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作者与编辑违反著作权法侵权的实证分析

2014-12-20 02:54仇扬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2期
关键词:侵权行为著作权法案例

摘 要 著作权也被称为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社会发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近年来,在经济全球化背景的推动下,我国与国际社会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在这种背景下,著作权保护制度也得到了不断的建立和完善。然而,由于著作权保护意识淡薄、保护制度仍然不够成熟等原因,著作权侵犯事件引发的纠纷数量还在不断的上升,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后,越来越多的科技出版物著作权纠纷的讼诉开始受到人们的关注。由此可见,研究与解决科技出版物著作权保护问题已经迫在眉睫。本文主要分析了出版物违反著作权法侵权的现状,例举了出版物作者以及编辑违反《著作权法》的案例,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出版物作者与编辑违反著作权法侵权的制度构建有效途径。

关键词 出版物作者 编辑 著作权法 侵权行为 案例

作者简介:仇扬,本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级(编辑),研究方向:新闻出版、著作权法。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274-03

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主要是指著作人依法对科学研究、文学艺术诸方面的著述和创作等所享有的权利,通俗的说就是指作者及相关主体基于各类作品的创作依法享有的权利。著作权主要包括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格权这两个部分,其中著作财产权基于人类智识所产生之权利,而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就比较丰富,主要包括有姓名权、公开发表权、修改权、署名权以及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等。著作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从形式上来说它具有无形性、可复制性,从特征上来说它具有的地域性、时间性、权利内容的双重性、侵权损害形态的多样性,这就导致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很容易发生著作权侵权行为,再加上其著作权保护领域,缺乏具体的法律准则,致使有些侵权行为难以认定,这也为侵害著作权的法律制度构建带来了很大的难题。这个问题在学术创作领域尤为突出。

一、出版物违反著作权法侵权的现状分析

我国著作权法以保护著作权人利益以及遏制侵犯著作权的不法行为作为出发点,对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以及侵犯著作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详细规定了相应的专利侵权判断的方法和主要标准或准则。但是从其实施现状来看,效果并不是很理想。这主要是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我国著作权法从立法到修改仅有短暂的几十年,到现在其发展还不够成熟,在各项体制方面还不够完善;另一方面,我国普遍存在重物质财产、轻知识财产保护的思想,这思想已经根深蒂固,并一直占主导地位,从而导致科技出版物界还没有充分认识到科技出版物享有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缺乏对著作权的保护意识。

近年来,出版物出版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因剽窃抄袭他人论著而被媒体或报刊曝光的现象,甚至有些人已经开始通过法庭的作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外,抄袭的身份不仅出现在普通的市民百姓,同时在科研院所的领导干部以及著名大学的博导硕导等中也比较常见,其抄袭的方式多种多样,有的甚至很难判断其是真还是假。抄袭已经成为科研成果发表和认证的一个非常大的阻碍。我们纵观知识产权领域,尤其是在出版物作品著作权的范围内,其中发生的侵权行为与一般的侵权行为相比有很大的不同。从更加具体的方面来看,可以将学术领域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点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数量上来说,侵权行为在不断的增多,增长趋势明显,尤其是近年来,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侵权行为更加普遍,而人们的维权意识的提高也使更多的著作权侵权事件暴露在社会视野中;二是随着侵权行为的普遍,侵权行为开始变得更加专业,侵权的技术也越来越强,这就为侵权行为的认定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三是侵权行为所涉及学科领域非常广泛,并且随着社会科学事业发展而逐渐拓展,其中不仅包括文学、哲学、科学等方面,同时还包括经济学和法学等领域。这对各个学科领域的发展以及知识产权的认证都产生了非常不良的影响;四是学术领域中很容易会发生著作权侵权行为,这主要是因为各种知识的发展都是建立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的,而每个人的思想也存在一定的重合度,侵权行为的方式主要表现为剽窃、抄袭及注释不规范、引注粗疏等;五是在大多学术领域的著作权侵权案例中,都是与科研、学术有关的,不涉及经济利益方面的关系;六是著作权侵权行为对整个学科领域都产生了非常恶劣的影响,不仅给被侵权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同时也极大的损害了出版物的声誉;七是学术领域存在过失侵权现象,例如学术观点雷同等,因此很多时候很难判定其是否为侵权行为。从发展趋势来看,显而易见的侵权行为将可能减少,处于“模糊地带”的侵权案例将会增多。

二、作者违反《著作权法》案例

作者违反《著作权法》主要表现为抄袭和一稿多投,又以抄袭对学术研究造成的危害最大,表现最为明显。现举笔者在工作中遇到的一个实例。笔者所在单位组织了一批“国家安全战略”为主题的稿件,其中某作者提交了一篇从苏联解体角度看待意识形态安全的文章。单纯从稿件中看,论述比较充分,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理论素养。然而,在核查引文的过程中,发现文中无论是案例还是论述都有从网上直接摘抄已发表作品的嫌疑,于是编辑就进行了认真核查,结果发现,文中的三个主要观点来自中国知网、百度文库和《光明日报》等多家媒体已经发布和发表的多篇相关论文。不仅存在剽窃学术观点和论据的问题,甚至存在大量摘抄原文捏合在一起作为自己学术成果发表的行径。对此,编辑予以了确认并退稿。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及信息时代的来临,网络媒体的便捷和巨量讯息给学者的研究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但是也给个别“偷懒”的研究者带来了抄袭和剽窃的更大可能。

学术界还存在名目张胆,直接将别人的作品据为己有的抄袭行为。例如江西省农业科学院徐清华在1997年第9期《农业科技管理》(P.21-26)上发表的一篇文章《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纠纷及防范措施》,就是抄袭陈明在《科研管理》1995年第4期(P.57-62)上发表的一篇题目为《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权属纠纷及其防范》的论文,徐清华发表的文章共有4400字,其中与陈明论文中内容相同,且文字表述也完全相同的字数就超过了4200,抄袭量高达95%以上,同时在文章的结构还有小标题等上面除了个别文字的改动外也是基本完全相同,这可以说是直接的、赤裸裸的抄袭。另外,现实生活中还有一些作者直接拿别人的换上自己的名字就投稿发表,无任何延伸和改变,而将别人的研究成果据为己有,这种行为是非常恶劣的。

还有一些人将别人的作品通过删头截尾、变换结构、用相同的意思更换原文等方式改头换面,据为己用,并且还不注明出处,这也是对他人创作性劳动成果的抄袭。举个例子来说,《中国悬棺葬》是四川省民族研究所的陈明芳学者的作品,陈明芳在这部作品的创作中为了收集资料跋山涉水,在全国各个悬棺葬地区常年奔波,才最终完成了这部著作。而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原历史系考古系教授罗二虎在其作品《魂归峭壁——悬棺与崖葬》一文中大量剽窃了《中国悬棺葬》中的内容,其中13万字,与原文重合的就有7万字,出现了整段、整节抄袭的现象,甚至连原文中出现的笔误和标点符号错误都照搬,这也为剽窃的认定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有时还会发生将集体创作或者与他人合作的作品作为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发表的现象。例如作者朱永康对刘海涛主编的《百年经典散文精读》中选用了其《成功路上四盏灯》的 一文的有关证明材料发起了投诉,要求其支付一定的报仇。通过查询后发现,权利文件显示:《百年经典散文精读》一书出版合同由刘海涛签订;图书版权页列示作者刘海涛;通过权利文件判定,刘海涛系该作品著作权人。但投诉人朱康永提供的材料证明,其对书籍中单章的作品享有相应的权利,如果没有投诉人一纸证明文件以及实体书对系列章节做对比,仅仅凭借出版合同等权利文件是无法做出准确的判定的。

三、编辑违反《著作权法》案例

与出版物作者不同,出版物编辑违反《著作权法》的情况一般都非主管故意,更多地是工作疏漏和制度缺失。在工作中出版物编辑违反《著作权法》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一是随意修改书稿。《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在第10条中指出著作权保护包括作品完整权,其完整性包括不受篡改和歪曲。在第33条中也明确指出报社、杂志社只有在经过作者的许可的情况下才能够对作品的内容进行文字性修改、删节。这说明法律限制了编辑在进行稿件加工时任意按照自己的主观想法和理解对于作者的作品进行随意修改、删节、改变作品结构的行为。编辑对于作品实质性内容的修改,必须事先征得作者的同意,修稿时也不得改变作品的完整性,未经作者同意进行以上行为,就会对作者的著作权造成侵权。但是在实际的出版物编辑工作中,有些编辑难以对自己的修改权进行很好的把握,甚至还有一些编辑在加工稿件的时候过分强调自我,在没有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将自己的观点强加给作者,对作品的内容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或者大篇幅的删节,这就对原作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犯。

二是随意转发作者作品。《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的发表权属于作者,其作品是否发表,交予谁发表,何时交付发表,以及以何种形式发表等完全取决于作者。出版物编辑对所收到的作品没有发表权和转发权。因此编辑不能擅自发表他人未发表的文章,在没有得到作者许可的情况下,编辑如果将其作品发表或者转发,都会对作者的发表权造成侵犯。尽管有些时候,编辑是出于善意,未经征得作者同意便将收到的稿件转给其他编辑认为更适合发表的刊物或栏目,或者在参加完某学术会议后将与会者论文擅自发表,其主观上尽管没有侵害作者发表权的故意甚至是为了更好地宣传作者的观点,但是仍在客观上造成了对作者著作权的侵害。

四、解决出版物作者与编辑违反著作权法侵权的制度构建

(一)明确著作权的内容以及使用方式

著作权人要清楚自己拥有的著作权所包含的内容,并能够对其进行合理的使用以保护自己的著作权主张,获得报酬,从而实现对著作权的保护。首先,著作权人的专有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这是著作权中最基本的权利,也是《著作权法》立法的出发点和核心内容。著作权人依法对其作品有专有使用权利,其他人不可擅自使用,否则就构成了著作权侵犯。从出版物来说,如果能获得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专有使用权的授权,那么就可以禁止出版物社之外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该作品,排除他人未经许可对出版物原作品的摘编和转载,与此同时也意味着著作权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能再稿件投往其他出版物社。其次,对作品的合理使用进行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不涉及商业性、网络传播以及他人;对某一问题进行说明,或者对某一作品进行评论和介绍,在注明作品的名称、作者以及出处的前提下适当的引用他人作品中的内容;报纸、出版物、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在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中对文章内容的使用;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对已发表作品的译或者少量复制,不做出版使用;以及书馆、档案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等,这些途径的使用都是在合理的范围内的,当然其合理与否还需要再此标准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判断。

(二)通过合同对出版物著作权转让、使用进行规范

著作权转让后,受让人成为新的著作权人,著作权的转让同时也意味着财产权和诉讼权的转让,原著作权人将永久的、彻底的丧失所转让出去的权利。而一般来说,如果没有事先的约定,出版物社一般得到的只是作品的非专有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原著作权人对作品还具有使用权。在国际出版物出版界出版物在

猜你喜欢
侵权行为著作权法案例
新《著作权法》视域下视听作品的界定
案例4 奔跑吧,少年!
随机变量分布及统计案例拔高卷
发生在你我身边的那些治超案例
论版权转让登记的对抗效力——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第59条
商业秘密保护中程序问题的思考及建议
论人工智能产品侵权行为责任认定
手机通讯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
论侵权责任的违法性要件
论对“一台戏”的法律保护——以《德国著作权法》为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