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烟草专卖局自用的房地产是否纳税

2015-01-01 00:49赵玉
财会通讯 2015年2期
关键词:烟草专卖局财政部门纳税

10.烟草专卖局自用的房地产是否纳税

问:某烟草公司和烟草专卖局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烟草公司属于企业,而烟草专卖局属于国家烟草管理机构,属于行政机关,所以烟草系统属于政企合一单位。烟草系统是垂直管理,服从于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的主管部门是工信部。请问,烟草专卖局使用的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烟草专卖局无偿使用烟草公司的房产和土地是否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湖北烟草公司十堰公司 周彬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六条的规定,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8号)第四条规定: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虽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够本身经费开支的部分,还要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补助。因此,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于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对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根据上述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包括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和房产。上述单位用于经营的土地和房产,以及非国家拨付经费事业单位的土地和房产,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的规定,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地〔1986〕8号)的规定,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赵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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