至十年左右的时间由于多种原因的出现而被纠正,但时间的推移,证据材料面临着灭失的危险,使得查明真相的难度加大。

4.纠错原因的偶然性:“亡者归来”、真凶出现和被告人的反复申诉的成功等因素的背后,缺少了公安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与审查。

(三)三起错案的原因

1.刑讯逼供被熟练地运用:刑讯似乎是侦破重案的一剂良方,同是身为警察的杜培武也未能幸免,即便是在法庭上出示刑讯的血衣,也不被认定刑讯,更不必说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了。赵秉志教授提出:“不管是杜培武案,还是赵作海案,亦或是新近出现的张氏叔侄案,都遵循一个简单的逻辑,即公安机关在获得一些案件线索以后,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并对其实施刑讯逼供,以口供为中心展开侦查。

2.认罪口供作为定罪的主要依据:侦查都是围绕口供在寻找突破口,在获得口供的基础上找其他证据,反应出公安机关工作的无能。而翻供和辩解却都被一一忽略。

3.DNA鉴定存在问题:对于DNA这一重要的司法鉴定意见没有采用科学审慎的态度,不作鉴定、鉴定不过关和忽略鉴定结果现象大量存在,而是否被采纳更是未知。

4.三长会对办案的干涉:三长会这种被认为能够解决诉讼中疑难杂症问题,但盲目地配合和协调却是诉讼程序外的一种干涉办案,而“协调”过程严重削弱了刑诉法中各机关互相制约的机制,在相互配合的义务约束下往往达成满足控方要求的妥协。”严重侵蚀了刑事诉讼法的许多基本原则和制度,是对法律的严重亵渎。

二、公安机关在办理三起刑事案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一)主要问题

1.勘验失范:杜培武案中,“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仅仅记载该车离合器踏板上附着有足迹遗留泥土,根本没有“刹车踏板”及“油门踏板”上也附着有足迹遗留泥土的记载,如此一来,由警犬用杜培武鞋袜气味和“刹车踏板”及“油门踏板”上附着的足迹遗留泥土作气味鉴定,并且结果是警犬反映一致,就存在一个致命的问题——泥土从何而来?而叔侄案中,DNA检查报告中提到的烟蒂,也未能在现场勘验笔录中反映。

2.辨认违法:佘祥林案件中,安排“死者”的母亲和大哥一起辨认,出现分歧后,侦查人员还诱导辨认人,使其错认死者就是佘祥林妻子。而叔侄案中,张辉先后三次被安排现场辨认,前两次辨认没有录像,也没有制作辨认笔录,无法得知是否有见证人。第三次现场辨认时,辨认过程也没有见证人,没有制作辨认笔录,仅以讯问笔录的方式反映了现场辨认。

3.审讯违规:佘祥林被拘留后,经历了连续10天11夜的高强度“突审”,一天只吃两顿饭,不给喝水,不让睡觉,连打带骂。如此“车轮战”,最终迫使佘祥林在极度疲劳、困乏下招供。杜培武案的办案人员用手铐将杜的双手呈“大”字形悬空吊在贴门上,吊一段时间后,在脚下塞进一个凳子,如此反复,以换取杜的老实交代。叔侄案中,“两张”在西湖分局羁押期间,审讯人员轮番进行审讯。西湖分局专案组有关工作简报上记载“审查的七天七夜,侦查员们每天只睡三、四个小时。”另外还有审讯录像显示张辉脸上有新的伤痕,张辉指认为审讯人员所为。张高平也一直反映,其在西湖分局遭受了刑讯逼供,审讯人员用烟蒂在其受伤烧灼。所以无论是审讯的时间,还是犯罪嫌疑人身上的新伤痕,给人留关于刑讯逼供的极大想象空间。

4.排查失误:在叔侄案中,西湖分局专案组对“两张”供述将死者带至艮秋立交桥处下车,自行乘坐出租车前往钱江三桥的情节没有予以重视,没有对死者是否在艮秋立交桥下车并乘坐出租车的情况进行排除,忽视了死者下车后在其他地点被他人杀害的可能性,特别是在DNA检查排除“两张后”,没仍没有及时调整排除方向,不看不说是侦查方向的严重失误。

(二)主要原因

1.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佘祥林案件发生在1994年,当时96年刑诉法还没实施,杜培武和叔侄案适用的是96年刑诉法,但无罪推定的原则并未确立。三起案件中,最终都是疑罪从轻,直到2010年五部委出台的“两个证据”规定和2012年修订后的新刑诉法才确立了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原则。

2.各种压力的影响:三起命案都发生在两次严打期间,从重从快的思想还是主导,而且命案必破历来是硬性要求,社会舆论包括媒体宣传就是给公安办案人员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特别是佘祥林案中,被害人亲属的二百多人的“联名上书”,供述佘祥林平日劣迹,给办案造成了很大的压力。

3.不重视人权:对嫌疑人的保护和其合法权益的维护,在公安机关执法活动中尤为重要,但长期以来,我们的办案都是在有罪推定和先入为主的情况下完成的,对于嫌疑人权利的漠视和侵犯,甚至不文明办案的现象,经常发生。

4.不依法办案: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重实体、轻程序,片面地追求破案效率,忽视执法的规范化。三起案件中,强制措施、辨认、勘验、鉴定的适用存在大量的问题。

三、公安机关如何结合新刑诉的要求预防错案的发生

(一)重视法律学习,提高执法能力

深入地贯彻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止冤假错案的重要批示”和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让人民群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着力提高民警的法律素质和执法能力。围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照错案暴露出的问题,开展岗位培训和阅卷评比活动。使干警牢固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洁、奉献”为主要内容的核心价值观,并进一步规范办案取证的相关问题。

(二)完善制度、强化保障

1.尊重和保障人权:无论是刑法还是刑诉法都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这也是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体现。特别是2012年将宪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写入到新刑诉法当中,只有保障嫌疑人必要的饮食和休息,不自证其罪,保证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和申诉控告权,才能最大限度地防止错案的发生。

2.依法办案,严格刑事强制措施的使用: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对嫌疑人的人权保障状况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只有更细化和明确各种强制措施适用条件和程序才能防止问题发生。

3.依法取证,严格标准:细化取证的各项程序要求,完善证据审查判断标准,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防止主管臆断,借助先进的技术手段提升工作的效率。

(三)优化考核,保证工作积极性

1.优化公安机关考核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一个好的考核工作机制,会促使民警“多办案”、“办好案”,一些旧的不切实际的口号,应当费除掉。把考评的重点,放在案件质量和人民的满意度上。

2.推行办案民警办案积分制:把一起案件的侦办中经常会出现错误的问题以分数的形式量化,最终得分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部分。

参考文献:

[1]陈卫东.“佘祥林案”的程序法分析.中外法学.2005.

[2]陈兴良.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考察:以刘涌案和佘祥林案为标本.浙江社会科学.2006.

[3]姜理军.论我国公安机关的绩效评估机制.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

[4]勒内弗洛里奥著.赵淑美,张洪竹译.错案.法律出版社.2013.

[5]赵秉志.近年我国典型冤假错案评述——当代中国冤假错案防治机制研讨之一.法制日报.2013-07-10(9).

[6]徐华林.错案追究与审判独立的博弈法制与社会.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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