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民事诉讼不公开审理的规制

2014-12-20 02:54卢彩霞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2期
关键词:民事法律制度建设

摘 要 公开审判作为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早已在我国确立,较之公开审判的规范性,不公开审理在适用上存在诸多问题。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仅仅规定了不公开审理案件的类型,而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如何提出申请、如何审查、不公开的程度、如何宣告判决等均未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实践中缺乏相应的操作指导,导致不公开审理的适用标准难以统一。对此,应当规范不公开审理的申请、审查,统一不公开的程度,通过不公开审理切实保障国家利益和公民个人权益。

关键词 民事法律 不公开审理 制度建设

作者简介:卢彩霞,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102-02

一、现行法律对不公开审理的规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文明的进步,个体利益与公民权利越来越多地受到关注与重视,在强调通过公开审判来保障群众知情权与司法公正的同时,个别利益譬如个人隐私也被呼吁得到更多保护。基于以上考虑,世界各国通常都对公开审判原则进行一定的限制,规定某些案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不公开审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由于民主社会中道德的、公共秩序的或国家安全的理由,或当诉讼当事人的私生活的利益有此需要时,或在特殊情况下法庭认为公开审判会损害司法利益因而严格需要的限度下,可不使记者和公众出席全部或部份审判,但对刑事案件或法律诉讼的任何判决应公开宣布,除非少年的利益另有要求或者诉讼系有关儿童监护权的婚姻争端。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了不公开审理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也列举了六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类型。纵观我国现行民事法律规定,仅仅是规定了不公开审理案件的类型,而对不公开审理案件如何申请、如何审查、不公开的程度、如何宣告判决等均未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在实践中缺乏规范的操作指导。

二、不公开审理的现状

既然是不公开审理,与公开审理相对应,就应在审理的各个环节对除了诉讼参与人以外的人一律不公开,包括开庭前公告、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陈述等各个环节。而对于宣判,现行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在实际审判中,由于缺乏完善的操作制度,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各法院间因认识不同或立场不同,对不公开审理的情形适用标准不一,存在分歧。同样的事由,在此法院不公开审理,在另一法院则或许公开进行审理,影响司法公正效力。

二是依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在开庭前未提出申请,法院则在开庭前发布了开庭公告,公布了开庭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及案由。当事人在法庭上临时要求不公开审理,导致案件开庭需休庭延期,前来旁听的群众或媒体无功而返,在不了解的情况下,甚至对司法公信力产生怀疑。

三是依法不应公开审理的案件,未仔细进行审查而公开审理,让与案件无关的人员随意进行旁听,导致国家秘密或当事人个人隐私泄露,违法公开审理了本不应公开审理的案件。

四是不公开审理过程中,仅仅禁止群众进行旁听,却允许与案件无关的法院干警、内部工作人员随意进出审判庭,允许法院领导、案件考评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旁听。以上行为与不公开审理的本意是相违背的,因为严格地讲,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案件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当事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

五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除了审理过程不公开外,宣告判决也不公开,裁判结果不能为公众所知晓,不符合阳光司法的要求,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说,上述做法与公开宣判的要求是相悖的。

六是滥用不公开审理的例外情形,依法应公开审理的案件却随意而以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为由不公开审理,违反公开审理的基本原则。

三、不公开审理的制度建设

针对目前在不公开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此提出对策建议,以期规范案件的不公开审理,更好地保障国家、社会及个人利益。

(一)正确适用不公开审理,前提是确定案件是否涉及法律规定的应不公开或可依申请不公开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分为两类:一为绝对不公开审理,即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二是依申请可不公开审理,即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确定案件是否涉及以上内容是法院决定是否不公开审理的关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较为详细地列举了国家秘密的事项范围,审判人员可进行比对参照,便于审查确定。

现行我国法律中没有对个人隐私权的明确规定,隐私权受到侵害时依侵犯名誉权进行处理。个人隐私的范围非常广,其概念如何界定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审判人员结合社会实践,根据具体案情做出判断。关于涉及个人隐私案件的不公开审理,学者存在两种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法律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均不应公开审理,则无论该个人隐私是否合法,均应作出有利于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解释,依法不公开审理;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律保护的应是合法正当的权益,若个人隐私违反法律规定且有损社会善良风俗,譬如卖淫,则不应予以保护,应予以公开审理。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对涉及个人隐私案件不公开审理的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公序良俗及公民私人利益,既是个人私生活的自由,则无需以不合法为由予以公开审理,该些案件的公开审理不仅会导致当事人的隐私曝光,影响其日后的生活与改造教育,还可能在社会上广泛传播,不利于良好社会风气的营造。另外,在离婚案件中,往往会涉及当事人的私生活,此时应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依职权决定不公开审理还是依当事人申请而不公开审理?此处凸显了法律规定的矛盾之处。建议无论是涉及个人隐私还是离婚案件,若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案件可能涉及第三人利益或有违社会伦理道德,公开审理将对第三人产生消极影响或不利于良好社会公德的培养的,则以不公开审理为宜;若案件仅仅限于当事人之间的隐私且无关于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本人提出了申请,则依法予以不公开审理,若未提出不公开审理申请的,则予以公开审理,这也是私法自治理念的体现。

关于商业秘密,在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和台湾《营业秘密法》等都有规定,从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中可提炼出其共性,即具有秘密性、独特性、价值性、实用性及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等,符合以上特性的商业秘密,可以是一份客户名单、一种经营管理模式、一个加工方法等等。审判人员在审查案件是否涉及商业秘密时,要结合法律法规与相关司法解释,并考虑案件具体情况,一方面要注重保护当事人对商业秘密所享有的权益,另一方面也要防止当事人为了达到其他目的,以商业秘密为由刻意逃避公开审判。

(二)规范当事人的不公开审理申请

目前我国的法律有诸多关于当事人权利行使的期限的规定,譬如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等。对于涉及离婚、商业秘密的案件,若当事人在公开审理过程中突然提出不公开审理申请,则一来会影响审理进程,导致庭审难以继续甚至需要另定时间再行开庭,二来易使前来旁听的公众产生质疑,影响司法公信力,三是部份当事人或许以此作为诉讼手段,拖延诉讼时间或达到其他不合理目的。一般来说,当事人在获知诉讼内容后即可确定是否需要申请不公开审理,故建议法律予以规定,当事人应当在答辩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不公开审理申请。至于依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由何人提出申请的问题,离婚案件可由夫妻双方任何一方提出,自无争议,而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有学者认为应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即“商业秘密的所有权人或专有权人”,理由是公开审理与不公开审理的立法本意都是保护正当的权益,若允许侵权人申请不公开审理,则悖离了立法的原意,侵权行为得到掩饰,违法行为得到庇护,法思想、法原则的演绎过程得不到展示,公众 就难以相信某种结论的正确性。笔者以为,在案件审理尚未作出最终裁判前,审判人员并不能提前确定谁为商业秘密权利人,谁又是侵权人,若提前确定“侵权人”,岂不是主观臆断先入为主?故为了维护当事人间的平等地位,应允许商业秘密案件的当事人双方均可提出不公开审理申请。

(三)及时进行是否应不公开审理的审查

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诸多环节都作了期限规定,如应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等。规定期限的目的之一是促进司法效率的提升,防止案件无限拖延。为提高法院审查确定案件是否应不公开审理的效率,建议在当事人于答辩期内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后,法院应于七日内由审判组织进行审查,确定审查结果并告知当事人。审查应根据法律规定的不公开审理内容,结合审判实践及案件实际进行。

(四)明确不公开审理的程度

与封建社会的秘密审判不同,不公开审理不是不开庭审理,只是不对公众及新闻媒体开放。确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不应在开庭三日前进行公告,不得公布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开庭时间及地点,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都不对外公开。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必须予以保护,证据仍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需要注意的是,要作好涉案信息的保密工作,譬如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若当事人双方存在竞争关系,将证据材料一并交由对方当事人质证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法院可视情况依职权进行审查核实,而不交由另一方当事人一一质证。

另外需要关注的问题是,作为民事诉讼的最后环节,现行法律规定公开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应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若当庭宣判,“公开”显然难以实现。由此表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并不适用当庭宣判,仅仅适用于定期宣判。宣告判决的内容通常应包括证据的审核论证、事实的查明认定、所适用的法律、说理及案件裁判结果等。若法院在宣判时将以上内容一并予以公开,则会使得不公开审理毫无意义,国家、社会及个人利益依旧得不到保护。故而,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宣判,应采取特别手段进行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内容时,在宣判时应采取隐去或删除等手段。只有这样的公开宣判,才能将审判活动置于社会民众的监督之下,同时保障国家利益、公民权利。

参考文献:

[1]高维俭,梅文娟.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审理时”抑或“行为时”?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一个持续谬误的纠偏探讨.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2.

[2]黄双全. 论公开审判制度的完善.中国法学.1999(1).

[3][日]谷口安平著. 王亚新,刘荣军译.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4]朱立恒. 国外法院裁判与民意冲突解决的基本经验.比较法研究.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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