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把握、三注重”做好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

2014-12-20 02:54陈红杨文金许志敏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2期
关键词:检察院

陈红 杨文金 许志敏

摘 要 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给刑事被害人以有效和必要的救助,既是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也是司法文明的要求,然而现实司法实践中,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仍然面临重重困境。笔者所在A基层检察院对建立和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关键词 刑事被害人救助 检察院 国家补偿制度

作者简介:陈红,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检察院控申科长;杨文金、许志敏,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121-02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指在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不能得到赔偿或充分赔偿时,国家对其进行适当补偿的制度。在人权观念、权利话语不断深入人心的今天,这一制度所表现出的人道关怀和保护正常社会秩序的功能已得到充分肯定,不过相比于西方国家较完善的制度,我国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深入推广仍然是需要不断努力的工作。

一、检察机关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困难与不足

(一)“三军未动,粮草先行”,促进刑事救助制度开展的根本是资金保障

目前资金能否充分保障已成为刑事救助制度顺利开展一大制约因素,检察机关经费因为自己无法“自产”,只能依靠财政资金的保障。在办案、办公经费目前并不十分充裕的情况下,要深入开展被害人救助工作十分艰难。从现实情况来看,目前检察机关的经费来源主要有: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专项资金,就个案争取临时性的资金,少数社会捐赠,甚至发动检察干警捐赠。很明显,这些经费来源缺乏稳定性,且数额十分有限,经常资金的及时到位,大大削弱检察机关的积极性,甚至回避这项工作。

(二)救助的金额较少,救助的范围较窄

根据中央政法委等八部委部门的《若干意见》,被害人救助的对象主要是:因严重暴力犯罪造成严重伤残,无法通过诉讼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因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侵害已经死亡,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依靠其收入作为重要生活来源,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近亲属。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刑事被害人救助范围被限制在了相对狭窄的框框内,相对于众多需要救助的被害人,司法实践中能够获得救助的少之又少。此外,各地的救助没有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往往根据自身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都有上限,且数额较低,相对于需要救助的都是特困人群,如有的被害人急需做手术,费用高昂,检察机关的救助金实在是杯水车薪。

(三)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定位不够清晰

刑事被害人救助具有人道关怀性质和社会福利性质,是国家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措施。然而在实践中,有些检察机关把被害人救助定位于息诉息访的措施,也就说能否达到息诉息访作为是否符合刑事救助的标准。这种不清晰的定位导致了许多问题,也违背了刑事救助制度的初衷,成为了上访人息访的一种交换条件,容易滋生“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现象,极有可能出现不符合条件的人“大吵大闹”获得救助,而符合条件的人却无法获得宝贵的救助金的怪现象。另外,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与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两种不相同的制度,有必要加以区分,然而社会上对于这两项制度很少加以区分,被害人无法获得赔偿后习惯性的认为国家要“给钱”,这种误解也容易使检察工作陷入被动。

二、A检察院关于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实践与探索

近年来,A检察院高度重视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通过坚持“三把握三注重”进一步规范有序开展,较好地维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2010年以来,共对16件17名刑事案件被害人进行救助,发放救助资金6.1万元。

(一)把握救助制度,注重规范性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该院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分管副检察长具体负责,控申及其他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提高检察干警对救助工作的认识,明确要求对于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疏于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告知救助权利,导致发生涉检信访事件的,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A人民检察院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实施办法》,对救助对象、救助程序、救助审查等进行明确规定,提高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具体操作性。

二是争取党政支持。该院多次专题向党政部门领导汇报刑事被害人救助情况,主动加强与民政、财政、残联、法援中心等有关部门沟通联系。2010年起,向A当地党委政府争取到每年10万元的刑事被害人救助专项资金,从根本上解决救助资金来源问题,确保救助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三是加强内部沟通。侦监、公诉部门在办案过程中遇有符合救助条件的案件,主动通知控申部门,并将刑事被害人的基本情况等相关材料移送控申部门备案,供控申部门审查,拓宽案源渠道。侦监、公诉、控申还定期召开协调会,通报救助案件办理情况。

四是完善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救助申请审批制度,在坚持严格审查的前提下,建立救助申请审批绿色通道,在收到救助申请后的10日内作出救助决定,如遇有紧急情况,还可特事特办。去年该院就启动绿色通道对一起故意伤害案的被害人郭某琴及时进行救助。

(二)把握救助程序,注重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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