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速递

2014-12-24 16:45
商业会计 2014年23期
关键词:资源税国家税务总局会计师

会计

《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指南》发布

最近,《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指南》由“海峡两岸及港澳地区会计师行业交流研讨会”发布,并鼓励两岸四地会计师组织自愿借鉴采用或作为本组织制订相关指南的参考基础。该 《指南》的制订和发布,是两岸四地会计师行业的又一务实性合作成果,《指南》对职业判断的概念和必要性,职业判断与专业胜任能力、职业标准的关系,注册会计师运用职业判断的主要领域,职业判断的决策过程,影响职业判断质量的因素等进行了阐述和讨论,对如何做好职业判断、提高职业判断能力向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指导建议。

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调转事项新规出台

为进一步规范跨省级行政区划、部门网上调转工作,确保《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实施,财政部出台了《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调转有关事项的说明》。《说明》强调,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二维码信息是调转事项的重要环节。《说明》要求,办理调出手续会计人员持有按新版证书样式要求印制的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在其电子信息中完整填列二维码信息事项,否则不应办理调出手续。

通过 CICPA“6+1”考试学员可免试ACCA基础阶段9科

最近,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对中国注册会计师 (CICPA)“6+1”制度下的考试大纲和试题进行了重新评估,决定给予在2009年CICPA“6+1”新制度实行之后获得CICPA全科通过的人员(即获得新版CICPA全科合格证者)ACCA基础阶段F1-F9所有科目的免试。ACCA学员如果在学习ACCA基础阶段科目的过程中获得了CICPA全科合格证(须为2009年“6+1”制度实行后的新版证书),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申请追加免试。对于在2009年至2013年期间通过CICPA全科考试的ACCA学员,如果决定申请追加免试的,请务必在2015年2月28日之前向ACCA总部申请追加免试。

《报告费率监管的财务影响》面向全球征求意见

最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 《报告费率监管的财务影响》讨论文件,面向全球征求意见。该文件以某种包含成本补偿和激励措施的费率监管为例,询问是否IASB确认的良好费率监管的特性真正体现了该类费率监管。但该文件不包含任何会计建议,而是探讨哪些关于费率监管的信息对财务报告使用者最有益处,并列明可供IASB决定如何更好地报告费率监管财务影响的方法。

PCAOB强调关于收入审计准则的要求

最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发布了《审计实务提示第12号:财务报告审计中关于收入审计存在的问题》。该文件针对其历次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收入审计缺陷,讨论了合约协议收入确认、评估收入报告、总收入及净收入、检查收入是否属于正确时间段、评估财务报告是否包含收入披露要求等问题,强调了PCAOB关于收入审计准则的要求。

税收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明确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 《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通知》规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同时,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通知》明确,企业按《通知》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此外,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公告》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 (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 号)。《通知》明确,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要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明确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0号)。《公告》明确,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应当在证券公司给参与集中交易的投资者开具的“成交过户交割凭单”、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公司给办理非集中交易过户登记的投资者开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中注明应予扣收税款的计税金额、税率和扣收税款的金额,交割单、确认书应加盖开具单位的相关业务章戳。已注明扣收税款信息的交割单、确认书可以作为纳税人已完税的证明。《公告》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调整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73号)。《通知》明确,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相应将资源税适用税率由5%提高至6%。同时,对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对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出口集装箱退(免)税政策明确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9号)。《公告》明确,企业出口给外商的新造集装箱,交付到境内指定堆场,并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专用),同时符合其他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准予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公告》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年度出口给外商的新造集装箱。

金融

证监会修订并购重组法规

最近,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 《关于修改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包括:取消对不构成借壳上市的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的审批;取消要约收购事前审批及两项要约收购豁免情形的审批;对发行股份的定价增加了定价弹性和调价机制规定;明确对借壳上市执行与IPO审核等同的要求,明确创业板上市公司不允许借壳上市;进一步丰富并购重组支付工具,为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定向权证作为并购重组支付方式预留制度空间;取消向非关联第三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门槛限制和盈利预测补偿强制性规定要求;丰富要约收购履约保证制度,降低要约收购成本,强化财务顾问责任;明确分道制审核,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有关主体归位尽责。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发布

最近,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办法》明确了期货公司的业务划分层次,为期货公司未来牌照管理和混业经营预留空间。《办法》主要从股权激励、分支机构的审批主体、资管业务核准和交易所范围等方面作出修改:删除了股东条件中关于持续经营时间和盈利的要求,进一步降低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股东的准入门槛,将范围由中国法人扩大到单位和自然人;取消了期货资管业务的核准;扩大期货公司可参与的范围,允许其依法进入证券交易所等合法交易场所开展衍生品及相关业务。

其他

财政部出新规:地方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

最近,财政部发布了《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办法》明确,清理工作由地方政府性债务存量的举借单位具体负责,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把关。《办法》要求,清理工作要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清理后确需将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或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划转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的,按照“权责利相一致”的原则,相应的资产、收入或权利等也应一并划转。

财经速递

财政部公布行政收费清单目录外可拒缴

最近,财政部下发通知,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目录清单管理。《通知》明确,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律不得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中包括认证费、签证费等116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中包括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土地登记费、水资源费等87项,《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中包括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等2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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